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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学法硕《民法》,导图介绍了绪论、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间。
编辑于2022-06-03 00:56:29民法总则
一、 绪论
民法的基础问题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
1. 私法
2. 权利法
3. 市场经济基本法
4.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5. 实体法
渊源及表现形式
法律:制定法
1||| 宪法
2||| 民事法律:《民法典》等
3||| 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法规
5||| 行政规章(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7||| 国际条约
非制定法:习惯(长期实施/人们共同信守的习惯)
法律没有规定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的解释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当然解释
目的性扩张解释
目的性限缩解释
民法的适用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
溯及力:民法基本上没有溯及力,特别规定除外
空间效力
先适用属地管辖
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先适用他国民法,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适用我国民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含义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特征
1. 平等性
2. 与人身不可分离,即专属性
3. 非财产性
财产关系
在商品交易当中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的关系)
特征
1. 双方地位的平等性
2. 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3. 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 主要体现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基本原则的功能
指导功能
约束功能
补充功能
七大基本原则
一、 平等原则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 民事法律关系中须平等协商,不能强迫或不当干涉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4||| 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给予平等保护
二、 自愿原则(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原则)
1|||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2||| 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
3|||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
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重要补充,而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是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
三、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
五、 合法原则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的必要约束和限制,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
民事法律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行为无效。
物权编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六、 公序良俗原则
违反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公序、危害家庭关系,违反两性道德、射幸行为、侵犯人格尊严、限制营业自由、违反竞争秩序,违反消费者与劳动者保护、暴力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习惯成为民法的渊源,须不违背公序良俗
子女姓氏的选取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是公序良俗合称。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七、 绿色原则
二、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基于行政隶属或上下级指导关系,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类型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为标准。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财产法律关系进一步区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内容:权利和义务
客体:民事权力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民事权力、义务与责任
民事权力
含义
民事权力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特征
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民事权力的分类
人身权与财产权以权利客体为标准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以权利的作用或性质为标准。
绝对权与相对权
主权力和从权力
既得权和期待权
民事权力的行使
民事权力的行使,指民事权力内容的实现。因权力是法律所确定的类型化的自由,故原则上可以基于权利人的意志行使。
方法
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
权利行使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
权利行使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权利行使应受到他人权力的限制。
权利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的行使可能受到期间的限制。
民事权利的保护。
正当防卫:以合法对抗不法。
紧急避险:两害相权取其轻。
自助行为:为借助私力行使或保障私法上的请求权,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害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责任
概述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类型,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特征
相对性,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补偿性,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到损失和恢复权利圆满状态,其功能侧重于补偿,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民事责任追责原则具有多元性,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民事责任具有任意性,其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民事责任的独立性与优先性。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民事法律事实
含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基于是否与主体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与自然事实两种类型。
分类
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
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自然事实:事件与状态
三、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四、 法人
法人的一般规定。
营利法人
概念
机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出资人的责任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伙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五、 非法人组织
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六、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
含义: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法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属于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是否存在意识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核心区别。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为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不再以合法为前提,也并非当然有效,其效力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判断。
分类
1|||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行为成立以一方、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为标准。
2||| 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
以仅一方负有义务,还是双方负有义务为标准。
3|||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以一方行为是否以对方给予报偿为标准。
4||| 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以是否交付实物作为成立要件为标准。
5|||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以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
6||| 主行为和从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
7||| 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
8|||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以财产行为发生的效果是负担义务还是发生权力变动为标准。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成立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 代理
概述
代理权
无权代理
八、 诉讼时效和期间。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与功能
诉讼时效规范属性:强制性规定
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3年
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年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除斥期间
期间
概念
类型
第二编 人格权
一、 人格权概述
人格的权概念和特征
含义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
特征
1||| 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固有的,应当具备的权利
2||| 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经法律认可的。
3||| 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
4||| 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5|||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类型
具体人格权
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种人格权类型,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一般人格权
含义
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特征
1||| 主体的普遍性
2||| 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 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4||| 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功能
1||| 产生具体人格权
2||| 解释具体人格权
3||| 补充具体人格权
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二、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民法典》新增规定
精神性人格权:标表型人格权
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的许可利用
精神性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个人信息
第三编、物权
一、 物权通则
概述
概念
指权利人依法对持定的物亨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
1||| 是支配权
2||| 权利客体为特定物(动产、不动产、法律规定的权利)
3||| 是绝对权
4||| 法定主义
5||| 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
6||| 权利保护—恢复支配权,以物上请求权为主
分类
1. 完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4. 主物权和从物权:以物权有无从属性为标准
