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法考-左宁刑诉-龙肉部分
此思维导图包括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管辖、回避、辩护和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等等知识。
编辑于2022-05-11 09:11:41龙肉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异地请求,应当协助
侦查权、执行权
其他侦查机关
这些部门在各自领域中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
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
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监狱
刑罚执行权
有期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监狱内犯罪的侦查权
服刑期间发现新罪行,有权移送检察院处理
不一定由监狱管辖,要看犯罪地
应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或看守所(余3月)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有权提出死缓犯的减刑建议
有权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法院审查裁定
刑罚执行过程中,有权依法对判决错误提出申诉,移交检察院或法院处理
暴力取证等职务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渎职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中国海警局
隶属武警部队
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
司法机关
内部分工
检察官
不是检察院名义的发文,可由检察官签发
检察长
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以检察院名义发文,由检察长签发
检察委员会
检察院精英组成
检察长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职权
立案、侦查权
公诉权
诉讼监督权
人民法院
司法机关,唯一的审判机关
各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合法监督方式
程序监督
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程序等
发布解释和判例
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性判例
检查工作
工作组巡视检查
违法监督方式
刚性干涉: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发布命令或指示
柔性干涉:召开研讨会对案件进行影响
下级就案件事实、证据问题请示上级(法律解释可以请示)
巡回法庭
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
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
巡回法庭做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同最高法做出的
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
上级法院不可将本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职权
法院有权决定逮捕,无权批准逮捕(检察院),无权执行逮捕(公安)
法院无权决定刑事拘留,有权决定司法拘留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被害
被害人
这里是狭义被害人即公诉案件中的,广义被害人还包括自诉人、附民原告
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不能撤诉
不让上诉
与自诉人相反
不报食宿
自诉人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提起自诉后身份转为自诉人
可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承担举证责任
害人
犯嫌
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
被告
可随时委托辩护人
提起公诉后由犯嫌变为被告
提起自诉后,被追诉者称为被告
权利
防御性权利
公安机关依法办事,犯嫌、被告不服属于防御性权利
我理解:不是应对,而是主动提出的行为
救济性权利
复议:对驳回回避申请复议
复核
上诉:对一审裁判上诉
申诉:对酌定不诉提出申诉
控告:控告侵权行为
对抗公安机关的非法侦查行为(客观有+主观认为有)
我理解:根据公检法的行为做出应对行为
要钱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附民被告
为保护公共财产,检察院可以称为附民原告
单位当事人
代扣变同
代: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老大(仅老大可拘传)
单位委托其他职工
外援(律师,但不能再担任辩护人)
检察院另行确定
扣:财产
违法所得应追查扣冻
其他财产可查扣冻
变:单位发生变化
三消一破
吊销+破产清算=继续追责
撤销+注销=找人
分立、合并
被告列原(单位)
罚金找新(单位)
同:与自然人被告人同权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自诉人)、辩护人(被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
根据不同:法定和委托协议
权限不同:全权代理和限于授权
效力不同: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约束和不能违背
共性
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
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理人合法代理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委托主体:除了犯嫌、被告叫辩护人,其他都是诉讼代理人
委托时间
公诉案件
犯嫌: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被告:移交起诉之日起
附民当事人:移交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
都是随时
注意自诉的附民当事人是随时,与公诉中的附民当事人不同
证人
应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证人不可替代性
证人优先原则:一人同时具备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时,优先做证人
意见证据原则:证人只能说事实,不能说主观意见
单位不能做证人,因而单位提供的资料不是证人证言,是书证
不是诉讼参与人
公检法
专家辅助人、见证人、近亲属、值班律师
刑法、刑诉法的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源自同一父或母的兄弟姐妹(上下左右)
管辖
立案管辖
公安
除检察院和法院立案管辖的,都是公安管辖
公安管辖绝大多数案件
监察委员会
公职人员全覆盖
