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法律史(隋唐)
中国法律史第八章,隋唐法制。唐朝立法活动,唐朝行政法律制度。唐朝刑事法律制度唐朝民事法律制度,唐朝经济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编辑于2022-06-30 08:35:25中国法律史
1. 第八章 隋唐法制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一、隋朝立法概况
隋文帝 《开皇律》
以《北齐律》为蓝本
十二篇五百条
隋炀帝《大业律》
主体内容基本仿自《开皇律》
十八篇五百条
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二、隋朝法律内容
(一)体例篇目
《开皇律》以《名例律》为首篇
(二)刑事法律
以北朝五刑制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
基于减少重刑种等级的原则
《开皇律》五刑
死刑
等级减至二等
斩
绞
流刑
等级降至三等
一千里
一千五百里
两千里
徒刑
五等,年限缩短
一年
一年半
二年
二年半
三年
杖刑
五等
杖刑数自六十至一百
笞刑
五等
笞刑数自十至五十
《开皇律》将十恶重惩原则修改为“十恶”条款
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
法律上被单独列出,并在量刑及适用法定减免条款方面特殊规定
量刑:严重处罚
《开皇律》继承《魏律》,保留八议制作为一项对于贵族、官僚犯罪减免处罚的法定特权
例减:具有八议所确定的身份者犯罪,以及官品第七以上者犯罪,皆例减一等处罚
官员犯罪,还可以适用“官当”制,以官抵罪,减免处罚
对于官僚、贵族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集中体现了法律上的等级身份制,符合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
(三)行政法律
中央三省制
尚书省
门下省
内史省
初步形成在皇帝统领下共同行使中央权力的分权体制
地方州县制
改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体制为州、县二级体制,全面强化中央集权
官吏选拔制度
废除九品中正制,确立科举制
由朝廷设立科目,并由朝廷定期组织全国统一的考试,按照考试成绩的优劣,录取考生,并授以官职
使得政治权力的重要内容——官吏选拔任用权直接控制在皇帝和中央政府手中,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止国家政治生活中相对于皇权及中央权力的异己力量的产生和膨胀,防止地方割据势力产生
三、隋朝司法制度
中央 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
御史台主监察
都官省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地方 州、县行政机关兼掌司法权
同时设立司法佐吏,如户曹参军、法曹参军
诉讼的提起方式
官府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中央
专司监察的御史纠举各级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
监察官行使监察权
地方行政长官对所辖范围内的犯罪行为负有监管、提起诉讼的责任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
诉讼案件
首先向州、县基层机构提起
地方机构不受理,当事人可逐级向上级机构提起,直至到京城向皇帝提起
防止审判官滥用拷讯及重刑下冤案发生
拷讯人犯,拷打杖数不得过二百
人犯所用枷及拷讯所用杖,必须按照一定规格制作,不得超限
拷讯同一人犯,行杖之人不得中途更换
死刑复奏
死刑案件经审理、判决后,须经大理寺复核,并由皇帝批准方可执行
恤刑慎罚原则
第二节 唐朝立法活动
一、立法原则
(一)德礼、刑罚不可或缺
徳礼的作用在于教化万民
刑罚的作用在于禁顽止奸
(二)德主刑辅
弘德倡礼是国家治理的核心、本原,也是国家治理的优先手段
治理国家的有效方式是以德为主,辅之以刑
(三)轻刑慎罚
刑法只能作为国家治理的辅助工具,刑法本身要体现轻刑慎罚的原则
立法上,通过减少死罪、减轻刑罚,体现徳主刑辅的基本方针
通过制度建设严格死刑案件的审核程序
贞观年间先后形成死刑案件“九卿共议”制、多次覆奏制
二、法律形式
律
确定犯罪与刑罚,是唐朝法律的主体形式
令
主要涉及国家行政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等方面
格
主要来源于对皇帝诏敕的整理、编纂
式
主要涉及中央政府内部各机构关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及具体办事规则的规定
三、《唐律疏议》的内容及其影响
唐朝前期唐律的发展
为帮助各级官吏在司法活动中准确把握立法意图,加强法律事实的统一性, 长孙无忌受命主持编订疏议,对《永徽律》进行逐条解读
永徽四年,律文与疏议合为一体,正式颁布《唐律疏议》
律疏合体,同等效力,使律文与解释律文的疏议具有同样的效力,开创了中国古代独特的法典编纂形式
(一)《唐律疏议》的内容
