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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概念:又称“经义决狱”,是汉代士大夫创造的一种司法模式。在遇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疑难案件或依成文法律判处则有悖常理的案件时,司法官直接依据儒家经典中的伦常大义来决断,故称“经义决狱”,因为最常引用《春秋》,所以又称为“春秋决狱”。
编辑于2022-06-29 19:49:04汉代法制与中国儒家化法制的开始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背景+主张)
汉初以“黄老思想”为治国指导思想
以道统法,无为而治
爱民
反苛政暴政,严刑峻法
汉高(十五)-汉景(三十)-汉文(肥肉)
汉武帝以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有为而治、德主刑辅
礼法并用、三纲五常为国本
王权天授、天人感应
法律形式
汉朝法律形式
律
是关于厘定犯罪和相应刑罚的法典。
令
国家行政事宜的一般规制
律令关系:律用来规定何为犯罪,令是用来规定国家各种政事当如何作为制度的
科
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相近似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给皇帝审批,皇帝批准后常同时确定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后来一切同类案件,形成对刑律的补充与扩展。
比
决事比,引据断案的判例
科比关系:科是关于特定犯罪的单行刑罚规定,比是供类比的判例法
法律章句
儒生以儒家注释经典的方式注释律令,形式多为“章句体”。起初无法律效力,仅供参考,后i来被予以国家认可。“大小杜律”
存在法吏世家注释法律的情形
是汉代律学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
故事
前人留下关于特定政事的先例或者惯例,经后人认可为法
汉仪
礼仪、仪品、仪法、榜章,独立法律形式。有关朝见、参拜祭祀等事宜的礼仪规章,有后世行政规章之类的法律效力。
经义
儒家纲常伦理
儒家经义被法官直接作为法理引用,以断绝疑难案件特别是法无明文规定的案件“经义决狱”
章程
是汉代独立的法律形式,是关于历法、音乐、术数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主要立法
约法三章(杀人、伤害、盗)
九章律、榜律、军法、章程
汉律60篇(《九章律》(基本刑律)+《傍章律》18-关于礼仪制度方面+《越宫律》27-关于皇帝与宫廷警卫方面+《朝律》6-关于朝贺制度方面)
行政立法
三公九卿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汉武帝时,丞相改名大司空(主管土木工程),三公隶属皇帝,九卿分属三公。 九卿: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延尉,宗正,大鸿胪,大司农,少府分别掌握国家礼仪,宫廷守卫,皇室事务,司法,外交,财政,赋税各项
郡国并行
地方以封国制为主,郡县制为辅。郡县二级行政管理制度,复立若干诸侯国,后又“削藩”;东汉,又设置州一级行政管理机构,最后形成了州,郡,县三级管理体制
察举制
察举制是西汉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开始推行的一项官吏选拔制度。主要是地方和中央根据个人的才能和品行对个人进行推举和征召。
刑事立法
刑罚
文景刑法改革
原因:彻底消除秦的暴政,实行司法仁政、顺应社会发展和人道主义的需要,直接原因:缇萦上书
内容:①废除了三种肉刑,即墨刑、劓刑、刖刑。 ②以“髡钳为城旦春”即徒刑取代黥(墨)刑;以笞刑(三百)取代劓刑。 ③斩左右趾(刖刑)的废除比较特殊。以笞刑(五百)取代斩左趾,以弃市(死刑)取代斩右趾。 ④这次改革,本意是从重刑改为轻刑,但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鉴于这一弊端,汉景帝即位后,继续深化改革两次,为了防止笞刑实际上成为死刑,景帝还下令制定了《筮令》。
意义:刑法改革虽仍有局限,但毕竟首次打破自夏朝以来沿袭了二千多年的旧五刑体系。犯罪人的人身人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和保障,这是中国刑次大规模的人道主义改革,是儒家仁政主张对刑法的一次重大改造,同时也标志着新五刑(笞杖徒流死)体系开始形成(后世以答杖为刑自此始)。
汉代刑罚体系
刑罚体系文景帝刑罚改革之后,刑罚体系由重到轻为:族刑、死刑、宫刑、斩右趾、笞刑、徒刑、罚金刑。此外还有非正式的迁徙刑,仅对有爵者、官吏、士人适用的夺爵、免官、禁锢刑等。 1.族刑:主指夷三族,即家人集体死刑;2.死刑:个人死刑,斩首、腰斩为基本刑;3.宫刑:一般是作为减死之刑;文帝废除宫刑后,宫刑仍被作为一种特殊变通刑罚,即供其自愿选择(募)的一种减死替代刑;4.肉刑:文景帝的刑罚改革;5.笞刑:《尚书》有“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鞭扑是笞刑的起源;6.徒刑:城旦春、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隶臣妾等;7.罚金刑:承自秦朝;8.其他刑罚:免官、夺爵、禁锢等,迁徙刑,株连刑。
汉代刑罚执行制度
