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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5-18 18:59:13民事权利
支配权《民法典》114、123、109、110、112条
11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23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110条:自然 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112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对世权/绝对权
包括
物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
特点
客体是特定的
物权--物、权利、网络虚拟财产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身权--身份利益、人格利益
权利主体对客体具有支配性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义务主体不特定--对世权、绝对权
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主体
义务人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
具有排他效力
常是确权之诉的对象
请求权
对人权/相对权
特征
客体是行为
具有相对性
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
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不具有排他性
义务人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多数是积极的义务
具有非公示性--无需第三人知晓
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是给付之诉的对象
请求权发生的原因
基于约定或法定的义务
如:履行合同请求权
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
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赔偿请求权
基于基础权利有受侵害的危险而发生
特权、占有受到侵害危险--排队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三大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民法典》235、236条
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36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返还原物
请求权人是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
义务人是无权占有人
包括善意/恶意占有
不得对有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
以基础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
以原物尚存为前提;否则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普通动产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登记动产与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停止侵害
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占有保护请求权(《民法典》462条)
462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返还原物请求权特征
权利主体是占有人
针对侵占人提出
以基础权益(占有利益)受侵害为前提
以原物尚存为前提;否则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适用除斥期间
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
请求停止侵害
排队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民法典》118、237、238条
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37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238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合同履行请求权
请求履约
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
偿还必要的费用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违约请求权
继续履行合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抗辩权
特征
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决定
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分类
永久性抗辩权《民法典》192条1款
192条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
延期性抗辩权《民法典》687条2款、525~528条
687条2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525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52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527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28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大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形成权
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
常见形成权
撤销权
诉讼撤销
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撤销
可撤销的婚姻,受胁迫方、受欺诈方撤销
可撤销的组织决议,组织成员撤销
通知撤销
效力待定的合,善意相对人的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法定撤销
解除权
抵销权
追认权
否认权
选择权
行使方式
单方明示行为--口头/书面通知
默示
推定形式
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沉默形式
1124条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生效
到达即生效
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
相对人有权提出异议--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提出
适用除斥期间
其他规则
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
一经行使不得撤销
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民事权利体系
财产权
物权
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占有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居住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债权
单方允诺之债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其他
股权
继承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及邻接权
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等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权)
其他人格利益
声音
个人信息等
身份权
配偶权
亲子权
亲属权
民事权利的学理分类
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内容
绝对权与相对权--效力范围
既得权与期待权--构成要件实现与否
主权利与从权利--权利是否独立存在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权利专属性
原权利与救济权--权利的产生根源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