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春秋战国时期法制
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详细知识,介绍了立法活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国法制史西周法制详细知识,讲述了立法活动、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总结等方面的内容。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英语词性
法理
刑法总则
【华政插班生】文学常识-先秦
【华政插班生】文学常识-秦汉
文学常识:魏晋南北朝
【华政插班生】文学常识-隋唐五代
【华政插班生】文学常识-两宋
民法分论
日语高考動詞の活用
春秋战国时期法制
立法活动
社会背景
经济快速发展:铁器和牛耕的推广
周室衰微、礼崩乐坏:宗法分封制与世卿世禄制的破坏
思想争鸣
法律变革
楚国:楚文王制定“仆区之法”,惩治隐匿逃亡和窝藏盗窃;楚庄王制定“茆门之法”,规定宫廷警卫
晋国:晋文公制定“被庐之法”
立法原则
世俗化,排斥神权化
公开化
重刑化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
背景:礼崩乐坏,新兴地主阶级反对 旧贵族司法特权和垄断
公布
1.郑国的“铸刑书”和“竹刑”
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公孙侨)“铸刑书”
这是古代中国首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01年,邓析作“竹刑”
“私造刑法”
2.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赵鞅、荀寅“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争议
1.晋国叔向反对郑国子产“铸刑书”
2.鲁国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
意义
1.促进“礼崩乐坏”和奴隶制在法律制度上的瓦解
2.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革除了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和 “临事制刑”司法专横的弊端
3.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的新方式
4.促进社会发展:封建制法制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家的法制原则
“事断于法”
重刑轻罪
“刑无等级”
公开易知
李悝变法
经济:“尽地力之教”,“善平籴”
政治:废世卿世禄制,“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法律:《法经》
时间:约公元前407年(魏文侯)
内容
共六篇
《盗法》、《贼法》,关于盗贼犯罪的规定: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囚法》:囚禁、审判罪犯和实施刑罚 《捕法》:追捕罪犯 《杂法》:“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另《杂法》一篇。” 《具法》:“以《具律》具其加减”
特点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贯彻法家重刑主义的原则(肉刑、死刑)
将不同犯罪分类编纂(盗法、贼法、杂法)
以罪统刑、以总则统分则的体系,对中国古代刑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追捕、囚禁、审判和行刑诸内容独立成篇(囚法、捕法),具法置于法典的最后
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
代表春秋以来立法的最高水平,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里程碑,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商鞅变法
原因
1.战国前期秦国经济文化落后
2.国内新旧矛盾尖锐
3.外部受到魏国的强大压力
4.秦孝公锐意改革,使秦国强大
1. 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刑法: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 --经济法: 《田律》:维护乡间秩序、农事管理和田赋征收 《仓律》:仓库管理 《厩律》: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 《金布律》:财政制度
2. 鼓励农战,增强国力
《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君爵令》: 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 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宅九亩……”
3. 轻罪重罚
(1)轻罪重刑
(2)增设酷刑
(3)实行连坐
--邻伍连坐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军事连坐 如:一人逃则“刭其四人” --家庭连坐 如:“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 --职务连坐
(4)不赦不宥
承上启下,首创“律”这一法律形式,秦律成了中国法制史上的第一部律,此后律便成为中国封建朝代的主要法典。
总结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封建制生产关系的确立,新兴地主阶级逐渐登上历史舞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就是他们巩固并确立其斗争成果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