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考研法硕民法杨烁第9章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中平等原则在物权领域的具体化。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编辑于2022-05-23 14:26:19第9章民
9物权概述
物权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权利主体【主体】依法【程序】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客体】并享受其利益的【内容】排他性权利【性质】,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特征/vs债权
1.权利的性质上∶支配权vs请求权 2.权利的效力范围上∶ 绝对权vs相对权 3. 权利的客体上∶ 有体物和权利vs行为。 4.权利的效力上∶ 优先力、追及力、排他性vs平等性。 (1)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2)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 (3)物权的排他效力则意味着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如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5.权利的发生上∶法定主义vs任意主义。 6.权利的保护方法上∶ 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vs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总结∶物权优先于债权】 【详见表】
1.权利的性质上∶
支配权vs请求权。
2.权利的效力范围上∶
绝对权vs相对权。
3.权利的客体上∶
有体物&权利vs行为。
(1)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有体物,还有可能是权利,如权利质权的客体是权利。
(2)债权的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4.权利的效力上∶
优先力、追及力、排他性vs平等性。
(1)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是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如不动产一物数卖。
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土地上之租赁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优先于租赁权。
物权化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经预告登记之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买卖不破除租赁"规则∶租赁物的买受人不得以其所有权对抗承租人的债权。
二是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eg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eg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3)物权的排他效力则意味着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如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5.权利的发生上∶
设定采取法定主义vs(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任意主义。
6.权利的保护方法上∶
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物权法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中平等原则在物权领域的具体化。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基本内容包括∶ (1)法律地位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各民事主体参与物权法律关系时平等适用《民法典》所确立的物权规则。 (3)保护的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受《民法典》物权编的平等保护。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又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内容包括∶ (1)物权的客体限于在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独立的一物,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2)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该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①多人对同一物共享一项物权,即共有关系。 ②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等。 3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 116 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即类型强制; 2)物权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即内容强制。 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是∶ (1)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即使当事人有约定也不发生物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2)当事人的约定部分违反内容强制的规定,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物权仍得以设立,仅违反规定的内容无效。 (3)违反该原则的行为无效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物权的公示分为物权存在的公示及物权变动的公示。 ①物权存在的公示。"占有"是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登记"记载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 ②物权变动的公示。"交付" 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2)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①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②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中平等原则在物权领域的具体化。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基本内容包括∶
(1)法律地位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各民事主体参与物权法律关系时平等适用《民法典》所确立的物权规则。
(3)保护的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受《民法典》物权编的平等保护。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又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内容包括∶
(1)物权的客体限于在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独立的一物,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2)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该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①多人对同一物共享一项物权,即共有关系。
②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等。
物权法定原则
狭义法
《民法典》第 116 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即类型强制;eg无典权
2.物权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即内容强制。
3.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是∶
(1)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即使当事人有约定也不发生物权设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典权。
(2)当事人的约定部分违反内容强制的规定,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物权仍得以设立,仅违反规定的内容无效。例∶ 如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设立。
(3)违反该原则的行为无效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eg这个典权无效,但双方之间的债还在
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
【使人知】
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物权的公示分为物权存在的公示及物权变动的公示。
①物权存在的公示
为物权的静态公示。 "占有"是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登记"记载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
②物权变动的公示
为物权的动态公示。"交付" 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2)公信
【使人信】
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①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②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5物权的保护
概念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程序】保障物权人【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范围】对其财产【客体】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内容】的制度【性质】。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
具体
确认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民法典》第 234条)
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因物权【客体】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原因】,利害关系人【主体】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内容】。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物权请求权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典》第 235 条) (1)请求权人是物权人。该物权人应为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如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争议)等;不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如抵押权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2)被请求人是现在的无权占有人。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民法典》第 236 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1)请求权人是物权人; (2)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之行使;妨害人包括∶ ①行为妨害人∶实施妨害之人; ②状态妨害人∶ 对行为妨害有法律上控制能力的人。 (3)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超出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4)提出请求时,妨害正在持续中。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236】 (1)请求权人是物权人; (2)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 (3)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4)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四)恢复原状(《民法典》第 237条)【2020 年修改】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民法典》第 236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1.【人】请求权人是物权人;
