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8 第六章 管辖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8 第六章 管辖制度的思维导图,包括:民事审判权、管辖、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管辖恒定。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章物权:物的思维导图。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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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管辖制度
民事审判权
概念
民事审判权是指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的权力
特征
法定性、独立性、公开性、权威性
管辖
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种属关系
作用
1.有助于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和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 2.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两便原则 (二)保障公正审判原则 (三)兼顾各级法院职能和均衡各级法院工作负担原则 (四)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五)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类别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各级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
目前我国四级法院系统在级别管辖权上, 每一级法院都可以受理一审案件, 即使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例外; 在功能设置上,自基层法院开始, 每一级法院都可以作为终审法院。
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 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3)著作权纠纷案件。 (4)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5)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主体属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7)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 (8)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9)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一般在金额方面有具体规定
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一般定位为上诉审法院,而非初审法院,对其初审管辖权的规定,尤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规定,应当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位于司法金字塔的顶层,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使命是统一法律适用和创制指导性案例。——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行使初审管辖权应当持极为慎重的态度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又称管辖固定,是指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已经受诉不改变
意义
管辖恒定有利于保持诉讼的安定性,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内容
1.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2.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3.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判; 4.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再审或重审; 5.被告提起反诉后本诉撤回的,不影响本诉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 6.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出受诉法院级别管辖范围的,一般不再变动管辖法院,但当事人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除外。 觉得案件特殊的可以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