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2 犯罪论
严格按照车润海老师刑法课自制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什么是犯罪、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时间推进、犯罪状态、空间分布、共同犯罪、定几个罪、罪数问题。
编辑于2022-04-01 15:00:31刑法总则2 犯罪论
什么是犯罪
定罪标准 犯罪构成
远观
一个概念
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合
两种分类
机修(基本 修正)
基本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对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
单独+完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
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标牌(标准 派生)
标准的犯罪构成
标准就是参照物、犯罪的参照就是社会危害程度
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
常态
派生的犯罪构成
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加重或减轻
三大特征
罪
成立犯罪的前提
刑
适用刑罚的前提
法定
犯罪构成诸要件有刑法明文规定
四项意义
定罪
决定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的标准
量刑
通过区分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为量刑提供根据
理论
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的基础
实践
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近玩(拆解四条腿)
客体
概念
犯罪行为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特征
某种社会利益
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利益
类型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分则体系】
直接客体
某一犯罪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社会利益
根据数量多少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客体和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所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信息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一点联系两点区别):
1.两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对象是现象,犯罪客体是本质 ;2.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3.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者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区别
是否为犯罪必备要件不同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一般性要件之一
犯罪对象是仅仅是构成犯罪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是否实际受到损害不同
任何犯罪都必须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
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
客观方面
刑法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
危害行为
一个概念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两种类型
作为
积极的行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某种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
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
不作为
消极的行为,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
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命令性规范
分类
纯正不作为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纯正性】体现在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与法定的行为方式相一致
不纯正不作为
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应是作为的犯罪
成立条件
应为能为不为
应为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
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
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监护人对精神病人、弃婴抱回家
行为人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扔烟头
能为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不为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的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三大特征
有体性
危害行为是一种身体活动,包括积极活动和消极活动(禁止处罚思想,无行为即无犯罪、无处罚)
有意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是危害行为。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
有害性
危害行为危害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实质特征】
犯罪对象
危害结果
概念
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城
是否属于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结果、非构成要件结果
管
关联方式
直接结果、间接结果
重
严重程度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表
表现形式
实害结果、危险结果
现
现象形态
物质性结果、非物质性结果
意义
实害结果
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某些犯罪适用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危险结果
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因果关系
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四大特征(因客观果客观必然具有客观性,因在前果在后必然具有相对性)
客观性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受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的影响
有因果关系只能说明行为人具备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相对性
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认定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现象,研究其因果关系
必然性
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复杂性
在有写场合,因果关系呈现出复杂的形态
一因多果
一果多因
介入因素(客观题难点)
时间地点方法
主体
概念: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年龄 四分法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完全不负
不满12周岁
相对负
已满12不满14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已满14不满16周岁
烧杀淫略,商贩爆头
放火
故意杀人
强奸
抢劫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贩卖毒品
爆炸罪
投毒
完全负
已满16周岁
减轻刑事责任阶段
矜老 已满75周岁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
原则上不适应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致人死亡的除外
恤幼 未满18周岁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四分法
正常时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开始疯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应当,可从减
完全疯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醉酒人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自然人
一般主体
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
特殊主体
除具备一般主体所要求法定构成要件外,还应当具备特定身份作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主体
身份影响定罪:纯正身份犯
受贿罪等
身份影响量刑:不纯正身份犯
绑架罪要求一般主体,但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时应当从重处罚
单位
【单位犯罪】概念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
同上,原则上不要求法人资格,但企业中的私营独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客观题考点
以自然人犯罪认定
为进行犯罪而设立
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
盗用单位的名义,个人私分
没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分支、内设、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违法所得归他们自己的,认定为单位犯罪
主体变更
合并和分支 追究原单位
单位3销1破产,按照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
共同犯罪
单位和单位共同犯罪的,必须区分主从
原则上不分主从
主观要件
