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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3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总结,本图知识梳理清楚,有助于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非常实用,值得收藏。
编辑于2022-04-21 15:23:11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秦朝(BC221-BC201)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缘法而治
法令由一统
严刑重法
主要法律形式
律
正式法律条文,稳定性、概括性、普遍适用性
令
皇帝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
始皇26改命为制,改令为诏|制和诏
法律答问
法律解释
封诊式
司法机关调查、勘验、审讯、查封
廷行事
判案的成例(判例)
云梦秦简
《秦律十八种》
有关行政、经济和刑徒管理方面的法律
《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
《秦律杂抄》
《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
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
惩治思想言论犯罪
除谋反、盗贼犯罪和不敬皇帝等罪外,还有诽谤与妖言、以古非今、妄言、非所宜言、投书等
盗徙封罪
偷偷移动田界标志,赎耐
规定司法官的办案责任
不直
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纵囚
故意减轻犯罪情节或应论不论者
失刑
过失导致处刑不当、失其轻重
主要刑罚
死刑
戮、磔、腰斩、⻋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囊扑、定杀
肉刑
墨(黥)、劓、剕(左轻右重) 、宫刑
作刑(后徒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斥候望敌情)等,并附加肉刑和髡、耐
财产刑
赀刑|赎刑
耻辱刑
髡(剃去犯人头发)、耐(剃去犯人胡须)等耻辱刑,不附加为“完”
其他刑罚
适用于官吏轻微犯罪的废、谇、免、收(籍没)、迁等刑罚
定罪量刑原则
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
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不端
盗窃按赃值定罪
共同犯罪加重处罚
适用财产罪,两人及以上加重,五人为重大犯罪
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处罚
自首减轻处罚
诬告反坐
按所诬告的罪名处刑
连坐原则
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
农业管理立法
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补充对应
《田律》是农田水利、山林保护方面的法律;《厩苑律》为畜牧饲养牛马、禁苑林囿的法律;《仓律》为国家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的法律;《金布律》为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的法律;《关市律》为管理关和市的法律;《工律》为公家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均工》是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工人程》是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徭律》是徭役征发的法律;《司空》为规定司空职务的法律;《军爵律》指军功爵的法律;《置吏律》为设置任用官吏的法律;《效》指核验官府物资财产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传食律》是驿站饭食供给的法律;《行》为公文传递的法律;《内吏》内吏为掌治京城及畿辅地区官员的法律;《尉杂》是廷尉职责的法律;《属邦》为管理所属少数民族及邦国职务的法律。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皇帝最高司法审判权
廷尉,九卿之一
御史大夫,三公之一
诉讼程序
告发与纠举
公室告
秦朝把杀伤人、偷盗(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
“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等家庭 成员内部的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坚持控告,官府会对控告者治罪
审判制度
讯狱与治狱
讯问被告-审断定罪,准但不提倡刑讯
爰书与封守
调查勘验的笔录-查封财产
读鞫与乞鞫
选定判决-不服请再审判
汉朝(BC202-AC220)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1.汉初黄老思想
“约法省刑”:纠正秦法繁苛
轻徭薄赋:休养生息
2.汉武帝“德主刑辅”,定儒家为尊
法律形式
律
汉律60篇+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等单行
令
科
“课”,规定犯罪和刑罚以及行政管理的单行法规
比
决事比,典型判例
主要立法
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佘悉除去秦法”
汉律60篇
九章律
盗贼网捕杂具+户兴厩
汉高祖: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
汉高祖刘邦:叔孙通作《傍章律》18
朝廷礼仪
汉武帝刘彻:廷尉张汤作《越宫律》27
宫廷侍卫
汉武帝刘彻:中大夫赵禹作《朝律》6
朝贺制度
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
危害中央集权
阿党附益
官吏与诸侯结党-朝臣帮诸侯获非利
左官
“舍天子而仕诸侯”
非正
非嫡系继承
出界
诸侯擅自出界
逾制
逾越规制
漏泄省中语
朝廷机密事宜
酎金不如法
献金成色不符标注
事国人过员
诸侯滥征人力,扩势力
危害君主专制
欺谩、诋欺、诬罔
对皇帝不忠、欺骗、轻慢、毁辱和污蔑
废格诏书
官吏不执行皇帝的诏令
怨望诽谤
怨恨不满而诽谤朝政
左道
以邪道巫术诅咒皇帝、蛊惑民众者,死罪
矫制
官吏诈称皇帝命令,大害、害、不害
危害皇帝尊严
不敬、大不敬罪
