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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第一章物权通则,知识内容有物权概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登记、物权的保护等板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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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通则
物权概述
物权的概念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财产权
直接支配
特定的物
支配对象是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支配的对象
所谓“排他”
物权的特征
权利 债权 权利性质 支配权 请求权 效力范围 绝对权 相对权 权利客体 特定物(法律规定的权利) 特定行为 权利效力 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 相容性、平等性、相对性 权利发生 法定主义 任意主义 权利保护 恢复支配状态,以物上请求权为主 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
物权
债权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
概念
既包括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也包括物权相互之间优先效力的确定
具体体现
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嗯,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例外情形
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可突破物权的优先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建设工程的抵押权
物权的追及效力
概念
追及效力,是指物权客体的物无论碾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
具体体现
原物权人虽然丧失占有,但只要不丧失所有权即可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例外情形
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取得所有权,阻却原权利人的追及效力,以保护交易安全
为保护抵押财产的交易安全,动产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物权的排他效力
概念
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侵权
具体体现
一物一权原则
例外情形
两种以上内容不想冲突的物权可以并存
同一财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
物权的分类
以标的物的支配范围
完全物权
对标的物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主要指所有权
定限物权
又称限制物权,仅指在特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因定限物权主要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立,又称他物权
以定限物权对他人的标的物的支配的支配内容为标准
用益物权
以支配标的物使用价值为内容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居住权
担保物权
以支配标的物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物权客体种类的不同
动产物权
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
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权利物权
指存在于权利之上的物权
以物权有无从属性为标准
主物权
不需要从属于其他权利,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
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从属于主权利而消失或转让
以物权产生的原因为标准
意定物权
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与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物权
法定物权
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物权,如留置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目的、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是民法中平等原则在物权领域的具体化
基本内容
法律地位平等
适用规则平等
保护的平等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又称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的客体限于在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独立的一物,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物权
该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多人对同一物共享一项物权
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以上
物权法定原则
含义
指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注意
这里的“法律”作狭义的理解,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各部委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不包含在内
具体内容
类型强制
物权的种类不能自由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立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新型物权
内容强制
物权的内容不能自由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物权内容
法律后果:不发生物权效力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立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
当事人约定部分违反内容强制的规定,该部分生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物权仍得以设立
违反该原则的行为无效,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 的事实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
动产物权的公示为交付
例外情形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和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见
基于继承取得物权的,也不以法定公示方式作为生效要件
公信原则
又称公信力,指物权变动的符合法定公示的就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是公信原则的重要体现
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概述
概念
指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
形态
原始取得
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是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是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取得物权
转移的继受取得
从他人处取得他人原有的物权
创设的继受取得
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立他物权
原因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主要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成立的合同等物权发生变动,原则上应当以登记或交付等公示方式为生效要件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主要指并非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是基于事实行为、事件、公法上原因等发生物权变动,不以法定公示方式为其生效要件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例
债权意思主义:债权行为
特定不区分债权发生意思表示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物权形式主义:债权行为+物权行为
特定是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且认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与无因性
折中模式
债权行为+公示
特定是不承认物权行为,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债权行为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折中主义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权处分+债权合同有效+登记
物权变动的时间是将物权变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之日,而不是权属证书发放或者收回之日
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不动产抵押权
法律另有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变动和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
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为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一般规定
有权处分+债权合同有效+交付
交付主义模式,适用于动产所有权和动产质权的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是指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交付
现实交付
即将出让物置于受让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观念交付
占有概念观念化的 产物
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理交付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两个“合意”
一是转让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二是借用租赁等能够使出让人继续占有转让动产的合意
注意
占有改定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转让,不适用于物权设立,不同于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因此,动产质权或动产善意取得的交付,不得通过占有改定交付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
特殊动产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善意第三人的认定
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
善意第三人指对该特殊动产享有物权的人
善意第三人主要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变动而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因生效文书发生物权变动
因生效文书发生物权变动的,自文书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无须办理登记或交付
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f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若一审法院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上诉的,即并非生效文书
因继承取得物权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事实行为设立或取消物权
事实行为成就时,即发生设立或消灭物权的效力
何时“成就”则应以社会一般观念判定
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合法建造”为前提,即须完成特定审批手续、取得合法土地权利以及符合规划要求等
未经登记的法律效力
本条规定适用于以上3种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符合相关规定时,当事人即具有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影响其成为物权人
依照上述规定享有物权的人,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和主张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
未经登记虽享有物权,单效力并不完全,不得行使处分职能。未经登记处分的,仅是“不发生物权效力”,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不动产登记
概述
概念
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P147
区分不动产登记薄与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薄
指由登记机构管理,统一记载不动产权属事项的簿册
不动产权属证书
指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而由权利人保管的证明不动产权属的书面凭证
区别
P147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效力
登记生效模式
指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见,未经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
登记对抗模式
指即使未经登记,物权变动也可发生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类型
变动登记
概念
指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实施进行的登记
类型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指申请人要求对不动产登记薄中错误的记载事项予以更正的登记
有权利申请更正登记的主体包括权利人(登记名义人)与利害关系人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时,登记机构可以直接更正
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嗯,登记机构应当更正
异议登记
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有异议,可以在登记薄上注明
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或者请求更正证据不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即使无足够证据的,登记机构也应办理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打破登记内容的公信力,该不动产不再适用善意取得
异议登记为临时救急措施,异议登记后15日内为起诉的,异议登记无效
异议登记时效不影响法院都案件的实体处理
因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嗯,应当予以赔偿
预告登记
是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需由签订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当事人事先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
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未来实现物权,登记时尚不符合权利登记的条件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经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自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未申请登记,或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败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
按件收费
不得有下列行为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的
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物权的保护
概述
指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的各种方法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
确认物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利害关系人”指与物权的归属或内容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该权利不适应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
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权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
请求人为物权人
相对方(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被妨害
妨害,指以侵占以外的不法方式妨害物权行使的可能性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相对人: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
行为妨害人
指依自己行为对他人所有权妨害之人
状态妨害人
指虽未实施妨害行为,但有除去物的妨害状态的事实的支配力
消除危险请求权
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请求权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侵权损害赔偿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物权人赔偿损失的请求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一并提出
多种责任协力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