有一些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归检察院,此时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如果是多个犯罪中的一个,则以监委会为主,检察院配合
检察机关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
拘搜逼暴虐,失滥玩徇私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公检法,包括狱警、人民陪审员,但不包含监委会的监察人员
公安管辖的职务犯罪
国工利用职权犯罪,本该公安管辖的,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院
都是自诉案件
亲告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暴虐侵
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案,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占案
轻微
3年以下
别害人有证据证明
除此之外,法院应建议报案,自转公
公转自
有证据证明被侵犯
有证据证明不予追究(公检不管)
竞合
公检法与监委会
公检法发现的职务犯罪应移送监委会
多个犯罪的,监委会为主,其他机关协助
监委会与检察院
沟通
结果
全归监委会
分别管辖
不能全归检察院(监可管检,检不可管监)
并案
公检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并案,超出的不可并案
两个犯罪存在关联可以并案
审判管辖
一审的职权划分
级别管辖
最高法: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高法: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国恐无死没缺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犯嫌、被告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缺席审判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述的全部
移送
就高不就低:多人犯罪、数罪等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个需要去上一级则全去
审判时被告人中有未成年的,可能不一并移送上级法院
检给法:中级法院应当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
法给法
可以拒绝
同意移送的,中法应通知同级检察院,基层法院退回同级检察院,基检向市检移送后,再由市检向中法提起公诉
地区管辖
犯罪地为主,(被告)居住地为辅
最初受理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犯罪地包含预备犯罪地、持续犯罪的途径地
网络犯罪:沾边就管
移送管辖
下级请求移送上级
应当移送:无死
可以移送
重大、复杂
新类型
在法律适用上有普遍指导意义
涉及本院院长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由上级指定其他下级法院
指定管辖
上级指定下级
管辖不明的案件
自诉案件通知当事人
管辖冲突
限期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分别层报上级
发现漏罪的并案处理
其他犯罪可以并案;同种犯罪的应当并案;已被发现的,协商其他公检法部门并案,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延迟的除外
最初受理地的法院审判,也可由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二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则决定并案的,应发回一审法院处理
防止一审法院通过降级审判的方 式控制二审,逃避高一级法院对案件的监督:二审退回案件被原一审法院降级给下一级法院的,下级法院应报原二审法院,原二审法院可重新移送原一审法院或指定其他法院审判
网络犯罪
范围
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
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进而实施其他犯罪
发布信息或设立网站,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活动
地区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沾边就管
多个犯罪地,最初受理或主要犯罪地管辖
指定管辖
有争议的、多层级、跨区已,由共同上级公安指定管辖
异地侦查更有利的,公安部同两高商量后指定管辖
检察院、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后,报请共同上级指定
并案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尽可能将一人数罪并案处理
经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可以并案
部分犯嫌在逃,先追究到案人,归案后再由原机关管辖
初查
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明需要调查的,可以初查
初查只能采取任意性措施,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
协作
办案地公安传输法律文书至协作地,协作地公安在文书上盖章后即可代为取证
异地询(讯)问程序
办案地公安可用远程视频
协作地公安合适被问人身份
办案地公安将笔录传输至协作地公安
被问人确认
协作人签名盖章
原件交办案地公安
应当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取证
取证人员2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程序
能获取时,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不签的,笔录中注明,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有条件的,应当录像
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用其他方式提取电子数据
不便封
无数据
在境外
通过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可以由法官在庭外核实
特殊管辖(法院)
国内犯罪
内水领海: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被告人登陆地
国内火车
运行途中被抓:整套线路上都可
不在运行途中被抓:乘务公安地对应法院
在途径车站被抓:乘务公安对应法院、被抓地车站
驻外使领馆:单位地、户籍地
罪犯犯罪
发现漏罪:原审地、服刑地、漏罪犯罪地
又犯新罪:服刑地
逃又犯罪:服刑地、犯罪地
涉外犯罪
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前居地、现居地
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前居地、现居地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人犯罪: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前居地、现居地、后居地
国际条约罪行: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入境地
