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考研法硕民法杨烁第7章代理
这个跟前面的一样,只是换了购买方式,已经购买的UU不要重复购买
编辑于2022-05-23 14:36:25第7章代理
代理主要代理实施的是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是一种至少有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 162 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是代理人【主体】以被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2名义】/,在代理权内【1范围】/与第三人 (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客观(对象+行为)3】/,其法律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4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 162 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4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包含三层意思: 1.代理人须有代理权,代理权的产生或因1委托,或因2法定和3指定,没有授权属于无权代理;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 3.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表示内容,这与中介人相区别。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包含三层意思:
1代理人须有代理权, 代理权的产生或因1委托,或因2法定和3指定 ,没有授权属于 无权代理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 不得代理;
3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表示内容,这与 中介人 相区别。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前者为直接代理,后者为间接代理【自己名义】。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前者为直接代理,后者为间接代理【自己名义】。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如代签合同、代为诉讼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人算账,代人抄写等只能是一种事实行为,它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代理。 eg甲委托乙算账、扫地--都不是代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 一定 民事法律关系 如代签合同、代为诉讼等。 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如代人算账,代人抄写等只能是一种事实行为,它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代理。
eg甲委托乙算账、扫地--都不是代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于被代理人,包括设定的权利归被代理人享受,义务归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通常情况下,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因代理行为而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
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于被代理人,包括设定的权利归被代理人享受,义务归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通常情况下,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因代理行为而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
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 161 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1法律规定、2当事人约定或者3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这些行为包括: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如演出、讲课等
《民法典》第 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下列行为不得代理∶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如演出、讲课等。
eg甲让乙帮他抛弃书包-----不是代理,因为没有三方结构【即代理的不能是单方法律行为eg遗嘱】
ex
民诉刑诉代理打官司-----构成代理【虽然不一定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申请专利【虽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申请注册商标【虽然不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代理
注:
委托【对内】vs代理【对外】
4分类
按代理权的来源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委托代理一般是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由被代理人直接授权给代理人的。 职务代理,是委托代理的特殊形式。职务代理是因1劳动合同、2聘用合同或3雇佣合同之法律关系,受雇人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代理。 《民法典》第 170 条第 2 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又称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 的一种代理形式。委托代理一般是在 委托合同基础上 ,由 被代理人直接授权给代理人的。
职务代理,是委托代理的 特殊 形式。职务代理是因 1 劳动合同、2聘用合同或3雇佣合同 之法律关系,受雇人就其 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发生效力的代理。
《民法典》第 170 条第 2 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的代理,一般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某种隶属关系而产生,其确定带有强制性。
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的代理,一般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某种隶属关系而产生,其确定带有强制性。
按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
本代理
是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是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复代理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此种代理是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所以,又称为再代理或转委托。 若甲是被代理人,丙为甲的代理人,乙作为相对人。若代理人丙以自己的名义选择丁作为甲的代理人,则丁为复代理人。
概念
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此种代理是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所以,】又称为再代理或转委托。
条件
丙须有复任权
(1)丙如为法定代理人,丙始终有复任权; (2)若丙为委托代理人,丙享有复任权的情形: ①甲事先同意的; ②甲事后追认的; 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甲利益而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此所谓“紧急情况”是指代理人有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情况,使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与被代理人不能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他人代理,就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1)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始终有复任权;
(2)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享有复任权的情形∶
①被代理人事先同意的;
②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
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此所谓"紧急情况"是指代理人有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情况,使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与被代理人不能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他人代理,就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内容
复代理人/丁为甲的代理人
丁是被代理人甲的代理人,而不是丙之代理人
复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法律后果
(1)构成复代理:代理人对选任及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1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2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不构成复代理:代理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1)构成复代理∶
代理人对选任及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不构成复代理∶
代理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按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直接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该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该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间接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该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我国《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代理限于直接代理,对间接代理的承认体现在《民法典》合同编对委托合同的规定之中。
概念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该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代理限于直接代理,对间接代理的承认体现在《民法典》合同编对委托合同的规定之中。
分类
显名