5.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以物权产生原因为标准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保护原则
2.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 物权法定原则
4.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
概述
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的总称。
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的设立,即物权取得
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如生产、收取孳息、添附、先占等(善意取得性质上也为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移转继受取得:从他人处取得他人原有的物权
创设的继受取得: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立他物权
物权的变更,主要指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更
物权的转让,特指物权主体的变化
物权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成立的合同等使物权发生变动,原则上应当以登记或交付等公示方式为生效要件
基于法律规定:并非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是基于事实行为、事件、公法上原因等发生物权变动,不以法定公示方式为其生效要件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模式
债权意思主义:债权行为(英国、美国)
物权形式主义: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德国、台湾)
折中模式:债权行为+公示程序
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般原则:折中主义为原则,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
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
1. 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以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适用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变动
2. 未经登记的法律后果为“不发生物权效力”,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3.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依法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4)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动产:交付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
交付,占有的转移,即基于当事人自主意思而发生的事实管理力的转移
现实交付:受让人直接占有取得
是否取得占有,以社会交易观念确定。
取得占有须基于出卖人的意思,买受人自主占有不构成交付
观念交付:占有概念观念化的产物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的区分原则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需要满足3个要件
行为人有处分权
当事人就物权变动达成有效的债权合同
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登记或交付)
合同有效是发生物权变动的要件之一,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判断。若债权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即使办理了登记或完成交付,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若当事人签订了债权合同,但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完成交付,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因生效文书发生物权变动
基于生效文书发生物权变动的,自文书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权力,无须办理登记或交付
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若一审法院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上诉的,即并非生效文书
因继承取得物权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被继承人为自然死亡,以死亡证明记载时间为准;若被继承人为宣告死亡的,以法院作出判决或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准
因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何时成就,则应以社会一般观念判定。
未经登记的法律效力
“处分依照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此类情形下符合规定时,当事人即享有物权,未经登记不影响其成为物权人
依照上述规定享有物权的人,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和主张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
未经登记虽享有物权,但效力并不完全,不得行使处分权能,包括出卖、赠与设定抵押等发生物权效力的情形。未经登记处分的,仅是“不发生物权效力”,合同效力原则上不受影响。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概述
不动产登记,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设立与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动,是不动产设立与变动的主要公示方式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登记生效模式,指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
登记对抗模式,指即使未经登记,物权变动也可发生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生效主义是原则,登记对抗主义是例外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变动登记
变动登记,指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实进行的登记。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指申请人要求对不动产登记簿中错误的记载事项予以更正的登记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登记簿上证明。
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请求更正登记时,若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或请求更正证据不足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即使无足够证据,登记机构也应办理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并不影响权利人处分不动产的权利。异议登记的效力主义为,不再适用善意取得
异议登记为临时救济措施,异议登记后15日内未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预告登记
该登记是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
由双方共同申请
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未来实行物权,登记时尚不符合登记的条件
(1)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 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经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债权合同效力原则上不受影响。
自能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或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物权的保护
概述
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侵权损害赔偿
多种责任协力保护
二、 所有权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是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
内容
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性质上为原权,为积极内容)
对人行使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在内的请求权(性质上为救济权,为消极内容)
特征
1||| 全面性
2||| 整体性(单一性)
3||| 弹力性(归一性)
4||| 排他性(独占性)
5||| 恒久性
所有权的分类
1||| 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
2||| 单一所有权与多数人所有权
3|||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所有权的的权能和限制
所有权的权能
指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以及对他人不法干预的排除。
积极职权
占有权能
使用权能
收益权能
处分权能
消极权能—排除他人的不法干预,如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
所有权的限制
1||| 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生态平衡。
4|||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征收和征用
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取得概述
取得的类型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所有权而取得所有权,包括生产、收取孳息、先占、善意取得等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所有权而取得所有权,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两大类。
三种特别的原始的取得方式
生产
先占
添附,指在不同所有权的财产相结合形成新的财产,或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从而产生新的财产的事实
附合
混合
加工
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的义务
应当返还权利人,我国有“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的权利
拾得人无法定报酬请求权
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如物之维护费用、动物之饲养费用等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悬赏义务
拾得人权利的丧失,若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遗失物自发发布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善意取得
含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出于善意取得该物,有权依法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构成要件
1.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
(1) 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包括处分权不足的情形。如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
(2)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
(3)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占有委托物指无权处分人基于原权利人意思而取得占有,如租赁、借用、保管等;遗失物、盗脏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2.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
(1) “善意”,指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2)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之时。若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为善意,但办理登记或交付时知情的,不构成善意,不适用善意取得
(4) 善意的认定
不动产
1||| 有效的异议登记
2|||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
3||| 记载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 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 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动产交易,受让人交易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3.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1) 为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我国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有偿取得为前提,仅限于正常的交易行为,赠与、继承等非交易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
(2) 是否为“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3) 只要当事人约定了“合理的价格”即可,无须实际支付全额价款
4. 完成法定公示方法:登记或交付
