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诉法-第四章-管辖
法考-刑诉法--第四章-跟学向高甲老师2022年【建议A3打印】,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特殊案件的管辖。法考必备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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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辖
立案管辖
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分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地域分工
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级别分工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以下重大案件的侦查
危——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恐怖活动犯罪
外——涉外犯罪
经——经济犯罪
团——集团犯罪
跨区——跨区域犯罪
上级可以侦查下级的刑事案件 下级也可以请求上一级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司法职权类、机动侦查类
人民法院——自诉案件【亲告、轻微、公转自】
军队保卫部门——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监狱——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海警部门——海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简称为自侦案件
两类案件
司法职权类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以下犯罪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监察机关侦查也可以】
犯罪类型
搜、拘、滥、私、逼——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刑讯逼供罪
暴、虐、枉、玩、执——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玩忽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放假监、脱逃——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机动侦查类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公、机、权、大、省以上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也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也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由谁管辖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要求其协助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范围
调查对象——公职人员
公务员、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财务人员】、公办机构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事业单位中普通的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并不行使公权力,不属于监察对象】
调查案件
贪——贪污贿赂犯罪
玩——玩忽职守犯罪
滥——滥用职权犯罪
舞——徇私舞弊犯罪
责——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其他——其他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且立案后直接进入审理阶段,不需要经过专门机关侦查
三种情形
亲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法院才受理
侮、诽
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虐
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
侵占罪【绝对的告诉才处理】
一般情况下只能自诉,除括号中的例外情形
轻微——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重、轻、伪、弃——重婚案、故意伤害案【轻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遗弃罪
通、知、住、3下——侵犯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识产权案、非法侵入住宅案、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类案件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 正在公诉中的,不可以再申请自诉
公诉转自诉——原本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若要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以下2各证明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可公诉可自诉
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交叉管理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的,应移送公安机关
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涉嫌的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主次罪的划分,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
该谁给谁,再看主罪
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交叉管辖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还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刑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立案侦查,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一并移送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交叉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还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刑时,应将新发现的罪刑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该谁给谁
普通刑事案件与监察案件的交叉
被调查人员既涉及职务犯罪,又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细化问题
人民检察院VS监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合适的,应当将案件与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不能协商将监察委调查的案件由检察院侦查】
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合适的,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监检竞合,及时沟通 监察适宜,全案移送 可监可检,分别管辖 沟通上报,不停侦查
并案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检、法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人犯数罪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1、人民法院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2、人民法院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延迟的除外
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如果涉嫌的犯罪与所承办的案件无关的,则无需由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分工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
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
级别管辖的变通
上可审下
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基层法院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报请院长决定后,书面请求移送
基层能管,不想管,可以移送上级 基层不能管,应当移送上级
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基层法院将案件退回基层人民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提交,由上级检察院对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下不可审上
下级法院绝对不能审理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在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数罪或数人,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
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罪分案管辖
地域管辖
以犯罪地管辖为主
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
被告人住所地管辖为辅
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两者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主
都有管辖权的
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专门管辖
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但涉及国家军事机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不明
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不宜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其他原因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
规避管辖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又向原一审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情况层报原二审法院,由原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移送原一审法院或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处理
公诉
原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自诉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公诉要退回 自诉直接送
特殊案件的管辖
外国人犯罪的管辖
普遍管辖
中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刑
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抓获、登陆、入境地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
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登陆和两境,被害可有“现”“前”管
中国的交通工具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使领馆内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
主管单位所在地、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豁免“回原籍”
使领馆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是犯罪
犯罪人的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登陆、入境地,双方都有“现”“前”管
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新罪
漏罪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服刑地或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新罪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罪并被抓获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缺席审判程序的管辖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而采用缺席审判的
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