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教资科目一-综合素养-iOS1
这是一篇关于教资科目一-综合素养-iOS1的思维导图1.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的教育 2.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3.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4.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5. 素质教育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育 教师应当怎么做(基本要求): 1. 教师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 2. 教师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统一 3. 教师要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4. 教师要促进学生主动活泼生动地发展
编辑于2022-05-31 17:39:13教资科目一-综合素养
第一章 职业理念
教育观
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的教育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能区别对待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特长
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新想法,独特性
提素个性创两全
新课改下的教学观
教育从“以教育者为中心”向“以学习者为中心”转变
学生参与
教育从“教会学生知识”向“教会学生学习”转变
方法
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向“重结论更重过程”转变
教育从“教育学科”向“关注人”转变
关注学生的情绪和情感
学习过人/四个转变
学生观
学生是独立意义的人
学生具有个体独立性不以教师意思为转移
学生有自己的思想想法
尊重学生
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
学生拥有自主意识、学习需求 要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学生是学习的主人,老师起主导地位
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学生要学会承担责任:学习、自己、他人以及社会责任
责任与权利相统一
学生是独特的的人
学生是具有个性和差异性的人
学生是完整的人
老师要整体全面去看待学生
每个学生都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个性和差异性 不能用同一个标准/同一把尺来衡量不同的学生
因材施教
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老师要换位思考
学生与学生不同,学生与成人不同
学生是发展的人
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顺序性、阶段性、不平衡性、差异性和互补性
顺序性
由浅入深,由简到繁,由易到难,由少到多,由具体到抽象,循序渐进
揠苗助长、陵节而施都是违背身心发展顺序性的
阶段性
童年期学生的思维特点
较强的具体性和形象性
抽象思维能力较弱
少年期学生的思维特点
抽象思维有很大的发展
但仍需要具体的感性经验作为支持
某一时期,某一时期
不平衡性
个体身心发展不是一个匀速前进的过程
同一方面不同速,不同方面不同步
互补性
身体某一方面机能受损甚至缺失后,可以通过其他方面的超常发挥得到补偿
心理机能中也存在互补性
身心互补
个别差异性
有的人聪明早慧,有的人大器晚成
因材施教
以选择题形式考察
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可塑性
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要用发展性的眼光去看待学生
容错性,包容性
全面发展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面对全体学生
公平公正对待每个学生,不能偏爱某个学生
两独一发➕两全
教师观
教师角色的转变
教师是学生的引导者和发展的促进者
发现,探索,动手,做人
教师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校本课程,开发课程
三级课程管理体制 国家 地方 学校 国家课程。地方课程。 校本课程。 (积极参与到课堂建设中) 当出现老师自己编写讲义、教材的时候,写!!
教师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研究问题、论文、课题等
教师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挖掘
挖掘社区的教育资源 为社区提供一些教育服务
从学校到社区(几乎没考过,但是需要留意)
建促放研
教师行为的转变
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学习方法、价值观
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教学前、中、后都要反思
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你它我他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6法律法规+1纲要
教育法
总则
实施时间:1995年9月1日
“救我”(95的谐音记忆法)
地位: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母法
教育内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符合国家利益:与宗教相分离
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的均衡发展
均衡不等于平均,例,农村要比城市高钱
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汉字
注意: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通用文字和本民族语言进行双语教学
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中小学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大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含县)地方各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国务院 教育部 省政府 教育厅 市政府 教育局 县政府 教育局 乡级不设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基本制度
学制:学前、初等(小学)、中等(初高中,中专,职中)、高等(大学,研究生)
各级制度
义务教育:九年
小学+初中
幼儿园不属于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职业教育制度、继续教育制度
各类制度
教育考试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
学位制度
管理制度
督导制度、教育评估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财政拨款、捐资举办学校不得盈利
办学条件:人、钱、地、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校长任职条件:中国国籍、国内居住、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法人资格:批准或登记之日起
公办学校—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民办或教育机构—自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工商局 批准法人资格 教育局 符合教育局的办学条件
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例如校办的出版社,不能用国家拨给学校的资金来弥补亏损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
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管理人员:教育职员制度
校长、行政之类
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技术—专业技术职务 管理—教育职员制度
比如图书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
受教育者
权利
按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学业上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学校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申诉:教育局
诉讼:法院
义务
守法
守行为规范
守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
三守一学
教育与社会
家长配合学校
学校老师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家校合作
文化机构教育应当对教师、学生优待
博物馆/少年宫… 优待不等于免费,只是算优惠
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
教育专项资金—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只针对义务教育
校办产业
国家鼓励
前提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公民与官之间,行政部门实施的权力
行政处分:体制内
如失职或越职或降职
行政处罚:体制外
如破坏正常秩序
比如:不按预算核拨经费,违反规定办学校,违反规定收取学生费用
民事责任
公民与公民之间
侵犯 财产权、人身权
侵占学校场地、校舍、其他财产
刑事责任
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构成犯罪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法律责任技巧
行政处分
内部人员:记过、警告、降职、开除…
职务行为
行政处罚
外部人员:警告、拘留、罚款、没收、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
民事责任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
赔礼道歉(名誉);赔偿损失(钱)
刑事责任
犯罪
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重伤、致残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问题、行为轻微、公安机关
义务教育法
总则
首次颁布:1986年4月12日;施行时间:2006年9月1日;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首次1986,二次2006,义务教育免费666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学生
6周岁入学,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迟7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要延缓入学的,监护人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免试入学、就近入学;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平等义务教育条件
军人子女—县级教育局
督促入学—县级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居民委员/村民委员
居委会和村委会没有强制的措施/权利,只能进行劝告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向县级教育局批准
学校
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
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专门学校(工读学校)
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均衡发展
学校之间办学的差距
不得分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不设重点班非重点班
高中可以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因为高中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学