转让的不动产已经办理登记,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善意取得的,应当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动产的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但不得是占有改定
5. 转让合同未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法律效力
符合善意取得要件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所有权归于消灭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不构成善意取得:追回原物
不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人得基于原物返还请求权追回原物
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来解决纠纷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1. 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其它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 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享有选择权
1||| 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3. 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
特征
1. 复合性。专有部分专有权、共有权及管理权
2. 整体性。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三者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3. 专有权的主导性
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权及管理权
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管理权的范围
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管理权并不单独登记
4. 客体的多元性
主体:“业主”的认定
1. 依法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2. 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或生效文书等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3. 基于与建筑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专有权与专有部分
专有权的客体: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一般要件,建筑区划内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认定为专业部分,需符合下载条件
结构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能够登记成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约定属于专有部分的露台等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专有权的行使限制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专有权用途的限制:不得住宅商用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
住宅商业的业主,不得以其改变用途未实际影响其他厉害关系业主而进行抗辩。换言之,厉害关系业主不同意住宅商用,无须正当理由。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法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共有权与共有部分
特殊性
业主不得以放弃不履行义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法定共有的范围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建筑结构
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及其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共同管理权
组织机构: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的意思形成机构。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部分业主组成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管理机构的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采双重多数标准,即同意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和业主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均应达到相应的要求
参与表决业主要求: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同意业主比例要求
绝对多数:两项比例均须≥3/4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其它事项均适用相对多数决:比例>1/2
公共维修基金的紧急使用
业主大会决定的法律效力:对业主的拘束力+撤销权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通过集体决议的方式行使管理权,其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即使对该决定投反对票的业主亦服从
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的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1年内行使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含义
特征
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
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基于法律规定,相邻人之间的一方权利扩张而另一方受到限制,以保证扩张一方最基本的需求
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因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依据
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处理依据: 法律+习惯。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没规定,可以按当地习惯
相邻关系的具体类型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相邻不动产通行或利用关系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
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相邻关系的法律效力
1. 相邻关系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法定限制,当事人无须支付报酬,对方原则上不得请求补偿。
2. 因相邻关系利用相邻的不动产的,应以最小损害为原则,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3.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共有
共有概述
所谓共用,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等权利主体对同一项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特征
共有关系的权利主体为两人以上。权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共有关系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各共有人权利及于共有财产整体,而非仅针对某一部分。
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民事主体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类型: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含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对共同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认定
关于共有的类型,通常由共有人自行约定。
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共有人之间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的为共同共有。(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关系。
共有人之间没有共同关系的,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
含义与特征
按份工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用关系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共享有所有权并承担义务
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而非具体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
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独立转让、抵押。
应有份额的确定: 约定一出资额一等额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份额行使权利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应有份额的处分权与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应有份额的处分
处分权的限制: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指两人以上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的特征包括
1)共有人共同、平等、不分份额地分享一个所有权。
2)共有共同基于家庭、夫妻等共同关系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失
3)法学通说认为,共同共有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共有、家庭财产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三种类型。
共有物的管理、处分与分割
共有物的管理权和费用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共有物管理的费用负担,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共有关系共有承担,按份共有按应有份额分担
共有物的处分或重大管理事项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别规定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共有物的债权债务:
主要指因共有物而发生的违约之债与侵权之债。例如共有房屋存在瑕疵而造成承租人损失
对外关系:连带关系,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该规定适用于按份共有及共同共有
内部关系,共有人可以自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
按份共有,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超出自己份额的有权追偿
共同共有,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共有人就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分割,但在共有基础丧失(夫妻离婚、兄弟分家)或者有重大理由(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一方无其他财产承担个人债务)需要分割时可以例外请求分割。
共有物的分割的方式: 协商+实物分割+价款分割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首先应由共有人之间共同协商
共有人无法达到协议的,原则上应当实物分割
实物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共有物价值的,应当对变现价款予以补偿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三、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概述
概念特征
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居住权等
特征
客体为他人所有的财产,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权利内容包括占有、使用与收益(占有为前提,使用、收益为内容)。支配他人所有物的使用价值
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主要是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原则
规定的基本类型主要为五种
1. 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宅基地使用权
4. 居住权
5. 地役权
特别法规定的准物权
又称特许物权,指特别法上规定的需经过行政许可取得对国家自然资源享有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依据承包合同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业、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用益物权。
特征
1. 属于他物权中用益物权的范畴,由国家或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而派生
2. 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和单位可取得四荒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客体包括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业、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4.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方式设定
