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3注册会计师考试 税法 01第一章 税法总论
本章内容繁杂,有些考点不明显,考生在复习时重在理解。比较明显的考点包括:(1)税法的特点; (2) 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3)税收法律关系;(4)税法要素;(5)税收立法机关;(6) 我国税法 的制定;(7)我国现行税法体系;(8)税收征收管理范围;(9)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10)税收 管辖权;(11)国际重复征税;(12)国际税收协定。
编辑于2023-04-21 16:19:12 浙江省2023 考季注会《税法》教材变化分析指导
题型题量及计分方式
专业阶段考试时间
2023年8月25日(星期五)13:00-15:00 税法(第一场)
2023年8月27日(星期日)13:00-15:00 税法(第二场)
2023 年备考建议与忠告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细致地把握知识点+认真读题+自信解题
税法很“碎”,很多人称之为“碎法”,单靠背是不行的,税法需要理解性记忆。考生应该建立理解性记忆的思维习惯,循序浙进学习,求甚解,还要注意打造自己的耐心和细心,税法考试细节多、陷阱多,不求甚解、粗心大意的考生会落入题目陷阱,影响过关。
学好税法需要“一归一规”
注册会计师考试专业性提升的趋势要求考生必须全面复习、在理解基础上记忆、融会贯通、活学活用。税法非常“碎”,学好税法需要“一归一规”:学会归纳,把握规律。
章节学习顺序应该怎样?
我建议先学总论打基础;然后学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和2个附加、关税;然后学小税种;之后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最后两章收尾。
摆正心态—过五关
第一个难关是学习增值税的时候,考生会产生畏难情绪;
第二个难关是学习小税种的时候,政策琐碎,一些考生会产生懈怠情绪,学习效率不高;
第三个难关是学习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一些会计基础相对较差的考生面对税会差异的调整,可能会产生心中无底的感觉;
第四个难关是很多考生对国际税收的内容感到陌生,有些人只想绕行;
第五个难关是最后冲刺的模考,有些人不自信。
CPA 复习时间安排
3月中旬至7月中旬—基础班学习及 2遍以上的章节练习;
7月下旬至8月上旬一习题班;章节及综合练习;
8 月中旬进入冲刺阶段—机考套题练习。
复习中应有的方法
基础要打牢
1.打牢基础,重新重变
2.关注考纲,知晓要求
3.融会贯通,理解到位
4.书课结合,理顺逻辑
5.把握重点,习题勤练
6.循序渐进,坚持不懈
听课要坚持
学会听课: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
习题多次练
《轻松过关》的充分运用:重点内容看考题,难点内容看例题; 习题反复演练。
网上互动:问题思考及论坛讨论。
冲刺不过早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第一节 税法概念
考点1:税收与税法的概念
注意
税收本质是分配关系;
税法调整权利义务关系;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考点2: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这一部分内容考点明显,容易命题。考生要注意掌握下表的内容和对应关系。
注意:征纳双主体,内容最实质,事实来决定,保护要平等。
考点3: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提示:(1)《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1)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服从的方法。
(2)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一般按税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刑事犯罪,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2) 税法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一一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第二节 税法原则
提示:本部分内容容易在考试中命题,考生应先注意税法原则的两大分类一一基本原则、适用原则,再对各类原则中的具体原则的现实体现有所认识。
税法原则(四基、六适):
四项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六项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考点1: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的。 目前,我国正在有条不紊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已经作出明确,今后开征新税的,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法律。
1.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提示: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 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 ①税种实施法定—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②要素变动法定—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③征税要素明确——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法定,还应当尽量明确,避免岐义。 (2)税务合法性原则一一执法角度 ①立良法一一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法定征收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尊重 并保护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 ②求善治一一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2.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负担能力相同的税负相同(横向公平);负担能力不同的税负不同(纵向公平)。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 的平等性原则。 【举例】《个人所得税法》中对综合所得实施累进税率,所得越高税负越重,量能课征,体现了税法基 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4.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 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举例】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 止纳税人避税与偷(逃)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实质课税原则。
注意:税收公平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都谈到了“负担能力”,但前者聚焦“差异”,后者聚焦“真实’。
考点2: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与税法基本原则相比,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
1.法律优位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注意:以往的行为不能用现在的规则约束。 【举例】为了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自2022年11月1日起,电子烟纳入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假定在2023 年3月,某电子烟生产企业被查出其 2022 年9 月隐瞒电子烟销售额,按照法律不湖及既往原则,2022 年 11月1日以前发生的电子烟销售额不应按照现行政策缴纳消费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注意:行为对应新旧多项规则的,新规优先。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 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在授权范围内,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举例】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企业当年的公益性捐赠只有限额 12%的标准,没有全额扣除的标准,但自 2019 年1月1日至2025年12 月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在实际执行中,对符合条件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即实体性税法不具备潮及力,而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法从旧举例】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只从新规定开始的时段实施,不湖及以往,以往还按照旧的规定执行。 [程序法从新举例】2001 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全部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按照程序法从新原则,不论是 2001 年5月以后设立的新企业还是以前设立的老企业继续经营的,不论是企业 2001年5月以后开设的银行账号还是以前开设沿用下来的银行账号,现存的经营用的银行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举例】纳税人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提示: (1)“四基”“六适”要能区分、会应用、知冲突。 (2)注意税法适用原则中的“冲突”或“例外”: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vs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vs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VS 法律优位原则。
第三节 税法要素
不同考试教材对于税法构成要素的表述是有差异的。(按照“考哪门课、看哪本书”的原则掌握) CPA 教材收录了税法的11个要素,分别是: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 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各章开篇均有立法目的,可作一般了解。 罚则: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征管法等章节有违章处罚措施的内容。 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一些税种立法后一段时间后才生效。可作一般了解。
