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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法理学法律实施知识总结,包括法律实施概述、执法的概念、执法的原则、司法的概念、提高司法公信力等。
编辑于2022-04-14 20:54:13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概述
法律实施
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即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们的执法、司法、守法等方式对法律的贯彻落实。
应然到实然,书本到行动
法律实施的分类(法律实施的方式)
法律实施应该也包括“法律监督”
法律的遵守(守法)
法律的执行(执法)
法律的适用(司法)
法律实施的意义
法律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制定好的法律,并严格实施这种法律,被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是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
法律实施的主要基础与动力
(1)法律的人民性是法律实施的根本基础与动力。法律实施需要人民拥护和信赖。
(2)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实施的前提与基础。公正是法律的生命线,保障和维护社会公正是法治的核心价值。
(3)法律的权威性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与动力。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和基本保障在于,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实施评价标准(模刑率公公+价值实现2B)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和违约率
(4)普通公民和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6)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7)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8)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比较的可比性研究
法律实现
法律实现的概念
法律实现指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目的
法律实现的意义
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成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
与法律实施过程相联系的各种社会因素(法经意志识文化)
(1)国家的阶级本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反映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程度
(2)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归根到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
(3)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
(4)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等
法律实现、法律实施、法律实效的区别
(1)法律实现与法律实施的区别——法律实施是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而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直接目的
(2)法律实现和法的实效的区别——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执法
执法的概念
执法的定义
广义的执法——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依定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
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执法活动具有广泛性
执法活动的特点
主体法定性
国家权威性
强制性
灵活性
执法的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含义
指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具体要求
执法的主体合法
执法的内容合法
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
合理性原则
含义
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具体要求(平控理程纠)
(1)执法主体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对于实施了同样或类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公平对待处理
(2)行使自由裁量权兼顾多方利益,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3)对于法律只有原则规定或没有法律规定的,应以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为基础,公平合理地处理,执法要符合当地的善良风俗
(4)执法要做到程序公正,不单方面接触行政相对人,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
(5)对于不适当、不合理等显示公平的执法行为应该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宣布无效并予以撤销
讲求效率原则
含义
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条件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1)行政机关更强调效率,要求执法主体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益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及时做出相应反应,对各种行政事务及时通过执法作出反应
(2)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执法,不能接口效率而违反法律规定
严格执法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比例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司法
司法的概念
司法的含义
狭义的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包括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依法调解)
司法的特征(动立式专极)
(1)司法具有被动性
(2)司法具有中立性
(3)司法具有形式性(严守程序)
(4)司法具有专属性
(5)司法具有终极性
司法的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基本含义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不能主观臆断,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事实包括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2)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要求
(1)在司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2)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
(3)还要求在司法工作中,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一方面,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另一方面,要将二者统一起来,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
司法平等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基本含义(公民、保护、诉讼、追究)
(1)法律对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重要意义
(1)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2)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
(3)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
(4)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基本含义(内容要求)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2)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原则的意义
(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2)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
(3)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证的重要条件
对司法权的监督(如何保证正确适用“司法独立原则”:内涵+四个监督)
(1)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
(2)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司法机关也有义务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3)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
(4)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从而更好地行使司法权,防止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
司法公正原则
过程和结果应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1)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违法犯罪者得到了应得的惩罚和制裁。实体公正还包括: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的公正
(2)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收到公平的对待。
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还终极价值准则
提高司法公信力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如何树立科学的司法改革贯,在司法改革中坚持正确的方向和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继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
(3)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4)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规律相结合
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
(1)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审判为中心;
(2)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制社会建设
(3)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落实司法责任制
(1)司法责任制改革被视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通过改革,形成以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为前提,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为配套,以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为条件,以主客观相统一为追责原则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2)完善一系列配套性措施
完善人权和司法保障制度(法人司法诉公民)
(1)注重对法治原则的遵循。法治原则要求良法善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要提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
(3)要突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
(4)要强化对诉讼权利的保障
(5)要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
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
具体改革要求(独有公民人权监)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3)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守法
守法的概念
守法的定义
广义上法的遵守——法的实施
狭义上法的遵守(守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分类
积极守法
消极守法(不违法)
全民守法的意义
全民守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
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才能使提前在法律中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才能实现立法的目的
守法的要素
守法主体
一切主体
守法范围
(1)各种制定法
(2)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守法内容
(1)履行法律义务
消极
积极
(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原因
西方学说
契约论
功利论
暴力威慑论
法律正当论
我国学者观念
习惯、、对法律合法性的认同、对法律制裁的畏惧、社会压力的谴责和非难、个人利益的考虑
守法的态度(是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
(1)守法的最低状态——不违法犯罪
(2)守法的中层状态——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3)守法的高级状态——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的含义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
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
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分类
国家监督
社会监督
法律监督的意义
(1)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
(2)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
(3)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国家监督(必须以公权力的身份出现)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核心、主导地位)
含义
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民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他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监督
监督主体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监督对象
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国家机关
内容
立法监督
宪法监督
司法监督
行政监督
人事监督
方式
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上的监督
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根据新修改的《宪法》和《监察法》所规定,由国家监察机关作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专门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
民事诉讼监督
行政诉讼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监督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
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
行政系统内部设计的专门机关,主要是审计部门
行政机关在行使政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
行政复议监督
行政监管
社会监督
政党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
人民政协
民主党派
社会团体
其他社会组织
社会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
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公民个人
2018《监察法》制定的意义、指导思想与主要原则
意义
(1)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是坚持和加强党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3)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检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4)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指导思想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3)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4)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职权力的公职人员检查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察法》立法工作遵循的思路和原则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2)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
(3)坚持问题导向
(4)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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