5.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取债权意思主义,即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失效时设立。登记既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效要件,也非对抗要件,仅具有确认物权的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经营权人的权利
对承包地进行使用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的单独流转
土地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经营权人的义务
承包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在生产过程中要保护环境;接受发包人的必要指导和管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特征
1.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2. 主体为一般主体,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均无不可
3. 客体原则上为国有土地,例外情形下集体土地也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4. 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并保有建造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5.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块土地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但该权利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报请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集体土地可以例外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限于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用途,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划拨与出让
划拨,指通过行政手段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出让,指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从国家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物权变动模式:登记生效主义
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均自办理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自登记时生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 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
2. 缴纳土地使用税。
3. 变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
4. 权利消灭时,应当将土地返还所有人,并且原则上应当恢复土地的原状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地区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特征
1.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4.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故该权利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即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授予而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赠与、买卖、继承宅基地上的住宅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1. 占有宅基地
2. 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并因此取得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3. 取得因行使宅基地使用权而获得的收益
居住权
居住权的含义与特征
含义
居住权,指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自然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有效遗嘱,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特征
1. 居住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2. 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3. 居住区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
4. 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
5. 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 居住区具有专属性,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故不得转让、继承,并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7. 居住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居住权的设立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权利人也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2||| 住宅的位置
3|||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 居住权期间
5||| 解决争议的方法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的权利
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限于自己生活居住需要,不得出租该住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主张物权保护或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居住权的义务
行使居住权时应当妥善使用他人住宅,避免对住宅造成损害
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但在双方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下,应向对方支付使用费用
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地役权
概念和特征
含义: 地役权,是指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不动产的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包括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和眺望权等。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特征
1. 地役权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 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 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4. 地役权的目的是为了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 地役权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均由当事人约定,缓和了物权法定原则
6.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或单独处分
地役权和所有权的区分
地役权的设立
通过地役权合同设立
地役权设立模式为债权意思主义,即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善意第三人为供役地的善意受让人)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基于地役权从属性取得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需役地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需役地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的效力
地役权的内容
地役权人享有的权利
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维护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并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允许供役地权利人使用这些设施
地役权人承担的义务
行使地役权时应尽量减少对供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维护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并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允许供役地权利人使用这些设施。
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失
违法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2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四、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的含义
担保物权,指为保障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在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特征
1. 优先受偿性,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就担保财产的价值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2. 从属性
(1) 成立上的从属性。
(2) 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3) 转移上的从属性
(4) 消灭的从属性
3. 不可分性
就担保财产来说,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担保物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担保物权人有权主张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
就主债权而言,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有权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
4. 物上代位性
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支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
担保物权的分类
基于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规定了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根据产生依据,担保物权分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与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根据担保客体,担保物权分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担保权的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
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指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设定不转移占有的担保,在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特征
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客体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均可。
抵押权的成立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这是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的重要区别。
抵押权除有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特征之外,还具有追及性。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继续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公示
抵押合同:要式合同
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担保的范围
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产生于之后,抵押权人无权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
设立原则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以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正当买受人保护原则
抵押权的效力
担保范围:约定+全部
当事人就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未明确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对抵押财产的效力
从物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前,抵押人有权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
