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民法--1.2自然人(钟秀勇)
监护人的职责: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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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自然人
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典》第14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抛弃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始于“出生”--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出生时间
原则
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例外
有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证明的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附法定解除条件
胎儿--活着出生--自始有效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自始无效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单向”的。仅限于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权利
出生前既可以自己名义行使所享有的权利
胎儿作为继承人受领遗产、接受赠与,由其监护人代理或代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生理死亡
死亡时间
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的,以证据为准
生理死亡顺序的推定
《民法典》1121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时间的推定
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继承
《保险法》规定--特别法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死亡在先
宣告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不一致时的处理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后,才能否定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效果
自然人并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此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原则上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有效
中性(被授予委托代理权)有效
与其年龄、治理、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
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8周岁--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包括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
三、 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处理--无权代理
以监护人的自己的名义--无权处分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诉讼
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在其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监护类型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
其他人按顺序担任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有关组织
也可由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监护顺序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
遗嘱监护
只能由被监护人的父母作出
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
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指定监护
意定监护
完人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优先于法定监护及遗嘱监护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监护关系的终止
四、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经法院依法宣告
受理后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3个月,期满后宣告
法律效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财产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人
代管人不尽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人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
须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原则上须满4年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限制
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受理后发出寻人公告
原则上公告期为1年
因意外事件且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不再有顺序上的限制
拟制死亡
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之日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之日
自然人没有死亡但被宣告死亡--不影响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
权利变动
身份关系
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财产关系
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夫妻关系自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再婚/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依法收养的--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损害赔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