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考研法硕民法杨烁第18-20章人身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主体】依法【程序】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目的/条件】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性质】。
编辑于2022-05-23 14:33:39人身权
18人格权
概念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主体】依法【程序】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目的/条件】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性质】。
特征
自然权利
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
法定权利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的种类和内容须经法律认可。
eg隐私权本来是没有的,后来觉得还是挺重要的,就规定了
平等性
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
客体为人格利益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利益。
人身专属性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但是,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声音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类型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概念
具体人格权主要分为人身的人格权及精神的人格权。人身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具体人格权主要分为人身的人格权及精神的人格权。人身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分类
3人身的人格权
生命权
【自然人】
【自然人】
不可许可使用。
概念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侵害生命权的判断;因过错不法致人死亡,侵害生命权。
《民法典》第 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因过错不法致人死亡,侵害生命权。
注:只看结果不看过程
故意 杀人罪未遂---未侵犯民法上的生命权
安乐死-----侵犯生命权
身体权
【自然人】
【自然人】
不可许可使用。
概念
《民法典》第 1003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民法典》第 1003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3侵权类型
(1)因过错不法破坏他人身体的完整性; (2)因过错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 (3)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民法典》第 1011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 1011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新增】
(1)因过错不法破坏他人身体的完整性;
(2)因过错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
(3)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注:原来没有身体权,非法搜身就是侵犯人格尊严
捐献器官组织
【详见表】
2.【《民法典》新增】
生前捐献
主体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2)自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形式
书面或遗嘱
死后捐献
条件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
共同决定
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形式
书面形式
禁止买卖器官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该买卖行为无效。
健康权
【自然人】
【自然人】
不可许可使用。
概念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 1004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3侵权类型
(1)侵害生理健康或心理健康。因过错不法破坏他人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或侵害心理健康。 (2)性骚扰。 ①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2020 年新增】 (3)医学研究不得侵害健康权。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2020 年新增】
(1)侵害生理健康或心理健康。
心理健康eg看到老公被撞到脑浆迸发,半年没缓过来
(2)性骚扰。
①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民法典》新增】
(3)医学研究不得侵害健康权。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民法典》新增】
临床试验
【详见表】
【《民法典》新增】
目的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一批准双同意
①主管部门批准。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②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及受试者(或受试者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风险告知
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
试验费用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eg
eg剪头发【只侵犯身体权1,无侵犯健康权】
eg故意传播病毒【只侵犯健康权1,不侵犯身体权】
eg砍手臂【侵犯身体权1+健康权1】
7/8精神的人格权
姓名权
【自然人】 可许可他人
【自然人】
可许可他人
概念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不管是决定姓名还是变更姓名,均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姓氏选取规则; 自然人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2020 年新增】 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②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③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1.姓名决定权,即决定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 1015条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几代都可以】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2.姓名使用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
3侵权类型
1.侵害名称权、姓名权的类型 《民法典》第 1014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1)干涉。包括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决定,强迫他人改变其姓名或名称;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使用,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名称。 (2)盗用。不经他人同意,也无法律许可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即构成盗用行为。 (3)假冒。所谓假冒他人姓名或名称,是指冒名顶替,冒充他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利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姓名或名称参与民事活动,以牟取私利。
【此处完全同名称权】
《民法典》第 1014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1)干涉。包括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决定,强迫他人改变其姓名或名称;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使用,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名称。
eg继父强迫跟他姓
(2)盗用。不经他人同意,也无法律许可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即构成盗用行为。
eg机构说杨烁在他那上课
(3)假冒。所谓假冒他人姓名或名称,是指冒名顶替,冒充他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利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姓名或名称参与民事活动,以牟取私利。
eg甲说他是杨烁
民法典无受教育权
改名登记及其法律后果
【2020年新增】 (1)登记。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后果。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处完全同名称权】
【《民法典》新增】
(1)登记。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后果。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艺名、简称等的保护
【2020年新增】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此处完全同名称权】
【《民法典》新增】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名称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
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
概念
名称权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名称权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主体】依法【程序】享有的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内容】如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性质】。
3侵权类型
1.侵害名称权、姓名权的类型 《民法典》第 1014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1)干涉。包括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决定,强迫他人改变其姓名或名称;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使用,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名称。 (2)盗用。不经他人同意,也无法律许可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即构成盗用行为。 (3)假冒。所谓假冒他人姓名或名称,是指冒名顶替,冒充他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利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姓名或名称参与民事活动,以牟取私利。
【此处完全同姓名权】
《民法典》第 1014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1)干涉。包括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决定,强迫他人改变其姓名或名称;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使用,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名称。
eg继父强迫跟他姓
(2)盗用。不经他人同意,也无法律许可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即构成盗用行为。
eg机构说杨烁在他那上课
(3)假冒。所谓假冒他人姓名或名称,是指冒名顶替,冒充他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利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姓名或名称参与民事活动,以牟取私利。
eg甲说他是杨烁
民法典无受教育权
改名登记及其法律后果
【2020年新增】 (1)登记。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后果。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处完全同姓名权】
【《民法典》新增】
(1)登记。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后果。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艺名、简称等的保护
【2020年新增】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此处完全同姓名权】
【《民法典》新增】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肖像权
【自然人】 可许可他人
【自然人】
可许可他人
概念