对皇帝及其先祖、皇帝使用的器物、牲畜等有轻蔑失礼的行为
阑入与失阑罪
前者指无凭证擅自闯入宫殿, 后者指警卫人员失职致使他人无证入宫
危害国家政权
蔽匿盗贼
地方官吏隐瞒盗贼消息不上报朝廷
见知故纵
官吏见知贼盗犯罪而不及时举告,判同等刑
群饮酒
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通行饮食
为盗贼提供饮食,传递情报,充当向导者,罪至大辟
惩治思想言论
诽谤妖言、非所宜言+腹诽罪
法定刑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直接原因:缇萦上书
太仓令·淳于公
根本原因: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
内容
汉文帝除肉刑
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改斩右趾为弃市刑
弊端:扩大了死刑范围;出现变相死刑,答数太多。“外有轻刑,内实杀人”
汉景帝进一步
减少答刑数目
1.将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2.又分别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颁定《箠令》
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以及行刑不得中途换人等。
意义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使以肉刑为主的刑制摆脱了原始形态,刑罚的残酷程度大为减轻,刑罚制度趋于规范,为后世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刑罚种类
死刑(执行方法主要是殊死,即斩首、枭首、腰斩和弃市)、肉刑(主要是宫刑和东汉初恢复的斩右趾)、笞刑、徒刑、徙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罚金等。
“女徒顾山”,赎刑,对徒刑女犯每月缴纳300钱
刑罚适用原则
“上请”原则
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裁判处理,而须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皇帝会给予官僚贵族以减免刑罚的优待。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汉武帝“首匿”,打击窝藏包庇行为
汉宣帝:诏令规定,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
老幼妇残恤刑原则
对老人、孩童、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之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上给予特殊宽宥
经济立法
盐铁酒专卖
“禁榷”:将盐、铁、酒等有关人⺠生计的产品由国家专营,制定法律严禁私人生产和销售
“榷酤”:酒类专卖,中央设太官,地方设榷酤官,组织酒类生产。
抑商政策
1.不许商人穿丝衣乘⻋⻢
2.不许商人购买土地,土地和奴婢超限者没入官府
3.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去官府做官
4.对商人多征收一倍于⺠的算赋
5.谪发商人到边远地方戍守等
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
向商人征收苛重的财产税,并鼓励告发不如实申报财产、不按令纳税的商人。《告缗令》推行,使中产以上的商人之家基本破产。抑商 政策使汉朝商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
对外贸易立法
汉武帝开辟“丝绸之路”
1.通过互市缓和与匈奴的矛盾,规定参与互市的私商须持有政府发放的符传,但不准以违禁物品如铁、兵器、⻢匹、铜钱等与匈奴互市。
2.在同⻄域和中亚各国的贸易中则采取种种优惠政策,不但没有通商物品种类和数量的限制,反而给予外商十分优厚的礼遇,为汉以后历代王朝发展与⻄域各⺠族和邻近国家的友好往来奠定了良好基础。
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
汉袭秦制-“君权神授”,皇权神秘色彩
将皇帝称号及相关称谓法律化、制度化
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居曰禁中,后曰省中,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中枢
改“三公九卿”,分散相权
将丞相改为大司徒,掌管⺠政、财政和教育
太尉改为大司⻢,仍掌管军事
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掌管土木营造
新的三公互不统属,直属于皇帝|九卿也由丞相统辖改为由三公分管
中朝官职权加强
尚书台(令)成为国家新中枢机构,其建立和完善是古代行政管理体系的重要发展
地方
汉初分封诸王,郡县和王侯国并存
州郡县
郡、县-乡里亭
东汉末期,汉武帝设置的监察区“州”独立行政
官吏管理制度
官吏选拔
察举|下-上
始于西汉盛于东汉,地方每年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科目孝廉、秀才、贤良方正、孝悌力田、明经明法、
征辟|上-下
征召
诏举,皇帝诏令各郡推举贤良
辟书:皇帝特招特殊人才
辟举
高级官吏对辖区内明示向中央荐举或自选
任子
高级官吏保任其子弟为官
太学补官
官吏任用
商人子弟、赘婿以及因贪脏被免官者不得为官,宗室子弟不得任公位高管
回避制度“三互法”
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
官吏考核
沿用秦制:上计
官吏休假和退休制度
汉时致仕的年龄为70岁
监察制度
监察机构
中央
御史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地方
京师设司隶校尉
纠举百官,直接弹劾三公
各州刺史
“三独坐”
司隶校尉、尚书令、御史中丞
监察法规
汉武帝《六条问事》
一条强宗豪右,五条郡国守相
汉惠帝《御史九条》
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
告诉与举劾
自诉-公诉
对于诉权的限制
亲亲得相首匿
诬告反坐
“鞫狱” “辞服” “读鞫” “乞鞫”
审讯-口供-宣读判决-三个月内重审
录囚制度
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
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统一法律适用
春秋决狱
汉武帝时期引经决狱,以儒家经典(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
原则
