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债与合同 第三节 债的分类
马工程民法第四章债与合同 第三节 债的分类笔记,包括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主债和从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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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债的设定方式以及债的内容是否依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确定
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由法律予以确认的债 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意定之债:指.....均依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发生的债 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
二.主债和从债
两个相互关联的债之间的依存关系
主债:在两个具有相互关联的债中居于主导地位,不依存于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债
从债:在两个具有相互关联的债中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债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债的给付标的物在债成立时是否特定
特定之债:在债成立时,给付标的物就已经确立的债。
1.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的标的物,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的标的物的义务
2.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灭失则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如果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如果可,则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3.在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的特定之债中,当事人约定债成立时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的,即使债务人未实际交付标的物,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也移转给债权人,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也有自债成立时由债权人承担
种类之债:.....以未加以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1.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只有在特定之后才能履行,特定的方式可以是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2.在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的种类之债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交付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
3.除该类型的种类物全部灭失,种类之债不因标的物毁损灭失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仍可请求实际履行。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债的标的物能否选择
简单之债:指债的标的只有一个,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给付该项标的物且债务人也只能给付该标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选择的债
选择之债:摘成立时有数个给付标的,当事人在履行时可选择其中一个标的进行给付的债
五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债的多数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份之债: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人,所属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六 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债的给付是否能够分割,将多数人之债
可分之债:指在债的关系中,给付标的可以分割的债
不可分之债:...不能分割
七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债的给付标的之金钱的不同作用
货币之债: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标的的债
金额货币之债
特定货币之债
特种货币之债
利息之债:以给付一定利息为标的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