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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公司资本的思维导图,介绍了公司资本概述、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资本原则、对资本三原则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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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概述
股权资本
初始资本(initial capital)
新增资本
债权资本
自生资本(internal generated capital)
相关概念
注册资本 (registered capital)
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
实收资本(paid-up capital)
公司资本原则
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其一,公司资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其二,公司章程确定的公司资本必须由股东认足缴纳
其三,出资方式的确定性。法律明确限定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范围
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充足原则),通常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总资本,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并非绝对的不变,而是在一定法定程序控制下的变动)
对三原则的评价
根本目的:在于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的能力。
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保障股东利益
首要目标在于:平衡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有利但是对债权人保护不周的缺憾,实现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传统资本三原则的缺陷
首先,明显不符合交易自由的原则
在制度设计上,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每一环都体现出强烈的法定性,完全剥夺了投资者和企业的自主权利。
高标准的资本准入门槛以及严格的资本实缴要求成为投资者自由选择投资工具的巨大障碍,呈现出巨大的市场歧视和偏见。
立法上对资本门槛的划一性规定(实际上也具有任意性),代替了不同行业、地区、规模企业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安排资本的权利,没有留下资本安排自主管理的空间。显然违背市场规律。
以三原则为基础的公司资本制度设计不符合交易效率原则
最低法定资本要求和实缴资本制增加了企业融资的难度
资本维持和不变原则下的严格程序要求不仅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使企业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时缺乏应有的灵活机敏的市场反应。导致融资困难、成本加大、资本浪费。 ——如果把这一权利交给企业自身,则不仅可以克服以上困难,还有利于企业把握商机,灵活交易。
这一资本制度设计难以实现交易安全的目的
并不能起到担保公司信用的作用,只能规制章程中的抽象资本,对实际亏损无能为力,并不能实际担保债权人的债权。
思考:公司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应当是现有的资产以及权益(公司关注—财务状况、现金流;债权人—关注实际财产、经营效益、发展前景),而非公司的注册资本。
现期面临的挑战
资本制度的演变和融资工具的多样化使资本三原则的理论根基发生了动摇。
可赎回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混合债券的兴起是股票与债券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
资本水准波动成为常态,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额无法真实反映债权所受到的担保水准。
股票发行价格与票面价值的分离,使客观上资本确定原则难以实施。
对资本三原则的修正
放松政府管制,弱化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加大公司自治空间,增加公司经营弹性或者减轻公司经营成本。
变事先管制型为事后监控型,加强公司内外监控。
现代公司法的中心议题:如何公平调整各方利益,建立有效的经营。
公司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如何顺应时代变化,调和公司的私益性和公益性冲突,寻求公司自治和公司监控的竞争性平衡。
近来公司法对三原则的修正: 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废除、授权资本制的使用、出资方式多样化、、股票票面价值的废除、公司回购自身股份的自由化、公司发行债券限制的缓和。
最低注册资本(the minimum amount of capitalization)限额的变革
U.S.A以前的处理方式是,要求公司在开始营业之前都必须满足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如果不能达到,则要么公司不能成立,要么在公司成立后由股东承担个人或者连带责任。
如今美国大部分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根据资本确定原则认为,最低资本要求是对公司债权的保障; 现在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纷纷开始改革或者废除这一制度。
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现代公司法上资本原则的一个趋势
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必须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授权股份(authorized shares)
公司章程必须规定“授权公司发行的股份的数额”、“股份的种类和每种的数额”、“股份的优先权、限制和相关权利”
价格、时间、类别由董事会自行裁定。 在授权限额内增发新股不必经过董事会批准。
相关概念:已发行股份(issued shares /outstanding shares)、 已授权但尚未发行的股份(shares authorized but not issued) 已授权发行的股份总是高于已发行股份,因此在发行剩余股份募集资金时,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同意。
优势: (1)公司设立不会受到资本不足而影响; (2)企业运行过程中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只需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决定,不麻烦股东会。 (3)最大优势是赋予了企业最大的灵活性,给企业留下了最大的自由空间,减少了增资成本,避免了资本的浪费。
折中资本制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定资本制和英美授权资本制做出的融合,兼采两种制度的优点。
内涵:公司设立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不必认足,而授权董事会可以随时发行新股,但是这种发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和一定的认购比例下认足,首期发行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最低数额。
折中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区别: 法律对公司章程的授权进行了一定的干预(发行期限、发行比例); 授权资本制更加灵活。
折中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的区别: (1)公司信用基础不同,法定资本制是法定的公司静态的资本,而授权资本制是动态资本。 (2)股份能否分次发行不同 (3)股款能否分期缴纳不同 (4)责任界限不同。法定资本制认足注册资本一次付清以认购股款承担责任,授权资本制只就发行资本中认购的部分承担责任,注册资本只代表可能达到的资本最大规模。
优越性: (1)便于公司尽快成立 (2)不易造成资本闲置和浪费 (3)免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的繁琐程序 (4)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出资方式的多样化
组建公司的灵活性和自由化
现代法律一般都规定,发行股份的对价可以是任何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或者对公司提供的利益。换言之,除了直接现金投资以外,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
现金是最常见和最为法律支持的一种出资方式,无需评估作价、交付简单。 当代交易的常见方式——支票支付。
现物出资,是指金钱以外任何形式的出资。 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现物出资一般不接受劳务出资和信用出资;而且可以现物出资的,仅限于发起人。
现物出资的标的物的适格性(四个要件): (1)标的物的确定性,客观存在、可以确定。 (2)标的物的价值性,具有财产价值,且具有现在已经存在的价值,不能是将来的价值。 (3)标的物的评价性,价值能够评估,并据此能确定股票的对价。 (4)标的物的转让性,可以有效的转让,如果转让发生障碍则会出现出资瑕疵问题。注意!!可转让性是指标的物具有独立的可转让性,不能具有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