产生于之后,抵押权人无权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处分
孳息
实现抵押权,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偿清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效力不及于该法定孳息
添附物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人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有权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有权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但是添附物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地一体”原则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上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变现价值,有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一物之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在实现抵押权时,须确定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
抵押权与抵押权的顺位,为抵押权人权益范围,基于意思自治有权自由抛弃,无须征得他人同意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与内容,并依相关规定变更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及其顺位处分的限制
该规定仅适用于放弃债权人自己财产的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
其他担保人(包括担保物权人和保证人)免除责任的范围为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而非当然全部免责。
保全请求权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对抵押人的效力
抵押物的出租
线租后抵:租赁权优先,承租人有权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先抵后租:区分抵押权是否登记
若抵押权已登记: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若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善意的承租人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权的实现
实现条件
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须发生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法定或约定情形,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实现方式
协议实现。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优先受偿
强制拍卖、变卖。未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行使期间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特殊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
含义与特征
动产浮动抵押权,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权人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特征
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具有集合性
抵押权设立时,抵押财产是不特定的。抵押权实现时则必须特定。
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
动产浮动抵押的设定:登记对抗主义。
自书面抵押协议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财产的特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解散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含义和特征
最高额贷款,指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设立抵押,债权人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内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
特点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不特定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原则是未来的债权,但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具有限定性
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认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效力
债权确定的情形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解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优先受偿的范围
实际发生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度的,以最高限度为限,超过部分无优先受偿权
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优先受偿权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
质权
概述
所谓质权,指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或控制,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
质权为约定的担保物权
质押财产以动产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动产不得成为质权的客体
动产质权以转移占有为成立要件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以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但不得以占有改定设立
动产质权设立后,如果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动产质权原则上归于消灭
质押动产须为可转让的动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不得设定质权。
动产质权的效力
对担保债权的效力:约定+全部
对质押财产的效力
质权效力范围原则上涉及质物及其从物、添附物、孳息、代位物等(从物须交付于质权人,才能成为质权客体)
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并收取孳息。收取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且收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但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保全质权。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物质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质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质物:过错原则
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无过错责任
转质
转质,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以质物为第三人再行设立质权的行为
转质的效力: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
承诺转质:即经出质人同意,而由质权人为第三人设立质权
责任转质:即未经出质人同意而转质
若质权人无权处分的,善意之转质权人可善意取得质权
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即使是不可抗力亦应负责
质权的实现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权利质权
含义
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权为质押财产而设定的质权
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范围
可出质的权利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
仓库、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指示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可出质的权利范围采“法律允许才合法”的规范模式,与抵押权所采“法无禁止即自由”不同
“债权”为典型的应收账款,可以设立权利质权
不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及股权不得出质
可出质的“知识产权”只包括可以转让的财产权部分。著作人身权利不得出质。
权利质权的设立:区分不同的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留置权
概念和特征
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特征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动产须为债务人所有
必须合法占有动产。如基于承揽合同、运输、保管合同占有。以侵权方式占有债务人动产,不得留置。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的,留置权消失
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双方均为企业的商事留置除外
“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
例外:商事留置无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的,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债权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和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若债权留置的是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第三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
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未偿清债务
占有标的物到期、债务清偿未到期,不能行使留置权
不存在禁止适用留置的情形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适用留置权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
1. 在债权受清偿前,有权留置债务人动产而拒绝返还。但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 因保管该留置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留置物的所有权人予以返还
4. 符合留置权实现条件时,债权人有权就留置物的价值实现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
1. 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因留置权人擅自使用、处分留置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3. 及时行使留置权。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4. 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另行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返还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
程序:两次效力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宽限期经过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留置权人才可就留置权人才可就留置财产的变现价值优先受偿
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不适用60日以上宽限期的规定,可尽早实现留置权
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的消灭事由包括一般事由与特殊事由。一般事由是对所有担保物权均适用的事由,包括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或者抛弃、担保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等。
留置权消灭特殊事由:1为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2是留置权人接受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
担保权的竞合
同一债权有数个担保:混合担保
所谓混合担保,指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形。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应当按照一下规则来行使权利
约定优先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由债务人提供物保,先实现该担保物权后执行保证
由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有选择权,既可以请求实现物权也可请求实现保证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同一动产担保数个主债权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并存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物价款的超级抵押权
超级抵押权的适用范围: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
超级抵押权的行使要求: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五、 占有关系
