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
这是一篇关于大学刑法学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的构成要件,总论部分知识点的思维导图,其内容详细而全面,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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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我国
犯罪主体
概念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在分则中明确规定)。
意义
准确犯罪(依据其特定身份划定罪名,如,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者,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贪污罪;不具有此特殊身份者实施上述行为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合理量刑(年龄、智力、职务加重)
自然人 犯罪主体
构成条件: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14周起)、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事责任能力
具有“辨认”(是非观)和“控制”(行为人具备觉得自己是否做出触犯刑法行动的能力)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基础,控制能力(决定恶念是否付诸行动)是关键,只要具备控制能力就一定具有辨认能力。
程度划分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精神正常的人
减轻(限定、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14-18周岁)、聋哑人(同时具备)、盲人、因精神病而致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有所减弱的精神障碍人。
影响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
相对负
14-16(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常见,有能力做到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刑法的特别宽宥,对未成年人保护, 未成年人有改造和教育的可能性
完全负
已满16周岁,但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减轻量刑
从轻(就轻)处罚:不能低于法定幅度内,相对成年人; 减轻(最低限度以下)处罚:法定刑以下适用
(小于18周不适用死刑)
精神障碍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医学标准
心理学、法学标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同时符合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间歇性、周期性(如,癫痫)的非发病期内犯罪
生理功能丧失
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为他们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由于他们有生理缺陷,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
生理性
负刑事责任且不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是自愿而非不可抗拒,再加上醉酒是不良的社会习俗。(“行为和责任同在。”)
病理性
属于精神障碍的范畴,初次宽宥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军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证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男女、亲属
行为时已经具备身份,“身份犯”→影响定罪量刑
分类
自然(父子)、法定(夫妻)身份
定罪、量刑身份
①区分罪与非罪②认定此罪和彼罪
单位犯罪主体
公司、企业(银行)、事业单位(学校)、机关(政府、教育局、人大)、团体(共青团)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处罚原则
双罚制
单罚制
转嫁制-只罚单位
代罚制-只罚直接负责人员(公务员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犯罪主观方面
因果关系偏离是否重大→故意or过失→判断是否负刑事责任
概念: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必然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含:犯罪故意、过失,犯罪目的、动机
特征:①支配性②外化性(结果本位)③法定性④必备性(我国)
犯罪客体(区别于犯罪对象)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共性)
同类主体(同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犯罪其共性在于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主要与次要客体)
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单纯和混合犯罪
混合犯罪
复合犯罪
复合或相加的要素齐备
择一犯罪
只要具有可供选择是一种要素就可以成立罪名,但是同时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也只成立一罪。
基本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某一犯罪的单独犯的既遂状态)
修正的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共犯的犯罪构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普通、加重、减轻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
加重的犯罪构成(具有较重的社会威海程度的情节,“致人死亡””特别残忍手段“)(后半段规定)
减轻的犯罪构成(后半段规定)
耦合式犯罪构成,双层次犯罪成立理论
三阶层构成要件
符合性、违法性、责任性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法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