回避
回避主体
审批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法官助理、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适用回避制度,法院的法警无需适用
公诉人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适用回避制度
证人不适用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适用
我国没有整体回避制度,申请某一公检法单位回避的,属于管辖权争议问题
回避理由
身份不当
近亲属:沾亲带故即可
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的其他诉讼角色
违法违规
当事人及其法代申请回避需要举证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向当事人推荐律师或其他人员
受贿索贿
跨越阶段
曾参前,不参后
发回重审的例外
补充侦查可由原检查官进行
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当法辩诉申请回避被驳回的 ,可以申请复议
指令回避
回避的程序
各个阶段、所有人都可以启动回避程序
申请与决定
小兵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公检老大找同级检委会
法老大找自己的审委会
自行申请回避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
决定回避和决定之前的侦查和诉讼效力的人(组织)一样
决定回避之前,侦查人员工作不停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检察院聘请的翻译、鉴定人,由检察长决定回避
审判人员
书记员、翻译、鉴定人,院长决定回避
申请检察官回避的处理
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休庭,并通知检察院尽快做决定
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当庭驳回,不得复议。检察人员应建议法庭当庭驳回
复议
当法辩诉可以申请复议
非法定理由当庭驳回,不可复议
可以申请复议,不能上诉
复议只有1次机会
向做出决定的法院提出
辩护与代理
有效辩护原则
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有效辩护体现在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援辩护中
有效辩护应覆盖整个刑诉过程,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自我辩解,贯穿个个阶段
委托辩护
侦查阶段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
法援辩护
特点
以没有委托辩护为前提
贯穿刑诉全过程
只能是律师
申请法援
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
本人或近亲属提
向司法局提,注意与公检法无关
应当通知法援
盲精未无死缺
盲、聋、哑占一个即可
精神病
可能被判无期、死刑
未成年
缺席审判,且没有委托辩护人
可以通知法援
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有辩护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
检察院抗诉
可能不构成犯罪
值班律师
适用条件
没有委托辩护人
没有法援
性质
不是辩护人
不是诉讼参与人
不能转辩护人
不能上门服务
权利
法律咨询
程序选择建议
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帮助申请法援
认罪认罚
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对罪名、量刑、适用程序提出意见
犯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不可
出庭
取证(可阅卷)
带助理
义务:及时帮助,及时告知
适用范围:所有案件,所有阶段
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
同案犯/犯罪事实有关联的被告不能委托同一个律师
可委托1-2人辩护
犯嫌、被告都叫辩护人
可担任
律师
团体、单位推荐的人
监护人、亲友
肯定不可担任
正在执行刑罚、缓刑、假释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不可担任,但是被告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
现陪利外离开
公检法、监察机关、国安机关现职人员,检法现职人员的近亲属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案件的辩护人,注意不包括司法行政部门
人民陪审员
有利害关系
外国人或无国籍
检察官、法官离职后不得在原单位办理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开除公职、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法官离职: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可以公民身份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承担辩护职能,一般不能检举揭发
独立诉讼参与人,不受犯嫌、被告的约束
保护的是合法权益,不是非法权益
责任
实体辩护
程序辩护
维护其他合法权益
权利
阅卷权
侦查阶段禁止阅卷
移送情况应告知辩护律师,注意只是律师不包含其他身份的辩护人
阅卷内容
诉讼文书、证据材料、讯问录音录像
法院合议庭、审委会、检委会的讨论记录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
阅卷地点:检法
不限次数
可带一名助理
检察院可派员在场
会见、通信权
会见安排:看守所安排,48小时内保证见到
不限时间、次数
限制会见:侦查阶段国和恐,需许可
不被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通信权
看守所可做必要审查,但不得留改删,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
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的除外
国公人串毁
调查取证权
申请律师调查取证
辩护人可申请,但只有律师能调查取证
被害人一方的,需法院签发准许调查书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应当书面形式
因对方不同意而申请,确有必要,应当同意
直接申请,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律师不宜出面的,应当同意
律师可申请无罪、轻罪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
审批阶段辩护权保障
可带一名助理,但不得发表意见
保障律师发言权
可以同时做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的犯罪,不能由本案侦查机关办理,应交上一级侦查机关,由上级指定另一个下级或自己直接办理,也不可由本案的下级机关办理
义务
应当告知公检:犯嫌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未遂状态应当揭发检举的犯罪:国共人
拒绝辩护
辩护律师/辩护人拒绝:有正当理由,应当准许