占有概述
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占有,指对物具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特征
占有的客体限于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限于独立的物,对物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占有
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占有的分类
1.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依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具有本权为标准
1|||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的占有。本权既包括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部分担保物权),也包括某些债权(如租赁、借用、保管、委托等),还包括因其他法律关系或法律规定而生的权利(如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等)
2||| 无权占有,是指欠缺本权的占有,例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
2.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基于无权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1|||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
2||| 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
3.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为标准
1||| 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以管领之占有。
2||| 间接占有,指对于他人直接占有之物基于特定法律关系有返还请求权,而对其物有间接管领力的占有。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为间接占有人
要件
须占有媒介关系,既可以为租赁、承揽、保管等合同关系,也可为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物权关系
直接占有人须为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人在占有媒介关系消灭后,对间接占有人负返还义务
4.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主观意思为标准
1||| 自主占有,指对于物主观上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是否为正真所有权人,则非所问。
2||| 他主占有,指对于物非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性质虽为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仍赋予占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权利推定效力
权利取得效力
保护效力
无权占有恢复中的权利义务
占有物孳息的返还:不区分善意和恶意
使用占有物造成的损害
善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造成损害的,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造成损害的,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有物的费用偿还
恶意占有:不得主张返还任何费用
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因维护占有物的必要费用
占有物的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人:仅在其所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范围内负返还之责。
恶意占有人:除应当返还以上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外,如权利损害未得到完全弥补,还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占有的保护
占有返还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 请求人为占有人
2||| 占有被侵夺,指违反占有人意思,以积极之不法行为,将占有物之一部分或全部移入自己管领之下,如占有物被盗窃或抢夺
3||| 相对人为现在之无权占有人
4|||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四编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概述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含义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部分,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合称工业产权
在我国,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财产权利的一种类型
特征
专有性,即独占性、排他性。
地域性
时间性,少数知识产权无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有关条件,法律可长期保护,如商业秘密、地理标志、商号等
客体无形性。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含义和特征
含义
商业秘密,是指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特征
非公知性,即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并非相关人员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
商业价值性,即该技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
保密性,即权利人为防止泄露而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救济
民事救济,即损害赔偿。
行政救济,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含义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特征
除知识产权的共同特点,还有
权利内容的双重性,指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
权利的自动产生,指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产生著作权,既不需要发表也无须审批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要件
作品是人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成果
可复制性。该作品须可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以一定的形式表现,从而为他人所感知,不保护单纯的思想
具有独创性。该独创性要件是指形式上的独创,而非思想或观点上的创新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等官方文件
单纯事实消息,但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注明出处。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主体的类型
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根据著作权取得方式的不同
本国主体和外国主体:以著作权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
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根据主体享有著作权的完整程度
著作权原始主体(作者)的确定规则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属于2个独立的作品
演绎作者基于新的创作行为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同时原作作者对原作享有著作权,二者不相冲突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指2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且要求具有共同创作的合意)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若汇编作品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则成为独立于被汇编作品的新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试听作品的著作权
试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试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则:作者享有著作权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例外情形:单位享有著作权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当事人可以就委托作品著作权进行约定。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作品著作权依法由受托人享有的,委托人享有以下权利
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作品的权利
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原价的转让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别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概述
著作权属于复合型权利,既包括著作人身权,也包括著作财产权。著作权范围由法律进行规定,原则上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著作人身权包括4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包括13项: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
著作人身权原则上不得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通过受让、赠与、继承等原因全部或部分转让
著作权的内容体现了著作权人得以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实施上述权利涵摄行为的,构成侵权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人身权
1. 发表权,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内容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
1. 复制权:控制作品的复制行为
2. 发行权:控制作品载体物权转移行为。
3. 出租权:控制作品的出租行为
4.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 表演权:控制作品的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行为
6.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
7.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载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权利
8.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 获得报酬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专指著作权的转让,即著作权人依据合同,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之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
应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与著作权归属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专利法
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
含义: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申请人以及上述主体的合法继受依法享有的对某项发明创造的独占使用权
特征
除具有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公开性和行政授予性特征
公开性,指只有将专利技术予以公开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行政授予性,指专利权并非自动产生的权利,必须经专利行政部门授予才能取得。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民法上,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专利权客体的类型
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又称为“小发明”或“小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违法的“发明创造”
禁止垄断的“发明创造”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的品种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权的主体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里本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该单位
当事人对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归属有约定,应当依照其约定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该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
署名权
获得报酬与奖励权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归属
