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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4-21 15:23:40隋唐宋法律制度
1. 隋朝法律制度
开皇律(隋文帝)
确定12篇500条的体例
《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确立新五刑
死流徒杖笞
十恶重罪正式列入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区别)改十罪为十恶
删降增列不睦
增加“谋”字,惩及于谋
议减赎当,扩大贵族特权
大业律(隋炀帝)
篇目改12为18 / 删除十恶 (12的例外)
“轻刑其名,酷刑其实”
2. 唐朝法律制度
断代问题
唐高祖李渊-武德
唐太宗李世民-贞观
唐高宗李治-永徽
唐玄宗李隆基-开元/唐六典
唐宣宗李忱-大中刑律统类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梳理演变
夏商 神权法
西周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战国秦 法家思想
汉代 黄老-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魏晋南北朝 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唐 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
德本刑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立法宽宥、稳定、划一
宽简
轻刑省罚;立法形式条文简明
稳定划一
频繁更改会导致人心不稳
主要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汉 律令科比
律 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令 关于国家政权组织体制、尊卑贵贼与行政管理的法规
格 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
式 政府内部机关关于行政管理、程序及办事规则
相互关系
令格式应当遵守;一断于律,刑罚(消极)
稳定性+灵活性
法律典籍
《武德律》唐高祖
唐的立法开端,以《开皇律》为基础
《贞观律》唐太宗
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作
加役流,缩小连坐死刑,减少死刑,基本格局
《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唐高宗
李治命长孙无忌作
加以疏议,最早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力(律疏合编)
卫禁 职制 户婚 厩库 擅兴 贼盗 斗讼 诈伪 杂律 捕忘 断狱
名例
总则
卫禁
皇帝、宫殿警卫和边防保卫
职制
职官及其职责、程序等职务犯罪
户婚
户口、家庭、婚姻、赋役、土地管理等犯罪
厩库
牛马供养和兵甲仓库保护
擅兴
军队指挥、出征、军需供给和工程兴造
贼盗
十恶和杀强窃
斗讼
斗殴犯罪和告讼犯罪
诈伪
惩治诈欺和伪造
杂律
兜底条
捕亡
追捕逃犯等
断狱
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开元律》唐玄宗
李林甫修订永徽律疏
《唐六典》唐玄宗
唐玄宗,唐朝官制政书/政典
以周礼为指导,“官领其属,事归于职”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
“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
令格式附于律后,新形式“刑统”沿用至宋
特点
1.“一准乎礼”
2.科条简要、简繁适中
3.用刑持平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历史地位
最早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力
中华法系典型代表,对日本,越南,朝鲜产生重大影响
中华法系:初步形成于秦(雏形)-正式形成于唐朝(成熟完备)-走向解体于清末修律
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
十恶/不赦
北齐律“重罪十条”-开皇律“十恶”
内容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
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政权
谋大逆
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谋逆
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恶逆
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尊长
不道
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和肢解人|造蓄蛊毒|厌魅
大不敬
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
不孝
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父母在世就分家者
不睦