义务教育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违法获利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谋利
退回获利,进行处分
校长负责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由县教育局依法聘任
批评教育
义务教育不得开除学生
教师
教师行为
不得歧视学生
三爱两人一终身 关爱学生
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资格及职称
初级职务
中级职务
高级职务
教师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支教工作
国家鼓励
支教时间计算工龄
教育教学
教育目标
全面发展、德智体美劳
素质教育
独立思考能力
创新能力
实践能力
启发式教育
德育为先
教材编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教科书审定
教科书审定制度,不审定不得出版、选用
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经费保障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财政拨款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经费的使用
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贴寄宿生生活费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
经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学校
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的
非法获利
退还所有费用,依法予以处分
学校向学生分销、摊销商品、服务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监护人责任
未按规定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教育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教师法
总则
实施时间:1994年1月1日;地位: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第一个教师节1985年9月10日
94=就是,1月1日 假日休息
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育部主管全国教师工作
主管教育工作和教师工作的都是教育部;领导义务教育的是国务院
权利和义务的保障机制
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新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资格和任用
教师资格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法》中规定
学历要求
幼儿园—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中专—幼儿
小学—中等师范— 中专
初中—大专
高中—本科
师范和非师范都可以
资格认定
县级以上教育局认定
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资格限制
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
口诀:弊三撤五罪终身;教师资格撤回—五年不可以参加教资考试,比如假证被撤销;考试作弊—三年内不可参加考试
鼓励非师范生带中小学或职业学校任教
考核
考核内容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思成态水
考核效用
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待遇
教师工资
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义务教育—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教师法—不低于/不高于国家公务员
十年纲要—不低于/不高于国家公务员
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给予补贴
津贴—额外劳动的补偿;补贴—为了补偿物价的变动给的补偿
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的教师待遇、有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教师不当行为处理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的损失的
体罚学生、屡教不改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行政处分或解聘
教师申诉
向教育局申诉,应当三十日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60日内完成调解
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教师权利,应当同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找教育局
教师认为教育局侵犯权利—找上一级教育局或同级政府部门
未成年人保护法
总则
2020年10月17日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定年龄
未满十八周岁
遵循原则
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伤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家庭保护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未成年人
应当履行的职责
为未成年人能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潜移默化,身体力行
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不得实施的行为
禁止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不得放任或教唆
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量乞讨或欺凌他人
不得放任沉迷网络或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场所
不得违法处分或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不得辍学
不得订立婚约
学校保护
不得歧视或开除未成年学生
不体罚、不变相体罚、不侮辱人格尊严
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严重不良行为,屋里管教的,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集体补课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
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建立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同样适用于校外机构
社会保护
社会教育场所
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
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及影剧院、体育场所、动物园、公园等场所
交通优惠
公共交通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优惠票价
活动场所
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以上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应设置显著标志;难以判别年龄的出示身份证
禁止烟酒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喝酒
用工要求
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隐私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比如信件、日记、电子邮件
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
对未成年人的救助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
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网络保护
方向原则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网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监督检查
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的义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豫章书院(达咩)
社会公共服务场所义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教育与引导
网络服务提供者
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直播、音视频、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者管理等功能
如微信青少年模式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对游戏产品分类,利用技术手段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不适宜的游戏或游戏功能
不得在每日22:00-次日8:00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网络直播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账号注册服务;年满16周岁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或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发现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线教育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欺凌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政府保护
未成年人专门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或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
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托育、学前教育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职业教育
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校园安全监督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校舍活动场所保护
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
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疫苗预防接种规范,防止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等
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
卫生保健部门应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民政部门的临时保护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身份不明,暂时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突发事件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民政部门可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安置,也可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院进行收留、抚养
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可送回监护人抚养
民政部门的长期监护
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消失、死亡、丧失、撤销
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救助保护