在体例安排、篇目设置上以北齐律、《开皇律》以及唐初《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 全律共12篇
名例律
卫禁律
职制律
户婚律
厩库律
擅兴律
贼盗律
斗讼律
诈伪律
杂律
捕亡律
断狱律
(二)《唐律疏议》的影响
徳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体现了西汉以来儒法合流、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的基本模式 这一原则的有效实施,推进了“贞观之治”“开元之治”的形成,影响了唐以后历代王朝政治法律制度, 并构成中华民族独具特色的治国理政方式的核心内涵
第三节 唐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职官管理
(一)职官的录选
常举
每年定期举行
设有多科,以“明经”“进士”二科最受重视
制举
皇帝根据一些特殊需要,专门下诏考录人才
项目及日期由皇帝临时决定
原为平民者立即得以授官,原为有官品者即晋品升职
由于由制举而为官者未参加常举的考录程序因此被看作非正途出身
通过各科考试,即取得为官资格,再经过吏部组织的考试,合格者即可由吏部根据需要授其官职
(二)职官的考核
岁课
在基层机构进行,每年举行一次
中央由各司自行主持对本司职官的考核
地方由各州县主持对本属职官的考核
定课
全国性的统一考核,由吏部考功司统一组织
在全国范围内对于各级职官实施考核
范围和标准
《唐六典》规定对品官按“四善二十七最”进行考核
根据被考核对象所符合“善”与“最”的数量,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再分为上中下三级,共分为三等九级
对于考核结果,区分等级,分别给予奖赏、惩罚的处理
岁课之时,以增加俸禄作为奖赏,以减少俸禄作为处罚手段
而由吏部考功司主持的全国性定课之时,则以升\降职级甚至免官作为奖赏和惩罚的手段
《考课令》规定
考核结果在中上级以上者,给予奖励,增加俸禄
中中级者,继续维持原俸禄标准
中下级以下者,则要给以夺禄的处罚
(三)职官的致仕
目的:为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各级行政机构在人员上正常的新老交替
职官致仕的法定年龄为七十岁
职官年满七十岁欲致仕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可致仕
根据职官品级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审批程序
六品以下官致仕,本人首先向尚书省提出申请,再由尚书省统一奏请皇帝,由皇帝批准
五品以上官致仕,直接奏请皇帝批准
职官致仕后,按其品级的不同,分别享受不同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政治方面
三品以上的致仕官可参加朝朔望
经济待遇方面
致仕官可根据品级分别获得不同数额的俸禄或田产
二、监察制度
目的:强化对行政体制运作状况的监督,强化对各级职官的督察
朝廷设御史台,专司监察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臣
御史台有权弹劾百官,参与重要案件的审理,监督府库的收入
御史台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
台院承担御史台在朝中的主要职责
包括纠弹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及处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设侍御史六名
侍御史在朝中实际承担御史监察的主要任务
侍御史人选多由皇帝亲自确定,或者由三省长官与御史大夫共同商定
殿院
殿院主要承担对朝仪的监察
包括朝廷礼仪、皇帝郊祀及出巡的礼仪
设殿中侍御史九名
察院
主要任务之一是承担对尚书省所属六部的监察、纠弹任务
唐初设监察御史十五人
其中三人专司对尚书省所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职官的监察,每人分工各对二部行使监察权
对于地方州县职官的监察任务,主要由察院承担
贞观时将全国划分为十“道”,作为相对独立的监察区
察院派监察御史到各“道”行使对于各道所属州、县职官的检察权
同时参与对各州、县重要案件的审理
对于地方官的监察,除了察院定期派出监察御史之外,各道还有常设性质的按察使,行使对于地方官的经常性监察
监察御史行使监察职能,其主要依据为开元时期的“六察法"
察官人之善恶
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
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
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
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
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御史台之外,中书、门下两省还没有谏官,其名称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
