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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思维导图,本图主要包括刑法基础论、目的论、基本原则、犯罪论、刑罚论等内容,比较详细。
编辑于2022-05-17 21:46:21刑法总论
刑法论
刑法的功能
保护法益
保障人权
冲突时优先保障人权
刑法的解释
立法论研究
批判法律、修改法律 服务对象是立法者
解释论研究(解释法律、实务人士)
解释技巧(排斥关系)
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类推解释(是否在词义射程内、是否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反义解释
解释理由(并存关系)
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当然解释
目的解释
刑法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作用是保障人权)
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民主机关的立法)
自由主义(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基本内容
成文的罪刑法定原则
事前的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事后法)
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
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明确、适当、保持谦益性 注意刑法和其它法律的使用顺序)
罪行相适应原则
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人身危险性:(刑罚个别性理念)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境内犯罪
属地管辖(只要是在中国领土内犯罪,就归中国管、旗国主义)
行为地、结果地都能管,但不包括单纯过境地
境外犯罪
属人管辖 中国公民 三年以下不追究 军人国工必追究
保护管辖 我国或我国公民 重罪 双重犯罪
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针对未决案件、未决犯)
普遍管辖 国际犯罪
行为时无司解、审判时有司解 按照司解;行为和审判时都有按照上述原则
犯罪论
定罪标准
(客观)违法阶层
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主观)责任阶层
故意的还是过失的
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定罪顺序:客观主义立场
先客观后主观
两阶层体系的应用
犯罪概念的阶层化
两个体系的比较
四要件缺点1:无法妥当处理共同犯罪
缺点2:相加思维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大前提
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记述的构成要件(客观判断)
规范的构成要件(价值评价)
成文和不成文
积极和消极
客观和主观
小前提
正确推导
避免颠倒大小前提
反复推导构成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处罚(针对一个行为)
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
只针对实行犯
不真正身份犯
注意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注意是否从事公务)
单位
是否需要有法人资格?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但是私人企业需要有
子公司
分公司
揭开单位的面纱
成立时主要目的是犯罪
或成立时的主要活动是犯罪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单位内部成员犯罪?
主观条件:体现个人意志
客观条件:为个人非法谋利
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
追究直接责任人
处罚规则
原则双罚
例外单罚
单位没了
行为
危害行为
特征:有体性(思想无罪)、有意性(要有意识)、有害性
判断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无罪的理由不同
被害人自陷危险
先找危险的执行者、实行者是谁
有没有认识能力
有没有控制、避免消除的能力
行为分类
作为
不作为
真正不作为犯
设立作为义务而不履行(5个)
不真正不作为犯
作为和不作为的判断
作为:第一是积极地制造危险 第二是通常达到了致命的程度
持有型犯罪都是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形式的四分说
实质的二分说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排除犯罪事由
犯罪行为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法律规范产生
基于职业
特定领域
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不履行(不为)
结果避免可能性
等价性(程度)
对判断是轻罪还是重罪有影响
结果
分类
危险犯与实害犯
行为犯与结果犯
结果加重犯
法定性(差不多8个)
基本犯罪一般是故意,加重结果是过失,但是有4个例外
一个行为
想象竞合犯是原生态做法,结果加重犯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产物
因果关系
“因”的辨认
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
做题原则: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
因果关系
基本原理
事实判断(自然科学的角度考察)➕价值评价(死亡结果算在谁的头上更加公平合理)
价值评判:客观归责理念:三项条件
关于行为的要求:对法益制造危险
没有制造危险
没有制造法律上不允许的危险
关于过程: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故意的作为犯
重叠的因果关系
双重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和过失犯
结果避免可能性
关于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的要求
现实的结果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
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交警查车灯案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把过程放大)
危险的现实化理论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与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
异常
先前行为作用大
介入因素的作用大
二者作用一样大
二因一果
介入因素的种类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看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
被害人的自身行为
第三人的行为
无法查明的案件
一个人实施的行为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行为人是两个人
构成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不构成共同犯罪
存在疑时有利于被告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
起因条件
不法性(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
客观性:只要是客观上的不法侵害即可
现实性
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假想防卫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的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
要求既行为停止,危险性也要停止
意思条件
偶然防卫
标准:在制止主客观侵害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
观点展示
防卫认识不要说
防卫认识必要说
事实层面和价值评价
相互斗殴
斗殴无防卫,斗殴有承诺
辨认:看谁先动手、看地点
对象条件
共同犯罪
看是否具有攻击性
限度条件
必要性标准(第一标准)
从当事情景和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出发
相当性标准(第二标准)
特殊正当防卫
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分类
单纯的危险
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特殊
特定职责
假想避险
时间条件
正在发生
意思条件
偶然避险
标准:避免危险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
观点展示