县级以上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县级以上政府应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当地政府应引导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
国家
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司法保护
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可以撤销监护人,另行指定监护人,仍要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教惩结合的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拓展知识点(刑法) 2021年3月1日
已满16周岁:完全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责任年龄- -只对八大行为负责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防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负刑事责任:烧杀淫掠,伤投爆毒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相对责任年龄—对两大行为负责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之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经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负刑事责任:杀人伤害残忍
从轻或减轻原则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素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个人信息不得被披露
未成年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由其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管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工时,未履行查询义务,或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失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总则
2020年12月26日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立足教育和保护,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
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专门学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省级政府应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监护人责任: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
学校聘请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教育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用人单位: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就业的未成年人,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不良行为预防
不良行为
“熊孩子”
1.吸烟、饮酒
2.多次旷课、逃学
3.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4.沉迷网络
5.与社会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6.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质歌舞厅等场所
7.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8.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管教措施
学校
训导
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旷课及夜不归宿
旷课的学校及时联系监护人
夜不归宿的、离家出走的,应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收留的,应及时联系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流落街头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
严重不良行为
“熊孩子”plus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拿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殴打、辱骂、恐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盗窃、哄抢、抢夺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信息等
卖淫、嫖娼或进行淫秽表演
吸食、注射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矫治教育措施
公安机关
训诫
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责令具体悔过
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责令遵守特定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进入特定场所
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正
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专门学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
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省级政府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
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工作
每学期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校情况进行评估,合格的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应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开展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没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人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未成年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责任
训诫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及教职工不履行本法工作职责或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如果是教职工教唆、胁迫、引诱的,应当解聘或辞退
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有关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虐待、歧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或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报告的,由民政、司法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宪法
纲要
第三章 教师的职业道德
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
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的职责和权利
爱岗敬业
本质要求
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
勤恳敬业、乐于奉献
关爱学生
道德灵魂
关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
严慈相济、良师益友
不体罚、不变相体罚、不讽刺、不挖苦、不歧视
教书育人
天职、核心
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的良好品行、激发创造力、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为人师表
内在要求
以身作则-服装、言谈举止
尊重理解家长
与同事合作
与金钱相关的全部拒绝
终身学习
不竭动力
不断学习、钻研业务、勇于创新
提升自身能力(专业素养+教学水平)
三爱两人一终身
第四章 文化素养
第五章 教师基本能力
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
教师观的内容
道德素养
忠于人民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专业知识素养
通识性知识(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
上知天文 下知地理
本体性知识(任教的学科知识)
科目三,学科专业的知识,如生物
条件性知识(教育科学知识)
教育学,心理学知识(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二)
实践性知识(教学法)
实际课堂情景,具体怎么教的知识(面试的试讲)
能力素养
1⃣️设计教学的能力
2⃣️语言表达能力
3⃣️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4⃣️教育教学交往能力
5⃣️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6⃣️创新能力
心理素养
健康的心理,完善的人格以及良好的抗压能力
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
教师观的内容
复杂性
教育目的的全面性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非单一发展
教育任务的多样性
不仅教书,还要育人;不仅教知识、发展智力,还要培养思想道德,保证身心健康
劳动对象的差异性
同一条件,既要面对全体学生,实施统一的课程计划和内容,又要因材施教
创造性
因材施教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扬长避短,长善救失
教学方法上不断更新
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而变化
教师需要教育机智
随机应变、应对突发状况
主体性和示范性
主体性
用自己的知识,智慧,经验—>影响 品德,人格—>潜移默化的影响
言传身教
示范性
备课,学习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劳动时间的延续性和劳动空间的广延性
劳动时间的延续性
协调学校,家庭,社会
从早到晚忙忙忙
劳动空间的广延性
家访,街访
从校内到校外
长期性和间接性
长期性
十年树木 百年树人
间接性
教师的劳动通过学生的成就实现
教育的公正与学生的共同发展
学生观的内容
教育公正
教育机会对所有学生来说都是均等的
入学机会均等
九年义务教育
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均等
教育资源 公平对待 私立变公立,是国家推进教育资源的均等
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
共同发展
有差异的学生共同发展
学生性别差异与共同发展
男女生共同发展,不因性别而遭歧视
如只设立男子学校等
学生的民族差异与共同发展
不同不同民族的学生共同发展,特别注意少数民族的差异性及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双语教育
学生的地域差异与共同发展
不因学生所处的地域差异而歧视一些学生
学生的家庭背景差异与发展
不能因学生家庭的种种差异而歧视学生
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的差异与共同发展
最有可能影响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进行资源分配的因素,就是学生身心发展水平的差异
不能因学生身体残疾或学习水平的差异而歧视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