1、赎刑:缴纳一定数量的财产抵代刑罚,一般用于过失犯罪,或贵族官僚、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犯罪的情形;2.输作:就是到官府或官府的工场、作坊或工地或军事场所劳作;3.雇山:又叫顾山,就是允许女犯人出钱雇人代自己完成城旦舂、鬼薪白粲之类的徒刑劳役,抵代自己受刑;4.以爵当罪:汉承秦制有二十级军功爵制度,并分出宫爵和民爵。汉史中有“归(还)爵为士伍”以免除自己或亲属的刑法之记载;5.亲属代刑:就是允许罪犯家属替代受刑;6.募刑:就是允许犯人在几种刑罚中自己选择;7.秋冬行刑和夏至断薄刑:8.赦罪制度:逢新帝登基、改元、立储、立后等等之时,赦免罪人以示庆祝或禳灾9.其他:囚犯赭衣书背;弛刑;妻子随迁
秋冬行刑
是指对于死刑犯,除罪大恶极需要立即执行死刑之外,都安排在秋冬季执行的一种制度
先秦时期存在,定制始于汉朝,董仲舒结合儒家与阴阳家学说而形成的“天人感应”理论为其提供了重要根据。根据客观自然现象来决定国家的政治法律活动,将统治阶级的意志抹上一层神意的色彩。秋冬行刑制度自汉期正式确立,一直沿用至明清而不改。
罪名
侵犯皇权(大不敬、阑入与失阑罪)
威胁中央集权(左官、阿党附役罪)
官吏贪污渎职违制的犯罪(沈命罪、见故知纵罪)
侵犯宗法伦理的犯罪(不孝)
侵害公务以及治安的犯罪(不当得为)
侵害生命以及财产的犯罪(杀伤、盗窃罪)
主要原则
(一)君亲无将,将而必诛:是为保障君权、父杈,注重尊君、孝亲的原则。(二)矜恤老幼妇孺:体现保护弱势群体,尊老爱幼。(三)亲亲得相首圈:“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的伦理思想,本意在于尊重人们的伦理亲情,弘扬“亲亲尊尊”之道,宽宥人们出于自然亲情二情不自禁地包庇藏匿犯罪亲属的行为。★(四)原心论罪:指特别考查行为人动机的伦理性质,出于善的动机的行为即使违法也不应追究,出于恶的动机的行为即使合法也要追究,主要体现于“春秋决狱”中。★(五)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强调的是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的法定特权,强调贵贱有别、官民有别。(六)从严治吏:继承秦律,以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主张为宗旨。(七)罪无正法不合致纠:有法令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含义,也有法令不应溯及既往的含义。(八)法不溯及既往:《汉书·孔光传》转述“汉令”有“犯法者,各以法(发)时律令论之,明有所迄也”之规定。(九)已赦之罪不再究:与法不溯及既往有关,主张一罪不两论(审)。(十)自首者减免其罪:汉代称自首为“自告、自出”,但也有自首不减免(十一)保辜论定罪责:即确定一定期限,若伤者在此期限内死亡,则殴者须为其死负刑责,若期限外死亡或期限内他故死亡,则殴者只需负伤害刑责。 (十二)诬告反坐:打击诬告
保辜制度
民事立法
主体问题
物权制度
契约制度
婚姻与继承制度
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身份继承-主子均分之(同时以父亲生前分配家财)的 方式实现 财产继承
遗嘱继承“先令”-即遗嘱的订立,必须由国家官吏见证或者监督,还必须上报官府备案
经济立法
赋税制度(什一-五而税)
官营禁榷-盐铁酒专卖
均输平准制(平抑屋价\平准市场)
均输:大农丞征收贡物赋税后易地出售,购买京师所需物品
平准:平准官收集各地赋税和货物,京师物价高时平价出售,物价低时大量采购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
皇帝-最后支配权or亲自审理
①廷尉是皇帝之下专掌审判的最高官员为九卿之一.②办公地点廷尉府或寺;③主要职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合各地上报案件,④属官的主要职责是复审;廷尉狱
御史大夫是最高监察官,主典正法度,监察百官
尚书台本为皇帝的文秘档案官衙,后为限制相权赋予其一定司法权
其他:大鸿胪
地方司法机关:郡县守令
郡和王国:郡太守和王国相
县:设三老,掌教化和调处民间纠纷
诉讼与审判
告劾制度
审判制度
录囚制度:始于西汉,又被称为“虑因、休四”等,即定期不定期对在监服刑的犯人进行重新审讯考查,以期发现冤股结案并及时纠正的制度。录因之制除了司法仁政的考患,起到政善软政、纠正错案的效果外,还有监督司法拨政的意义,加强了专制君主对各级审判工作的监督被查与集权控制,所以在汉以后延续了一千多库。
春秋决狱
概念:又称“经义决狱”,是汉代士大夫创造的一种司法模式。在遇到法律 无明文规定的疑难案件或依成文法律判处则有悖常理的案件时,司法官直接依据 儒家经典中的伦常大义来决断,故称“经义决狱”,因为最常引用《春秋》,所以又称为“春秋决狱”
意义:春秋决狱使儒家经义有凌驾于成文法之上的权威,使其直接成为国家法律渊源,这是中国法律开始儒家化的典型体现。春秋决狱的核心是“论心定罪”,体现了情理或法律精神,儒家的伦理思想。以儒家伦理为标准评价动机的善恶,并根据动机的善恶来认定行为人有罪或无罪的司法取向,实为法官造法,汉代的很多“决事比”即判例法就是这样产生出来的。
局限性:与此同时,春秋决狱往往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违背了法律所应有的稳定性与确定性。
法律儒家化:
儒生纷纷参与法律活动,不再故作清高、远离刑狱之事;(二)诸儒开始用注释儒家经典的方式注释法典,形成法律章句;(三)春秋决狱,用儒家思想消解法典某些僵化內容。弥补法典某些缺陷;(四)开始了官僚贵族有罪先请、亲亲相隐、秋冬行刑、重惩不孝不友等—系列制度建设;(五)开始特别注重打击违反儒家伦理的犯罪,用刑罚维护礼义纲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