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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6清末民初法律制度笔记,包括清末1840-1911的预备立宪、修律活动、司法制度变化,还有南京临时政府1912.1-3、北洋政府1912-1928的法律制度相关内容。
编辑于2022-04-21 15:24:10清末民初 近代
清末1840-1911
预备立宪
背景
民族矛盾激烈
国际列强试图控制中国,学习日本宪制(沙俄战争影响)
指导原则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表立宪实封建)
利:皇位永固 外患渐轻 内乱可弥
1906年《宣示预备立宪厘定官制逾》
中央官制改革(满洲贵族集权 督抚离心朝廷)
1908《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9年
1908《钦定宪法大纲》
宪政编查馆,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14正文“君上大权”和9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大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
历史意义: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皇权法定和臣民权利的第一次规定,培养近代法律意识。
1911《十九信条》
辛亥革命爆发,资政院-应急政治策略/临时宪法
相对限制皇权,设那个国会,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咨询机关
地方:咨议局
“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
决定权仍在本省督抚
中央:资政院
钦选+民选
形式上具有近现代国家议会的性质
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1901刘坤一、张之洞《江楚会奏变法三折》
兴学校、练新军、奖励工商业、裁减冗员
修订法律馆
1902任命大臣沈家本,伍廷芳
1904正式办公:删旧定新法,删订编纂
《大清现行刑律》
1910.5 以大清律例为蓝本 过渡性法典
取消六篇改为30门(保留了名例)
删除酷刑和缘坐,死遣徒流罚
增加新罪名 妨害选举 私铸银元等
民事不科刑
十恶未改
传统性,律例合编,诸法分家,中华法系解体
《大清新刑律》
1911 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性刑法典
总则17分则36
主:死无有拘罚;从:褫夺公权,没收
引入西方最刑法定和原则原则和术语,删十恶、八议、官当等不平等
调整罪名:谋反改称内乱,增国交电讯
附录5条《暂行章程》
礼法之争
已公布未生效
礼法之争
张之洞、劳乃宣的“礼教派”(胜利)
沈家本、杨度的“法理派”
干名犯义 存留养亲 无夫奸和亲属相奸 子孙违犯教令 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大清民律草案》
1911立法体例:民商分立
立法原则
各国通行原则
最新法律理论
考虑中国民情民风
特点
前三 模范列强(体例仿日德)
后二 固守国粹(亲属、继承礼教民俗)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影响以后的民事立法
未公布
商事立法
第一阶段1903-1907
商部制定应急性法律法规,《钦定大清商律》(简单门类不全)
第二阶段1907-1911
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各部门拟定单行法规
特点
模范列强、博稽中外为立法原则
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体现照顾商事活动简便性敏捷性的,以宽为主
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
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法院组织法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中国近代意义的第一部法院编制法
民刑分理 四级三审制度
《法院编制法》
诉讼法
1904《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吸收诸多西方近代的诉讼原则(陪审、律师),遭各地将军督抚反对
1910《大清刑事诉讼草案》
以日本1890为蓝本
1910《大清民事诉讼草案》
第一部法典化的民事诉讼法草案
主要特点
立法指导思想上
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 “参酌各国法律” 进行变法修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情” 。因 此 ,借用⻄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制度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内容上
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及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 ,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 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 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大量引入⻄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于新订法律法规之中。
法典编纂形式上
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 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实质上
修律是在保持君主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映人⺠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主形式
历史意义
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拋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 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
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政府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修律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近代法治观念的逐步形成。
客观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司法制度变化
邻事裁判权
清末修律的原因之一:收回邻事裁判权(被告主义,外国人管外国事)
1860会审公廨(租界内):邻事裁判权的延伸,原告主义
司法机关调整
刑部-法部,司法行政;省按察使司-提法使司
大理寺-大理院,审判;地方:高级、地方、初级审判厅
审检合署,审检分立
诉讼审判制度改革
诉讼程序上四级三审
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公诉制度、附带⺠事诉讼制度、⺠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 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辩护的合法性。
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并吸收了⻄方国家一系列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
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改良监狱管理
南京临时政府1912.1-3
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宪法大纲》
1911.12.3通过,1912.1.2修订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废除帝制,确立民主共和
以美国为蓝本,三权分立
行政:总统,立法权:参议院,最高司法权:临时中央裁判所
意义
用法律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法律依据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制定
1912.1-2南北议和
内容
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规定人民的权利及义务
保护私有财产
特点:限制袁世凯
总统制-责任内阁制
扩大参议院权力:同意权,弹劾权,2/3强制通过
规定约法的修改程序:2/3或总统提出,4/5出席,3/4同意
历史意义
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宪法文件
立宪观念和技术不足,因人立法局限性,体现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宪政理想主义和现实软弱性
其他革命法令
保障民权的法令
《保护人民财产令》
解除“贱民”身份,禁止买卖人口
发展经济的法令
保护人民营业权利和振兴实业、发展经济的法规和法令
《慎重农事令》《商业注册章程》《商业银行暂行则例》
文化教育法令
奖励女学,实行男女通行,废止读经
《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
社会改革法令
革除社会陋习,移风易俗,提倡近代文明
禁烟、禁赌、劝禁缠足、改革称呼旧制
司法制度
中央
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
司法审判机关:临时中央审判/裁判所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临时约法:法院)
改革主要措施
司法独立
禁止刑讯和体罚
公开审判及陪审制
试行律师制度
北洋政府1912-1928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袁世凯攥取辛亥革命成果 借助近代民主政体确立合法性 加快立法
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隆礼重刑
倡导伦理纲常、实行严刑峻法
特点
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
(北洋的题按清末答)
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特别法)
判例、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立法技术不足导致
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北洋第一部宪法草案 1913.10.31
政权体制:三权分立,民主共和,责任内阁
国会有立法权,弹劾权,弹劾后审判权,常设国会委员会,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牵制权
总统***5年,连任一次
设置独立审计局:审核国家财政|参议院选举,总统无权任免
限制袁世凯,被废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否定民主共和
取消责任内阁制,总统制,形同帝王一样权力
取消国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参政院暂行职权(总统咨询机关)
人民权利限制在法律范围内
10年***,可以连任,总统可以荐子荐贤
袁世凯复辟帝制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
中国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典 (曹锟)
条文完备,形式民主 13章 141条
以天坛宪草为蓝本,立法技术成熟,否定复辟帝制专政
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军阀统治范围)
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
改自《大清新刑律》
删除有关帝制和皇室特权相关条款
适应民国变化改部分文字
1915修正案,1919段祺瑞《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系列单行法规
《 戒严法》《 治安警察条例》《惩治盗匪法》《陆军刑事条例》《海军刑事条例》《徒刑改遣条例》《易笞条例》《乱党自首条例》《边界禁匪章程》《私盐治罪法》等十多种。
为了强化社会治安而颁布,采取重刑方针,并恢复部分清朝旧刑罚如发遣刑和笞刑,加重了刑罚残酷的程度。
民事立法
《大清现行刑律》的民事规定,但条文简略;再发布单行的民事法令;(判例解释例)
清末民商分立原则,尝试编纂民法典1926完成《民律第二次草案》(总则 债 物权 亲属 继承)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体系
《暂行法院编制法》
改清末《法院编制法》
军阀审判干预司法
二院司法体制
法院负责民刑|平政院管辖行政诉讼
《平政元处务规则》《行政诉讼法》中国最早行政诉讼制度
四级三审(县知事兼理司法)
审检分立
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原则上实行司法独立
地方行政官兼理司法
军阀干涉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