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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图汇总了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知识点,包括理论逻辑、继承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遗产的处理等方面。
编辑于2022-04-12 11:25:35理论逻辑
第六编继承
主体
被继承人:自然人
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含其代位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含其代位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
客体
遗产
遗产范围
先析产、后继承
变动
继承权的产生
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有效遗嘱
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继承权的消灭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放弃
内容
遗产的处理:遗产管理人
债务清偿
保留必留份
限定继承
遗产分割
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和遗赠:以最后遗嘱为准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优先继承
非继承人分得遗产
岳业鹏民法
第六编继承
继承概述
继承的概念
民法上的继承是财产继承,不包括身份继承
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特征
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
继承的主体主要是被继承人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
继承的开始和继承的接受
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的
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负责通知
继承的接受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权
继承权的含义
是指自然人按照有效遗嘱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特征
主体: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不可能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内容: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有效遗嘱的指定
客体:遗产
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实际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不得转让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具体情形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继承人有上述第1、2项规定的故意杀害行为的,既丧失法定继承权,也丧失遗嘱继承权,即使被继承人事后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遗嘱相应部分无效,同时即使其事后有悔改表现且被宽恕,仍不能继承遗产
相对丧失:继承人有上述第3、4、5项规定情形的,继承人丧失法定继承权,但不丧失遗嘱继承权,若被继承人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遗嘱有效,同时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法院判定丧失继承权的,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并不发生效力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继承权的放弃
含义
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时间要求
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放弃的方式
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形式表示放弃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放弃的限制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放弃的效力
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自始无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放弃继承的反悔
遗产处理前或者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事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遗产
含义: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特征
时间上的特定性:死亡时
内容上的财产性:仅限于财产
范围上的限定性:个人财产
性质上的合法性:合法财产
法律上的可转让性:遗产为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财产
遗产的范围
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动产
不动产
可继承的财产权利
网络虚拟财产等
不能作为遗产的财产
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割的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益(如:退休金、死亡赔偿金)
法定继承
含义
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特征
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的(亲属关系)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强行性
适用情形
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嘱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嘱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财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财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顺序
概述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为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顺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仅限合法的配偶
已离婚、仅未婚同居、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等均无继承权
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无论是否再婚)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
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并非第二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含义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其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的制度
代位继承须具备条件
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代位的继承人既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有适格的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的效力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不得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原则
一般情况:在先顺序均等分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不均等分配的特殊情况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非继承人分得遗产的情形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虽依照《民法典》规定,前述情形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但不能取得继承人的资格。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余或少于继承人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
遗嘱的含义
是自然人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的特征
单方行为:只需遗嘱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死因行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
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不得代理
要式行为:必须符合形式要件
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有效要件
主体:立遗嘱人必须要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
遗嘱的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
遗嘱人将遗嘱送交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遗嘱,有2个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1公证员+见证人
自书遗嘱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并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打印遗嘱
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录像遗嘱
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纪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
以口头方式设立的遗嘱
须遗嘱人处于危机状态,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须有2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遗嘱的变更和撤回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对原先所立遗嘱内容作部分修改
撤回: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废除原先所立遗嘱,或者对原先遗嘱内容作全部修改
遗嘱变更和撤回的方式
明示方式
遗嘱人另立新遗嘱,在新遗嘱中声明变更或者撤回原先所立的遗嘱
默示方式
遗嘱人通过行为变更、撤回原先所立的遗嘱
推定方式
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优先的适用效力
遗嘱继承与遗赠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含义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特征
遗嘱继承的发生须以有效遗嘱的存在为前提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
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须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即该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遗嘱继承权
遗赠
含义:指自然人以遗嘱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遗赠具备遗嘱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区别
法律地位不同:受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资格,而遗嘱继承人有
主体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国家集体,单位,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
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知道后60日内未作表示,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知道后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与遗赠:不履行义务则不能接受遗产
遗产的处理
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含义:是指对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代管人,没有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为推选,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代管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代管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应当履行的职责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债权
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报酬请求权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遗赠扶养协议
含义
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还包括集体所有制组织或其他组织
但是,自然人中的法定继承人不能作扶养人,国家也不能作扶养人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当事人义务履行的时间具有错时性:生前——死后
遗赠扶养协议在遗产分割中,应当最先考虑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行为性质:遗赠是单方、单务、无偿民事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形式:遗赠是遗嘱形式;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协议(合同)形式
主体范围:遗赠可以是个人或组织,也包括国家;而遗赠扶养协议不包括国家
主体资格: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要求,而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和遗赠人均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效力:遗赠和遗嘱继承效力相同,而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后果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产的分割
含义
是指按照遗嘱指定或法律规定在共同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进行分配的行为
遗产的确定(先析产后继承)
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先将共同财产分割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
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与其他共同财产的区分
如与合伙人共有的财产的区分,与他人共有某物的区分等,先析出他人财产,剩余的为遗产
一般适用顺序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执行
有剩余财产或者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执行遗嘱中有关于遗嘱继承或遗赠的内容
仍有剩余遗产或者没有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分割遗产
遗产分割的原则
遗嘱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
遗嘱生效时优先考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胎儿娩出为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互谅互让、协商分割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尽其用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
含义
又称为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
转继承应当具备的条件
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被转继承人生前未立另有安排的遗嘱
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
含义
被继承人债务,又称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个人清偿的财产债务,主要包括:
生前所欠的税款
合同债务
侵权损害赔偿债务
不当得利返还债务等
被继承人以个人名义所借之债,有些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家庭共同债务,此种情况下的债务不能全部作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
限定继承原则
父债不子偿
自愿清偿的,得知无偿还义务,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
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嘱原则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保留必留份原则