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权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即此时委托人自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关系中,取代受托人的合同当事人地位。 (2)在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不发生委托人自动介入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后果。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即此时委托人自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关系中,取代受托人的合同当事人地位。
(2)在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不发生委托人自动介入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后果。
隐名
委托人的介入权
概念
委托人的介入权,是指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以便委托人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委托人的介入权,【12】是指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3前提原因】/,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4披露】,以便委托人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5补】
委托人的介入权的行使条件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3)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4)受托人在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向委托人披露了第三人; (5)不存在“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情形。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间接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隐名
(3)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4)受托人在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向委托人披露了第三人;
(5)不存在"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情形。【补】
抗辩的援引
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时,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时,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有披露义务】
第三人的选择权
形成权--单方意思使得法律关系确定,∴定了就不能再变了
概念
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第三人的选择权,【12】是指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3前提原因】,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4披露】,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第三人的选择权的行使条件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3)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4)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了委托人。第三人可以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中选择一方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不能同时选择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共同相对人,且第三人在作出选择后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间接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隐名
(3)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4)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了委托人。第三人可以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中选择一方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不能同时选择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共同相对人,且第三人在作出选择后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形成权--单方意思使得法律关系确定,∴定了就不能再变了】
抗辩的援引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有披露义务】
按代理人是一人还是数人
单独代理
代理权属于一人
代理权属于一人
共同代理
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 《民法典》第 166 条规定,如数个代理人代理同一事项的,除当事人特别约定,数个代理人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
《民法典》第 166 条规定,如数个代理人代理同一 事项的, 除当事人特别约定 ,数个代理人应当 共同行使代理权
代理权
概念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在不同代理关系中,代理权的产生有所不同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主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客观(对象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变动】的权利【性质】。在不同代理关系中,代理权的产生有所不同
产生
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权的产生
概念
《民法典》第 165 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权的授予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 165 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权的授予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基础关系vs授权行为
性质
基础关系如委托、雇佣等均是契约,属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eg律师与客户,授权委托书客户签名就可以了
基础关系如委托、雇佣等均是契约,属双方民事法律行为vs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eg律师与客户,授权委托书客户签名就可以了
效果
契约基础关系只对缔约的当事人有效,受托人与他人之行为并不当然对本人生效。 授权行为发生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得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承受该行为效果。
契约基础关系只对缔约的当事人有效,受托人与他人之行为并不当然对本人生效vs授权行为发生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得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承受该行为效果。
二者关系
授权行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为必要。
授权行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为必要。
法定代理关系中代理权的产生
在法定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在法定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行使
概念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完成代理事项的各种活动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主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范围】完成代理事项【客观】的各种活动【性质】。
3原则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前提:是有权代理
感觉都还在范围内
滥用的3情形
自己代理
效力待定
概念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如代理人将自己房屋出租于本人。
《民法典》第 168 条第1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如代理人将自己房屋出租于本人。
效力
《民法典》第 168 条第 1 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已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效力未定3
双方代理
效力待定
概念
指同时代理本人和相对人为同一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 168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效力
《民法典》第 168 条第 2 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已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效力未定4
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 164 条) 【无效--按照前面的】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 164条)
无权代理
概念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无代理权,其根本特征在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没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无代理权,其根本特征在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没有代理权。
情形3
(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1)行为人 根本没有代理权 却从事代理活动。
(2)行为人 享有代理权 ,但却 超越代理权限 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3)行为人 原本享有代理权 ,但其 代理权已经终止 ,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 171 条的规定,“被代理人”对所谓的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代理人”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效力未定2】
概念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eg甲让乙买华为手机,乙故意去买苹果手机
追认权