犯嫌、被告拒绝辩护
法援
第一次拒绝:理由正当,应当准许
拒绝后
5日内另行委托
3日内另行提供法援
再次拒绝不予准许
委托
第一次拒绝应当准许
拒绝后
另行委托
自行辩护
再次拒绝可以准许,但只能自行辩护
第二个辩护人的准备时间是15日以内
部分被告拒绝,可全案中止审理,也可另案处理
法援和委托冲突,被告人确定
刑事代理
根据产生方式不同,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
根据委托主体不同分为
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
检察院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有钱委托诉代
自诉案件自诉人代理
法院自受理3日内
附民原、被告人代理
检察院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有钱委托诉代
法院自受理3日内
财产没收程序代理
主体:犯嫌、被告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
精神病强制医疗代理
主体:被申请人、被告人
申诉代理
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诉
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都有权申请回避、要求复议、当庭提问当事人、会见各自的委托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申诉、控告
期间、送达
期间
期日
公安司法机关与诉参共同进行刑诉活动的特定时间,立法对期日没有规定,一般由公检法确定
期日不规定终止时间
计算
办案期限
自期间开始的下一时/日计算
半个月=15日
月:自本月至次月同日,次月没有同日的,到次月最后一日
节假日顺延
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间
服刑期限
(某年)某月某日至次年同月前一日,同日不存在的,至(次年)同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
半个月=15日
节假日不顺延
交邮时间
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路途
材料传递期间扣除
身份不明的犯嫌,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期
重新计算
另有重罪:自发现之日起重算
补充侦查移送后,检法重新计算
二审发回重审
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耽误与恢复
针对诉讼参与人
恢复的申请条件
当事人提出申请
耽误是因为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
申请应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
经法院裁定批准
送达
主体:公检法
对象: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单位
种类
直接送达
本人不在可由成年家属或单位负责人员接收
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
邀请见证人,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视为已经送达
拍照、录像
委托送达:交所在地公安送达
邮寄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对特殊收件人,如军人、服刑犯、强制教育的人
送达回证:必须有
附带民事诉讼
当事人
原告
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个人和集体(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法代和近亲属有权提起
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公诉人可以提起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公诉人提起
被告
被共监继
刑事被告人及未被追究刑责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被告监护人
死刑、死亡共犯的遗产继承人
注意:如果是犯嫌、被告死亡,则刑诉裁定终止审理,附民一同终止
被告人的亲属、朋友资源代赔的,可以准许
同案犯在逃的不应一并列为附民被告,到案后再提
审理
由刑事法庭审理
原告(被害人、检察院)可提起上诉
公诉赔偿款打入地方政府部门的公益账户
启动
理由
只赔偿物质损失
精神损失一般不予受理,只是一般情况,也有特殊受理的
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间接的不赔,如可期待利益
赔偿财务被毁坏的损失,非法占有、处置的直接追缴或折价退赔,不用提起附民
国工行使职权构成犯罪造成损失的,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不用提附民
时间
立案后及时提起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应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财产保全
查扣冻与案件相关的财产
方式
依职权:法院
依申请:原告、检察院
形式
诉中
提起附民后
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
诉前
提起附民前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应当提供担保
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
法院受理刑事案件15日内未提起附民的,解除保全措施
程序
可以刑民并审,也可以先刑后民
法院可以告知,放弃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不来
原告无正当理由按撤诉处理
共监继不来可以缺席,下落不明可另诉
权利放弃:尊重原告对诉权的处分,原告可选择告诉的对象
调解
赔偿数额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在附民和另诉赔偿范围内
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调解书
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做笔录
只赔一次
无罪、撤诉后的附民处理
无罪,且调解不成的
一并做出附民判决
也可告知原告另诉
撤诉,且调解不成的
告知另诉
二审提附民
先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诉
同时适用民诉法和刑诉法
财物损失情况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附民不收诉讼费
强制措施
概述
特点
主体特定性:主体只能是公检法
对象唯一性:对象只能是犯嫌、被告
人身性: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预防性:不是惩戒性措施,是为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法定性
临时性:有期限,到期应当解除或变更,可申请解除或变更
可变性:强制措施之间可变,也可从有到无(解除)
比例性
必要性:适用应当谦抑、谨慎
强制性措施
包含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技术侦查等
公民的扭送
不属于强制措施
对象:现行犯和在逃犯