谏官的主要职责
国家重大决策、重要制度提出具有规谏性质的不同意见,供皇帝及朝廷大臣参考,以修改决策或制度, 使其能更有效地实现既定的统治意图
唐朝较为完备的以录选、考核、致仕等为主要内容的职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唐前期职官队伍的素质和行政效率的提高,为唐王朝的贞观之治、开元之治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障
第四节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一)十恶重惩[笔记]
确立了比一般犯罪加重的处罚
确立了更为严格的适用减免条款的条件与程序
(二)皇帝、官员减免
对于犯罪的皇帝、官员给予特别减免或适用特殊审理程序的制度
八议
《周礼》有八议之辟,曹魏时八议入律,北朝八议制进一步具体化,唐朝使其完备化
唐《名例律》专设“八议"条,规定对于有特殊身份的八种人在法律上给予特别优待
亲
皇亲国戚
故
皇帝故旧
贤
德行高尚的贤人君子
能
才能突出的重臣
功
功勋卓著的功臣
贵
高级官僚贵族
勤
恪守臣道的将吏
宾
前朝贵族
八议之人犯罪,区别情况给以不同处理
所犯为流以下罪
由司法机关据常律减一等处罚
所犯为死罪
适用特别程序
由司法机关将犯人所犯罪行及符合八议范围的身份,上报朝廷,由刑部提出处理意见,再报请皇帝批准
请、减、赎
上请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
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减
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 减一等(不需要请示皇帝,按律即可)
排除死罪
赎
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若应以官当者, 自从官当法
流罪以下,铜赎
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对造畜蛊毒等犯罪,即违反十恶中的不道的罪犯,即使遇到大赦,也不能减轻刑罚,仍要处以流刑)除外
官当、免官
官当
以官抵罪,以官品或爵位折抵所犯罪刑
犯私罪
以官当徒者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
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犯公罪,各加一年当
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有二官,先以高者当,次以勋官当
免官
撤免官职以抵罪
免官
撤免官职
抵徒罪二年
免所居官
撤免现任官职
抵徒罪一年
评价特权制度
保护官僚贵族的特权是等级社会的一个必然结果。唐朝尤其完备
法定特权优于法外特权
与君主专制有矛盾,随着君权的膨胀,不断萎缩
从立法上保证了皇帝、官员、贵族的特权,也有效地保障了皇帝的最高司法权, 尤其有利于皇帝对各级官吏生杀大权的把握
(三)亲属相犯增减处罚
人身伤害案件,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分别确定加重或减轻的刑罚
尊长伤害卑幼,较普通人之间伤害行为减轻处理
亲属关系越近,减轻幅度越大
卑幼伤害尊长,较普通人之间伤害行为加重处罚
亲属关系越近,加重程度越大
涉及财产案件,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确定减轻刑罚的程度
若加害人与被加害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一般较普通案件减等处罚
亲属关系越近,减轻程度越大
(四)划分公罪与私罪
立法意图:鼓励官员放手做事,同时防止官员以权谋私
唐律界定公罪与私罪
其犯罪主体均为官吏
公罪:官吏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的理解错误,或因行为上的过失,导致触犯刑律而构成的犯罪
私罪:官吏非因职务而犯罪,或虽因职务,但事关私利、私情而构成犯罪
唐律对公罪的处罚程度较轻,官员依法以官抵罪时,若所犯为公罪,则其官职能折抵较重的罪,反之,若为私罪,则只能折抵较轻的罪
(五)举重明轻与举轻明重
在案件审理无严格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可援引时,如果对该案处理应减轻时,可引用相关联的重罪条款, 以比照确定轻刑
如果对该案处理应加重时,则引用相关联的轻罪条款,以比照确定重刑
(六)外国人犯罪
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适用该国法律
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中国人实施的犯罪,均适用中国法律
外国人非法入境与中国人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比照中国人非法出境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治罪。外国人因出使进入中国境内而从事货物交易活动,计赃准盗论
二、主要罪名
(一)侵害皇权罪
