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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事业单位考试法律法理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法的一般原理、法治理念、法的运行、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等。
编辑于2022-05-20 11:45:11法理学
法的一般原理
法的概念
拓展
法的三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的三价值:自由、正义、秩序(以自由为核心)
法是行为规范的总和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法都具有)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的形式:道德、法律、风俗、宗教等
法与道德的关系: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
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社会关系),不调整思想
法的规范性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手段):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你我他)、教育(大多数)、强制(一小撮)
社会作用(目的)
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
法律最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应,包括普遍约束力对象普遍和效力重复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成文法)或认可(不成文法)的
拓展
大陆法系:成文法、法典
英美法系:不成文法、判例法
我国是一个独立的法系,叫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且已经形成
我国的《民法》是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最主要的区别是在于有无立法程序
第一部成文法《乌尔纳姆法典》
第一部较完整的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最主要特征)
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而非唯一力量
法的分类
根据发的创制与表现形式
成文法(制定法)
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
根据法的效力、内容与指定程序
根本法(宪法)
普通法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法
特别法(效力高于一般法)
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
实体法
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根据法的创建和适用主体
国内法
国际法
法律关系
概念: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
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分类
平向法律关系
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
纵向法律关系
一方当事人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行政法律关系为典型
主体和客体
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客体:物(物权)、行为(债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身利益(人身权)
拓展:债权
债权产生的原因
合同
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只有自己有过错才赔偿
特殊侵权行为:只要造成损失就要赔偿
不当得利
受损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构成要件
一方得利
他方受损
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获得及受损均无法律依据
无因管理
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和服务
主观上有为他人无因管理的意思表示
客观上实际为他人进行了管理
对他人有利
有特定的受益人
后果
管理人:尽到适当的管理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有责任
受益人:支付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
债消灭的原因
清偿
提存
抵消
免除
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可以)、义务(应当)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力来源于权利
权力服务与权利
权利制约权力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和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法定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和义务
因果关系
第一性权利与义务(主权利)
第二性权利与义务(从权利)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最主要的条件
法律规范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不以意志为转移(人不能控制的)
社会事件(相对事件:战争、革命、罢工)
自然事件(绝对事件:生老病死、自然灾害)
法律行为
有意识的活动(人能够控制的)
拓展: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后果
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产生法律后果
事实行为:以法律依据产生后果
主体
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不要求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
事实行为:不需要
事实行为主要有: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创作、修葺建筑、发现埋葬物
作为
不作为
如改革、登记结婚、犯罪行为
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直接的前提条件;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法的渊源
我国行政区域规划
我国的行政区划:中央和地方
地方政权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市级:市、自治州
县级:县、自治县、区、市
乡级:乡、民族乡、镇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基层政权
城市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县级的区、市)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
农村
乡级(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经济特区不属于行政区域,属于特殊政策区域
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划采用的是三级划分法
权力流动
全国人大及常委(立法权)
省级:人大及常委
市级:人大及常委
县级:人大及常委
乡级:人大
国务院(行政权)
国务院的下属部委
地方政府(同级人大及常委设立同级政府)
法院和检察院(司法权)
监察委(监察权)
根据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分类
宪法
最高法
有权制宪的是:人民
制宪机构:第一次全国人大
修宪权:全国人大
有权解释宪法的是:全国人大常委
有权监督宪法的是:全国人大及常委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基本法: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部分补充或修改
非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
省级和市级的地方性人大及常委制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和市级的人民政府制定
国际条约
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
法的非正式渊源
(参考依据)习惯、判例、政策
法律位阶(法的效力大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
影响法的效力层级
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制定时间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同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划分依据
依据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调整的方法不同,将法律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构成
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部门构成
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系
法律体系是现行有效的国内法体系
法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一经公布施行,在全国发生效力
包括领土、领水及领海、领空,本国驻外使馆、在域外的本国船舶、航空器
地方政权机关制定法在所辖地区生效
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
通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有的法规定了生效时间
失效
新法取代就法
有的法完成自身规定的任务后失效
宣布废止
规定失效时间
溯及力
含义
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合该项法律,适合就具有溯及力,不适合没有溯及力
要求
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
国际上一般采用法不溯及既往,我国一般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心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心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对人的效力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适用中的法律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有的适用外国法,有的适用中国法(属人主义原则)
对外国公民的效力
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除外权(属地主义原则)
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双重犯罪原则(保护主义原则)
我国适用折衷主义原则: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法治理念
法治的概念
与人治相对,是以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
法治的特征
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
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法治的基本精神(控权保民)
良法之治
法律至上
权利本位:人民利益是最高的法律
