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民法--1.1民事法律关系(钟秀勇)
这是一篇关于钟秀勇民法--1-1民事法律关系的思维导图。详细清晰解释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意义,希望能给大家帮助!
编辑于2022-04-13 12:09:111-1民事法律关系
一、 民法内容
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民法规范调整的对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 民法的适用
涵摄
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三、 《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
原则上无溯及力
例外情形
因“事实持续”而有溯及力
因“三个有利于”而有溯及力
因“填补2021.1.1之前的制定法漏洞”而有溯及力
四、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民法的渊源
直接渊源(规范法源)
制定法
习惯法
间接渊源(社会学发源)
学理/学界通说/判例
国家政策/民众的法理念/民众的法感情
民事法律事实
状态
近亲属关系
未成年
善意、恶意等
事件
绝对事件
相对事件
行为
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
概念: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准法律行为
意思通知
观念通知
情感表示
相同之处:行为均须表达一定的意思 区别: 法律行为不仅表达了一定的意思,还表达了明确具体的法效意思 准法律行为有些不包含法效意思
费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
概念: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五、 民事法律事实--期限
民法上的时间包括
期日
不可分或者视为不可分的一个时间点【某时、某日】
期间
《民法典》仅规定期间,未规定期日
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
年/月/日/小时
约定计量单位
秒/分/周
计算方法
历法计算法
月有大小,年有平润
以年、月为计量单位的“连续期间”
自然计算法
按实际时间计算期间的方法
以年、月为计量单位的“非连续期间”/以小时、日为计量单位的期间
以“小时”为单位的期间计算规则
起算点
法定或约定开始的小时计入
终止点
截止时间点=起始点时间+(法定或约定的)小时数
以“年、月、日”为单位的期间计算规则
起算点
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终止点
以“年、月”计算连续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六、 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情形
好意施惠
概念
情谊关系,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法外空间
爱情与民事法律事实
原则上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例外:感情确已破裂--此时缺乏爱情,起法律效果:任何一方享有离婚请求权
婚约
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合同
彩礼--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事实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七、 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人身法律关系
人格权法律关系
身份权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
同上
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
债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八、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国家
内容
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
客体
物权法律关系
人格权法律关系
身份权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债权法律关系
九、 支配权、请求权、 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
物权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物权
准物权
探矿权等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
身份权
配偶权、亲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领接权
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
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业秘密权
植物新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网络虚拟财产权
个人信息权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
特征
主体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内容
支配性
排他性
优先性
权利实现具有直接性
公示性
原则上未经公示不能发生支配权变动
客体
特定的利益
时间
不适用诉讼时效
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的限制
用益物权/知识产权--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请求权
支配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
身份权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
特征:成立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害,只要求支配权遭受侵害或有危险;
占有保护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意定之债
合同债权请求权
单方允诺之债债权请求权(捐助)
多方法律行为之债债权请求权(设立公司的协议)
法定之债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特征: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要求权利人受有损害
无因管理债权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概念: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特征
主体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内容
请求性
非排他性
平等性
合作性
非公示性
客体
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
时间
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及除斥期间
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
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
概念
针对请求权人的请求,拒绝给付的权利
特征
抗辩权法定
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不属于抗辩权
阻碍请求权的行使
狭义抗辩权
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形成权
概念
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导致某一即存的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
特征
客体--民事法律关系
无对应的义务
具有从属性
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典物回赎权
债法上的形成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
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
撤销权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
法定抵销权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
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婚姻法与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离婚请求权
收养关系解除权
遗嘱撤回权与变更权
遗产分割请求权
单纯形成权
无须通过诉讼形式的形成权
形成诉权
只能通过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行使的形成权
正当性
形成权相对人事先的同意
立法者经由价值判断,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成权
十、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
相对权--指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成立要件全部齐备
期待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力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者
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物权
债权
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继承
人身权--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 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
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综合性的权利--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
著作权
继承权
社员权
十一、 债权具有平等性的四个例外规则
动产多重买卖中的买受人对出卖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出卖人在订立每一份买卖合同时均享有处分权
交付优先于登记优先于先签订合同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
交付优先于支付价款优先于签订合同
一房数租时的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重承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多重转让”中受让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
二均未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
三已经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均未登记,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
三均未登记及占有,先支付土地转让款的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
十二、 禁止权利滥用规则
运作原理
外部限制
内部限制
类型
以损害他认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
行使权利违反公共利益
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行使权利
细微损害与比例原则
权利人妨害义务人履行义务
矛盾行为
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效果
不产生权利行使的固有效果
失权(权利失效)
承担侵权责任
强制许可
十三、 民法总则的任务与内容
民法的任务与内容
民法的任务
确认利益归谁支配,并予以保障
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
以支配权构建的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客体
内容
以请求权构建的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客体
内容
《民法典·总则编》的主要内容
民事主体(权利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的内容
民事权利的类型
民事权利的权能
民事权利的客体
违反义务的民事责任
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时间对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