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制史5元明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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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4-21 15:24:32元明清法律制度
元朝(1271-1368)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祖述变通 附会汉法
因俗而治 蒙汉异制
《大札撒》
成吉思汗 蒙古国1225 保留蒙古习惯
第一次汉化立法《条画五章》
特权顺序:蒙古 色目 汉人 南人
《至元新格》
元第一部成文法典
元世祖忽必烈 1291 (之前用过《泰和律》)
《大元通制》
元英宗1323年
成文法与判例法结合
招制、条格、断例、别类(20篇)
修订补充:元顺帝《至正格条》,元最后一部法典
《元典章》
地方官员汇编 首创以六部分篇 不是正式法典
《大明律》第一部六部分篇法典
《经世大典》
元明宗1331年
唐六典-经世大典-大明会典
刑事立法
罪名
强奸幼女罪
10岁以下幼女
“十恶”改名“诸恶”
刑罚制度变更
死刑分凌迟和斩刑
肉刑复活
公开允许私刑存在
改笞杖刑尾数7(天饶一板,地饶一板,元饶一板)笞刑六等7-57 杖刑五等67-107
量刑原则变化
元尚轻刑
同罪异罚
蒙杀汉,烧埋银|汉杀蒙,死罪
蒙古人不刺字
轻罪不罚僧侣|一官二吏三僧四道
对贼盗犯罪明显加重
民事立法
财产法律制度
阑遗物
牲口和奴婢
公告十天 归官府
契约关系
经官给据(官府许可)、先问亲邻、签押文契、印契税契、过割赋税
损害赔偿
刑事责任附加民事赔偿
伤人:养济、养赡、医药之资
杀人:烧埋银白银50给苦主
婚姻与继承
婚姻:各从本俗法
汉随旧习|蒙多妻,“收继婚”
更注重婚书,作为婚姻离合的法定要件(聘财、养老出舍的年限)
媒妁职业化“信实妇人”
继承
幼子继承➡️诸子均分,实际份额不均431
离婚女/寡妇,不得带走嫁妆
夫家财产不能带走|元之前,嫁妆可带走;后不可
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
中央
中书省(中书令)取代旧三省
枢密院,宣政院(管宗教吐蕃政教)
地方
行省路(丞相、总管) 府州县(尹)-达鲁花赤
蒙古/色目管事,达鲁花赤
科举制度
长期停废,英宗1314恢复
元首创以程朱理学为内容的经义取士
监察制度发展
加强监察立法
仁宗 集大成者《风宪宏纲》
监察体制
中央御史台
地方两个行御史台 江南南台、陕西西台
二十二道监察区,设肃政廉访司(使)
加强对监察官的监督:自身犯赃加罪
民族歧视
御史大夫只能授予国姓(蒙古贵族)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邢部
(大理寺❌) 审判
大宗正府
特权人物(蒙古色目皇亲国戚)审判
宣政院
僧侣审判
一官二吏大宗正,三僧四侣宣政院
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开始独立成篇,实体与程序分离
开始出现诉讼代理
年老疾病,同居亲属探知本末者代之
退休离职官员(耻讼)
“约会”管辖
不同户籍、民族、僧侣,各请直属上司会议
明朝(1368-1644)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刑乱国用重典
源于西周“新轻乱重”
明刑弼教
弼,辅佐|刑礼同等重要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梳理演变
夏商 神权法
西周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战国秦 法家思想
汉代 黄老➡️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魏晋南北朝 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唐 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
明 刑礼同等
刑礼关系
《大明律》
名例篇首+六部分篇=总7 460条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
《大明令》
最后一部令典
从晋律开始区分律令
明《大诰》
朱元璋制定,刑事特别法
名自周公《尚书·大诰》
打击贪官污吏 滥用酷刑
空前普及 必修科目
《问刑条例》
单行法规
根据典型案例拟定
律例并行(例更灵活)
万历《大明律集解附例》律例合编先例
《大明会典 》
英宗1502年 行政法规汇编
仿照《唐六典》 -元《经世大典》-明《大明会典》-清《清会典》
刑事立法
奸党罪
一律斩刑
刑罚制度
充军
极边到沿海,附近六等
适用范围大,期限处罚重 终身、永远
廷杖(非·常刑)
定罪量刑原则
断罪无正条:比附原则
西周-唐-明
涉外案件:属地原则
“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相比唐律
重(贼盗) 轻(子孙违法教令典礼 风俗教化)
民事立法
财产所有权(丐帮原则)
无主物先占
遗失物,拾得30天分一半(元10天 还全部 没人就收国库)
埋藏物:发现者得(除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必须送官)
婚姻
婚姻礼俗 适龄者结婚
悔婚惩罚男女双方
唐男方自悔者,不坐
义绝重新解释 更侧重婚姻关系本身
唐 两家族
家庭
教令权
主婚权
继承
奸生之子地位上升:依子量与半分,与继子均分
经济立法
赋役制度:一条鞭法
田赋、杂税和差役合并
统一折算成白银,平摊入土地
“官收官解制”官府自行负责征收和解运
意义 结束了实物税,转向货币税,对土地计征税
海外贸易