需要是具有占有权能吗??----粗鄙认为不要,因为这个侵害不涉及占有的问题——瞅着考试分析的意思是得占有
2.【人+方式】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之行使;
妨害人包括∶
(1)行为妨害人∶ 实施妨害之人;eg出租人承租人找来的装修人
(2)状态妨害人∶对行为妨害有法律上控制能力的人。eg找来的装修人的出租人承租人
4.【时间】提出请求时,妨害正在持续中。
3.【限度】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超出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民法典》第 236 条)
1.【人】请求权人是物权人;
3. 【人】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4.【时间】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2.【起因】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法典》第235 条)
《民法典》第 235 条规定∶"无权占有【原因】不动产或者动产【客体】的,权利人【主体】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客体】【内容】。"
1.构成要件
【人】(1)请求权人是物权人。
该物权人应为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如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争议)等; 不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如抵押权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人+方式】(2)被请求人是现在的无权占有人。
2.法律效力
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四)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 237 条)【《民法典》修改】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一般认为,修理、重作、更换适用于动产。对于不动产,可以其他方式恢复原状,以恢复物的原有状态。如对被污染的土地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予以修复。
损害赔偿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 238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
物权变动
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通常可以将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是指其取得物权和丧失物权;就物权内容而言,是指物权的内容发生变化。
类型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补:宣示登记与设权登记 宣示登记 《民法典》第 229条、230条、231条规定的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后,根据《民法典》第 232条 办理的登记,是宣示登记,登记本身不发生物权变动,只是为宣示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 设权登记 《民法典》第 208 条②、209条的登记是设权登记,登记效果是发生物权变动。
1生效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通说认为《民法典》第 229 条所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行使形成诉权而产生的形成判决、裁决等,不包括行使债权请求权所产生的给付判决以及确认判决。 (一)形成判决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形成权的作用在于按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能够直接引起权利变动,无须履行行为,即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形成诉权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不存在执行问题。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形成判决; (1)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 (2)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 (3)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 (4)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 (5)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等。(二)给付判决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请求权需要依赖相对人完成一定的行为方能实现,给付之诉需要执行。法院的生效给付判决,须权利人持生效文书办理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才能发生物权变动。 (三)确认判决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确认判决是确认物权归属,是对有争议的事实的确认,溯及事实发生之时真正的物权人己经有了相关物权,而非确认判决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
概念
(《民法典》第 229 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行政行为】
通说认为《民法典》第 229 条所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行使形成诉权而产生的形成判决、裁决等,不包括行使债权请求权所产生的给付判决以及确认判决。
类型
(一)形成判决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1.理由
形成权的作用在于按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能够直接引起权利变动,无须履行行为,即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形成诉权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不存在执行问题。eg在判决生效那一刻,马上物权变动,房子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乙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2.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形成判决
(1)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
(2)共有物分割案件所形成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
(3)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
(4)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
(5)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等。
(二)给付判决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请求权需要依赖相对人完成一定的行为方能实现,给付之诉需要执行。法院的生效给付判决,须权利人持生效文书办理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才能发生物权变动。
(三)确认判决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确认判决是确认物权归属,是对有争议的事实的确认,溯及事实发生之时真正的物权人已经有了相关物权,而非确认判决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从一开始,无物权变动】
2(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 230 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 230 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被继承人死亡的一瞬间】"
3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 231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231条)
宣示登记
《民法典》第 229条、230 条、231条规定的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后,根据《民法典》第 232条办理的登记,是宣示登记,登记本身不发生物权变动,只是为宣示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
设权登记
《民法典》第 208 条、第 209 条的登记是设权登记,登记的效果是发生物权变动。
补:
《民法典》第 232 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 208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交付。"
《民法典》第 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2 款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4取得孳息
6先占(所有权一章介绍)
5添附(所有权一章介绍)
7善意取得(所有权一章介绍)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模式
概念
物权变动的模式仅针对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关。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折中主义三种。
物权变动的模式仅针对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关。
类型
债权意思主义/法
(1)债权意思主义是指仅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其他要件即足以产生物权变动的立法例。 (2)特点是不区分债权发生的意思表示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1)债权意思主义是指仅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负担行为】而无需其他要件即足以产生物权变动的立法例。
(2)特点是不区分债权发生的意思表示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物权形式主义/德
(1)物权形式主义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除了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①债权合同外,还必须有②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③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方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立法例。 (2)特点 ①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②认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与无因性。
(1)物权形式主义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除了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①债权合同【负担行为】外,还必须有②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处分行为】③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公示】方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立法例。
(2)特点
①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②且认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与无因性。
折中主义
