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行为能力:限人:8-18岁(包含8岁),半疯(纯获利,与智 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效力待定(法律代理人同 意,追认) 注:8生日当天不满8岁。
编辑于2022-05-16 16:18:21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概述和基本原则
概念
原则
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公平原则:利益合理均衡
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不违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节约资源、环境保护
自然人(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平等、不可转让、民事权利不相同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完人:①18周岁以上(包括18岁)②16-18岁,自己挣钱自己花
限人:8-18岁(包含8岁),半疯(纯获利,与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效力待定(法律代理人同意,追认) 注:8生日当天不满8岁
无人:不满8周岁,全疯。所有行为均由法定代理人执行,无人的行为均无效(由法定其他人代理) 注:法定代理人要从最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出发
宣告失踪和死亡
宣告失踪
经利害关系人到法院申请
法定期间2年
公告期:三个月
效力:财产代管
经申请撤销失踪公告
死亡
法定期间:普通4年、意外2年、意外经证明0年
申请:有死亡、有宣告、符合死亡条件、宣告死亡
公告期:(4、2年)一年;(0年)三个月
死亡日期确定: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撤销
财产:返还
善意申请人:补偿
恶意申请人:赔偿
人身
配偶: 配偶未再婚的自行恢复 配偶再婚or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不能自行恢复
子女:子女被去他人收养,收养有效
法定监护
未成年的法定监护
当然监护人:父母
父母死亡or离婚:
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兄、姐(完人) 第三顺序:愿意担任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居民/村民委员会、民政部)
成年的法定监护人
第一顺序:配偶 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 第四顺序:愿意担任经过有关部门同意
注:未成年or成年如果没有监护人,由民政部或具备监护职责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法人(主体)
概念:组织(两人以上)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生同灭
分类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基金会、社区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生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不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待定
限人实施超越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
法律后果
催告权(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追认权(未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可撤销
重大误解:自知道or应当知道撤销事之日起90日内
欺诈:1年内
显失公平:1年内
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内
注:撤销之后自始无效
无效
无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虚假意思表示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行为人没有本人授权(无权代理)
行为人有相应的权利外观
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法律后果
权利义务由本人承受
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
诉讼时效 (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普通
一般诉讼
期间:3年
起算: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诉讼
期间:20年
起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特殊
分期:自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人和限人对法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性侵害,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不适用情形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其他请求
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
概述
直接支配、排他性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处分是核心)
变动
固定财产:登记
不固定财产:交付
分类
一般动产: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注:所有的不动产必须登记才有效是错误的
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善意对抗第三人
取得
原始取得:不依赖于原始权利人的意志 (如:先占、添附、生产、没收、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
善意取得: 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受让人不知情
拾得遗失物: 返还,一年内无人认领则归国家
继受取得:依赖于权利人的意志 (如:买卖合同、赠与、互易、遗嘱继承、接受遗赠)
用益物权
依法占有、使用、收益
分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
注:耕地期满后再延30年,其他依法相应延长
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满后自动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居住权
设立:以书面or遗嘱形式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生效
内容:占有和使用,不得转让、继承,不得出租
消亡:届满or死亡
担保物权
人保
物保
抵押权(东西在自己手里)
设立:书面形式,不动产登记、动产合同生效时
处分:“一物多押” 1.登记按先后顺序、未登记按债权比 2.可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应通知
不可抵押情形
集体土地使用权
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or有争议的财产
被封查、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他法律规定情形
抵押不破租赁
质权(把东西交出去了)
留置权:有约定按约定,未达成约定应当给60天以上期限
钱保
债权
合同 口头、书面、推定(共享单车、停车场)
合同订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要约与承诺是必经程序
撤回:要约生效前 撤销:要约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人承诺之前
不得撤销:承诺期限or明示不可撤销,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合同内容
格式条款
无效情形
合同消除
解除条件
不可抗力
明确表示、行为表明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
风险成单
一般
交付前卖家承担
交付后买家成担
特殊 (受买人承担)
第一,标的物置于约定or法定地点时起
第二,运输在途(除另有规定外),合同成立
第三,交付第一承运人
第四,守领延迟
赠与合同
瑕疵担保义务
撤销:权利转移之前可随时撤销,经公证or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不可任意撤销
租合同
保证合同
形式
书面合同
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
保证人的条件
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保管合同
成立: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准合同
不当得利
子主题
无因管理
概念:自愿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没有义务
有为他人没留意的意思(可附带为自己谋利益)
为他人管理事务(特定的人:追债的对象)
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公益类违背也可主张)
人身权
人格权
生命权(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身体权(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
健康权(身心健康)
姓名权和名称权(法人)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权重合按隐私权处理)
身份权
配偶权、亲权、亲属权(不得抛弃和转让)
婚姻
效力
无效婚姻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可撤销婚姻
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隐瞒的(应当知道或知道一年内提出)
夫妻财产制度
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
身体受损得到的赔偿or补偿(专款专用)
遗嘱or赠与明确规定只归一方的
专用生活用品
共同债务
共债共偿
认定
共同意思表示
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家庭需要不算)
继承
法定继承
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效力
第一顺位排斥第二顺位、同一顺位地位平等,遗产应当均分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遗嘱继承
转继承可发生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
无人限人以及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
侵权
构成要件
危害行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故意
过失
公平责任(分担损害问题而非侵权问题),可以给与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责任、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责任、高空抛物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陷入无意识状态侵权责任
减轻或免责事由
过失相抵
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过错,第三人承担
自甘风险
自助行为(合理措施)
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见义勇为
特殊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
监护人责任、职务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责任(侵权人承担)、产品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or行人之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主体,饲养人or管理人承担)
过错推定原则 (先认定有错、再让其自证清白)
教育机构的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以及其他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错的情形
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违法安全保障义务
知识产权
著作权(独创性)
基于作品而产生(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 作品完全时开始自动保护
归属
一般归作者,合作作品合作者共同享有
委托作品: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职务作品:归公司所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美术、摄影等作品: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展览全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视听作品:归制作者享有,其他相应的有署名的全
保护期限
署名权、修改全&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自作者死后50年,合作作品自最后死亡的作者第50年的12月31号
专利权(实用性)
申请
先申请原则
单一性原则,即一项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期限
发明专利权(20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10年)
外观设计专利权(15年)
注: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新药上市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应专利权人申请,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总有效专利期限不超过14年
商标权
欺骗性、误导性、公益性不得申请商标权
商标
商标:有效期10年,可续期
商标申请与审查
申请
先申请原则
审查
先申请在先,使用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