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物权法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马工程民法第三章物权法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笔记,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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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1.概念: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法律特征
(1)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区分,而形成了一层或者一套房屋的产权。
(2)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是由三项权利构成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
(4)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也不限于建筑物
二.专有权
1.概念: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所谓专有部分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特征
(1)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占使收处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只能是建筑物经分割后形成的具有一定独立性和可公示性的“专有部分”,其在构造和利用上具有独立性。
(3)专有部分所有权在行使上具有特殊性:法律上对其行使有更多限制
(4)专有部分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
三.共有权
1.概念:共有权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2.特征
(1)权利主体的特殊性: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通常需要由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来实际行使
(2)共有部分附随于专有部分:共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决定的,并从属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一般来说专有部分面积越大,公有部分的份额越大
(3)客体范围较为广泛:绿地;道路;物业服务用房;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场所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小区内未纳入建筑区划的其他场地
(4)共有权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在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同时,也要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维修等工作承担义务
(5)权利行使方式具有特殊性: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管理规约行使共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共有人行使权力,常常采用持有份的方式。
四.共同管理权
1.概念: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物进行管理的权利。(专属于业主)
2.行使方式
(1)参与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2)参与业主委员会,行使共同管理权
(3)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的权利
(4)请求就重要事项召开会议讨论的权利
(5)自行管理物业和小区其他事物的权利
(6)请求公开与共同事务相关的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