❌“论心定罪”,考察犯罪者的主管动机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诛”
弊端:绝对武断
“本事原志”,兼顾事实和动机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弊端: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
意义
始于⻄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秋冬行刑
死刑: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
董仲舒“天人感应”
借助天的权威和实际生活感受来加强司法严肃性
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标榜了德政慎罚,为后世沿用
魏晋南北朝(220-589)
立法概况
曹魏律(新律)
229年魏国明帝
蜀国《蜀课》
特点
1.删繁就简,增到18篇
2.将《法经》的《具法》改为《刑名》,置于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3.“八议”入律,使礼与律融合
4.改革刑罚,进一步规范化
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267年泰始三年晋武帝
特点
1.从刑名中分出《法例》,完善了总则内容
2.精简律令,律文和字数大为精简
3.将律和令明确分开,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
4.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同等效力
5.第1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
北魏律
495北魏孝文帝
20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麟趾格
东魏政权制定,议定于麟趾殿得名
格
秦课-汉科-北魏格
大统式
西魏
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
东格西式
北齐律
564年武成帝高湛·何清三年
特点
1.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
6 - 9 - 18 - 20 - 12
法经-汉九章律-曹魏律-北魏/晋律-北齐律
篇目总结
2.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3.确立“重罪十条” ,后世“十恶”所本
4.确立五刑,死流徒杖鞭
意义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古代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立法尤具影响
南北朝时北方律典兼容并蓄,日臻成熟,它克服了南朝律的繁芜,避免了北周律的刻意复古,注意了礼律并举,又在罪名和刑制上有所创新,因而为隋朝所取法
律学
汉代律学尚未摆脱对经学的附庸位置
魏晋,律学独立
侧重于立法技术 、法律运用、刑名原理、定罪量刑原则以及法律术语的规范化解释,律学研究趋于规范化、科学化。
律学家
陈群、刘劭、钟繇|张斐 、杜预、刘颂
张斐《律解》
晋刘颂
“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这种援法断罪的思想,类似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为中国古代律学理论和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
刑事立法
“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八议论赎的例外
法定刑
新五刑的初步形成
曹魏
死刑三,髡刑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
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
晋
死、徒、笞、罚金、赎刑
北魏
死、流、徒、鞭、杖
马工程:+宫形
北周
杖、鞭、徒、流、死
首次将流刑分五等
刑罚制度日趋规范和文明
限制族刑,逐步缩小缘坐范围
大清最终废除连坐
肉刑逐渐减少,最终废除宫刑
北齐,后主天统五年569
酷刑的使用逐渐减少,死刑执行方法集中为少数
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刑罚原则
“八议”
指贵族官僚中位高权重的八种人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在大臣“议其所犯”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准五服以制罪”
西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五服
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确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不仅确定婚姻、继承与赡养等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时施用刑罚轻重的原则。
刑法适用
人身
凡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
凡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处罚愈轻
财产
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
“官当”
官员犯罪,允许以官爵抵罪
正式规定于《北魏律》和《陈律》
“存留养亲”
北魏,法律家族化、伦常化
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
西汉司寇-秦汉廷尉-北齐以后大理寺
北齐廷尉改为大理寺,大理寺卿和少卿
尚书台内:三公曹、二千石曹、都官曹、比部
登闻鼓直诉制度
击鼓鸣冤,直诉中央
加强司法监督,纠正冤假错案
死刑复奏制度
标榜慎刑,使皇帝更牢固掌握最高审判权
刑讯制度
1.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
2.南梁创立“测罚” ,对不招供者断绝饮食,三日后才许进食少量的粥,循环使用。
3.南陈设“测立之法”,对受审者先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迫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仅容两足的一尺高之土垛上,折磨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