海禁 抗击倭寇
朝贡贸易立法,市舶提举司
行政立法
中央
废相:皇帝直接控制六部
六部尚书+通政史(收发文件)+左都御史+大理卿=九卿
军事:五军都督府 监察:都察院
设内阁,首席大学士(首辅)
地方
省 府 县
省设三司:布政,按察,指挥 行政司法军事 平等
知府+知县 管行政司法
官员选任制度
秀才-举人-贡士-进士
四书五经/八股取士,不得言及时事
北人官南,抽签任地,60退休(汉唐70)
监察制度
都察院(御史台改名),“风宪衙门”
左/右都御史
13巡按御史,犯罪加二等
六部给事中向皇帝负责(监察六部) 唐大察官
巡抚、总督
地方提刑按察使有监察权:“外台”“行在都察院”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
刑部主审判
大理寺主复核
都察院监察(原御史台)
三司会审
地方
省(提刑按察使司) 府 县
布政使司设理问所 民事专所
指挥使司设断事司 省军事法庭
厂卫
“卫”:锦衣卫,皇帝警卫事宜
“厂”:太监组成,皇帝特务机关|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行(东厂-西厂-内行厂)
申明亭
调解机构,地方基层司法组织
地方里老调解:必经程序,教育批评训斥
《教民榜文》,榜文:文告形式的单行法规
诉讼制度特点
1.严厉制裁诬告行为
2.严禁越诉
3.军官、军人诉讼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
4.明确地域管辖的原则。
5.强调以民间版官方组织调解“息讼”
会审制度
三司 九卿会审(圆审)
三司 重大、疑难案件
九卿 特别重大、已判决但仍翻供不服
朝审(死刑复核)
京城 在押已决死刑犯
汉“录囚”-清“秋审”
三法司同公侯伯+吏部/户部尚书
大审(徒流 明独有)
皇帝派宦官同三法司会审
主持:京师 大理寺;地方 布政使+巡按御史
在押犯和诉冤者
热审(笞杖)
宦官、锦衣卫同三法司
在押未决犯 对在押犯减等发落
意义:慎刑思想,皇帝控制监督司法,纠正冤假错案|宦官操控,流于形式
清朝1636-1840
清朝
皇帝断代
努尔哈赤,皇太极,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满汉异制)
以大明律为蓝本,吸收满族固有习惯法
《大清律例》
顺治 大清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
雍正 《大清律集解》
乾隆五年1740 完备成熟 成为清朝基本法典
结构,体例,篇目同大明律
《大清会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
“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正典+则例
《光绪会典》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则例
各部门职责、办事的基本规则(行政法规)
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
少数民族法规
蒙古 理藩院 台湾 回疆 苗汉 湘苗 西宁青海 西藏等
因族、因俗、因地制宜
刑事立法
文字狱
按谋大逆定罪
罪名梳理:唐(十恶六杀六赃保辜)-元 强奸幼女-明 奸党-清 文字狱
刑种
死刑
立决|斩绞监候(地方报中央秋审复核)
凌迟,枭首,戮尸(适用范围扩大了)
凌迟首用于五代-宋成为法定刑-清末修律废除
流刑派生类
充军(五等,五军)
发遣(文官,当官奴) 清特创 仅次于死刑
附加刑
刺字(盗墓 逃囚) +三年“巡警之役”
夏商-墨 秦汉-黥 汉文帝-髡钳城旦舂 宋-刺配 元(蒙古不刺)清(满人不刺)
维护满族特权
行政 确保满洲贵族优越地位
满汉复职,实权满官之手
分族官缺
刑 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以枷号代刑(仅真犯死罪不折枷)洲县无权审判满
旗人:斩立决-斩监候,刺臂不刺面
宗人府空房,内务府监所
民 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禁止汉人买旗人的地产
民事立法
主体变化
奴匠地位提升,趋于人人平等
1.废除匠籍制度
2.雇工人的地位有改善(不入贱籍)
3.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4.奴婢可以开户为民
债权制度发展
乾隆十八年 明确典、卖契约的区别
典当不要纳税|注明回赎,没写绝卖
回赎期限:10年以上定为买卖(前为30)
明确出典房屋的风险责任(宋元均无规定)
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禁止养异性义子
独子兼祧(两房合一子)同父兄弟,全族见证
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政策
专卖制度
重征商税,盐茶矾专营
司法制度
中央
刑部审判 “刑名总汇”
大理寺复核
都察院
旗人、民族
内务府慎刑司
满人诉讼
宗人府
皇族宗室
步军统领衙门
京师满族
理藩院理刑司
少数民族
诉讼程序,审判制度
限制告诉权
卑不告尊,罪不告他,越诉笞50/按光棍例
刑事审判程序
笞杖州县 ,徒刑督抚 ,流充清吏司,死刑复奏皇帝
回避制度
唐 换推制
秋审制度
对象:斩绞监候 (各省上报的)
时间:秋八月
审理人: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
结果:
情实 罪情属实罪名恰当
缓决 3次被缓免死 流三千里
可矜 案情属实但情有可原 免死
可疑 驳回原省再审
留养承祀(改重杖枷号三个月)
北魏存流养亲
幕友,疍吏
幕友(师爷):私人政法顾问
刑名幕友地位最高,地方和中央官员都有
清初依仗幕友办案已成惯例
疍吏:文书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