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参与办理本案——包括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
2、程序一次原则:即审判人员只能参与一次案件审理工作,不得重复参与,避免上一次审理的主观印象左右下一次审判
主要内容:
1、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原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织合议庭
(例外:
1、二审、法定刑以下判刑复核、死刑复核:
①发回重审后重新进入二审程序,原二审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限制
②法定刑以下对于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限制
2、违法所得罚没程序:
①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被告人到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②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被告人到案后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