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老师版)第六章: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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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6-13 23:07:48民事诉讼证据及其证明
民事诉讼证据
定义
一般性认知
当事人用以证明未知事实或者已知事实的真相的根据
法律上界定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以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质区分
一般认知
以“当事人”为角度的一般性认知,并且不包括相应的法律效力内涵
法律概念界定
从法院角度出发,属于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定义
是对于诉讼证据的狭义解释
是法院对于当事人争议事实的认定依据,是其作为正确判断的前提以及基础
具有作为证据使用的“认定”或者“采信”法律效力内涵
属性特征
合法性
具体要求
手段合法
证据收集合法
针对法院、当事人于诉讼代理人
形式合法
依法体现证据(一般法定形式)
符合法律特定形式
程序合法
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执行“采信”行为,将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资料”或者法院依照职权所获得的调查证据所转化为“采信证据“
备注:即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应该通过向双方当事人开示并进行“质证”这一程序而得以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真实性(客观性)
主要内容
是指保证发现客观真实的需要
具体要求
形式上的真实
证据载体真实
备注: 1、证据载体:是指证据的表现形式,属于人们可以感知到的“东西” 2、载体举例:书证、物证或者证人证言等
内容上的真实
证明内容真实
关联性
主要内容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逻辑关系
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必然关联性”
三大功能
对于法院
用于认定事实
对于当事人
用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国家(司法政府)
用于落实公正判决,进而司法权威性以及公信力,最终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得以保障
证据种类
学理分类(理论分类)
原始证据
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本证
反证
法律分类(实用分类)
传统分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非传统分类
增设“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计算机数据)
定义:是指依赖电子技术、设备存在的新型证据形式
主要由计算机利用数据、磁性、光学、电磁、无线电等技术形成的事物
其产生、存储和传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与网络技术的支持
主要特征
无形
多样
信息量大
容易销毁
学术认定
肯定说
否定说
立法认定
单行立法
关联法律
归类于证据法
证据关联诉讼参与人
专家辅助人
定义:是指受聘于当事人,用以帮助该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解释说明案件事实所关切的专门性问题,协助该当事人就涉案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的人
主要职能
解决专门性问题带来的具体功效
解除出现专门性问题带来阻碍程序顺利推进的不利因素
强化程序作为纠纷解决的实际功效
权利以及义务
主要权利
询问权
有权询问专业鉴定人士
说明权
针对专门性问题向法院陈述说明,视为当事人陈述
对质权
需要时与相对方的专家辅助人对质
对质方面:仅限于专业方面
报酬请求权
属于有偿服务可获得相应报酬和差旅费
主要义务
出庭权
受聘后到庭参讼
尽责的服务义务
专业说明服务到位,对当事人尽心尽责
客观公正的说明义务
禁止为一方利益弄虚作假
接受询问义务
应对审判人员与相对方的质疑
禁止性义务
不得参与除专业问题以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比较:鉴定人
相同:均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都负担对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不同
产生方式
专家辅助人
法院同意后双方聘任
鉴定人
法院指定
当事人协商确定
所持功能
专家辅助人
有偿服务,其陈述意见视为“当事人称述”间接作为传统证据类别效果
鉴定人
通过分析鉴别而得出涉及专门性的结论性意见,作为直接的传统证据类别效力
证据规则
概念
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关证据收集、运用和判断的法律准则
收集
主体
当事人
法官
运用
主体
当事人
判断
主体
法官
地位:是证据制度必要组成及其具体内容
意义
有助于案件事实进行规范认定
促进法律客观有效地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
有利于当事人树立正确诉讼理念、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特征
强制性
主体
法官
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基本内涵
在证明活动,体现较强的约束力,违法、不遵循证据规则的证明规则归于无效
指导性
主体
执法人员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基本内涵
向各方主体明示不可为与可为的行为,并且能够预知相应行为带来的后果
程序性
主体
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主体
基本内涵
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紧密
可以依据民事实体法来形成并且确定相应的证据规则
通过适用证据规则来完成“执行(落实)”民事实体法这一过程
类别划分
划分形式:表现形式
成文法证据规则
形式:制定法
判例法证据规则
形式:法院通过判决所逐步创建以及发展起来的规则
习惯法证据规则
形式:长期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的规则
基本属性
实体性证据规则
来源:实体法
程序性证据规则
来源:程序法