(1)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借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2)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3)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1)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3侵权类型
【2020 年新增】 (1)丑化、污损、深度伪造他人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2)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3)著作权人擅自使用构成侵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新增】
(1)丑化、污损、深度伪造他人肖像。
(2)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不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3)著作权人擅自使用构成侵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020 年新增】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新增】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2020年新增】 (1)肖像使用条款的解释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2)肖像许可使用期限 ①不定期合同双方具有任意解除权。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②定期合同肖像权人的解除权。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3)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定期双方任意解除权
定期肖像权人的解除权
【《民法典》新增】
(1)肖像使用条款的解释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2)肖像许可使用期限
①不定期合同双方具有任意解除权。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②定期合同肖像权人的解除权。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3)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名誉权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概念
(1)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名誉,享受名誉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1)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主体】依法【程序】享有的维护其名誉,享受名誉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内容】的权利【性质】。
侵权
构成
(1)侵权行为。 ①侮辱,是指用语言文字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贬损他人人格。 ②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尊严。 (2)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
(1)须有侮辱、诽谤行为
①侮辱,是指用语言文字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②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2)须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
常见类型
新闻报道侵权
(1)正当新闻报道不构成侵权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不正当新闻报道构成侵权 ①捏造、歪曲事实 ②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③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1)正当新闻报道不构成侵权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不正当新闻报道构成侵权
①捏造、歪曲事实
②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民法典》第 1026 条)
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2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3内容的时限性;
4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5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6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③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文学作品侵权
(1)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保护
必要措施请求权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信用评价
(1)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 (2)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3)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①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民法典》第1026条)
(1)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
(2)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3)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荣誉权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概念
(1)荣誉是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一种专门化和确定化的积极评价。 (2)荣誉权是指主体对荣誉享有的获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的权利。
(1)荣誉是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一种专门化和确定化的积极评价。
(2)荣誉权是指主体对荣誉享有的获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的权利。
4侵权类型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 (2)诋毁、贬损他人荣誉。 (3)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 (4)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
(2)诋毁、贬损他人荣誉。
(3)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
(4)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婚姻自主权
【自然人】
【自然人】
概念
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婚姻关系自主决定的权利,是非物质的自主决定权。
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婚姻关系自主决定的权利,是非物质的自主决定权。
内容
(1)"婚姻关系"的自主决定,包括对是否结婚的自主决定、结婚对象的自主决定、是否离婚的自主决定以及离婚者复婚或者与其他适格主体再婚的自主决定等,可以简单概括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自然人的婚姻自主权,不受他人干涉。 (3)就该权利而言,要求自然人达到一定年龄要求和符合行为能力要求,方能实际享有。
(1)"婚姻关系"的自主决定,包括对是否结婚的自主决定、结婚对象的自主决定、是否离婚的自主决定以及离婚者复婚或者与其他适格主体再婚的自主决定等,可以简单概括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自然人的婚姻自主权,不受他人干涉。
(3)就该权利而言,要求自然人达到一定年龄要求和符合行为能力要求,方能实际享有。
隐私权
【自然人】
【自然人】
概念
(1)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
(1)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侵权
行为
(1)刺探他人隐私。 (2)侵扰他人隐私。 (3)泄露他人隐私。 (4)公开他人隐私。
(1)刺探他人隐私。
(2)侵扰他人隐私。
(3)泄露他人隐私。
(4)公开他人隐私。
类型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侵扰私人生活安宁。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 (2)侵扰私密空间。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2 (3)侵害私密活动。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1234 (4)窥探私密部位。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1 (5)处理私密信息。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34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1)侵扰私人生活安宁。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侵扰私密空间。1进入、2拍摄、3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侵害私密活动。2拍摄、3窥视、4窃听、5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窥探私密部位。2拍摄、3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私密信息。6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
【自然人】 是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还未上升到权利
【自然人】
是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还未上升到权利
概念
(1)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2)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3)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1)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2)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内容
(1)正当处理个人信息不构成侵权 (2)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3)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的关系 ①(自然人)查阅、抄录、复制、更正个人信息。 ②(自然人)删除个人信息。 ③(信息处理者)不得泄漏、篡改、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④(信息处理者)确保信息安全。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1)正当处理①个人信息不构成侵权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1收集、2存储、3使用、4加工、5传输、6提供、7公开等。
(2)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3)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的关系。
自然人
①自然人可以请求查阅、复制、更正个人信息。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②自然人可以请求删除个人信息。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信息处理者
③信息处理者不得泄漏、篡改、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④信息处理者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保密义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3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1 (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5
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一般人格权
概念
是指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独立、平等】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主体】基于人身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前提】而享有的【内容】人格权【性质】。
【独立、平等】
