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主体的特殊性: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通常需要由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来实际行使
(2)共有部分附随于专有部分:共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决定的,并从属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一般来说专有部分面积越大,公有部分的份额越大
(3)客体范围较为广泛:绿地;道路;物业服务用房;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场所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小区内未纳入建筑区划的其他场地
(4)共有权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在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同时,也要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维修等工作承担义务
(5)权利行使方式具有特殊性: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管理规约行使共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共有人行使权力,常常采用持有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