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证券法第七节证券机构(证交所)
2022年法考《证券法》第七节证券机构(证交所),知识点有自律原则、机构、人员、服务规范等,收藏下图了解吧!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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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第七节 证券机构(证交所)
1、自律原则
(1)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适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2)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3)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2、机构、人员
(1)证券交易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进入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交易所不得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
3、服务规范
(1)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2)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3)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实名制)
(4)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权益由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5)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但不能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证券交易所发生重大事件或异常,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