公检法对公民扭送来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
限制自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剥夺自由:拘留、逮捕
拘传
概念:到案接受讯问,强制措施中最轻的
与传唤的区别
传唤只是通知,没有强制性
可以口头传唤
对象包括所有当事人
适用机关:公检法、国安、军队保卫部门
适用程序
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需要逮捕拘留的,传唤、拘传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必须出示书面证明文件,公检《拘传证》,法《拘传票》
两次拘传间隔不得少于12小时
执行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机关
公检法都能决定和执行
取保候审
适用情形
公检法直接决定
犯嫌、被告及其法代、近亲属、委托的律师申请
适用对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附加刑
可能判处有期以上刑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有期病孕无危险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期限届满未办结
机关
公检法决定,公执行
程序
保证人
1-2名
适用条件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未成年人或75周岁以上
未成年人优先适用
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况
保证人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
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保证人义务
监督、报告
保证人处罚
罚款1千-2万,公安决定
构成犯罪的要判刑
保证金
交退去银行公安专门账户
1千以上,未成年人500以上
继续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数额不变,不用重新收
违反规定需要逮捕的,公安可以先行拘留
义务
应当遵守
离变传扰灭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和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酌情遵守
禁止(令)交证件
公检法责令遵守一项或多项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将护照、驾照交执行机关保持
期限及计算
不超过12个月
同一审判程序中,不超过12个月
同一阶段累计算,不同阶段重新算
监视居住
主要是逮捕和取保的替代性措施
可以监居
疾病
怀孕、哺乳
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
特殊情况(帮助侦办案件)
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本该逮捕,但病孕唯特届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没钱又没人
机关
公检法决定,公执行
程序
地点
应当在犯嫌、被告的住所
指定居所
无固定住处
涉及国和恐,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国和恐,碍侦查,经批准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判断执行地点
1.是否有家:没有的随便
2.是否涉及国恐
3.是否在侦查阶段,碍侦查的才能指定居所,国恐在起诉审判阶段只能在家执行
4.是否经上级公安批准
通知:除无法告知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检察院监督
违反义务可逮捕也可先行拘留
义务
不能离开监居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交证件,要交身份证
其他与取保候审一样(传扰灭)
期限
不超过6个月
监居1日可折抵管制1日
监居2日可折抵拘役、有期1日
必须是指定居所的监居
拘留
特点
公安执行
紧急情况下适用
临时剥夺人事自由
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可以先行拘留
实指边,自毁身,留多结
预备犯罪、实行犯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有人指认犯罪
在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3以上)、结伙作案(2人以上)重大嫌疑的
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拘留
人没了,证据没了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
机关
公安、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决定拘留,法院不可以决定刑事拘留,可以决定司法拘留
执行机关:公
程序
异地执行应通知本地,本地应配合
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24小时内,同时进行
送看
讯问
只要启动了刑诉程序即可讯问
通知
除无法通知
除国和恐,碍侦查
期限
公安
一般3,可延长1-4
流多结可至30
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的7日内,作出决定
3+7,7+7,30+7
检察院
自侦案:14日(侦查7,捕诉7),可延长1-3日
监委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检察院10日,可延长1-4日
逮捕
机关
决定:检法
批准:检
执行:公
条件
应当逮捕
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这事,是这人,查证属实
刑罚条件
徒刑以上+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捕还干)/曾故意犯罪/身份不明
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
可以逮捕
徒刑以下+违反取保候审、监居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可以不捕
认罪认罚+罪刑较轻+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
审查批准逮捕
检批公
检察院应当讯问
逮面重认盲精未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犯嫌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犯嫌认罪认罚的
犯嫌系未成年人
犯嫌是盲聋哑或精神病人
可以询问诉参
律师
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提成要求的,应当听取
期限
已拘留的,7日内决定
未拘留的,15日内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不批捕
应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公执行,需要补侦的,制作补侦提纲送公
公安先放入再复议,复议不成可向上一级检提请复核
不另行侦查,不得提议取保候审(要么批要么不批,别说别的)