故意或者过失都可以,单位犯罪体现单位的意志,为了单位大多数(不是整个单位)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法律规定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单位才负刑事责任
处罚原则
原则双罚
单位和自然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
例外单罚
法条分析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决B一中指)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
直接责任人员
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
主观方面
概念
犯罪主体对其犯罪行为和造成的犯罪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罪过
概念
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分类
故意
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特征
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的范围
对行为、结果、以及他们之间因果关系等客观事实的认识
对行为、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会 包括必然导致和可能导致
意志因素
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分类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希望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放任:听其自然+纵容+不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三种情况
一正
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
一反
为了实现某个非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
一补充
常见: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两者异同
相同
认识因素
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
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
认识因素
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必然性,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意志因素
积极追求与放任,任凭事态发展
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他们有不同的意义
过失
概念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
成立犯罪过失以不具有犯罪故意为前提,具体而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积极追求也没有放任的态度,如果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则成立故意罪,排斥成立过失
有过失(没有保持必要的谨慎小心的态度)
疏忽大意
没有履行法律、规章、社会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极端【马虎草率】、疏忽大意,以致于对于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
极端轻率、过于自信,以致于对于已经预见的危害结果,在应当积极避免并且能够避免的情况下,没有避免
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
概念
应当预见
有预见的义务,来自社会共同生活的规则或习惯
可能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认识能力、客观条件+本该预见+马虎大意
以致于
对比意外事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
概念
已经预见
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发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可能
轻信能够避免
希望、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无根据轻率相信
以致于
对比间接故意
罪责
罪
造成法定的严重危害结果+只处罚完成形态
刑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法定
法律有规定才能构成过失犯罪 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无罪过
概念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结果,但是主观上不是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分类
不能抗拒:不可抗力
客观
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主观
主观上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原因
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行为人遭遇到【集中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不可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
不能预见:意外事件
客观
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主观
主观上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原因
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不可能预见的原因
目的
动机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假想非罪
假想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误解【法定符合说】
客体错误
预侵害的目标与实际侵害的目标在法律性质上不一致
对象错误
预侵害的目标与实际侵害的目标在法律性质上相同
主管认识错误
行为偏差(打击错误)
想打击的目标和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手段错误
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手段不能犯未遂
因果关系错误
正:造成了预定的危害结果但误以为没造成
反:没造成以为造成了
补充:知道造成了预定的危害结果,但对原因发生误解
正当化事由
概念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种类
两种法定
正当防卫
概念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5大条件
起因条件
客观上有不法侵害
事件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不是主观想象的、推测的
假想防卫、偶然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已经结束,尚未开始
事前防卫
事后防卫
对象条件
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主观条件
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限度条件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特征
客观上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具有社会危害性
主观上
行为人主观上对重大损害结果具有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
责任上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防卫
概念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
必须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条件
特定的对象条件
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特殊防卫,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
责任
符合特防卫的条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概念: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5+2】七大条件
起因条件
必须有危险发生
时间条件
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对象条件
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主观条件
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限度条件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限制条件
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特别例外条件
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
概念
行为人的避险行为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者等于所保全利益
特征
客观上
避险行为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主观上
行为人对不应有的损害具有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应当受到责备
责任上
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两者对比
相同3
前提
都要求合法权益面临着紧迫的危险
目的
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利
责任
在合理限度以内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超出限度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都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同3+2
危害来源
正:只能来自人的不法侵害 紧:广泛 包括动物侵袭、自然灾害、人的不法侵害
对象
正: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紧:针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损害程度的要求
正: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紧:小于所保护的法益
行为的限制条件
正:无此限制 紧:必须迫不得已时才能实施
主体的限定
紧:紧急避险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正: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理论上