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4)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1)主体的普遍性。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均平等地享有一般人格权。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都是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最根本的条件
(4)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功能
(1)产生具体人格权。 (2)解释具体人格权。 (3)补充具体人格权。
(1)产生具体人格权。
(2)解释具体人格权。
(3)补充具体人格权。
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2020 年新增】 (一)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可以许可使用。 (二)人格权的保护与诉讼时效 1.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证诉讼时效的规定. 2.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三)非财产性侵权责任的强制执行 1.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2.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四)侵害精神的人格权民事责任的确定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五)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院强制措施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七)诉讼主体 1.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新增】
(一)人格要素的使用
1.许可使用
(1)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2)姓名、名称、肖像等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3)生命、健康、身体等不可许可使用。
2.合理使用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1.胎儿的人格利益保护
《民法典》第 16 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人格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1.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四)人格权的禁令保护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五)非财产性侵权责任的强制执行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注:法官不能以法无名文规定而拒绝判案---而人格权 又是发展的,所以“一般人格权”
身份权
概念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 1001 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主体】基于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 地位和资格【条件/前提】而依法【程序】享有的民事权利【性质】。
《民法典》第1001 条规定 ∶" 对自然人因 婚姻家庭关系 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 第一编、第五编 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 本编人格权保护的 有关规定。
3特征
1.身份权属于人身权。 2.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者资格作为前提。 3.身份权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内容
1身份权属于 人身权。
2身份权必须 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者资格 作为前提。
3身份权 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内容
类型
1配偶权 合法有效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一种身份权。 2亲属权 亲属权为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亲属权是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身份权利。 亲权---监护关系 探望权--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or母
1配偶权
合法有效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一种身份权。
2亲属权
亲属权为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亲属权是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 以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身份权利。
注:
亲权
---监护关系
探望权
--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or母
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范围
【《民法典》修改】
侵害人身权益
《民法典》第 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详见表】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一般人格权
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
身份权
(1)配偶权、亲属权等。
(2)监护关系。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死者人格利益
(1)死者人格利益∶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3 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
(《民法典》第 185 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特定物
《民法典》第 1183 条第 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亲人的骨灰、冷冻胚胎等。
《民法典》第 1183 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主观】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行为+对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结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须侵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须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亲人的骨灰、冷冻胚胎等。
3.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老人视为儿子的狗算吗??--粗鄙认为算
3精神损害赔偿之排除适用
1.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 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3.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不能主张赔偿精神损害。
1法人、非法人组织 的人格权受到侵害
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3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 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受害人不能主张赔偿精神损害。
主张路径
诉讼主体
1.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并用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主张侵权责任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 996 条)
【《民法典》新增】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主张侵权责任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 996 条)
身份权
监护
19婚姻家庭
亲属制度
亲属的种类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条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性质】。根据亲属关系产生的不同原因,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亲系与亲等
亲系
1.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1)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2)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育的血亲。
2.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1)直系姻亲。以配偶为媒介,与配偶的直系血亲为直系姻亲,但二人共同生育的后代除外。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等。
(2)旁系姻亲。与配偶的旁系血亲为旁系姻亲,如妻与夫的兄弟、叔叔,夫与妻的姐妹、姑姑等。
亲等
亲等是衡量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指数和尺度,亲等越多表明亲属关系越远。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计算自己与长辈直系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时,以己身作为计算起点,己身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时为二代,再数至祖父母、外祖父母时为三代,依此类推。
计算自己与晚辈直系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时,仍以己身为一代,向下数至子女时为二代,再数至孙子女、外孙子女时为三代,依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首先找出要计算的两个旁系血亲的同源直系血亲,然后按照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出每一方与同源直系血亲之间的代数。如果两边的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代数定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代数。
结婚制度
要件
实质
(1)必备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 (2)禁止条件 ①有配偶者禁止重婚。 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必备条件实质要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③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2)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形式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民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3)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欠缺
形式
事实婚姻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同居关系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同居关系处理。
实质
无效婚姻
【《民法典》修改】
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因欠缺结婚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类型
(1)重婚; 2.1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2.2 (3)未到法定婚龄。 1.2
(《民法典》第1051条)
(3)未到法定婚龄。
0
(1)重婚∶
无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
宣告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启动宣告婚姻无效的途径∶
(1)当事人申请。
①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③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2)对受理的离婚案件,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婚姻的效力。
①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离婚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 1051 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14 条)
请求权人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 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0-未禁
0-就是还未被禁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无-当禁忌
