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1、2、3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之一。
编辑于2022-03-29 19:19:31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犯罪的法定分类,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分类。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性质。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范围以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等内容做了论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也称违法性阻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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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犯罪的法定分类,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分类。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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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硕考研指定书目整理得,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也称违法性阻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
第 九 章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1、 2、 3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三节 犯罪过失
法条链接:第十五条【过关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盘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概念: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对他人、国家利益未尽到注意义务,严重不负责任。
具有以下特征:
1、在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的实际认识状况与认识能力不一致。行为人具有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能力,但实际上在行为时却没有认识到,或虽然已经认识到,但却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做出了错误的判断,误以为危害结果可以避免。
2、在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与客观后果不一致。行为人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持反对、排斥的心理态度,客观上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主观意愿相违背。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三、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1、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一般区别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二者相似之处:
二者区别:
<1>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
<2>意志因素上,对待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有着本质的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危害结果最终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本意的。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客观上危害结果最终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概念: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构成要素: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1、认识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 关于认识的内容。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包括三项:
一是对行为本身的认识;
二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三是对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不包括刑事违法性)
<2>关于认识的程度。认识的程度,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含义。通常包括两种:
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即认识到了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
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即认识到了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依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可以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特征:一是认识因素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是行为人行为时积极追求的直接目的。
2、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特征:一是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上,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行为人没有明确的行为目的,在突发性情绪的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联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都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在认识因素上,二者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二者都不排斥、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
区别:
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包括必然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形;
间接故意只有可能性一种。
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区分关键)
直接故意的行为认识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即积极追求、促使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采取放任的态度,即采取听之任之,无所谓的态度。
在成立的条件上
客观上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
只有在客观上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间接故意。
二、依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1、确定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发某种具体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不确定故意:指的是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上会的结果,但对结果的具体内容以及发展趋势的认识并不明确,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依据行为人故意的形成与危害行为的实施之间是否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可以将犯罪故意分为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
1、 预谋故意:指的是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后,经过一 定时间的思想斗争或进行了一-定的准备后才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2、突发故意:指的是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后立即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也称顿起故意、偶发故意。
三、犯罪的动机与目的
1、概念:
犯罪动机,是指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动力或者内心冲动。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以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或心理愿望。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只能存在与直接故意的犯罪心理中,间接故意与过失犯罪的犯罪心理中不存在犯罪的目的(从意志因素方面考虑)。
2、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活动,其形成和作用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它来源于犯罪动机,是犯罪动机的延伸和发展,而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二者有时反映的犯罪人的非法需求是一致的。
区别:
<1>二者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犯罪动机产生于犯罪目的之前,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的延伸和发展;
<2>二者在内容、性质、作用上有所不同。犯罪动机是表明犯罪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者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起着为犯罪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
<3>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犯罪以外,通常是个罪一 种犯罪目的;而犯罪动机则可能因人、因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种罪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犯罪动机:
<4>一种犯罪动机可能导致几种不同的犯罪目的,而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是由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5> 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反映的犯罪人的需求并不一致;
<6> 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犯罪目的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重要意义,因而侧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侧重于影响量刑。
3、研究犯罪的动机与目的的意义
研究犯罪目的的意义:
其一,在刑法明确规定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其二,对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讲,犯罪目的也是其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各种直接故意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目的。
研究犯罪动机的意义:
其一,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既可能影响到对不同量刑幅度的选择,也可能影响到某量刑幅度内轻重刑罚的确定;
其二犯罪动机对定罪也有一定意义,犯罪动机是犯罪的重要情节之一,在一些犯罪中犯罪动机甚至是必要的犯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