皇权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核心,维护皇权是法律的首要任务
十恶罪中直接侵害皇权的重罪: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直接侵害皇权,刑罚严厉,不适用普通减刑、免刑条款
皇帝诏令是行使皇权的最重要方式
唐律就诏令、制书的誊抄、发布、执行一系列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确定了相应罪名
稽缓制书、被制书施行有违、受制忘误、写制书误、受制出使辄干他事、盗制书、诈为制书罪
制书本身有错误,他人不得擅自改动,否则构成
制书误辄改定罪
法律注重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
皇帝起居生活和议事论证的地方均受特殊保护
阑入宫殿、阑入御在所、冒名宿卫、登高临宫中、行御道、向宫殿内射、御在所误拔刀、冲突仪仗罪
专门保护御玺、皇帝印章的罪名
盗御宝、伪造御宝罪
(二)侵犯人身罪
杀人罪
依据杀人者实施杀人行为时的主观状况等情节,六杀
故杀
故意杀人
谋杀
二人以上谋划杀人
独自一人,谋划杀人、并已进入实施过程
斗杀
本无杀人意图、相互斗殴过程中杀死对方
戏杀
误杀
过失杀
伤害罪
故意伤害
过失伤害
共同伤害
两相伤害
持械伤害
对伤害行为的定罪量刑方面,规定了保辜制度
伤害行为发生后,由于被害人的伤势未定,是否会因伤势而死亡尚难以确定 过早地对该行为定罪量刑有可能造成罪刑判定不准确的结果
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时间限度,以时限结束时被害人的死伤状况作为对伤害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在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刑
保辜的期限,以伤害的方式及伤害的程度而定
在期限内被害人因伤死亡,对加害人以杀人罪论处
期限内未死亡,或者期限外死亡,以及虽在期限内、但不因所伤而死亡者,对加害人以伤害罪论处
保:加害人可以请人为他做保,然后暂时恢复他的人身自由
这个过程中他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他可能会积极地为被害人请医生来诊治
保辜制度能够准确地确定伤情,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辜:过错
保辜制度是一个过错的责任担保制度
适用的范围主要是人身伤害案件。根据伤害行为的不同,确定了具体的辜限
为伤害案件刑事责任认定所规定的一种制度(保护受害人)
目的: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
辜限标准(凡是殴人都要确立辜限,就是只要发生了这种杀伤案件,就要确定它具体的期限)
以手足殴伤人限十日
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
以刃及汤火殴伤人者三十日
折跌支体及破骨限者五十日
殴、伤不相须
殴打和伤害不是两个条件都必须满足,或者不是必须二者有关系
殴打不必造成伤害
伤害也不一定是由于殴打造成的,比如胁迫
辜限目的
为了准确地认定罪名
(三)侵犯财产罪
六赃
六种涉及财产的犯罪
强盗
窃盗
受财枉法
官员接受当事人的财物,因而对相关案件曲法处断
受财不枉法
虽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但并未曲法处断
受所监临
官员在主管范围之内,接受他人财物,即使他人无任何请托要求也构成
坐赃
除以上五种罪名之外,其他的非法获财行为
(四)官吏职务犯罪
贯彻封建等级制原则,区别对待官与民、高品官与低品官,分别给予前者较多特权
要求各级官吏忠于职守,清廉勤勉
官吏在任不能忠于职守,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均构成犯罪
州县地方官必须在其辖区内守土治民,非因公事不得越出本管地界,违者构成刺史、县令等私出界罪
各州、县地方官府必须严格管理本管地方
如果本管范围之内发生杀人、强盗、盗窃等刑事案件,州、县官亦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五)破坏家庭秩序罪
十恶之中与家庭伦常秩序有直接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家庭秩序的核心是以父权、夫权为基础的家庭关系
子孙必须服从祖父母、父母的教令,违者构成违反教令罪
子孙对于年老的祖父母、父母,在生活上必须尽心供奉,否则构成供养有阙罪
(六)破坏社会秩序罪
城与市分别是各级行政、军事机构所在地及从事集市贸易的地方
无故于城内街巷走车马罪:无特殊情况,在城、市内快速行驶车、马,
向城官私宅射罪:向城内及官私宅屋射箭、投扔石块
在市人众中惊动扰乱罪:在市内散布流言,以惊扰民众者
越州镇戍等城垣罪:私自越过圈围各州、镇、坊市的城垣、篱栅等
三、刑种
五刑
笞刑
五刑之中最轻
笞刑的轻重,以次数区分;每十次为一个等级
笞刑分五等
笞十
笞二十
笞三十
笞四十
笞五十
执行笞刑所用的刑具为两端粗细不等的楚条
以楚条抽打被刑者的腿部和臀部,不得抽打人体的其他要害部分
楚条长三尺五寸,粗的一端为二分,细的一端为一分
允许赎:笞十赎铜一斤,每加一等,加铜一斤
杖刑
以次数区分等级,每十次为一个等级