无-就是应当禁忌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禁-当禁
禁-就是应当禁
补正
(1)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有争议);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法补正; (3)未到法定婚龄的∶ 已达法定婚龄。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 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10条)
法律后果
(1)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不得侵害他人权益。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子女抚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5)损害赔偿。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身份上的后果。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上的后果。
①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3)父母子女关系的后果。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 1052、1053 条)【《民法典》增加】
条件
(1)胁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重大疾病未告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受胁迫。
自
(2)隐瞒重大疾病。
自
撤销权人
(1)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未告知重大疾病的受欺诈一方。
(1)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隐瞒重大疾病的受欺诈一方。【欺诈只有这种可以,因为婚姻多多少少都有一点欺诈
撤销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除斥期间
(1)胁迫 ①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②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重大疾病未告知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胁迫
①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②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隐瞒重大疾病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期间性质
①该"一年"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②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最长除斥期间五年的规定。
法律后果
与无效婚姻法律后果同。
与无效婚姻法律后果同。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人身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在夫妻之间当然产生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相互忠实义务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在夫妻之间当然产生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相互忠实义务
财产
约定>法定
约定财产制
概念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协议方式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从而排除适用法定财产制的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在适用上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
形式及范围
①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民法典》第 1065条第 1 款)
①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 形式。
②男女双方 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 法定 财产制。(《民法典》第 1065 条第 1 款)
有效条件
有效条件∶
①约定的主体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
②约定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
③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④约定的形式必须合法。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注:即一般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形式
效力
①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 1065 条第2 款) 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民法典》第 1065 条第 3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定财产制
概念
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对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律规定的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和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两类。
夫妻共同财产制
法定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仍为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 1063 条第3 项规定的除外;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①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无权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 ②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有权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7)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g他婚前买了个房子,婚后出租-租金是婚前财产的孳息是他的个人财产
婚前1000w,婚后1500w----增值的算个人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eg婚前写了一部小说,婚后才拿到稿酬【共同财产】
eg结婚写,期间发表,离婚才拿到稿酬【共同财产】
eg结婚写,离婚发表,离婚获稿酬【个人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①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将来的不知道能不能拿到,所以不能分】
②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有权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期间缴纳的可以分】
(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
(1)共同共有。 (2)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②大额财产,共同决定,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3)共有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不能协商一致,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例外∶《民法典》第 1066条。【2种】
(1)共同共有。
(2)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①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对外共同,对内再按约定】
②大额财产,共同 决定,否则构成 无权处分。
(3)共有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不能协商一致,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 原则上不予 支持。例外 ∶ 《民法典》第 1066 条。 【2种】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6)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归父母所有。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另一方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有权请求对方返还。 (8)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 1063 条)
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6)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不动产。
①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②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 1087条第 1 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无权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8)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前】
(9)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1 款第 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 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婚后】
转化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亲子关系
概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亲子关系认定∶
认定
确认亲子关系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否认亲子关系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注:成年子女不可否认【都养你那么多年了,你还否认(白眼狼)】
离婚制度
登记离婚
【《民法典》修改】
概念
登记离婚,又称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条件
(1)双方当事人适格 ①当事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合法夫妻关系。 (2)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离婚合意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问题已达成协议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符合冷静期要求 ①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②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实体/实质
(1)【主体身份】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2)【主体能力】双方当事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
(4)【事项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程序/形式
(1)申请
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①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
②上述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审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 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注:登记离婚才有冷静期
诉讼离婚
概念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调解程序
1.诉讼外调解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不是必经程序
2.诉讼中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必经程序
法定理由
程序/形式
调解无效
调解无效
实体/实质
