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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第十二章 国际法 1、国际法概述 2、国际法的主体 3、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4、条约法 5、海洋法 6、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法 7、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编辑于2022-07-01 09:43:27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设备 工器具购置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等组成和计算。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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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设备 工器具购置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等组成和计算。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法学概论 第十二章 国际法
1、国际法概述
【名词解释】国际法 国际法,即国际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简答题】简述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较,国际法有如下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同家和国际组织,一般认为自然人和法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制定者,国际社会不存在超越于国 家之上的立法机构; (3)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赖于国家的自觉遵守,不存在高于国家的国际机构强制执行国际 法。
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
1.国际法即国际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2.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以1648年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缔结为标志。现代国际法开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真正形成
二、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也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
2.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
(1)客观要素,又称物质因素,即国家实践,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
(2)主观要素,又称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指国家必须出于法律义务感从事有关的行为。
三、国际法的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基础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2)提出:于1953年由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首次提出。
2、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另外,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国家的要素
(1)定居的人民。人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是人民赖以聚居和生活的地域。
(3)一定的政权组织。
(4)主权。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
2.国家的种类:单一国和复合国。
3.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4.国家责任的形式
【简答题】简述承担国家责任的形式。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国际法上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 (1)限制主权。具体包括暂时对该国实行军事占领或军事管制、限制该国的武装力量或军 备等。 (2)赔偿。主要包括恢复原状和物质或金钱赔偿。 (3)道歉。侵害国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对受害国以精神上的满足而采取的一种责任承 担方式。 上述承担国家责任的多种形式可以并用。
【简答题】简述国家赔偿责任的形式。 赔偿包括两种具体形式: (1)恢复原状,即由侵害国将被损害的他国事物恢复至不法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 (2)物质或金钱赔偿。
①限制主权(最严厉的一种承担国家责任的形式);
②赔偿(是最常用的一种承担国家责任的形式);
③道歉。
三、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
【简答题】简述国际组织的特征。 国际组织具有如下特征: (1)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2)国际组织的参加者以国家为主。 (3)建立国际组织的法律基础是条约。
1.联合国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于1945年依据《联合国宪章》而成立,总部设在美国纽约。中国是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之一。
3、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概念
【简答题】简述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区别。 (1)两者概念不同。外交关系一般是指国家之间通过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 交代表机关等访问、谈判、缔结条约、出席国际会议或参加国际组织等交往活动而形成的一 种相互关系。领事关系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确立、相互在对方一定区域设立领事馆,执行领 事职务而形成的国家间关系。 (2)外交关系代表着国家间的全局性交流,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领事关系一般只限于国家 在商务、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局部交流与合作,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3)外交使馆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事馆的活动范围仅限于领事区域。 (4)领事特权与豁免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1.外交关系一般是指国家之间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出席国际会议或参加国际组织等交往活动而形成的一种相互关系。
2.领事关系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确立、相互在对方一定区域设立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而形成的国家间关系。
(1)两者概念不同。外交关系一般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交往活动而形成的一种相互关系。领事关系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确立、相互在对方一定区域设立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而形成的国家间关系。 (2)外交关系代表着国家间的全局性交流,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领事关系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3)外交使馆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事馆的活动范围仅限于领事区域。 (4)领事特权与豁免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行动和旅行自由;
(4)通讯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
2.外交代表:
(1)使馆馆长分为三个等级:大使、教廷大使;公使、教廷公使;代办。
(2)使馆职员包括参赞、秘书、武官和随员
3、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得侵犯;
(2)私人寓所和财产不得侵犯;
(3)管辖豁免;
(4)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4、条约法
一、条约概述
1.条约的概念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2.条约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名称,此外还有公约、协定等
3.条约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4.条约的生效方式:
①签署生效。
②批准生效。
5.条约的解释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①善意原则;
②依照用语的通常含义的原则;
③参考条约宗旨和目的的原则。
二、条约的缔结
缔约能力与缔约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5、海洋法
一、海洋法概述
【简答题】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自由是最重要的公海法律制度: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4)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5)捕鱼自由。 (6)科学研究的自由。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也是最重要的海洋法典,被称为“海洋宪章”。
(2)《公约》自1994年11月16日起生效。中国全程参加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且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二、领海
1.含义:领海是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2.相关概念
①含义:是指从领海基线起至其最外沿线之间的距离。
②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条明文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三、内水
1.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是内水,向海一侧的水域是领海。因此,领海基线也是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
2.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陆地领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内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
四、毗连区
1.含义:又称为邻接区、保护区、特别区域或专门管辖区等,是领海以外但又毗连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2.范围: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4海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我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宽度为12海里;我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五、专属经济区
含义: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其他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个新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权利:
【简答题】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以及关于在该区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 (3)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 (4)有权制定法律以防止、减少和控制在专属经济区内来自倾倒、船只和海底活动的污染。 (5)有权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规定、准许和进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
(3)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
(4)制定法律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
(5)海洋科学研究。
六、大陆架
1.含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2.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
3.其他国家在大陆架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路线的划定应获得沿海国的同意。
6、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法
一、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
1.含义:在国际法上,空间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2.相关概念:人类在空气空间的活动称为航空,在外层空间的活动称为航天。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首次确认了领空主权原则,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再次重申和确认了这一原则。
7、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发展历程
发展历程
(1)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国际社会开始推行通过和平方法和手段解决争端,国家的诉诸战争权第一次受到限制。
(2)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是国际法上第一个明确废弃战争的公约
(3)1949年《日内瓦公约》是关于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主要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