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时效
这是一个关于民法时效的思维导图,主要包括:概念和特征、时效制度的功能、时效的类型三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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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第八章,隋唐法制。唐朝立法活动,唐朝行政法律制度。唐朝刑事法律制度唐朝民事法律制度,唐朝经济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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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时效
概念和特征
时效就是时间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 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
特征
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
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时效为法律事实
时效完成的法律效果
时效的完成不能导致起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的消灭,但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时效利益, 即主张依取得时效而取得一定权利[取得时效],或主张因诉讼时效届满致使对方权利(胜诉权,非起诉权)消灭[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
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
时效的类型
我国没有取得时效制度,对于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仅规定了诉讼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 (占有时效)
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 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其他财产权:例如地役权(通过他人土地的权利)
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权利人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特点
法定性
强制性
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
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
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作出约定
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抛弃无效
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
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
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
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但允许延长的权力在人民法院
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 之日起计算
具体而言
必须是权利在客观上遭受损害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算
开始当天不计入内,从次日起算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还应当包括知道具体的义务人
诉讼时效起算的各种特殊情形
分期履行债务中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人身伤害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 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未定履行期限
合同撤销后的诉讼时效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 属于债的请求权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获得利益,因而使他人受到损害,应当将所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受到损害的人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无因管理
没有 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处理事务,因此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可以请求本人承担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效果
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