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岳业鹏民法第四编人格权
岳业鹏民法第四编人格权思维导图,介绍了人格权概述(含义、特征)、人格权的类型(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人格权的保护。
编辑于2022-04-04 10:02:17第四编人格权
人格权
人格权概述
含义:天赋人权
特征
主体的特殊性:固有性,平等性
内容的特殊性:法定性
客体的特殊性:人格利益
变动的特殊性:人身专属性,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人格权的类型
具体人格权
分类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含义(生命权客体)
生命安全
生命尊严
生的尊严与死的尊严
特征
自然人专属人格权
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
内容
生命安全维护权
生命利益支配权
安乐死
协助自杀
健康权
含义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特征
自然人专属
客体:身体心理健康
绝对权
内容
健康维护权
劳动能力维护权
健康利益支配权
参加人体试验
受公序良俗限制
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损害程度不同
损生不可逆转
损健可康复好转
根本利益不同
生命权维护生命安全与生命价值
健康权维持人体正常的生命活动
判断标准
以侵害的实际后果而不是侵权人的主观意图
判断行为结果是否为生命的丧失还是健康的损害
身体权
含义
支配、维护其安全与完整(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
特征
限于自然人
客体:权利人自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
内容:属于支配权,不经许可即是侵权
变动:不可转让的基本人格权
内容
保护自然人的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
支配自己的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等身体组成部分
人体组织器官的捐献
活体组织捐献
仅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不行),依法自主无偿捐献,采用书面或有效的遗嘱形式
自然人生前不同意捐献的,不得捐献,未表示不同意的,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书面形式
禁止以任何形式的买卖行为
关于物质性人格权《民法典》新增规定
临床试验
必须经审查同意
详细告知风险
禁止有偿,不禁补偿
生物医学研究
必须合法,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不得以生殖为目的
性骚扰
成为侵权行为,违背他人意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不同形式的性骚扰侵犯的民事权益也有所不同
单位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人身自由的保护
非法拘禁
非法搜查
精神性人格权
人格标识
姓名权
含义
对姓名享有的人格权
特征
仅限于自然人
客体:自然人姓名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内容
取得人格标志
姓名决定权
支配人格标志
姓名使用权和许可使用权
姓名权的维护
姓名变更权
侵害姓名权的典型情形
盗用
未经许可不当使用:明星被代言
冒用
假冒别人姓名
干涉
干涉他人行使姓名决定、变更等权利
名称权
含义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益
特征
仅限于法人非法人组织
客体:名称
名称权的内容具有直接财产利益,依法可转让
内容
取得人格标志
名称决定权
支配人格标志
名称使用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
名称变更权
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名称权转让权
唯一可转让人格权
侵犯名称权的行为
干涉
盗用
假冒
肖像权
含义
肖像:通过一定载体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权:是使用肖像并享用一定利益
区分肖像权,肖像载体所有权以及著作权
特征
仅限于自然人
客体:肖像人的肖像
肖像权是专有权
内容
取得人格标志
肖像制作权
支配人格标志
肖像使用权
维护
肖像利益维护权
侵害肖像权的情形
不得丑化、污损、信息技术手段伪造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合理使用肖像权的适用情形
个人目的
个人学习
艺术欣赏
课堂教学
科学研究
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
新闻报道
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权
展示特定公共环境
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人合法利益(寻人启事)
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的许可利用
对自然人声音进行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将自己的人格标识许可他人使用
对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规定
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的许可利用合同的解除
合同没有约定期限或期限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期限约定明确的,姓名权人、肖像权人等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许可使用合同(新疆棉)
人格尊严
名誉权
含义
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名誉,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名誉:是他人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人设崩塌)(社死)
信用权通过名誉权给予保护
特征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客体:名誉利益,即民事主体的综合社会评价
名誉权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联系
基本内容
名誉保有权
保持并提升社会评价
名誉维护权
属于绝对权、对世权
名誉利益支配权
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从事合法活动并获得合法权益的利益
侵害名誉权的典型行为
诽谤
虚假的事实(无中生有)
侮辱
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以行为或言论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名誉侵犯的抗辩事由(保护名誉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点)
真实性抗辩,无须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但书:
捏造、歪曲事实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文学艺术创作中的名誉侵权
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侮辱诽谤即侵权
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名誉权的救济方式
一般救济方式
损害赔偿
人格权请求权保护方式
人格权禁令
特别救济方式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内容失实的,可以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民事主体可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荣誉权
含义
指主体对荣誉享有的获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的权利
特征
主体:所有民事主体
客体: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
荣誉与名誉的区别
来源不同:荣誉来源于特定组织的授予,名誉来源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内容不同:荣誉是正面的、积极的、褒扬性的评价,名誉是对所有民事主体的客观评价,可以是正面或负面的
范围不同:荣誉是对民事主体某个特定方面的评价,名誉是综合评价
基本内容
保有
荣誉获得权
任何人不得妨碍和干涉民事主体获得荣誉称号
维护
荣誉维护权
归自己所有,排除他人非法侵害
支配
荣誉利用权
利用荣誉获得物质利益
保护
不得非法剥夺,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含义
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
隐私: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特征
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不同的自然人保护的隐私范围不同(动态体系论体现)
客体是隐私利益
隐私权是支配权,既可以利用隐私也可以放弃隐私
基本内容
保密权
不为他人知晓
保护权
不受他人非法窥探和传播
支配权
利用和放弃隐私,利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侵害隐私权情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不得
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进入、窥探、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拍摄、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狗仔队卓伟)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人格利益)
含义
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
特别注意生物识别信息,虹膜识别,指纹识别,DNA鉴定
行踪信息(疫情)
法条竞合: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
广义: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免责事由
经自然人或其他监护人同意
自然人自行公开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保护
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信息错误更正请求权
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
安全保障义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主体范围
自然人没有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有
名誉权、荣誉权三种主体都有
一般人格权
含义
人格平等
人格独立
人格自由
人格尊严
特征
主体的普遍性
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功能
产生具体人格权
解释具体人格权
补充具体人格权
人格权的保护
通用保护方式
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侵害物质性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
造成严重精神痛苦
财产损害赔偿
具有财产利用价值的人格权(明星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情形
违约损害赔偿
因违约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旅游合同)
责任方式:动态体系论
绝对权保护方式
人格权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绝对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特别保护方式
人格权禁令
人身安全保护禁令
其他人格权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