杖刑分五个等级
杖六十
杖七十
杖八十
杖九十
杖一百
杖刑刑具是两端粗细不等的 楚条,规格上大于笞刑刑具
刑具长三尺五寸,粗的一端为二分七厘,细的一端为一分七厘
执行杖刑时以楚条抽打被刑者的腿部、臀部和背部
可赎:杖六十赎铜六斤,每加一等,加铜一斤
徒刑
剥夺犯人的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奴辱刑劳役
在京城,于将作监服劳役;妇女犯于少府监从事缝制劳役
在地方各州,于当地官府服役,或者听从差遣,修理城隍庙、仓库等
以时间区分等级,每半年一个等级
分五等
徒一年
徒一年半
徒二年
徒二年半
徒三年
可赎:徒一年赎铜20斤,每刑重一等,加铜10斤。服徒刑者,劳役时皆带钳或枷
流刑
将罪犯流放远方,并强制服苦役
服流刑者,同时服苦役一年
流刑以距离区分等级,每五百里为一个等级
分三等
流两千里
流两千五百里
流三千里
三等流刑之外,又设加役流 刑
流三千里,服苦役三年
可赎:流2000里赎铜80斤,每重一等,加铜10斤
死刑
剥夺生命之刑,为刑罚之极
分绞、斩二等
斩重于绞
受绞刑者,生命结束,但得以完尸 受斩刑者,不仅结束生命而且身首分离
符合条件者,可赎:均赎铜120斤
第五节 唐朝民事法律制度
一、身份
注重保护身份性等级秩序
人的良、贱
良:普通百姓
在单纯的以财产交换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良人之间具有相互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
良人在职业上,分为
士
习学文武者
农
肆力耕桑者
工
巧作贸易者
商
屠沽兴贩者
贱:贱民
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身份
根据身份不同,分为
官贱民
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
私贱民
奴婢、部曲、客女
奴婢在法律上不具备独立的人格,而只被视为财产
良人何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无明确规定
良人基于年龄分为
老
六十以上
丁
二十一以上
男子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为成丁,承担为国家服徭役和交纳赋税的法定义务。 由此推定,成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中
十五以上
小
三岁以上
黄
三岁以下
二、物权
涉及对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
为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唐代禁止土地买卖
盗卖口分田罪:非符合法定条件,不得通过买卖方式,转让土地所有权。
即使符合法定条件,也不得在民间自行买卖:须经所部官司申牒
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属于土地所有人所有
官有土地内的地下埋藏物,属官府所有,任何人发现均应上交官府
私人土地内发现的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器具,必须上交官府,由官府给付报酬
拣拾到他人物品,不得据为己有,必须送交官府,由官府告示,通知物主认领
满一年尚无人认领,收为官府所有
拣拾物品人若在五日之内尚未将所拣物品送交官府,即被视为非法侵犯该物品的所有权,构成犯罪
得阑遗物不送官
对于山间野外的自生、无主之物,唐律规定“加功所有"的原则
对于山野之无主物,由首先对其实施收集性劳动者所有
三、契约
经济活动的发展使契约文书在社会上普遍存在,以缔结契约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契约订立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两情和同,即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订立契约
契约的种类
买卖契约
根据标的性质的不同
不动产买卖
专指以土地、房屋等为标的的买卖
一般情况下,土地买卖属于被禁止的行为,但符合法定条件者不在禁止买卖之限
例如:官僚贵族的水业田及赐田;百姓因迁徙或贫穷无力丧葬者可卖其口分田
进行土地交易必须经官府批准,并订立契约
土地买卖契约中,除了包括买卖双方姓名、价金、亩数、担保等一般性条款外, 还特别说明所卖土地的方位、四至等
动产买卖
b部分动产买卖必须订立契约
唐律规定,买卖奴、婢、马、车、骆、骡、驴等,必须订立契约
订立契约,一方面方便官府从中收税;另一方面确定买卖行为正式生效,进而保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成交后,必须于三日内于市司订立契券,从而使买卖行为在法律上正式生效
订立契券的责任,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未订立契券,买卖双方均得承担刑事责任
借贷契约
出举:附加利息的借贷
即使涉及官府财产,其借贷行为本身仍具有民间性质,双方仍以民间契约方式确定权利和义务
月利率不得超过六分;借期虽长,利息总数不得超过本金
负债:无利息的借贷
负债违契不偿罪