检发现漏人可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提请批捕,公不执行,检可直接决定并送公执行
审查决定逮捕
检自侦
已拘留:7+7+1~3
未拘留:捕诉部门15日内决定,重大复杂案件20日内
逮捕由检察长决定
发现漏人,捕诉建议侦查部门,不被采纳报请检察长决定
决定逮捕
公安漏人
检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人,决定逮捕,公安执行
法审批阶段,决定逮捕,公安执行
执行程序
1.接到逮捕决定书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回执送检 3.逮捕,并必须出示逮捕证
24小时内
送看
立即执行,不能拖延(拘留可以在24小时内完成)
询问
通知
无法通知的除外
应当立即释放或变更措施
免处罚、非监禁、超期限
一审判决无罪、不负刑责或免予刑罚
一审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羁押时间已到一审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
机关总结
拘传:公检法都可决定、执行
取保、监居:公检法都能决定,公执行
刑拘:公检决定,公安执行
逮捕:检法决定,公执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象:犯嫌、被告被逮捕后
启动方式
依职权
依申请
犯嫌、被告及其法代、近亲属或辩护人
需举证
依建议
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情况建议
负责部门
检察院捕诉部门负责
对公安和法院是建议,对检察院可直接释放或变更
审查内容
听取各方意见
羁押理由的证明材料
调查犯嫌、被告的身体状况
审查形式:公开和不公开,涉及三秘不公开
应当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变更
清白(没证据证明系犯嫌、被告所为)
轻微(可能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罚或判决无罪的)
超期(羁押气象即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取监(符合取保和监居条件)
可以建议:除了应当都是可以
证据与证明
必考
证据(名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客观材料)
概念和属性
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材料,而非案件事实本身
除8种法定证据形式外,其他如警犬辨认、测谎结论、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可采性: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基本属性
三者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客观性
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
合法性
主体合法
方式合法
形式合法
必须是8种证据之一
程序合法
种类与分类
种类(法定)
物证
以物质属性、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
以内容、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一般发生在案件前中后,不发生在办理中
依据取证时的证据状态认定证据属性(种类)
存折是书证
证人证言
案外人陈述
载体多样
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证人保护
应当保护
国恐黑毒
保护对象:证人、鉴证人、被害人及他们的近亲属
责任主体:公检法
保护方式
不公开个人信息
不暴露外貌声音
禁止特定人接触
保护人身和住宅
请求保护:其他案件公检法不主动保护,可请求保护
证人补助
谁通知谁补助
证人的工作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证人工资
被害人陈述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犯嫌、被告供述和辩解
翻供:是否采信主要看有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诉讼过程中向公检法进行的陈诉才是,告知他人,他人向办案机关陈述的是证人证言,写日记是书证
鉴定意见
有特定的书面形式
对专门性问题提成的专业判断意见
只解决案件中的科学技术问题,不解决法律问题
受利害关系影响较小
必须经公检法指派或聘请
专家辅助人
公检法聘请
协助勘验、检查的,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对专门事实发表意见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属于8种法定证据
诉讼参与人聘请
发表意见可以作为书证
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的,因为不是直接针对案情,故不得作为证据,仅供法庭参考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不是物证材料本身,而是保全这些证据的方法
同一现场多次勘验的,后面的是第一次的补充笔录
多处现场应分别制作笔录
勘验笔录应有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检查笔录:对当事人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辨认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重演或实验后作的客观记载
与鉴定意见的区别
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意见由鉴定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
笔录是客观记载,鉴定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
笔录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解决专门性问题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应发生在案件前中后并与案件事实相关
符合条件的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
原始存储介质应随案移送,但灭失或不易取得可以不用
区分种类
区分供述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主要看证明的目的和内容
一个证据可以同时是物证和书证
1.取证时的证据状态
2.对该证据的复制、打印、拍照、录制等传来形式均不影响证据的原始属性。如被害人陈述的录音依然是被害人陈述而不是电子数据
3.一项证据可以是多种类:走私的隐晦书刊,既可以是物证(证明走私的物品),也可以是书证(证明淫秽)
分类
学理的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材料
提取的指纹是原始数据,物证的照片是传来数据,技术手段提取的视频音频属于传来证据
只有传来数据不能定罪
来源不明不能做证据
只有不能取得或取得困难,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能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或系犯嫌、被告所为的,以及量刑证据是有罪证据
