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老师版)第十章:民事诉讼保全程序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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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保全程序
定义: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了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为判决顺利进行,依照申请或者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对相关当事人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一定行为的措施
要件
期间:诉讼开始前+诉讼过程中
目的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判决顺利执行
方式:依照申请或者依照职权
客体
对有关当事人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一定行为
财产保全措施
意义
微观: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宏观:维护法院裁判权威性与法律尊严
方式
财产保全
定义:是指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进行中,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免受不法侵害或者为了保障将来发生的判决执行顺利进行,法院依照申请或者职权地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
类型
诉前保全
启动条件
利害关系人为避免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在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
申请应急性保全措施
向法院申请
适用条件
预定将要要起诉的诉求应当具有给付内容
属于不采取相应措施就会发生不可逆后果的紧急情形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非职权主义
应当由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要提供给担保
必须及时起诉(30日内)
诉中保全
法院职权处理范畴
对相对当事人自身财产或者行为有必要作出限制
基于诉讼程序的适用
案件具有给付内容
保全具有切实必要性
启动可以有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照职权裁定
人民法院可责令当事人提出担保
由受诉法院管辖
仅适用至判决生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