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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法第一章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知识总结,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内容。
编辑于2022-06-01 15:36:22第一章:民法总论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达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最核心的制度之一)
2.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A.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 B.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
(1)因行使个人权利而实施的单方行为,该行为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无主物占有、抛弃所有权) (2)该行为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失等(授予代理权、授予处分权、立遗嘱)
2.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利益对立
3.多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设立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当事人所追求利益相同
*与决议的区别:决议行为指由一般的企事业单位依据法律和章程所作出的决议
1.决议行为:法人和非法,不适用自然人 2.是否需要意思表示一致 3.是否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表决
二.意思表示
1.概念: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2.生效情形
区分意义:1.是否要考虑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予以保护 2.是否需要考虑受领人的理解水平不同 3.词句在意思表示解释中的作用不同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非对话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立遗嘱)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具备了成立要件而客观存在(合同中形成合意、遗嘱由遗嘱人作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1.性质不同
成立:只涉及当事人个人意思的问题 生效:法律采取一定标准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出评价或干预
2.构成要件不同
成立:当事人、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就意思表示达成合致 生效: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两者体现的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成立:主要表现当事人意思 生效:国家对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予以认可,被赋予法律拘束力
4.法律后果不同
不成立: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利益损失 不生效:根本上违反国家意志,不仅要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限制、无) 2.意思表示真实: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特征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时间是指确定。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从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2.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3.无处分权人因无权处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
能偶确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法律事实
行为
1.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权利人对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从事的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后承认。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为无效 3.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事件
五.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特征
(1)无效民法法律行为具有违法性
A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B公序良俗(洋垃圾)
(2)对无效民事行为实施国家干预:法院和仲裁机构无需当事人请求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当事人在实施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以后,不得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溯及力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2.特征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B.表意人因为误解做出了意思表示 C.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2.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B.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C.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D.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3.因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在从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作出了明显对自己由重大不利的行为
(三)撤销权的行使: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专属权)
行使期限
1.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以内(通常)、重大误解的当事人....三个月内 *除斥期间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私法自治)
七.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溯及力)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违法性:民事责任,可能其他
(一)返回财产:一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对方交付的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则负有返还对方财产的义务。(对象: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什么息)
(二)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3.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八.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2.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成就必须可能 (4)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5)条件必须合法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当时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民法行为
2.特征:(1)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 (2)期限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3)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