权利人
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执行
执行命令的行为
法律
依照法律的行为
正当
正当业务行为
自救
自救行为
时间推进 犯罪状态
概念
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呈现的终局性状态
两大特征
终局性
法律性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犯罪进展形态,对每一个犯罪的终局状态依法进行评价后,最终确定其犯罪的法律形态
分类
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概念
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实现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三种学说
目的说
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构成既遂
结果说
实行行为造成了特定的结果构成既遂
构成要件齐备说
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三种类型
行为犯
犯罪行为实施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
举动犯:只要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即既遂
危险犯
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
实害犯
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法定的实害结果才构成既遂
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概念
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特征
主观
为了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意图
客观
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准备工具:是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
制造条件: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者创造条件
特定的要素A
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
责任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从、减、免
犯罪未遂
概念
已经着手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特征
主观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
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
敌方
被害人反抗
我方
主观:认识错误
子主题:能力不足
第三方
第三人的阻止或者自然力量,物质的阻碍
客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行为人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特定要素B结果
犯罪未得逞
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责任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分类
犯罪行为是否完成
实行终了的未遂
将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没有将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犯罪行为能否达到既遂标准
能犯未遂
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不能犯未遂
因行为人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对象不能犯未遂
工具不能犯未遂(手段不能犯未遂)
vs 迷信犯
概念:使用迷信的或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益造成损害的情况
区别
常识是否有错
手段是否一致
工具不能犯未遂想使用的方法和实际使用的方法不一致
死否构成犯罪
迷信犯没有侵害法益的可能,不可能构成犯罪
犯罪中止
概念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形态
特征
主观(自动性)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自动放弃犯罪
犯罪分子在自以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决定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两个动)
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发生
自动中止犯罪的原因有
敌方
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
我方
出于真诚悔悟
第三方
受到别人的规劝,或者害怕受到刑法惩罚等
只要是犯罪分子认为自己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都认为具备自动性
客观(客观有效性)
中止不仅仅是一个美好的愿望,还应当有放弃犯罪或者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为,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特定要素C时间性
从犯罪预备阶段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如果行为已经既遂,则不存犯罪中止
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以后,有某种补救行为的,不成立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中止
责任
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不是既遂结果)应当减轻处罚
判断顺序
是否良心发现
行为人自以为能不能
一般人是否会放弃
分类
预备阶段的中止
着手前
实行阶段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
终了,结果发生前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着手后,终了前
空间分布 共同犯罪
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条件
客观
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有共同的组织、实行、帮助、教唆和共谋行为,参与共谋但未共同实行或者只站脚
主观
具有共同故意
共犯人对共同犯罪有性质相同的故意,各共犯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对共同犯罪持有故意心态
主体
两人以上的犯罪主体
未达到刑事年龄的人参与犯罪的不是共同犯罪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类型(6个)
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
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不构成共犯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不构成共犯
过限行为不构成共犯
”同时犯“不构成共犯
两人以上偶然同时犯罪
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共同犯罪的形式
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者联系形式
根据【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
任意共犯
二人以上共同构成的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共同犯罪
必要共犯
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
根据【犯罪故意形式】为标准
事前通谋共犯
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共犯
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有无分工】为标准
简单共犯
犯罪人之间无分工,都均参与实施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
共同正犯
复杂共犯
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存在教唆、帮助、实行相区分的共犯形式
根据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一般共犯
无特殊组织形式
特殊共犯
犯罪集团,即三人以上为多次实施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老大
人数较多(3人以上)有预谋地犯罪,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
一帮小弟
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有预谋
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
干坏事
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都很严重
危害很大
口诀:老大 带着一帮小弟 有预谋地 干坏事 危害很大
分类(作用为主,兼顾分工)与责任
按作用
主犯
概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特征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主犯)
罪责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vs 首要分子
概念: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分类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关联情形
全体参与者都构成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首要分子即主犯
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斗殴,首要分子即主犯
只有聚众者构成犯罪,其他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当聚众者只有一人是不构成共同犯罪,没有主犯之说
结论: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从犯
概念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特征
次要实行犯
帮助犯
罪责
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切记不是比照主犯)
胁从犯
概念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
罪责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vs 紧急避险