调整对象
证据能力规则
确认证据范围
证据行为能力规则
有关证据制作、调查收集、审查判断与举证、质证等行为规范
作用阶段
取证规则
调查取证阶段
举证规则
举证活动阶段
质证规则
质证活动阶段
认证规则
证据审查阶段
逻辑层次
基础性规则
肯定形式的证据认证资格
排除性规则
否定形式的证据资格排除规则
排除性规则例外情形
是排除性规则的例外情形以肯定的形式确定证据资格的规则
我国的适用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庭前证据交换原则
公开查证规则
交叉询问规则
诉讼证明
定义:是指诉讼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证据和已知事实来说明、认定案件(待证)事实的活动
注意:这里的“案件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的还原
主要特征
证明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证明对象由法律规定
证明标准由法律订立
存在限制性规定
法律赋予相关程序保障
意义
公正判决的必要前提条件
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手段
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
完善诉讼程序的关键所在
构成要件
证明对象
定义:又称“证明客体”,是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待证事实
主要范围
实体事实
主要事实
含义:依照实体法规定的当事人权利主张
间接事实
含义:用来推导主要事实真伪的事实
辅助事实与背景事实
可以用来推测证据可靠性或者证明力的事实
程序事实
符合程序规定所要求的事实
其他需要证明的内容
涉外领域,外国法律(一般仅限于实体法)如涉外民事诉讼,因将外国法律的具体内容作为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自认事实
含义: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说主张的不利于己方的案件主要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标准: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为大多数人都知晓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其定律
推定事实
成文法就基于某项实施存在而推定另一事实的存在
根据一只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法律效力产生的事实
公证证明的事实
形式:公证文书
证明责任
含义
是指作为裁判的法律要件事实在作出裁判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当事人一方因此承担裁判上的不利后果,应为了消除该“不利后果”须实施证明行为
不利后果:指的是败诉风险
对于当事人,证明责任具有专属性
责任分配
基本定义
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证明责任这种因事实真伪不明而导致的不理后果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备注: 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依旧遵循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的不变规矩,即举证责任具有专一性,只不过举证责任分配是其例外情形
相关学说
待证事实分配说
标准:以待证事实证明的难易程度
法律要件分类说
标准:“规范分类说”
危险领域说
标准:控制危险领域
盖然性所
标准:统计原以及例外情况来分配证明责任
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本质:“谁主张谁举证”
具体规则
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合同纠纷:“规范分类说”
代理权纠纷证明责任分配:谁有代理权谁举证
注意: 代理权产生于特殊的合同三方关系,有别与一般的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做出不利行为,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侵权纠纷:依照公平、诚信原则斟酌处理
特殊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主要内容:主张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举证责任,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他方当事人如若不能就此举完成举证责任,就推定原告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主要内容: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事由与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原告:举证自己无过错
被告:举证己方与损害后果自己安无因果关系
推定过错责任
主要内容:行为人在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
前置条件:原告需要就被告方与损害结果等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方为自己无过错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前提
法律规定可适用该原则
被告需要承担责任需要与致害人、致害物之间存在相应关系
举证责任倒置:被告证明自身无过错
原告无需举证被告有过错
证明责任推定
备注:证明责任的合理推定一定程度上是为更好地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定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日常生活经验中已知的前提事实(基础事实)推断出位置的结果事实(推定事实)的存在,并且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明规则
注意:反证成立则该效力荡然无存
种类
法律推定
直接推定
法律不用依赖于任何前提事实即可推定某一事实存在
推论推定
依照法律规定冲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等
事实推定
推定原则
推定基础事实必须可靠
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需要具有逻辑关系
推定事实须要无反证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