谋杀或卖思麻以上亲;殴打高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
不义
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
内乱
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亲属通奸
特点
大多死刑,三谋连坐,不分首从
依尊卑而同罪异罚
贵族特权者,犯十恶不赦
六杀
谋杀 仅预谋/预谋且确实要杀人|徒三年
故杀 无预谋,有故意|斩刑
斗杀 斗殴中失手将人杀死|绞刑
误杀 斗殴误杀错了对象|流三千里
戏杀 强力共同玩耍致死|徒三年
过失杀 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止|以赎论
六赃
内容
1⃣️强盗 2⃣️盗窃|《贼盗》
3⃣️受财枉法罪4⃣️受财不枉法罪(因公事)5⃣️受所监临财物罪(不因公事)|《职制》
6⃣️坐赃罪 兜底的侵犯财物罪|《杂律》
原则
赃值定罪|归还财物|官吏免职
保辜制度
区分杀人和伤人,不同的伤害期限
手足10,物20,刃汤火30,折跌支体及破谷50
限内死,定杀人|限外死或限内因他故死,定伤
新五刑制度
笞杖徒流死
(from隋朝开皇律)
笞 五等10-20-30-40-50
杖 五等60-70-80-90-100
徒 五等1-1.5-2-2.5-3
流 三等 2k/2.5k/3k+劳役一年
死 绞<斩
太宗加役流,三千里三年/死刑的宽宥处理
55532共二十等/三流二死为同一减(降刑种)/特别规定才可以加至死刑绞
🌟定罪量刑原则
公私有别
特点:公罪轻私罪重
标准:谋私利即为私罪
共同犯罪
造意为首,从者减一等
父母官是首犯
家庭: “止坐尊长,卑幼无罪”
例外 侵损于人(盗贼犯罪),一般共犯论处
数罪并罚
吸收:两罪以上,重者论
一罪先发已决,发现漏罪:轻不论,重者通计
再犯新罪:相加(笞杖不过200,徒流不过5)
三犯新罪:刑罚升格
累犯加重:三徒流二千,三(第三次)流绞
自首减免原则
自首不追究|自新减轻
不适用自首待遇: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度关、奸、私习天文(后果不能挽回)
自首不实(性质);自首不尽(情节)
特别自首:主动交代别的罪
类推原则
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
出罪:不定最、定轻罪|入罪:定罪、定重
老幼废疾减刑
老幼妇残恤刑原则,三赦之法
10-15,70-80,废疾|流罪下可赎
7-10,80-90,笃疾|死罪上请,盗伤赎,其余不论
0-7,90+|不处刑
贵贱有别,民官有别:
议
八议,勋爵一品以上
死上请,流下减一|十恶不赦
请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八议者期亲以上,官五品
死罪上请,流下罪减一
限制:十恶,坐杀监略枉
减
官六七,上请者的爷父孙
流下罪减一
赎
议请减者+官八九+得减者的亲属
流下罪可赎(加役流除外)
当
所有官都可用(历任)官职爵位来抵罪
1-5抵两年,6-9抵一年
抵当徒罪,公罪加当徒一年
“三流同比徒四年”
同居相隐不为罪(除三谋)
同财共居者,大功以上亲,部婢|勿论
小功相隐减|三等
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良贱有别、主奴有别
良犯贱轻,贱犯良重
化外人有犯
华夷有别:同国籍依其本俗|异类依唐律
疑罪以赎:异议不过三
可以赎刑:官员,老幼废,犯罪存疑
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
服徭役交赋税
丁21-22/23|老60-58
所有权
均田制(口分+永业)
盗耕种公私田、妄认和盗买盗卖公私田、在官侵夺公私田等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法律予以严惩
山间野外的自生无主物,“加功所有”:首先收集的人得
契约
买卖契约
不动产买卖范围:永业及赐田,特殊情况口分田
大宗买卖需“市劵”订立合同,经公验
借贷契约
借:使用借贷|贷:消费借贷
借贷无息“负债”
必须有担保:扣押“牵掣”|无财产“役身折酬”
有息“出举”
禁止高利贷,月息6-5分 6%-5%
婚姻与继承
结婚
“嫁娶违律,独坐主婚”;违背父母之命,杖100
婚书、聘财:女收财悔婚,杖60|男悔,无罪,不退钱|嫁他人,杖100,成了徒一年半,知情者减一等
限制不婚:同性,非同性血缘尊卑,逃亡女,监临官娶下属监临女,良贱
离婚
七出
50岁无子
无七出休妻,夫徒一年半
三不去
不适用:恶疾+奸
三不去而休妻,丈夫杖一百
义绝(强制离婚)
家族恩义断绝
对妻子:殴杀|对丈夫:殴詈杀|两家亲属打杀
和离(夫妻自愿)
家庭制度
家长是家庭代表,教令权、财产支配权、主婚权
继承
宗祧:嫡长子继承;无子可在同宗子辈中收养
财产:诸子均分,代位继承,出嫁女不分,在室女分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当嫁妆
户绝之家女儿继承权很大
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
三省集体出任宰相
中书省 传承命令,草拟诏书
门下省 审核驳正,交皇帝批准
尚书省 执行诏敕和政令
尚书门下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检察机构御史台
“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纠百官之罪恶”
台院(侍御史)
纠察百官
殿院(殿中侍御史)
察院(监察御史)
官吏管理
科举
科目: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其中明经进士最重要
