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民法--1.3法人(钟秀勇)
这是一篇关于钟秀勇讲民法思维导图。详细清晰解释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意义,希望能给大家帮助! 持续更新……
编辑于2022-04-24 14:20:211-3法人
一、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社会组织或目的性财产
特征
财产独立
人格独立
责任独立
二、 法人人格的“纵向”否认
构成要件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人格混同
过度支配与控制
资本显著不足
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后果
滥用行为与公司债权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滥用者主观上为故意,且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恶意
法律效果
判定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案一否定
诉讼架构
已经生效裁判确认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诉讼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尚未经生效判决确认,只起诉股东的,法院释明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人格混同”的认定
含义
公司人格事实上不独立,持续性缺乏公司独立意志
往往同时存在业务混同、员工混同、住所混同、财产混同
认定
主要判断标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产,不做财务记载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自己的债务或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做财务记载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
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只是双方利益不清
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
含义
股东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
认定
母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由另一方承担
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再成立相同的公司,逃避债务
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的资产另设公司
“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
含义
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
认定
以小博大
三、 法人人格的“横向”否认
股东控制多个子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子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
合并破产与合并重整
反向否认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
四、 法人的分类
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与私法人--区分标准:设立依据
公法人--由国家依公法设立的形式国家权力或职能的法人
私法人--依私法设立的,不履行国家职能的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依照成立基础对私法人的分类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公司、企业、合作社、协会、学会等)
多方法律行为
设立人享有成员权
有意思机关
财团法人--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成立(基金会,慈善组织)
没有成员
单方法律行为
设立人与法人脱离
只能是公益法人
没有意思机关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中间法人--即不纯以盈利为目的,又非纯公益性质的法人
《民法典》对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私法人、财团法人、公益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私(公)法人、财团法人、公益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公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私法人、社团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私法人、社团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私法人、社团法人
关于法人的几个特别规则
营利法人的特别规定
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撤销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
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人--出资人
捐助法人的特别规定
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
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捐助人有权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决定程序或内容违法--捐助人或主管机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决定
捐助法人目的之变更,唯主管机关有权为之
非营利法人的特别规定
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
五、 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法人的成立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各类法人取得资格的时点
营利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登记成立或成立之日
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登记成立或成立之日
捐助法人--依法登记成立
机关法人--成立之日
法人的终止
法人解散
法人被宣告破产
终止的时点
私法人被解散--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
私法人破产--被宣告破产,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
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
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受目的范围的限制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由法人机关实现
只存在“有”或“无”,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产生和消灭的时点一致
营利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受经营范围限制--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七、 法人机关、成员实施行为的法律效果 归属于法人承受的规范依据
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表见代表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
因执行职务--由法人承担
法人机关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法律行为
直接代理理论
职务授权具有概括性,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机关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
因执行工作任务--法人承担
子主题
“真人假章”“假人真章”合同的效力
真人假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假人真章
构成表见代表、表见代理--无需法人追认/需法人追认
八、 法人机关
特征
法人机关无独立的人格
法人机关无需法人的授权行为即可形成法人意思及意思表示
类型
意思机关
法人的权力机关
执行机关
必设机关
法定代表人
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监督机关
不是必设机关
九、 设立法人所负债务的承担与法人登记
设立法人所负债务的承担
法人成立的由法人承担,否则由设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