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物权法思维导图(上)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学习物权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物权、物权法概述。
编辑于2022-06-11 10:45:35物权法
相邻关系
概述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简单地讲,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又称为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时发生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特征
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相邻权的内容十分复杂
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关系的类型
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用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应当合理分配水资源
因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他方应当允许
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建筑,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因保护环境产生的相邻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公平合理
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特征
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产生的
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
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是由三项权利构成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
专有权
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特征
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
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专有部分所有权在行使上具有特殊性
专有部分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
共有权
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的特征
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共有部分附随于专有部分
客体范围较为广泛
共有权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
权利行使方式具有特殊性
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方式
参与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参与业主委员会,行使共同管理权
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的权利
请求就重要事项召开会议讨论的权利
自行管理物业和小区其他事务的权利
请求公开与共同事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所有权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权能: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
使用权能:对财产有效的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收益权能:指利用财产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其动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所有权的种类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社会团体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
征收
征收: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前提下,将单位或个人的财产移转给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构成要件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必须实际支付对价
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遗失物的拾得
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孳息的取得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获取的物
天然孳息原则上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在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情形下,则应当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物权、物权法概述
物权概述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物权的 客体主要是特定的有体物
物权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
物权具有支配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的排他性
他物权的排他性
物权的对世效力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可以分为物权与债权
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具有公开性,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
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取意识自治原则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而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限。
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称为定期物权、有期物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由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一定的处分权
二者的区别
权利主体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关注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关注物的交换价值)
二者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独立的权利,担保物权主要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因此都是从权利
用益物权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是通过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保障其担保的债权获得圆满实现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分类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债权变动采取的是合意加公示的模式,实际上确立了一种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二元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是指当事人基于合意或者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并在践行一定的公示方法之后,完成一定的物权变动(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合意,二是公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我国采用)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虽可有效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转让人已经将标的物转让的情况下不知情且已经通过交付或办理登记而取得物权的人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因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而导致的物权变动
因继承和受遗赠而取得物权
合法建造,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利用公权力强制性地将集体和私人所有的财产给\征规为国有的行为
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是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是就不动产的物权的变动进行的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不动产及其相关权利
不动产登记在性质上是一种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物权变动的效力
权利推定的效力
善意保护的效力
预告登记
确保一项旨在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之实现,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动产交付
交付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物转移其他人占有的行为
交付的具体方式
现实交付
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接受占有
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指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进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指示交付: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占有改定:也称继续占有,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必须要实际发生了交付行为
在登记对抗的情况下,并非完全不考虑登记的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行使
必须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要求
必须兼顾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的确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最终由人民法院确权
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