先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人适当遗产,再清偿债务
连带责任原则
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系共同共有,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比例分担)
债务清偿规则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继承概述
第六编继承
继承概述
继承的概念
民法上的继承是财产继承,不包括身份继承
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特征
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
继承的主体主要是被继承人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
继承的开始和继承的接受
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的
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负责通知
继承的接受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权
继承权的含义
是指自然人按照有效遗嘱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特征
主体: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不可能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内容: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有效遗嘱的指定
客体:遗产
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实际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不得转让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具体情形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继承人有上述第1、2项规定的故意杀害行为的,既丧失法定继承权,也丧失遗嘱继承权,即使被继承人事后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遗嘱相应部分无效,同时即使其事后有悔改表现且被宽恕,仍不能继承遗产
相对丧失:继承人有上述第3、4、5项规定情形的,继承人丧失法定继承权,但不丧失遗嘱继承权,若被继承人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遗嘱有效,同时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法院判定丧失继承权的,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并不发生效力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继承权的放弃
含义
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时间要求
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放弃的方式
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形式表示放弃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放弃的限制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放弃的效力
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自始无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放弃继承的反悔
遗产处理前或者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事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遗产
含义: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特征
时间上的特定性:死亡时
内容上的财产性:仅限于财产
范围上的限定性:个人财产
性质上的合法性:合法财产
法律上的可转让性:遗产为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财产
遗产的范围
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动产
不动产
可继承的财产权利
网络虚拟财产等
不能作为遗产的财产
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割的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益(如:退休金、死亡赔偿金)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产的处理
法定继承
第六编继承
继承概述
法定继承
含义
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特征
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的(亲属关系)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强行性
适用情形
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嘱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嘱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财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财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顺序
概述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为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顺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仅限合法的配偶
已离婚、仅未婚同居、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等均无继承权
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无论是否再婚)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
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并非第二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含义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其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的制度
代位继承须具备条件
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代位的继承人既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有适格的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的效力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不得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原则
一般情况:在先顺序均等分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不均等分配的特殊情况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非继承人分得遗产的情形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虽依照《民法典》规定,前述情形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但不能取得继承人的资格。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余或少于继承人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产的处理
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六编继承
继承概述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
遗嘱的含义
是自然人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的特征
单方行为:只需遗嘱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死因行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
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不得代理
要式行为:必须符合形式要件
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有效要件
主体:立遗嘱人必须要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
遗嘱的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
遗嘱人将遗嘱送交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遗嘱,有2个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1公证员+见证人
自书遗嘱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并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打印遗嘱
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录像遗嘱
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纪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
以口头方式设立的遗嘱
须遗嘱人处于危机状态,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须有2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遗嘱的变更和撤回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对原先所立遗嘱内容作部分修改
撤回: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废除原先所立遗嘱,或者对原先遗嘱内容作全部修改
遗嘱变更和撤回的方式
明示方式
遗嘱人另立新遗嘱,在新遗嘱中声明变更或者撤回原先所立的遗嘱
默示方式
遗嘱人通过行为变更、撤回原先所立的遗嘱
推定方式
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优先的适用效力
遗嘱继承与遗赠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含义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特征
遗嘱继承的发生须以有效遗嘱的存在为前提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
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须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即该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遗嘱继承权
遗赠
含义:指自然人以遗嘱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遗赠具备遗嘱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区别
法律地位不同:受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资格,而遗嘱继承人有
主体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国家集体,单位,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
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知道后60日内未作表示,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知道后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与遗赠:不履行义务则不能接受遗产
遗产的处理
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继承
继承概述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产的处理
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含义:是指对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代管人,没有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为推选,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代管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代管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应当履行的职责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债权
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报酬请求权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遗赠扶养协议
含义
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还包括集体所有制组织或其他组织
但是,自然人中的法定继承人不能作扶养人,国家也不能作扶养人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当事人义务履行的时间具有错时性:生前——死后
遗赠扶养协议在遗产分割中,应当最先考虑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行为性质:遗赠是单方、单务、无偿民事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形式:遗赠是遗嘱形式;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协议(合同)形式
主体范围:遗赠可以是个人或组织,也包括国家;而遗赠扶养协议不包括国家
主体资格: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要求,而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和遗赠人均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效力:遗赠和遗嘱继承效力相同,而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后果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产的分割
含义
是指按照遗嘱指定或法律规定在共同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进行分配的行为
遗产的确定(先析产后继承)
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先将共同财产分割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
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与其他共同财产的区分
如与合伙人共有的财产的区分,与他人共有某物的区分等,先析出他人财产,剩余的为遗产
一般适用顺序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执行
有剩余财产或者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执行遗嘱中有关于遗嘱继承或遗赠的内容
仍有剩余遗产或者没有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分割遗产
遗产分割的原则
遗嘱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
遗嘱生效时优先考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胎儿娩出为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互谅互让、协商分割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尽其用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
含义
又称为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
转继承应当具备的条件
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被转继承人生前未立另有安排的遗嘱
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
含义
被继承人债务,又称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个人清偿的财产债务,主要包括:
生前所欠的税款
合同债务
侵权损害赔偿债务
不当得利返还债务等
被继承人以个人名义所借之债,有些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家庭共同债务,此种情况下的债务不能全部作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
限定继承原则
父债不子偿
自愿清偿的,得知无偿还义务,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
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嘱原则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保留必留份原则
先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人适当遗产,再清偿债务
连带责任原则
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系共同共有,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比例分担)
债务清偿规则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