为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在债务人不按契约所定期限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由债权人向官府提出申请,由官府出面,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物.但法律严禁债权人自行扣押债务人的财物,否则构成犯罪
租赁契约
赁庸
庸:雇佣关系,即被雇人为雇主提供劳役,而雇主则向被雇人支付雇酬
赁:特定的租赁关系,专指关于邸店、舟船、碾磨等器物的租赁关系(租借人在约定期限内使用物主的器物,而物主则向租借人收取赁价)
为防止各级监临官在所监临范围内与部属、民众因其权势而形成不平等的赁庸关系,唐律禁止监临官在监临范围内私自从事役使、租赁的行为
三日的瑕疵担保期
具有生命的活体财产可能带有疾病,但在交易时未必能被发现
目的:为防止因此而侵害买方利益
买卖双方交割过户并订立契券后,买方对于所买物可继续观察三日。发现其有疾病,在此三日之内可提出解除买卖契约,退还所买物,收回价金。但若超过三日,卖方则不再承担这种瑕疵担保,买方不得再提出解除买卖契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集中体现了区别对待尊卑、长幼、亲疏、嫡庶的宗法等级原则)
(一)婚姻制度
宗法社会,首重血统的延续
建立婚姻关系,需订立婚书
尊长享有对子女的主婚权,婚书由当事人双方的尊长合意订立
婚书订立,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初步确立,受法律保护
婚书订立之后,男女之家必须确保依婚书所定,正式确立婚姻关系,不得以他人假冒
男女双方正式建立婚姻关系,须通过特定的婚姻程序,即六礼
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请期
亲迎
履行六礼程序,婚姻关系正式形成,男女双方的夫妻法律地位正式确立
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关系,因而法律禁止其相互间成立婚姻关系
自然血缘因素
同姓同宗;虽非同性、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之间
社会政治原因
不得与逃亡妇女结婚,监临官不得与所监临内的妇女为婚,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各具不同的法律地位
夫的地位优于妻,妻从于夫
夫妻之间若发生相互骂詈、殴打、致伤、杀害等人身侵害,法律对夫的处罚总是实行减免原则, 对妻实行加重处罚的原则
一夫一妻制,夫在有妻的情况下可以另外娶妾,妻与妾在身份上有明显的差别
以 妻为妾,构成犯罪
婢属贱民身份,良人不得娶其为妻,否则构成犯罪
离婚方式
强制离婚
法定强制离婚
婚姻违反法律规定,即当事人在身份上属于法律禁止为婚的范围,构成违律为婚,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并强制离异,主婚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本身合法有效,但由于夫妻一方对于对方的亲属实施侵害行为,或者夫妻双方亲属之间发生侵害行为,符合法定义绝条件,必须离异
丈夫强制离婚
严格的法定程序
由丈夫本人亲作书面休弃状(休书)
休书须经夫妻双方有关亲属联名签署,包括夫的父、母、伯、姨、舅,妻的父、母、伯、姨、舅,及左邻右舍等
三不去
协议离婚(和离)
两和相离
法律允许夫妻因情不相得而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七出、三不去
七出:由于妻的行为而影响夫家的伦常关系及一般生活秩序,丈夫有权解除婚姻关系
七出是礼与法要求妻所承担的单项性义务,集中体现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地位的不平等
三不去:考虑夫妻关系的特殊性,礼为妻设置七出的免除性条款
妻只要符合三种情况,夫不得引用七出之条解除婚姻关系
妻无权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妻擅自离夫出走,构成犯罪
(二)家庭制度
核心是对家长权的维护
子孙必须遵从祖父母、父母的教令,否则构成违犯教令罪
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立户籍,不得分异财产,否则构成别籍异财罪
子孙缔结婚姻关系,由祖父母、父母主婚,子孙不得自专
家庭财产由家长支配,其他成员未经许可,不得占有、使用家庭财产,否则构成犯罪
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一般不依普通的共同犯罪处罚主、从犯的原则,而是由家长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三)继承制度
继承
宗祧继承
宗是近祖之庙,祧是远祖之庙,联称表示祖庙祭祀,引申为对祖宗血脉的延续,对宗统的继承
宗祧继承采取单人继承的方式
唐代继续实行嫡长子继承宗祧制度,并确定宗祧继承人的法定顺序
如果法定顺序之内没有合适的宗祧继承人,可收养同宗之人,以其继承宗祧
法律设立这一严密的宗祧继承递补程序,目的在于确保宗祧血统后继有人
财产继承
诸子均分制
财产继承,一般在父母双亡后进行