一般原则: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范围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共同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共同发明,指两个人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归属:当事人未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
1. 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
2.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种方式
3. 转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予以公告。
4. 报酬权或受奖权
5. 署名权和标记权
6. 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年费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法
商标权的含义和特征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其合法继受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商标权除具有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 权利内容的单一性,是存粹的财产权。
2. 行政授予性
3. 商标权虽然也具有时间性,但时间性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只要商标权人愿意继续使用,就可以通过不断续展,使商标权长期甚至永久有效
4. 商标申请人限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而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
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即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我国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在不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但不能取得商标专有权
注册商标的类型
1. 商品商标,指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或经销的有形商品上使用的标记,用来区别不同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2. 服务商标,指用以标示和区别无形商品,即服务、劳务的商标
3.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非法人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可以注册商标的标志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合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商标,应满足以下条件:1)有显著特征;2)便于识别;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不得使用、更不得注册的情形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误认的。如:病必治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使用的情形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非注册商标使用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例如:山西刀削面、重庆火锅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如:奶油蛋糕、高档家具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不得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1. 注册商标专有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即商标权的主要权利,具体包括
2. 独占使用权。
3. 商标转让权。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
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有权。但双方签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自成立时发生效力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4. 使用许可权。商标权人有权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在此种情形下,商标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属于许可人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品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与续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注销其注册商标。自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五编 合同
一、 合同通则
1. 合同概述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相对性
2.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
承诺
强制缔约
合同成立的判断
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成立的判断
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瑕疵的履行治愈
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3.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履行的特别规则
选择之债的履行
多数人之债的履行
电子合同的履行
涉他合同的履行
情势变更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4. 合同的保全
债的概述
债权人的撤销权
5.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6.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7. 合同的解除
8. 违约责任
二、 典型合同
1.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的义务
主给付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
从给付义务:交付相关单证资料
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与质量瑕疵
买受人的义务
多重买卖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的解除
特殊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
凭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
互易
2.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终止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4. 借款合同
5. 租赁合同
6. 融资租赁合同
7. 承揽合同
8. 建设合同
9. 运输合同
10. 保管合同
11. 仓储合同
12. 委托合同
13. 行纪合同
14. 中介合同
15. 技术合同
16. 保证合同
17. 保理合同
18. 物业服务合同
19. 合伙合同
三、 准合同
1. 无因管理
2. 不当得利
婚姻家庭
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主题
主题
主题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总论
一、 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
侵权责任概述
含义与特征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法律特征
侵权责任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
侵权责任编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责任编始终,并对具体侵权责任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当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的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即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二是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原则的特殊形态:过错推定。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
2|||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伦理的,推定其有过错
3|||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 物件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法律规定情形下,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
1|||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2||| 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3|||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4|||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动物园除外。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公平责任的争议
公平责任,又称法定损失的分担规则,是指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侵权责任形态
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包括
见义勇为
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侵权的情形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 加害行为:作为+不作为
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加害行为包括行为和违法两个要素
间接/直接加害行为
直接加害行为,是指侵权人的加害行为直接作用于被侵权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
间接加害行为,是指侵权人通过他人或者其他介质作用于被侵权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
积极/消极加害行为
积极加害行为,也称为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主要行为方式
消极加害行为,也称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的行为
2.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分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被侵权人的财产或人身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被侵权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被侵权人在精神方面出现痛苦或者严重精神反常等现象。
3.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编中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4. 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主观标准。所谓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客观标准。所谓过失,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决定了过失的程度。
二、 侵权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一般赔偿项目
残疾赔偿:一般赔偿+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一般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一次性为原则,分期为例外
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财产权造成财产损害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
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产生、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的其他规定
三、 数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四、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正当理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自甘风险
外来原因
不可抗力
受害人故意
被侵权人过错
第三方过错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1. 监护人责任
2. 用人者责任
3. 网络侵权责任
4.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5.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类型
1. 产品责任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 医疗损害责任
4.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5. 高度危险责任
6.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7. 物件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