考点1:纳税义务人
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解决的是国家对谁征税的问题。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可划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法人可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还可按企业的不同所有制性质来进行分类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相关链接:纳税人与负税人;直接税与间接税。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
注意: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含义不同,但都简称为“扣缴义务人”
考点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征税对象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注意:与征税对象相关的两个重要概念:税目与税基 (1)在 CPA 教材中,税目也是税法要素之一。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举例】消费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目 (2)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量的规定。(计税依据只是与征税对象密切相关的概念,不属于税法要素)
考点3:税率
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程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
税率类别:
累进税率的分类和运用比较特殊
考点4:纳税环节
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要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
考点 5:纳税期限
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有三个相关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应掌握各税种纳税期限、结算缴款期限与滞纳金计算的关系。
考点6:纳税地点
指税法规定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的地点。纳税地点关系到税收管辖权和是否便利纳税等问题,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地点有助于防止漏征或重复征税。各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考点 7:减税免税
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
第四节 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
考点1:税收立法原则
提示:税收立法不仅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公布、修改和补充,也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
税收立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了解):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考点2: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关于税收立法权划分的两个要点:
(1)立法权可以授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2)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考点3:税收立法机关
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概念上的税法包括所有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税法体系的总称;而狭义概念上的税法,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 CPA 税法考试针对的是广义税法的政策内容。 我国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具体归纳解释: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 定的税收法律
除《宪法》外,在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 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 法》《资源税法》《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印花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授权立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 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 规定或条例
属于准法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 法律做好准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 政法规
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 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普遍适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 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税收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该 及次规章不得与宪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如:《增 直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律 规定的权限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例 如: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的实施细则等
提示:广义税法的分类需要按“考哪门课、看哪本书”掌握。 按照《立法法》第九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的性质属于行政法规。
解释1:在现行税种中,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除此之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授权制定。
解释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都属于税收法律,法律级次相同。但考试还是要注意区分二者立法的具体情况:
考点4: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
考点5: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
我国税收制度属于复合型税制。 税制的内容主要有三个层次: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不同的税种构成税制;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税法体系中各税法按基本内容和效力、职能作用、权限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
提示: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体系和税收程序法体系构成。 1.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体系见下表:
提示:税种的分类不具有法定性。 2.税收程序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还有一系列税务管理流程和时限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实体税法中的征管规定执行。 (2)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税收执法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一方面,执法机关和人员要依法执法;另一方面,征纳双方都要守法。由于税法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考点1:税务机构设置与职能 2018年,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进行了改革。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原有的省及省以下国税地税机构两个系统通过合并整合,统一设置为省、市、县三级税务局,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能:(12 项,这里易考的列示) 1.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2.承担组织实施税收及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费应收尽收。 3~5.参与研究、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 6.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7.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8.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9.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10.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11.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全国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
考点2: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提示:纳税人的不同税种分别向税务机关、海关申报缴纳,考生应掌握税务、海关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的具体规定。