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证明犯嫌、被告未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无罪证据
两者可以互相转化
需要其他证据才能确定其分类
公检法人员应全面收集两种证据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嫌被告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有争议,一般认为是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般认为属于实物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一般是 案件中的一个片段,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
直接证据能够反应案件全貌:人+事,能定性
单凭间接证据定罪的情况
查证属实
证据之间互相印证
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结论具有唯一性
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原则和规则
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判断和内心确信
我国一定程度上认可
直接言词原则
规则
规则分为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和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证据能力:一项证据材料作为证据的资格,也叫证据资格
证明力:一项具有证明能力或证据资格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
关联性规则(证明力)
证据被采纳的首要条件
不具有关联性的材料
品格证据:品格与是否实施犯罪没有关联性
类似行为
特定的诉讼行为:例如先做有罪答辩,后又撤回等
特定的事实行为:事后补救不代表事是这人做的
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传闻证据规则
又叫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仅针对证人证言
非亲身经历以及未出庭作证
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作证或补强
最佳证据规则
针对书证
非原始材料不能提供充足理由说明的,不具有可采性
意见证据规则
针对证人证言
只能客观陈述自己的感知,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补强证据规则(证明力)
先看有没有两个证据
再看是不是一个补另一个
最后看是不是同一来源或派生关系
被补强的一般是言词证据,补强的都可以
自白任意规则
任何供述都应当是自愿的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表明我国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什么
犯嫌、被告供述
暴力(变相肉刑)+痛苦
选项里不必说痛苦,根据一般认知是痛苦的即可
威胁+痛苦
选项里必须有“痛苦”
必须是威胁合法权益
诱骗不算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
重复性供述一并排除
除非换人或换阶段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暴力
威胁
非法拘禁
物证、书证
违反程序+影响公正+不能补正
例外:能够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物证、书证尽可能不排除
辩解及其他证据
违反程序也可能排除,但不是基于排非规则
怎么排
审判阶段
当事人、辩护人、诉代申请启动
法院依职权启动
初步举证义务:时间地点人物方式内容至少提供1个
应在庭审前提出,庭审时才找到证据的除外
庭前会议
法院可以召开
检察院可以出示证据或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检察院撤回证据的,没有新理由不得在庭审时再出示
当事人等撤回申请的,没有新理由不得再提申请
有疑问应在庭审时调查,庭前会议只是调查情况听取意见
庭审中调查
庭审中提出应说明理由
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疑问的应调查,没有疑问的驳回申请
调查时间
当庭调查
为防止庭审过分延迟,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
确认和不能排除非法可能性的都排除
应当庭做出决定
二审也有权利依法排非
收集、审查、运用
一般规则
行政证据转刑事证据:实物证据可以直接转,言词证据需要重新收集,但鉴定意见除外
监察证据转刑事证据:都可以直接转
瑕疵排除
严重失误排除
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来源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没有个别(询问),没让核对,(聋哑人、外地人)没给翻译
被告人供述:没让核对、没给翻译、没有大人(在场)
鉴定意见:非常严格,一错就死
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最宽松,只有不合法且不能补救的才排除
辨认笔录
昏暗见个猪
不是在调查、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的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没有个别进行
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对象中的,或者辨认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
明显暗示或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其他不能确认真实性的
问的人没签名,轻微瑕疵;被问的人没签名,排除;被问的人拒绝签名,笔录上有说明的除外
视听资料:一改就死,存疑也死
电子数据:一改就死
轻微瑕疵能解释或补正的,可用
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但有其他证据的,采信庭审证言
证明
动词,运用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的过程
证明主体
公诉机关、诉讼参与人
证明主体肯定是刑事诉讼主体中有诉讼请求的人
证明对象
实体法事实
定罪相关的事实
量刑相关的事实
程序法事实
免证事实
简单常识
无异议程序
反复验证
已生效判决
法律法规的内容及适用等
自然规律、定律
证据向外证明案发发生了什么叫证明对象;向内证明本身性状叫证据事实
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检察院和自诉人
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
承担败诉或其他不利后果
公诉案件
持有型犯罪由被告、辩护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只提供证据不用说服
公诉人承担,侦查、审判人员不承担
自诉案件
谁主张谁举证+否认者不举证
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确实、充分的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认定无罪或轻罪的证明标准可以略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