程序:1礼部科考 2吏部释褐试(身言书判)
考课
标准:四善二十七最
致仕
70,官五以上上表,六以下报尚书省
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
国有土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
私有土地:永业田和部分住宅
赋役立法
租庸调法(唐前期-均田制)
租 田赋;庸 徭役;调 麻布土特产
两税法(唐中期徳宗)
地税+户税
禁榷制度
盐茶酒(酤)
汉 盐铁酒
对外贸易制度
路上贸易
官府监督严格,以物易物的互市
海上贸易
海路开放,设“蕃坊”
市舶制度:贞观,对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收取十分之一实物税,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
市舶税,“舶脚”入口税|“抽分”/“进奉”实物税|“收市”贸易市税
武则天,广州设市舶使,国家首置外贸专职官署
限制某些商品出口P140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
正卿、少卿,正丞、司直
主审判权:审百官和京师徒以上,徒流送刑部复核,重审刑部死刑,死刑奏请皇帝
刑部
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尚书、侍郎
主复核:大理寺徒流判决,州县徒以上判决
御史台,监察
三司推事
解决疑难案件
明,三司会省
告诉限制
一般禁止越诉
直诉:“邀车驾”,“登闻鼓”
告诉限制:卑不告尊;在押犯只能告狱官虐待;老幼只可以告子孙不孝/同居内受人侵害;“辞牒”
禁止匿名控告
提交诉状
回避制度
换推制 (审判回避)
汉,三互法
死刑复奏
隋确定“三复奏”,2+1执行前,执行当日
太宗“五复奏”2+3
恶逆以上及卑杀主仅需一复奏
禁杀: 立春-秋分 朔望 上下弦 二十四节气,三谋除外
法官责任制度
法官必须依据律令格式定罪
敕令上升为“永格”才能引为“后比”
过意出入人罪,反坐|过失出入人罪,故意减3-5等
同职联属制度,共判案同担责
3. 宋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宋刑统》
宋太祖赵匡胤《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12篇502条,律下分213门
法律形式
北宋编敕
汇编整理皇帝诏令(最重要经常的立法形式)
南宋编例
条例:皇帝特旨,指挥:中央下达命令
断例(判例)
汉 决事比;秦 廷行事
条法事类,法典编纂体例的创新
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
折杖法
宋太祖建隆四年
笞杖→臀杖
徒→脊杖后释放;流→脊杖佩役一年
加役流→脊杖佩役三年
死刑反逆强盗不适用
刺配
杖刑+佩役+刺面(惩罚盗贼)
凌迟
产生自五代十国,宋时成为法定刑,清末《大清现行行律》废除
重法地法
仁宗,窝藏重法
英宗,法的追溯力,株连亲属
神宗,盗贼重法/重法地法,扩大适用地区
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
定义:典当“活卖”;买卖“绝卖”“用卖”
1.先问亲邻 优先购买权
2.输钱印契 先交契税(输钱)-加盖官印印契(赤红契/白契)过割 离业
3.过割赋税
4.原主离业
典卖契约
回赎期限:未规定30年
质卷,解贴|业主,钱主
严禁一物两典
须家长买主当面署押契贴
财产继承
与唐比:在室女,出嫁女(无在室女时),归宗女可继承兄弟一半,遗腹子和亲生子继承相同
户绝继承:在室女全部,出嫁女得1/3
户绝立嗣:同宗且昭穆相当,妻立“立继”;尊长立“命继”→有继子:在室女3/4,继子1/4;只有出嫁女1/3,继子1/3,剩下归官府
行政立法
中央
两府
中书门下(行政)枢密院(军权)
三司
盐铁司 度支司 户部司
地方
路州县
秦 郡县 汉 洲郡县
路 四司监司
帅司 漕司 宪司 仓司
经略安抚使 转运使 提点刑狱使 提举常平使
府州军监→县
官员
官制
官,职,遣
品级俸禄 荣誉虚称 实际职事
官与职殊 名与实分 巩固中央集权,冗官之弊
选任
录用范围宽,取消释褐式;殿试常制;防舞弊:糊名,誊录,回避;重视诗赋,经义,重视实际治理策论
考课
机构:京-审官院,洲县-考课院
考核方法:磨勘制(定期勘验政绩,凭资历升官);历纸制(日常考勤记录)
考核标准:四善三最(治事劝课抚养)
唐 四善二十七最
监察制度
御史台
御史中丞 监察御史(任命限制)
中书门下两省谏官→谏院 (台谏)
各路的监司有监察权
州通判官“监州”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审刑院 皇宫中央
制勘院和推勘院
鞫谳分司制
审判分离
推狱|法
翻异别推制
犯人推翻口供3次,案件必须重审
务限法
“务限”2.1-9.30农忙,停止民事诉讼;已开至3月底
《洗冤集录》
宋慈 世界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名公书判清明集》
南宋“名公”-28位判官
判词文书汇编(民事)
4. 辽夏金
辽
《新定(重熙)条例》,辽朝第一部比较完整法典,因俗而治
夏
《贞观玉镜统》军法典
最详细《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一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
金
金朝第一部法典《皇统制》因地因族制宜
《泰和律义》实唐律也,汉化程度高
5.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