拓展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必要保证)
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
要做到依法治国,首先要做到依宪治国
依宪行政
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环节
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要依宪行政
法的运行
立法
立法与立法体制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医院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
立法程序
提出法案
审议法案
表决和通过法案
普通法案:全国人大或常委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过半数≠1/2以上
宪法修改: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
公布法律
未经公布不生效
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宪法修正案由全人主席团公布
法律解释草案由全常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全常发布公告公布
执法=法的执行
执法的概念
执法地位
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活动
行政执法基本内容
执法主体:行政机关和取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执法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和等级性
执法性质:具体行政行为
执法目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执法的特征
主动性
广泛性
具体性
单方性
强制性
执法的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
司法=法律适用=司法适用
司法机关
监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
审判机关(行使法律审判权)
特征
中立性
权威性
被动性
独立性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
基本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的原则
相对平等
司法平等,立法不平等
专门机关工作和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冤、假、错案)必纠原则
法律监督
主体
国家机关
政治或社会组织
公民
对象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也包括运用公共权力、具有政治优势地位的政治或社会组织
内容
监督对象行为和结果的合法性
依据
宪法和法律
分类
监督主体不同
国家监督(有权监督)
概念
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的监督
特点
法定性、严格程序性、直接效力性
种类
权力机关的监督(主导地位)
行政机关的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
审计监察
司法机关的监督
最高监督:全国人大
专门监督机构:检察院
社会监督(无权监督)
概念
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
特点
广泛性、标志性、启动性
主体
社会组织、社会舆论、人民群众、党、民主党派
监督内容不同
合法性监督
合理性监督
监督主体与对象所处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
纵向监督
横向监督
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
监督所处阶段不同
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
法律解释
性质:立法活动的继续
种类
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法定解释)
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解释,具有法定约束力
分类
立法解释(最高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概要
自己制定自己解释
解释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
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这关部门对不属于审批和监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概要
行政机关解释
解释如何具体应用
司法解释
最高司法机关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检察联合解释
最高院和最高检的解释如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概要
最高法、最高检解释
冲突找全常
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任意解释/学理解释)
学者、法官、司法官员的解释,不具有法定约束力
拓展
守法
主体:一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
守法是法的实现的最基本的形式
法律实效
法律被人们实际实施的状态和程度
法律实现
法律实施
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叫法律实施,法律实施过程中部分转化为现实叫法律实效,全部转化为现实叫法律实现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
特点
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是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可能性)
通常有两种,补偿和制裁
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和后果的逻辑关系
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
产生的原因
违法行为
广义: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
狭义:一般违法(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
违反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
法律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或叫严格责任
功能
惩罚功能
救济功能
预防功能
分类
刑事责任
含义: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特点
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责任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
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通常是一种个人责任,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
民事责任
含义: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民法规定所承担的一种责任
特征
具有国家强制性
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民事义务
以财产性责任为主,以非财产性责任为辅
是一种补偿性责任
是相对性的责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责任
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行政责任
含义:违反行政法或行政法规定而英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情况
行政责任实现过错推定方法
由于行政违法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性
违宪责任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立法违宪)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活动与宪法规定相抵触(行为违宪)
法律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公正原则(包括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
效益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除(免责)
时效免责
拓展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至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止情形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
行政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刑事诉讼时效
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经过5年
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经过10年
最高刑为不满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不诉及和协议免责
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协商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自首:交代自己,包括交代出同案犯
立功:揭发他人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在财产责任中
补救免责
注意:免责≠无责任,不应把“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精神失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负责任的条件当作免责的条件
法律制裁
含义:特定国家机关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是法律责任的被动实现形式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
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种类
刑事制裁
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民事制裁
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行政制裁
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违宪制裁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改变或撤销同宪法抵触的法律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
违宪制裁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
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的区别
制裁目的不同
刑事制裁旨在预防犯罪
民事制裁旨在补救被害人的损失
程序不同
刑事制裁一般由检察机关以及国家名义提起诉讼
民事制裁一般要由被侵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方式上不同
刑事制裁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重要内容
民事制裁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进行补偿
行政制裁种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