关键看有没有相对的意志自由,紧急避险是迫不得已的情况,没有选择的余地,胁从犯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兼顾分工
教唆犯
概念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特征
主观
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和决心·,无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不构成教唆犯,至于教唆行为是否引起了他人的犯意,或者被教唆人是否真正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客观
实施了教唆他人的行为,如怂恿、劝说、请求、收买、强迫、威胁、贿赂等方式
罪责
轻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
教唆未成年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原则
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处罚
主要作用
按主犯处罚
次要作用
按从犯处罚
教唆未遂的情形
被教唆者拒绝教唆
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但是未实行
被教唆者实施犯罪,但实施的不是被教唆之罪的
行为人教唆时,被教唆者已经有实行被教唆之罪的意图的
共犯与犯罪停止形态
共犯与犯罪既遂、预备、未遂
简单共犯的场合(都是实行犯)
既遂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预备
都实行,没有预备
未遂
整体未遂,全体未遂
中止
一致中止,全体中止
复杂共犯场合
教唆犯、帮助犯从属于实行犯
既遂
实行犯既遂,教唆、帮助犯也既遂
未遂
实行犯未遂,教唆、帮助犯也未遂
预备
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着手犯罪,不存在实行犯。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实行,其帮助犯也构成犯罪预备,但是教唆犯存在两种观点,构成犯罪预备(可从减免)或者教唆未遂(可从、减)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中止角度
必须具备有效性
共同犯罪人退出或者放弃犯罪可以成立中止,但是必须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共同角度
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中止+共同
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消极地退出共同犯罪,或者自动放弃犯罪,但未能有效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定几个罪 罪数问题
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
(客观)行为说
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构成一罪,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构成数罪
(客观)法益说
行为人侵犯一个法益的构成一罪,侵犯数个法益的,构成数罪
(主观)意思说
只要出于一个犯罪意思,无论造成多少结果,都构成一罪,出于数个意思,构成数罪
(国外)构成要件
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一罪
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数罪
(我们)犯罪构成说
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构成一罪
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构成数罪
一罪的类型
实质的一罪
概念
貌似是数罪,实际是一罪的情况
分类
继续犯
概念
作用于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犯罪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特征
主观
有一个犯罪故意
客观
侵犯同一个犯罪客体
形式
犯罪行为对客体形成持续的不间断的侵害
实质
犯罪完成造成不法侵害后,犯罪行为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犯罪客体遭受持续性侵害
类型
持有型犯罪 如,非法持有毒品罪
部分不作为犯罪 如,遗弃罪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法律后果
正
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追
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共
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罪
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
概念
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特征
客观上 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触犯了数个罪名 偷电线触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
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法律后果
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vs 法条竞合犯
概念
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和交叉的情况
适用
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例外:刑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从一重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具体产品(如假药、劣药)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
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
对比
竞合关系不同
法条独立vs法条重复或交叉
竞合原因不同
案件事实vs立法原因
竞合方式不同
动态短暂竞合vs静态永恒竞合
结果加重犯
概念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的法定刑的情况
特征·
客:客观上实施了基本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
主:对加重结果具有故意和过失
形式:分则对其造成这种结果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法律后果
结果加重犯不实行数罪并罚,以一罪论处
法定的一罪
概念
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按照一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分类
结合犯
概念
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特征
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由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法律结果
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以一罪论处
集合犯
概念
行为人以实施数个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通知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特征
行为人以实施数个不特定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同种犯罪行为是指犯罪性质相同,比如数个非法行医
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是法定的一罪
法律结果
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以一罪论处
处断的一罪
概念
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分类
连续犯
概念
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特征
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联系性
主观上具有连续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
客观行为具有连续性
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
法律结果
时效: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溯及力:行为跨越新旧法,一律适用新法(即使。。。)
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以一罪论处
牵连犯
概念
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特征
有一个最终的目的
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罪名
所触犯的两个以上不同罪名有牵连关系
类型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法律结果
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
刑法和司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比如杀妻骗保、故意制造事故骗保
吸收犯
概念
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者当然结果,而被另一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形式
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
入户抢劫
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伪造印章与伪造增值税发票
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伪造货币、制造枪支后又持有的
特征
有数个危害行为
犯不同种数罪
其中一行为吸收另一行为
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法律结果
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vs 牵连犯
1.判断前后两行为是否密不可分
2.是,吸收犯,否,判断是否侵犯同一客体
3.是,吸收犯,否牵连犯
补充: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概念
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另一个犯罪,但是事后行为不需要处罚
原因:
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前后行为针对同一对象
侵犯同一法益
盗窃手机又丢水里,仅评价为盗窃即可
没有期待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