考点3:税收收入划分
提示: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考生应把握税收收入划分的基本规定。
1.税收收入划分
2.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的方式和比例
第六节 税务权利与义务
考点1: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注意以下义务: 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3.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 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①夫妻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亲关系;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考点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部分 权利 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纳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第二部分 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 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 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提示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考点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范围和服务内容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稅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业务内容(8项):
1.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2.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3.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4.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5.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6.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8.其他涉税服务。
考点 4: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内容
1.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2.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3.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4.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5.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6.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7.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8.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捷的服务,依托信息化平台为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七节 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考点1: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一)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税收管辖杈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二)国际重复征税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强调被重复征税的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则在狭义基础上还包括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具有非同一性时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涉及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2.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和根本原因 (1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2)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3)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形式: ①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②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③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提示:从现实情况来看,作为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的各种情况中,最主要的是有关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造成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三)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国际税收协定属于国际税法,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有两种模式: 模式一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模式二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效力等同,在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 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注意: 模式1:国际优于国内。 模式2:二者效力等同,出现冲突时,按“新优于旧旧〞“特别优于普通”处理,链接前面 “税法的适用原则”掌握。 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是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首要任务。缔约国各方对 避免或免除国际双重征税所采取的方法和条件,以及是否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给予饶让抵免,都必须在协 定中明确,而不论缔约国各方在其国内税法中有无上述规定。 一般常用的避免或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免税法、低税法、抵免法等,缔约国具体使用哪种方法 要在税收协定中明确,并保持双方协调一致。
考点2: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社会不仅要采取措施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也要采取措施防范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在国外,“避税”与“税务筹划”或“合法节税”基本上是一个概念,它们都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或不明之处,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一种不违法的行为。 2013年8月27日,中国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56个签约方。 2015年12月16日,我国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依据经合组织于 2014 年发布,并经当年 G20 布里斯班峰会核准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的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而产生。 2017年6月7日,我国与德英法印俄等全球66 个国家或地区共同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BEPS 公约》”)。《BEPS 公约》是全球首个对所得税税收协定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为在经济全球化进一步走向深入的世界大环境下,以多边税收合作法律框架的形式增强国际社会相互合作,携手打击和防范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基础设施条件。截至 2022 年6月30 日,包括我国在内的 97 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BEPS 公约》。《BEPS 公约》于2022 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BEPS公约》将适用于我国与47 个国家(地区)己签署的税收协定。(新增)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繁杂,有些考点不明显,考生在复习时重在理解。比较明显的考点包括:(1)税法的特点;(2) 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3) 税收法律关系;(4)税法要素;(5) 税收立法机关;(6) 我国税法的制定;(7)我国现行税法体系;(8)税收征收管理范围;(9)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10)税收管辖权;(11)国际重复征税;(12)国际税收协定。
本章备考建议
第一章考点琐碎、分值不高,建议考生理解性记忆,强化本章习题训练,把握知识点。
1.无基础的考生不能放弃,应该先学第一章打基础,才能理解后续章节的税种中的概念和逻辑,切记“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2.有基础的考生注意“考哪门课、看哪本书”。
3.建议考生用“三边、三把握”的方法提高复习成效:边听课、边理解、边记忆。把握基本原理、把握重要考点、把握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