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司法》分论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分论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讲述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股份的发行与转让等。
编辑于2022-04-04 15:59:18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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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分论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指其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的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
2、股东负有有限责任。
3、开放性与社会性。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了广泛的社会性。
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律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被称为开放性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概念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证券发行无核准,无成效,无信息披露,有封闭性,人合性。
发起人
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纵横过境内有住所。
对住所的要求,是便于对发起人的控制,防止非法集资,防止外逃。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设立程序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
概念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证券发行要核准,要承销,要信息披露,有开放性,资合性。
发起人
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纵横过境内有住所。
对住所的要求,是便于对发起人的控制,防止非法集资,防止外逃。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设立程序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4、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5、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股份公司原则上只有发起人才可以非货币方式出资,认股人必须货币出资。
6、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7、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8、发起人认购的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总结
1、发起人认购股份大于等于35%;
2、制作招股说明书;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4、申请批准募集--证监会批准;
5、公开募股;
6、召开创立大会
7、申请工商登记
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三、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与债权的区别
(二)公司债权的种类
1、根据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公司债券人的姓名为标准。
记名公司债权
记名公司债券已背书形式转让,但若未在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该转让行为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无记名公司债权
无记名公司债券转让时已交付债券凭证,为要件不需办理过户手续,持有债券即为债权人的证据。
2、根据公司债券能否转换股权为标准。
1、可转换公司债权
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发行
当债权清偿期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本金,取得固定利息,也可以选择要求以其享有的债权抵缴认股款而取得公司股份,从而成为公司股东。
2、非转换公司债权
3、根据公司发行债券时是否提供偿还本息的担保为标准。
1、有担保公司债权
在有担保公司债券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既为公司的债权人,又为公司财产的抵押权人,其债权优先于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而受偿。
2、无担保公司债权
(三)公司股份的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1)普通股股东有权在公司提取完毕公积金公益金,以及支付了优先股股利后,参与公司的盈余分配,其股利不固定。 公司终止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在优先股股东之后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普通股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盈余或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比普通股股东优先的权利。 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
2、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1)表决权股
普通表决权股
一股拥有一票表决权
多数表决权股
该股东享有超过其拥有股份数的表决权,持有多数表决权股的股东为特定股东,一般都是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2)限制表决权股
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其表决权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通常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限制表决权股,而且不得对个别股东分别实行。
(3)无表决权股
持有这种股份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通常对无表决权的股份,必须给予其利益分配的优先权,即以盈余分配方面的优先作为无表决权的补偿。
3、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4、股面股和无额面股
5、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1)国家股
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2)法人股
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其可支配的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根据法人的种类不同法人股又分为企业法人、股事业单位法人股和社会团体法人户三种。
(3)个人股
以个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社会个人股和本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两种。
(4)外资股
指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的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四)股票
概念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要式证券
它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股。
(4)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2、设权证券
股票仅仅把已经存在的股东权表现为证券形式,而不是创设股东权。股东遗失股票,并不因此丧失股东权和股东资格。
3、有价证券
它以证券的持有为权利存在的条件。
股票持有者可享有分配股息的权利,公司终止清算时有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等。
(五)股份发行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即股票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六)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实行自由转让的原则。
每个股东都有权依公司的规定,转让自己的股份。
1、公司章程无权对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限制。
2、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限制,但不能禁止或变相禁止。
2、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对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指发起设立阶段的股份或者募集设立发起人的35%股份。
3、股份转让的特别限制
发起人四大限制
(1)募集设立,持股(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所持股份两个1年内不得转让;
(3)持股(记名股)。只能背书转让;
(4)半数以上(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董、监、高的限制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的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股份回购
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2/3以上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7)发行人虚假陈述,欺诈上市的,由发行人回购股份。
四、上市公司
概念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是股票的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公开交易的制度是二级市场,交易市场。
特殊规范
1、特别决议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必须是在一年内发生
2、三项之和超过30%
3、属于股东大会额外增加的2/3表决事项
2、独立董事
1、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概念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2、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备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备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4、独立董事的***
独立董事每届***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相同,***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5、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之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董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用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3、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回避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回避的情形:1、公司对内担保;2、上市公司重大决议,关联董事回避。
5、财务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内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财报:8月底之前公布;年终财报:次年4月底之前公布;会计年度就是阳历年度。
6、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转换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