(1)折中主义的做法介于债权意思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之间,规定物权的变动除①债权合意外,还需要②登记或交付。 (2)特点 ①不承认物权行为; ②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债权行为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
(1)折中主义的做法介于债权意思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之间,规定物权的变动除①债权合意【负担行为】外,还需要②登记或交付【公示】。
(2)特点
①不承认物权行为;
②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债权行为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有因】。
区分原则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215 条)债权行为的效力与物权变动效果的区分原则的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债权行为)是否生效,应依照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2.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3.因欠缺公示手段(登记或交付)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4.登记或交付,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未登记或未交付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而债权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 215 条)债权行为的效力与物权变动效果的区分原则的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债权行为)是否生效,应依照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2.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3.因欠缺公示手段(登记或交付)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4.登记或交付,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未登记或未交付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而债权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有因行为】
类型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债权形式主义(登记生效主义)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须符合下列要件∶ (1)须有处分权; (2)须债权行为有效; (3)须登记。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物权变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而不是权属证书发放或者收回之日。主要包括∶ 1. 建设用地使用权2.房屋所有权3.不动产抵押权4.居住权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须符合下列要件∶
(1)须有处分权;
(2)须债权行为有效;
(3)须登记。
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物权变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而不是权属证书发放或者收回之日。主要包括∶
2.房屋所有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4.居住权
3.不动产抵押权
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此类不动产物权变动,须符合下列要件∶ (1)须有处分权; (2)须债权行为有效。即使不登记,物权仍然变动,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主要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时,未登记亦可产生对抗效力;转让、互换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 3.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
此类不动产物权变动,须符合下列要件∶
(1)须有处分权;
(2)须债权行为有效。
即使不登记,物权仍然变动,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主要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时,未登记亦可产生对抗效力;转让、互换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
3.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
不动产登记
类型
更正登记
概念
(1)申请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2)理由∶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1)申请人∶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2)理由∶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法律效果
(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消除错误登记; (3)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消除错误登记;
(3)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异议登记
概念
(1)前提∶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3)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须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
(1)前提∶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
(3)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须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确认之诉】
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
法律效果
(1)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1)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概念
(1)前提∶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2)目的∶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3)双方约定∶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1)前提∶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eg抵押合同;
(2)目的∶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3)双方约定∶
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法律效果
(1)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处分的理解∶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 (2)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①债权消灭∶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 ②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的九十日内未申请本登记。
1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处分的理解 ∶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转移不动产所有权 ,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
2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
债权消灭 ∶ 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的 九十日内 未申请本登记。
抵押预告登记
抵押权设立
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保护银行的利益】
抵押权不设立
经审查存在1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2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3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抵押权不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有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的所以就不是什么主义)、海域使用权、留置权、质权??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1.一般规则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交付作为物权设立和转让的生效要件。须符合下列要件方能发生物权变动; (1)须有处分权; (2)须债权行为有效; (3)须完成交付。交付须符合两个要件∶ 一是移转占有,二是有交付的合意。 2.例外规则 (1)特殊动产(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时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 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抵押合同生效时物权变动,无须交付,登记是对抗要件。
1.须有处分权;
2须债权行为有效;
3须完成交付。交付须符合两个要件∶
一是移转占有,
二是有交付的合意。
交付的方式
现实交付
当事人以物权变动的意思,直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即将出让物置于受让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当事人【主体】以物权变动的意思【意思表示】,直接移转标的物【客体】的占有【内容/方式】,即将出让物置于受让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物权转让交付或设立法律行为生效时,交付即完成。 (2)物权变动时间点∶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物权转让或设立法律行为生效时
转让前,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的物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即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亦适用这一规则。
eg先偷后买---在买卖合同生效那刻
指示交付
(1)指示交付∶(精确而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之让与)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2)物权变动时间点∶ 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转让人与受让人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转让人与受让人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eg. 3.1签,3.3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变动】,3.5通知,4.1还
占有改定
(1)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即视为交付,而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2)物权变动时间点; 在占有改定中,受让人取得物权的时点为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约定生效时。
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即视为交付,而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1交付,3.3借用合同【变动】,3.10实际给
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