感情确已破裂 (1)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男方以其生育权遭受侵害为由,在离婚时对女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子支持; 如果双方因是否生育争执, 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就达到了法定的离婚标准。 (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判决离婚需要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夫以妻擅自中止好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限制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例外∶ (1)女方提出离婚则可以; (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如危及男方或小孩人身安全;又如女方与人通奸怀孕等;) 2.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离婚; 例外∶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1)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没兜底??】
1.对女方的保护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例外∶
(1)女方提出离婚则可以;
(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如危及男方或小孩人身安全;又如女方与人通奸怀孕等;)
2.对现役军人的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离婚;
例外∶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后果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修改】
人身
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配偶身份的丧失,忠实义务的终止,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配偶身份的丧失,忠实义务的终止,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财产
1.夫妻间扶养义务的终止。
2.夫妻相互间继承权的丧失。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离婚时,达成协议,按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惩罚规则 ①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②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 ①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例外∶ 一方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 年内起诉。 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1)离婚时,达成协议,按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①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②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③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④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③中所列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2)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
①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4.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所负的债务。 (1)日常生活负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 1064条第 1 款) (2)超出日常生活负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 1064 条第 2 款) (3)虚构倩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子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①无论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论其分得多少夫妻共同财产,均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③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④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⑤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夫妻共同债务确定规则
①日常生活负债。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 1064 条第1款)
②超出日常生活负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干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先推定为个人债务,举证责任为债权人】(《民法典》第 1064 条第 2 款)
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
①无论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论其分得多少夫妻共同财产,均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③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
④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连带责任】。
②eg可以约定一方全财产,一方全债务;但不得对抗债权人【还是得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抚养权归属
(1)不满两周岁,归母亲抚养。 (2)已满两周岁,有利子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不满两周岁,归母亲抚养。
(2)已满两周岁,有利子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费
(1)另一方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①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②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①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②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④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祖父母啥的没有探望权】
①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②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④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注:监护: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是当然监护人
离婚时的救济
经济补偿请求权
适用条件
(1)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 (2)必须于离婚之时提出请求。
(1)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
(2)必须于离婚之时提出请求。
法律后果
(1)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2)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2)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济帮助请求权
适用条件
(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2)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 (3)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
(2)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
(3)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法律后果
(1)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2)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2)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条件
(1)须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身份。 (2)须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法定的过错行为包括∶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3)须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而离婚。 (4)须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 (5)须请求权人无过错。被请求人是有过错配偶,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方有过错,均丧失赔偿请求权。
(1)【前提/身份】须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身份。
(2)【行为/过错】须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
法定的过错行为包括∶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有一腿≠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3)【因果+结果】须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而离婚。
(4)【结果+结果】须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
(5)【无过错】须请求权人无过错。被请求人是有过错配偶,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方有过错,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范围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收养制度
概念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是指自然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
成立
形式条件
1.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4. 公证。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1.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不是必经程序】
3.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不是必经程序】
4.公证。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不是必经程序】
实质条件
一般收养关系
一般收养关系,是指当事人身份不具有特殊性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当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被收养人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知道有无生父母】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钱的不可】
无不父母有困难
收养人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⑤年满30周岁。 ⑥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⑦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⑧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 周岁以上。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数量】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②【能力】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无病】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无罪】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⑤【30y】年满三十周岁。
⑥【无异40y】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收养人,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送养人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儿童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a)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b)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此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 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a)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b)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总则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②儿童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④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须各方当事人达成收养合意