由兄弟平均分配家庭内所有财产
若兄弟之中有已经死亡且留有儿子者,由其儿子继承其父应得之份,不论其有几个儿子
享有继承权的兄弟全部死亡,则将财产在各兄弟所有的儿子之间平均分配,不实行子承父份
若兄弟尚未娶妻,在得平均份额之外,另加一定数量的聘财,专门用作娶妻之用
姑、婶、妹已出嫁,不再享有继承权。尚未出嫁,可比照未娶妻之兄弟应得聘财的数额,减半继承
第六节 唐朝经济法律制度
一、土地制度
均田制
土地归国家所有
国家根据民人的身份、职业、年龄、身体状况、家庭地位、当地人口与土地比例等,分别授予不同数量的田地
所授土地以授予依据不同,分为
永业田
由被授者永远执业,子孙可继承
经特别批准,可买卖交易
口分田
与被授者生死相关联,被授者死亡,口分田由政府收回
职分田
职官按照品级得到的田地
既分品级,也分京内外
在京二品官授职分田一千亩,京外二品官授一千二百亩
赐田
唐律规定:丁男每人授田一百亩,其中包括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幼男、老男、寡妇等其他人减量授田
买卖口分田罪:严禁口分田买卖
目的:保证民人基本生存条件,同时防止因土地兼并引发的社会矛盾与政治风险
二、赋税制度
租庸调制(唐前期)
唐武德二年,初定
内容
租:接受国家授田的男丁,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粟二石
庸:每丁每年须为国家服劳役二十日,若国家当时不需要服劳役, 则由应译者按每天三尺绢的标准,交纳绢布,以代劳役
调:每户每年向国家交纳绢二丈、棉二两,或者布二点五丈、麻三斤
逢自然灾害之年,依据灾情轻重,减收或免收租庸调
赋税劳役比例较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因而在稳定社会秩序、恢复经济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为推行租庸调法,唐律规定主管官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派发,违者治罪
两税法(唐中期以后)
均田制被破坏,租庸调制不能实施
唐德宗
以土地、财产为赋役依据
人户以其贫富程度划分等级,按等级征收户税
按照田亩数量,征收地税
以财产多寡为计税依据,拓宽了征税范围,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 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贫苦农民的赋役负担,提升了赋役制度的合理性
三、市场管理
基本政策:重农抑商
从身份上明确士农工商的职业分类
工商之家世为其业不得转士为官,不得转业为农
规制市场的规范性
州县设 市令 ,专司市场管理
职责
以三贾均市:根据商品质量好坏,进行品种分类并确定价格 评品物价不平,计价格差距,按坐赃罪处理
同一类商品分三个等级
上贾:精品
中贾:次者
下贾:差者
为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性、规范性,对某些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确定标准、规格 以法律的形式确保规格与标准的强制性、统一性,贩卖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构成犯罪
对市场交易基本要求是买卖双方就商品质量、数量、价格达成一致
法律严禁市场交易中的强买强卖,严禁买方或卖方串通第三人故意哄抬物价、故意压低物价,干扰买卖行为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每年八月市场所用斛、斗、秤,必须提交官府校验
在京提交太府寺
地方提交州县衙署
量器、衡器的校验以北方产中等颗粒的黑黍为准
第七节 唐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权
大理寺
最高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朝廷文武百官犯罪以及京城徒刑以上案件
对于徒、流刑案件的判决,必须由刑部复核方能生效
对于死刑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
刑部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掌管司法行政事务,并参加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
御史台
最高监察机关
纠弹百官,并负责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另外还参与对重要案件的审理
三司会审制度:遇到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机构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 共同审理,即 三司推事
中央司法权由各自独立的三个机构分别行使,优点
有利于三机构明确分工,通过机构职能专门化,有效地行使职权
使三机构相互牵制,保证案件审断能在更大程度上符合法律规定
有利于皇帝对于司法权的直接控制,防止由于臣下擅权专法而形成对皇帝最高司法决定权的侵害
地方司法权
行政机关行使
