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产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这种情况不影响其构成犯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2>行为人误认为预期的结果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实际上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能属于犯罪未遂,也有可能是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期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期的目的而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行为人只承担其预期内的犯罪结果,对预期以外的结果,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或者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引起了预期的危害结果,但行为人对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5>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当初的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危害结果,为达到另一 目的又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事实上行为人所预期的危害结果是由第二个行为所造成的。 这种情况属于“事前故意”。如果后行为与前行为紧密联系,实际上后行为是前行为的继续,那么这种错误认识不能响其故意犯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未达到另一目的实施的第 二个行为可以单独成立犯罪,则其前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对行为人应以前行为构成的故意犯罪未遂与后行为构成的犯罪予以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