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第五章:犯罪构成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编辑于2022-03-29 19:15:49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犯罪的法定分类,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分类。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性质。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范围以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等内容做了论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也称违法性阻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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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犯罪的法定分类,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分类。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性质。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范围以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等内容做了论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也称违法性阻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
第 五 章 犯 罪 构 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说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
从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看,尽管关于构成要件的概念和内容一直存在争论,但总的趋势是逐步扩大构成要件的内容,把更多的主观因素和规范因素列人构成要件之内,并且强调构成要件的主客观因素的联系和统一,强调构成要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
在当今世界上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的过程中,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无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批判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两大基本特色:一是认为犯罪构成能够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二是认为犯罪构成是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统一体,因而犯罪构成包含了成立犯罪的所有要件。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直接从苏联引进的,从犯罪构成体系到结构,都深受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时至今日,苏联模式仍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基础。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之通说,所谓犯罪构成就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1、犯罪构成的整体性:是指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
2、犯罪构成的抽象性:是指作为犯罪构成的诸共同要件是从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众多事实中抽象出来的,而不是所有与该犯罪有关的事实的组合;
3、犯罪构成的法定性:是指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的刑事立法加以规定的,而并非任何个人主观臆造的产物。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联系主要表现为: 犯罪概念是制定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犯罪构成脱离了犯罪概念,它就缺乏制定的依据,丧失了凝聚力;犯罪概念脱离了犯罪构成,基本特征就会失去自己的表现形式,它就变成了一个空洞的概念。犯罪概念决定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表现犯罪概念,它们两者之间是内容与形式、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区别主要表现为:
二者所揭示的内容不同
犯罪概念所揭示的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
犯罪构成所揭示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是从具体的角度回答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的问题。
二者所具备的属性不同
犯罪概念具有一般性,它适用于不同性质的犯罪;
犯罪构成具有特殊性,刑法分则规定了多少罪名就有多少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模式。
二者所发挥的作用不同
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犯罪构成是划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具体标准。
四、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认定某种犯罪能否最终成立的规格和标准。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犯罪构成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2、犯罪构成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标尺;
3、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4、犯罪构成是刑法科学发展的基础。
第二节 犯罪构成要件概说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所谓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所包含的各种构成要素。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单元,它是犯罪构成整体的各个有机的组成部分。
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征:
其一,犯罪构成要件是说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标尺;
其二,犯罪构成要件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要素。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以犯罪构成要件属于外部的客观的还是内部的主观的为标准
客观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的表现于外界的、离开行为者的意识而独立的、能够认识其在外部存在的要件。如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结果、时间、地点、方法等。
主观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说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和存在与行为人内部的心理的要件。如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身份、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目的等。
以确定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需要经过价值判断为标准
记述要件:指关于该犯罪构成的要件存在与否的认定,只要根据对事实的认识就能确定的要件。(不需要经过一定的价值判断)
规范要件:指关于该犯罪构成的要件存在与否的认定,需要由法官根据特定社会的文化和法律进行评价后才能确定的要件。(仅仅根据事实的认识还不能确定,需要由法官进行价值判断以后才能确定。)
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为每一犯罪构成所必须为标准
共同要件:指每一个犯罪构成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的要件。如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等。
选择要件:指不是每一个犯罪构成必须具有的,而只是一部分犯罪构成必须具有的要件。如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特定身份、犯罪目的等
以犯罪构成要件是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还是一些犯罪构成共同存在的要件为标准
具体要件:指某-具体的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一般要件: 指在一些犯罪构成中共同存在的要件。
三、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研究的现状来看,主要有“四要件说、“五要件说”、“三要件说”和“二要件说”等几个方面的观点
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五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应包括犯罪行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五个要件。
“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应包括三个要件,但有三种不同的主张
有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包括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三个要件
有人认为,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三个要件
有人认为,犯罪主体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三个要件
“二要件说"则认为,犯罪构成只包括两个要件,但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有的主张分行为要件和行为主体要件
也有的主张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在本教材中,我们坚持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即认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四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客体要件:犯罪的客体要件是用以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利益的要件,也是说明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有无的要件,它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在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最集中的反映;
2、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反映的是行为人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用以说明我国刑法所保护到社会关系是通过行为人什么样的行为受到侵犯,在怎样的情况下受到侵犯,以及受到了何种程度的侵犯的要件;
3、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体要件是用以说明某种对社会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是由何人实施的要件;
4、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反映的是行为人内在的心理活动,它是用以说明犯罪的行为人是在这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要件。
四、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
犯罪构成要件,依据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进行排列。其排列的顺序不只是一个形式与逻辑顺序的问题,而是一个关 系到人权保障、刑法学研究方 向与犯罪构成理论深化的问题。
首先,坚持从客观到主观这一认定犯罪的顺序是保障公民权利免受侵害的要求;
其次,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传统顺序是按照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顺序、途径排列的,即首先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然后查什么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造成了何种具体结果,再查什么人实施了行为,最后查行为人在什么心理支配下实施了行为;
最后,,如果采取“四要件说",将客体放在前面就有利于其他构成要件的确定,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
总之,如果采取“四要件说",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顺序与表述就应当是: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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