诉讼事务增加,地方行政机构增设专门的司法佐吏
州一级行政机构
设司法参军事、司户参军事
府、都督府、都护府
设法曹参军事、户曹参军事
司户参军事、户曹参军事职责:处理涉及户婚田土等案件的处理 司法参军事,法曹参军事职责:处理定罪量刑等案件
二、诉讼制度
对于诉讼的提起,根据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同,分为
举劾
由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提起诉讼
举劾犯罪是相关人员的法定义务
以监察百官为职责的检察官对于所监察对象具有举劾义务
知道监察对象有罪不举构成犯罪
监临主司对于所监临、主管范围之内的人员犯罪,承担举劾义务
知而不举受法律制裁
知而不纠罪:同保之内有人在家犯罪,其他人知道而不向官府纠举(唐代实行伍家相保制度)
告诉
由当事人就所受伤害或所涉纠纷,向官府提起诉讼
当事人可直接诉至官府,也可以由亲属代为提起
提起告诉案件,告诉人应向官府提交 辞牒 ,即诉状
当事人自己不能作辞牒,可由官吏代为书写,也可由当事人雇请他人书写
告诉权行使的限制
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不可行使,否则构成犯罪(除告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大犯罪)
在押囚犯
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
笃疾者
对于一般犯罪无告诉权,告诉案件官府不得受理,违者犯罪
不得匿名向官府告发他人犯罪
对于赦以前的犯罪行为,除法律规定须追究者外,不得再向官府告发
每年3.30--10.1的农忙季节,官府不得受理涉及田宅、婚姻、债负等民事诉讼
举劾案件与告诉案件都必须向当事人直接受管的府衙或主管部门提起,否则构成 越诉 罪 法律规定官府应受理案件而不受理者,构成犯罪
规范拷讯
不能轻易拷讯,须长官同意
总数不超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
对特权身份与老幼废疾之人禁止刑讯
后者包括老、幼、笃疾、妇女怀孕期间、产后百日之内等
三、审判制度
审级管辖上采取基层初审、节级判决制度
所有的刑、民事案件均首先由基层司法机构立案审理
经基层司法机构审理后,对于一般民事案件直接作出生效判决
对于刑事案件,根据罪、刑轻重,分别由不同级别的司法机构作出生效判决
京城基层司法机构为各部所属诸司
地方基层司法机构为各州县
对于笞、杖刑犯罪案件,经县审理后即作出生效判决
对于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由县审理后作出初步判决,报州复审,经州复审,对于徒罪案件的判决正式生效
流罪以上的判决,以及符合除名、免官、免所居官条件的案件,经州复审后,仍得上报刑部
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裁定
官吏审理案件,对于有据可依、但被告不供认者可实施合法拷讯 对于具有一定身份或符合一定条件者不可拷讯
为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性,确定了审判回避制(换推制)
凡是主审官与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均属换推范围
亲属关系
主审官与当事人是五服内的亲属,或其大功以上亲之间有婚姻关系
师生关系
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
曾有仇嫌关系
审判官对各类案件作出判决,必须以法律条款的正文为依据
可作为定罪、量刑依据者,限于唐代主要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若皇帝诏令只是对于某项具体的案件所作专门处断,而未按照立法程序将其定为正式的格, 则不能作为处断其他案件的法律依据
出入人罪
出罪:将重罪判作轻罪,或将有罪判作无罪
入罪:将轻罪判作重罪,或将无罪判作有罪
故意出入人罪,审判官反坐;过失出入人罪,处罚较轻
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审判官对案件的定性或对于刑罚的确定不能准确把握,则作为疑狱
由原审官逐级向上级审判机构申报,由上一级审判机构定夺; 若上一级机构仍不能确定,继续向上级机构申报,直至尚书省
判决的执行
死刑的执行
唐律的特点
礼法合一
以礼为体,以法(刑)为用
以礼导法,以礼入法
以礼释法,以礼明法
以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十恶、八议、准五服以制罪、同居相隐不为罪
用礼直接解释法律:斩衰、齐衰、服制
科条简要、立法技术高超
条文设计比较合理
依赖于它的疏议部分的扩张解释
有大量的“余条准此”以及类推的弹性条款
用刑持平,宽严适中(刑平国用中典)
公平
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
轻缓
刑制最为规范,死刑最为仁道,减免多加重少;罪与刑的关系适当,区分情节,区分首从
唐律的影响
对之后历代王朝具有深远影响
影响东亚邻国
唐代法制的经验
徒法不足以自行
官吏
居上位者必须能够充分地尊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