①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协议合意。
②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此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
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特殊收养关系/放宽条件的法定情形
特殊收养关系,指收养当事人之间是近亲属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身份具有特殊性,所以这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相对一般收养而言更为宽松。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①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②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③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 ④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即∶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送养人不要求困难,收养异性不要求相差 40 周岁;华侨即使有多位子女也可以收养。
①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
②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
③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6
④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1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①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②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③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在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 30 周岁; ④无子女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只要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即可,没有限制。当然,被收养人是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①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
②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
③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1
④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2
⑤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
⑥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4
⑦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5;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6
⑧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6
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只要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即可,没有限制。当然,被收养人是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这类收养可以不受以下两个限制∶ ①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人即使有多位子女也可以收养; 收养的人数没有限制
①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6
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6
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人即使有多位子女也可以收养
收养的人数没有限制
成立的法律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
1.养父母子女关系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近亲属关系 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也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1.养父母子女关系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2.近亲属关系
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也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
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亲属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就此消灭。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行为无效
(1)具有《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因为收养行为本身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行为违反收养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涉及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情形、解除程序和解除的法律后果问题。
法定情形
1.收养人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程序
1. 依行政程序解除
指收养当事人经协商达成终止收养关系的协议,由收养登记机关登记予以解除收养关系,也称登记解除。条件∶
(1)收养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协议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依诉讼程序解除
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就解除收养达成合意,一方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后果
1.身份上的效力
(1)拟制血亲关系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自然血亲关系恢复。
①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②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财产上的效力
(1)成年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义务【看情况】。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20继承
继承权、受遗赠权放弃和丧失
继承权放弃
时间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在处理后作出,放弃的是所有权】
方式
①应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②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①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②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③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限制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①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债务是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
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溯及力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2)丧失继承权的例外 继承人有第③、④、⑤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5 条)
(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①
①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则不算此种情形
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②
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 1125 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③
③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 1125 条第 1款第 4 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2)丧失继承权的例外
继承人有第③、④、⑤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权放弃及丧失
(1)受遗赠权放弃。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 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受遗赠权丧失。受遗赠人故意杀害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1)受遗赠权放弃。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受遗赠权丧失。
受遗赠人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丧失受遗赠权。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注】 (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第一顺位
(1)配偶; (2)子女(含∶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
(2)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样相互之间才有继承关系,此外他还能继承生父母的】);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管改不改嫁】
第二顺位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民法典》第 1128 条第1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2 款规定∶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不能是孙子女吗??】 第 3 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构成要件 ①被继承人死亡; 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 【注】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的内容 ①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②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
(1)构成要件
①须被代位继承人【爸】先于被继承人【爷】死亡。
②须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③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④须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兄弟姐妹的子女。
【注】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就不能发生代位继承,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内容
①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但是,如果无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时,代位继承人只能是兄弟姐妹的子女【有倍数的限制】。
例1∶ 张员外育有四子女张飞、张黄、张腾、张达,张飞生子张小飞。张飞交通事故先于张员外死亡。张员外死亡后其遗产如何继承?
因张飞先于张员外死亡,故由张飞的直系晚辈血亲张小飞代位继承。张员外的财产,由四位儿子继承,张飞若未死亡,可以继承四分之一的财产。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张小飞只能继承张员外财产的四分之一。
例2∶张飞、张黄、张腾、张达是兄弟姐妹关系。张飞是不婚主义者,未娶未育。张黄育有二子张小黄、张大黄。张黄因病先去世。张飞去世后其遗产如何继承?