(1)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自始有效; ①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追认生效;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自成立时有效)。 ②视为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民法典》第 503 条)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对代理人发生效力】
【一般的形成权】
(1)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自始有效;
①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追认生效;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自成立时有效)。
②视为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民法典》第 503 条)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对代理人发生效力】
催告
(1)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2)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2)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一般的形成权】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一般的形成权】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救济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eg如果甲追认,丙能赚10w,则乙赔10万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eg如果甲追认,丙能赚10w,则乙赔10万;要么他就履行,也就是把本来被代理人该做的做了
表见代理
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行为人也是没有代理权,上述的无权代理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统称广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主体】虽没有代理权【1无权】,但第三人【对象】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2假象3有理相信】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客观(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后果】的代理。
表见代理行为人也是没有代理权,上述的无权代理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统称广义的无权代理
构成条件
1.代理人无权代理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有权利外观,可归责于被代理人】 如果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又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其被授权,那么不存在表见代理问题,即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特别注意,该“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须可归责于被代理人,否则不成立表见代理。下列情形,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以狭义无权代理处】 (1)伪造、盗窃公章、合同书、授权委托书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假冒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这是判定是否表见代理的最终标准,虽然有以上三个要件,但最终相对人若未与该无权代理人就所谓代理内容成立法律行为,那么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必须是被代理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外观】
【有权利外观,可归责于被代理人】
该"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须可归责于被代理人,否则不成立表见代理。下列情形,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以狭义无权代理处理(效力未定)】
(1)伪造、盗窃公章、合同书、授权委托书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假冒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g甲说他是乙
若以自己的名义----无权处分!!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常见情形
1.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越权属于吗??无权代理情形2】
1.因表见授权表示 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vs无权代理情形1【根本无--无表示】
2.因代理授权不明 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vs无权代理情形2【越权-内容明确】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 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vs无权代理情形3【已采取】
【越权属于吗??----越权应该是无权代理情形2】
不过“公司员工超越代表权限or经营范围”貌似都是表见代理嗷呜嗷呜嗷呜【2017非法单47】
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当然,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粗鄙认为直接就生效了。无效力待定的催告追认等问题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当然,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代理关系的终止
概念
代理关系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代理关系的终止有共同的原因,也有各自不同的原因。代理关系终止的共同原因主要有:一是本人死亡或终止,当然有也有例外;二是代理人死亡(终止)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关系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代理关系的终止有共同的原因,也有各自不同的原因。代理关系终止的共同原因主要有:一是本人死亡或终止,当然有也有例外;二是代理人死亡(终止)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类型
5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1.如果代理是有期限的,在期限到来之时,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如果委托代理的事务已经完成,代理也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代理关系自然终止。这是委托代理终止的最常见的原因
1.如果代理是 有期限 的,在期限 到来之时 ,代理关系 自然终止
2.如果 委托代理的事务已经完成 ,代理也就 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代理关系 自然终止 。这是委托代理终止的 最常见 的原因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委托代理是建立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它可以因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如果被代理人撤回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都会引起委托代理的终止 【任意解除权==∵这是基于信任才签的,∴不信任就能解除】
委托代理是建立在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相互信任 的基础上的,它可以因 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 而终止,如果 被代 理人 撤回委托 或 代 理人 辞去委托 都会引起委托代理的终止
【任意解除权==∵这是基于信任才签的,∴不信任就能解除】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其最基本的要求是代理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代理资格消灭,自然也就不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其最基本的要求是代理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代理资格消灭,自然也就不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1.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由代理人实施,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代理是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设立的,如果被代理人死亡,就会出现没有代理行为后果承受者的局面,所以代理关系会因被代理人死亡而消灭。但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1.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死亡。
但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全部】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人终止与自然人死亡一样,都是导致法律人格丧失的事实,法人终止也使代理关系终止。
法人终止与自然人死亡一样,都是导致法律人格丧失的事实,法人终止也使代理关系终止。
4法定代理的终止
除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外,法定代理还可以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设立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一旦他们长大成人或恢复辨认自己行为而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没有必要再为其指定代理人或规定代理人。 2.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底】,主要指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例:收养关系解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而撤销其监护,夫妻离婚后,彼此之的代理关系终止等。
除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外,法定代理还可以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重复?!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重复?!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指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