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原则:①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②尊重监护人真实意愿(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的设定:①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是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同上)。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事先协商约定。③指定监护: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撤销:①个人或组织申请撤销,安排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②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③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④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