张飞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财产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张黄、张腾、张达平均继承张飞的财产。但是,张黄先于张飞死亡,故由张黄的直系晚辈血亲张小黄、张大黄代位继承张飞的遗产。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张黄若未死亡,可以继承张飞三分之一的遗产。即使张黄的直系晚辈血亲有两人,也只能继承三分之一的遗产。
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构成要件∶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1)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
(2)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总
1
爷爷【先死】
父亲【分割前死】
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2
爷爷【后死】
父亲【先死】
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遗产分配
(1)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1特殊困难的又2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3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4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代位继承人2缺乏劳动能力又5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3'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3''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4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3''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6)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7)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二)非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但不可/是继承】。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遗嘱继承
遗嘱的适用条件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第 1123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3.须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即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第 1123 条规定 ;"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遗赠扶养协议 的效力 优于遗嘱继承。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 遗嘱合法有效。
3须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享有继承权, 即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遗嘱的形式及有效要件
6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应当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1)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 (2)应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另一名吗??】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应当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1)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
(2)应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自书遗嘱
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2)须注明年、月、日; (3)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不需要≥2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自书遗嘱———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2)须注明年、月、日;
(3)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自然人在遗书1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3并注明了年、月、日2,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
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 (1)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3)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
(1)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3)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1)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1)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防止被调包,手写可以鉴定,所以不需要】
录音录像遗嘱
指由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录像为载体形成的遗嘱。 (1)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指由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录像为载体形成的遗嘱。
(1)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
(1)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 所谓"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如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遭遇意外事故等; (2)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
所谓"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如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遭遇意外事故等;
(2)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等。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eg瞎子代书??。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遗嘱的无效、变更和撤回
无效事由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生效时,如果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6)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单方所以直接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生效时,如果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变更和撤回
(1)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对原先所立遗嘱内容作部分修改。遗嘱的撤回,是指遗嘱人废除原先所立的遗嘱,或者对原先所立遗嘱内容作全部修改。遗嘱变更和撤回有三种方式∶【不能撤销--因为死时才生效,即生效时已死,所以不可能撤销】
(1)明示方式。
遗嘱人另立新遗嘱,在新遗嘱中声明变更或者撤回原先所立的遗嘱。
(2)默示方式。
遗嘱人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推定方式。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
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包括生前和死后吗??】 【遗赠人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先有法定继承人清偿,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遗赠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特征∶ 1.遗赠具备遗嘱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2.遗赠还具有一个独有的特征,就是作为受遗赠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如果是自然人,该自然人应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并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义务的遗嘱或遗赠
1.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2.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 29 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vs遗嘱继承
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1)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没有继承权;
(2)遗嘱继承人是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1)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
(2)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并且只能是自然人。
3.对遗赠和遗嘱继承的接受、放弃的方式不同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1双方、2双务、3诺成、4有偿、5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3.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这是因为协议的扶养人在受扶养人生前即须履行扶养义务,而其权利只有在受扶养人死亡时才能实现。 4. 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最优先性。遗嘱、遗赠的执行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效力又优先于遗嘱、遗赠。
1遗赠扶养协议是1双方、2双务、3诺成、4有偿、5要式 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是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注:继承人不可,因为本来就有赡养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是 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 相结合的法律行为。这是因为协议的扶养人在受扶养人 生前即须履行扶养 义务,而其 权利只有在受扶养人死亡时才能 实现。
4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 具有最优先性 。遗嘱、遗赠的执行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效力又优先于遗嘱、遗赠。
解除
1.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哇哦哇哦你这是在双标??
遗产的处理
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新增】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
(一)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1.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5.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总:遗产管理人
无争议
有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
无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推选
继承人未推选
继承人共同担任
无继承人or继承人均放弃
民政部门or村民委员会
有争议
人民法院指定
(二)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宣告失踪--财产代管人
保管合同
遗产----遗产管理人
(三)遗产管理人的权利
遗产管理人有获得报酬权。《民法典》第 1149 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遗赠)原则。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保留必留份原则。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4)连带责任原则。
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系共同共有,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1)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g遗嘱100w:大儿子30w,朋友40w,30w无处分【15w大儿子;15w小儿子】---80w债=15+15+50x3/7+50x4/7
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 1131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总: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