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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总则编思维导图,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等。
编辑于2022-05-17 21:08:19总则编
民法是什么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正面理解
主体上:主体具有平等性
内容
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人格权和身份权
反面理解
不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
不调整“不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意义”
好意施惠
民法关系三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精神利益
权利
虚拟财产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公平原则
可以选择情势变更
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原则
合法原则
绿色原则
私权神圣原则
自然人
对象: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无权利能力
胎儿
例外,民法典第16条
死者
例外 民法典994和185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相应范围内实施有效
超出范围
纯受利益有效
单方行为无效
超出能力范围待定
无行为能力人
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兄姐
遗嘱监护
指定监护:其它亲属、朋友
组织担任监护人
委托监护人
无、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特殊规则
监护人的职责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4个)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因何撤销?哪些人与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申请?
被撤销后,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等费用不免除
父母悔改可恢复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申请人、条件
效力
指定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权
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代管人充当诉讼当事人
婚姻
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
情形
3种情形
效力
四种情形: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撤销效力
婚姻、抚养、财产、赔偿损失
权利能力自始恢复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的基本原理
本质: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大陆法系分类
公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营利社团法人(如公司)
公益社团法人(如学会)
财团法人(均是公益法人,如基金会)
中国分类
营利法人
公司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法人
股份公司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对外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执行董事
代表行为
代理人
法人组织的一生
设立、成立、变更与终止
三类登记的效力
设立行为+设立登记=法人成立
生效要件
清算行为+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生效要件
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生效+变更登记>第三人
对抗要件
设立行为责任承担
以“设立中法人”名义
设立成功
法人承受
或者改设立人承担
以某设立人名义
设立失败
该设立人承担
尔后再向其它人设立追偿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单纯违反经营范围的,不能仅凭此认定合同无效
三类法人的各自具体规则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分配规则
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概念
事件
不是当事人行为
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行为)
合同、单方允诺等债权行为
抛弃、物权契约等处分(物权行为)
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
收养行为
遗嘱行为
决议行为
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
部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债法上的行为
先占/添附/拾得/发现/建造等物权法上的行为
创作、发明行为等知识产权法上的行为
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区别
是否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行为效力分类
是否受表意人的行为能力的影响
法律后果的依据
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
实质区别:有无法律约束
两个重要分类
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法律后果不同
对标的物特定与否的要求不同
对行为人有无处分权的要求不同
意思表示
表示行为
明示
口头
书面
肢体语言
默示
推定行为
沉默
内心意思
目的意思(完整的意思)
当事人
标的物(以合同为例)
数量
效果意思(意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基本类型
有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如要约等
无相对人:如设立遗嘱,抛弃等,完成主义(生效)
相对人特定与否
对特定相对人:对特定人的要约等
对不特定相对人:如悬赏广告等,发出主义(生效)
有特定相对人的,对话与否
对话的:了解主义(生效)
非对话的:如邮寄的商业信函要约,到达主义(生效)
意思表示的发出、到达与撤回
发出
到达
撤回
可撤销的三种情形
意思表示的瑕疵
不真实
虚假行为(伪装)
隐藏行为
以此合法行为掩盖彼合法行为
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行为(都无效)
不自由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意思表示的解释
一般解释规则(按照适用顺序)
文义解释
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交易习惯解释
诚信解释
不同文本解释
特殊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效力体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两个概念
成立(事实判断)
生效(价值判断)
实质要件(3个)
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形式要件
模式
成立,并生效
成立即生效如婚姻行为
先成立、后生效
需要批准才生效的行为
附生效条件的行为
附始期的行为
成立,不生效
行为无效
效力待定的行为
可撤销的行为,被撤销后
无效行为,自始无效
行为不能生效
需批准的行为,未被批准的
附条件的,条件未成就的
附期限的,期限未到来的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殊类型(5种)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特征
法定类型
无行为能力人从事的行为
虚假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恶意串通的行为
内容违法的(狭义)行为等
法律和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法定的类型
欺诈
欺诈和重大误解
双方欺诈和第三人欺诈(无区别)
胁迫
对方胁迫vs第三人胁迫(无区别)
行为类型
目的合法,手段违法
目的违法,手段合法
皆非法
重大误解
只有重大误解撤销权为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
显失公平
一方出于劣势
行使及其除斥期间
撤销权人
撤销权的消灭
除斥期间
欺诈、胁迫、显示公平
重大误解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法定类型
行为能力欠缺
代理权欠缺
效力最终确认的途径
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5点)
四种效力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区别与联系
成立之时
最终的处理结果
概念辨析
无效的合同
合同无效
合同不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溯及效力
返还财产:返还原物品
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代理
代理的基本概念
非人身性质的双方法律行为
代理与委托合同的关系
人数不同
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委托范围更广
联系
一般而言,先存在委托合同,后来又单方授权
代理权
权利来源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行使原则
有限代理
忠实义务
善管义务
亲自代理
滥用
自己代理
不排除公道处事
双方代理
不排除公道处事
代理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种类
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本代理与复代理
代理人责任的例外
选任责任
指示责任
广义的无权代理
分类
未经授权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的行为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三个角度
行为人
被代理人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体系
民事权利的学理分类
支配权
特点
客体是特定的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义务人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
具有排他效力
确权之诉
请求权
特点
客体是行为
具有相对性
承担是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具有非公示性
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关系
基于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而发生
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基于基础权利有受伤害之虞而发生
三大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停止侵害
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消除危险
占有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抗辩权
特征
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私权
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分类
永久性抗辩权
延期性抗辩权【4个分类】
形成权
基本理论
单方意思表示
形式规则
行使方式
生效
适用除斥期间
其他规则【三种】
两类撤销权
公力:诉讼撤销
私力救济:通知撤销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法典的基本规定
民事责任的基本学历分类
民事责任最重要的法定分类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按份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之处
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
债权人只能请求一次赔偿
区别
产生目的不同
存在目的不同
诉讼方式不同
不可能成为共同被告
最终责任人不同
连带责任
要么当事人有约定
要么法律直接规定
诉讼时效与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得基本特征
法律性质
强制性规范
适用范围的法定性
支配权×(无期间或适用存续期间)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抗辩权×
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
普通动产的√
不动产、登记动产的×
排除妨害×
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
占有请求权
返还占有×(适用失权期间)
排除妨害×
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
债权请求权
其它
存款本金及利息债权×
国债等债券本金及利息债权×
投资而生的缴付出资债权×
赡养抚养抚养债权×
人格侵害的非财产责任侵权×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得效力
抗辩权发生说
不丧失起诉权
一经抗辩,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不得主动释明与援用
二审相关问题
自然权利继续存在
自愿放弃时效利益
诉讼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七届满后: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长短
起算
知道或应当知道请求谁
特殊:189、190、191条
中止
债权人本人发生了不幸
中断
请求、起诉、承认
除斥期间
失权期间
或有期间
存续期间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