避险认识不要说
避险认识必要说
事实层面和价值评价
“不得已”条件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限度条件
能不能保护一个人的生命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
例外:注定被牺牲就可以
被害人承诺
承诺的范围
注意例外
承诺的能力
承诺的时间
承诺的意思表示
被人骗
欺骗别人动机无误,事实认识错误,承诺有效
欺骗别人事实无误,动机认识错误,承诺有效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故意的理论分类
概括的故意
认识到结果确定的发生,但具体范围不确定,危害结果数量也不确定
择一的故意
两个结果确定会发生一个,但不确定会发生哪一个
罪过形式的区分
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会发生加希望
希望(赞成票)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会发生加放任
放任(弃权票)
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认识到可能发生,本应避免
不想发生(反对票)
疏忽大意的过失
没有预见到,但应当预见到
不想发生(反对票)
意外事件
没有预见到,且无法预见到
不想发生
不可抗力
预见到,但无法避免
不想发生
事实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过失(或意外事件)
打击错误
观点展示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和偶然防卫的结合:猪队友帮倒忙
故意(包括间接故意)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犯罪既遂
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间接故意的类型)
类型:隔离犯罪、教唆犯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结果的推迟发生
事前故意
观点展示
二因一果
故意杀人既遂
后因一果
数罪并罚
结果的提前发生
前行为是否着手(着手的判断:现实、紧迫、直接)
已经着手
故意犯罪既遂
尚未着手
想象竞合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找出涉及的两个罪名,若都构成,则想象竞合
考查角度:包容评价思维
主要看保护的法益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
0到12岁(生日的第二天才满一周岁)
相对责任年龄
12到14岁【221】
14到16岁【8种犯罪行为】
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
减轻责任年龄
12到18 或者75周岁以上
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有责任年龄
抑郁症
相对有责任能力
完全无责任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人
特殊人群
可以减免处罚
又聋又哑
盲人
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
完全责任能力
病理性醉酒
不负刑事责任能力
吸毒的人
完全责任能力
行为和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例外:原因自由行为
法律认识错误
区分
法律认识错误vs事实认识错误
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区分
两种认识的审查顺序
法律后果
事实认识错误
不构成犯罪
法律认识错误(不知法者不免责)
自然犯
法定犯
期待可能性
妨害司法类的犯罪
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预备行为和生活行为
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危险的程度之分
隔离犯
邮寄物在路上是否有危险
未遂犯与不能犯
危险的有无之分
犯罪中止
自动性
中止与未遂的区别
能继续而放弃中止
不能继续而放弃未遂
有认识错误的时候就看主观
欺骗产生的认识错误
特定对象不存在
中止行为
有效行为
发生了危害结果
中止有效性的例外
四个模型牢记
犯罪中止的处罚
犯罪既遂
既遂的认定
实害结果
是实害结果,不是危险状态
时间阶段
因果关系
行为对象的转移
财产
人身
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终局形态
排斥关系
既遂排斥中止
既遂排斥未遂
中止排斥未遂
未遂排斥中止
共同犯罪
实质: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正犯
数量上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违法)阶层
参与行为
参与意识
主观责任阶层
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责任能力不作要求
故意、过失不作要求
方式上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客观(违法)阶层
引起+支配
支配:强制手段(3种)
支配:欺骗手段
支配:法定身份
主观(责任)阶层
必须是故意
正犯和共犯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
违法的连带性和相对性
特别:犯罪人和被害人是一个人
共犯
教唆犯
客观(违法)阶层
引起正犯制造违法行为,成立
引起正犯制造违法结果。既遂
实行过限问题
主观阶层
故意引起
正犯
责任年龄
要看是否有支配力
责任能力
正犯的责任能力无影响
帮助犯
客观(违法)阶层(6个模型)
促进正犯制造违法行为,成立
促进正犯制造违法成果,既遂
主观(责任)阶层
故意促进
正犯
不做要求
中立的帮助行为
主观上明知对方在犯罪
客观上需要起到实质紧迫的作用
特殊形式
承继的共犯(参与时间)
中途参与(事前无共谋,中途参与)
责任划分(只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
事后帮不构成共犯
片面的共犯(参与意识)
片面帮助
肯定说√
片面教唆
肯定说√
片面实行
肯定说
否定说
结合问题
共犯与身份
真正身份犯
不真正身份犯
共犯与不作为
看需要作为人的人是谁
共犯与实行过限
标准: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共犯与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
教唆犯或帮助犯+正犯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共犯与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共犯关系的脱离
教唆犯:打消犯意
帮助犯: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共同正犯: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罪数
原理
为了保障人权,不得重复评价
为了保护法益,不得遗漏评价
一个行为
继续犯
既遂参与可成立共犯
法条竞合
具有触犯必然性
想象竞合
不具有触犯必然性
罪名关系
A与-A 对立关系
A与A+B 包容关系
A与B 中立关系
加重犯
各有各的犯罪形态 不能认为成立加重犯,基本犯就既遂
犯罪形态不一致时,是想象竞合关系
多个行为
结合犯
具有法定性,原生态是数罪并罚【4个】
连续犯
吸收犯
重罪吸收轻罪,条件是不遗漏评价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若侵害新的法益应该数字并罚
牵连犯
手段与目的要具有通常性
刑罚论
刑罚的体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三类
附加刑
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非刑罚处罚措施
职业禁止
违法所得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
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累犯
一般累犯【65条】
特殊累犯
国恐黑
刑度无要求
年龄:多数说18岁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投案方式
时间
如实供述
主观标准(主流观点)
特殊自首【准自首】
数罪自首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
犯罪线索不法
协助抓捕犯罪人
数罪并罚
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并科原则
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缓刑
对象条件
缓刑的法律后果
不减不累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假释
假释的条件
假释的实质条件
假释的法律后果
有减有累
刑罚的消灭与追溯时效
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溯时效的计算
起算日期:犯罪成立之日
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社会一般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