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经法
公基整理,主要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个类别进行了思维导图整理,供大家参考
编辑于2022-06-26 23:38:44商经法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调整范围
劳动关系特征
主体特定——劳动者、用人单位
管理隶属性
人身依附性,以劳动为目的——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
劳动者范围
不包括务农的农民、家庭保姆、现役军人、在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除外)
工作时间
每天不超过8h,每周不超过44h
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h;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h,每月不超过36h
特殊情况,不受时间限制
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设备、交通、设施故障,影响生产 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规定的其他情形
休假
法定节假日
7个节日,11天——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年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足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资分配原则
延长工作时间——150%
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300%
社会保险
(没有一金)
退休
患病、负伤
失业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生育
企业和个人一起承担:
养老、医疗、失业
企业承担:
工伤、生育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类型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企业不可拒绝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连续工作满10年
初次合同制 10+10
连续订立2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强制用人单位,劳动者可选择固定、无固定
劳动合同订立
劳动者需要年满16周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用工之日——劳动关系形成
应当1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1.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每月支付2倍工资,从第2个月开始最多支付11个月的工资
2.满一年未订立: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后果: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订立内容
必备条款
谁,多久,干啥,在哪,工资,保险保护防护
约定条款
试用期
试用期期限
*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不超过1个月 * 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超过2个月 *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超过6个月 * 311;132;306
试用期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 * 3.非全日制用工 * 俗称小时工,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 无需书面,可订立多个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解除,15日内支付报酬
试用期工资标准
* 8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培训
专项培训的服务器条款
* 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可约定的违约金≤培训费
保守秘密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 (高级管理+高级技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
*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2年 *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违约金条款:只有
专项培训的服务器条款+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
解除
协商解除
劳动者解除
提前通知解除
* 提前30日书面通知(eg:邮件、短信);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口头或书面)
随时通知解除
* P241 * 合同无效 单位有错
不需要事先告知 即可解除
*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劳动的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 危及人身
用人单位解除
即时通知
* P241 * 合同无效,劳动者有错
预告解除
* 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 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 P242 * 客观不行,能力不行
不得解除
职业病未检查或正观察
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
连续工作满15年,退休不足5年
3病 3期 15+5 不得提前通知解除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但仍可以“用人单位随时解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
情形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违反强制性规定
确认
法院或者劳动仲裁
效力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效力
已付出劳动的,要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单位变更名称、法人等,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单位合并或分立,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合同终止
合同到期、 劳动者退休或死亡、 单位解散、破产
劳动争议
范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管理部门(不适用劳动争议)
解决方式
协商
调解
仲裁
* 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
* 对仲裁不服的,提起诉讼
不是必经程序
劳动派遣
派遣单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提供保险,发工资
劳动者——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用人单位——派遣单位:订立民事协议(派遣协议),用人单位给派遣单位劳务费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 ,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份额转让
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事务执行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劳务出资
份额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执行
可以委托1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物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自然人
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个人信息权
经营者的义务
遵守法律和履行合同义务、接受监督、保障消费者安全、缺陷产品补救、提供真实信息、出具凭证或单据、保证质量、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
一般退货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的义务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7日内退货(经营者承担必要费用,eg:退货、更换、修理费用)
7日内无理由退货
销售方式:网络、电视、电话、邮购
除外情况:定作、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
承担责任的义务
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争议解决
一般情形
商品瑕疵
销售者
商品缺陷
销售者或生产者
虚假广告引起的
法律责任
因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方式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关系生命健康的,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要担责
网络交易平台
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受到损害,可以向商品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平台不能提供信息的,消费者也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平台赔偿后有权追偿
平台明知或应知,未采取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经营者欺诈的
法律责任
退一赔三,不足500赔500 食品 退一赔十,不足1000赔1000
举证责任倒置
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6个月内出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违法使用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
展销会、租赁柜台
结束或到期后: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
争议解决途径
协商和解
调解
向行政部门投诉
仲裁
诉讼
产品质量法
适用范围
经过加工用于销售,不适用于建筑产品,但是构配件、设备适用
损害赔偿
产品瑕疵——销售者,销售者赔偿后,可以追偿
产品缺陷
销售者或生产者(无过错责任)
除外情况:未流通,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流通时科学技术不能发现
反不正当竞争法
混淆行为
擅自使用、引人误认
商业贿赂
财物或其他手段,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折扣佣金明示入账不属于商业贿赂
虚假宣传
自己: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帮助他人作上述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
信息不明确、谎称或者内定、抽奖销售最高超5万
诋毁商业信誉和声誉
散步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未经同意,插入链接、强制跳转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合法产品或服务
恶意实施不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