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法考)
刑事诉讼法,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管辖,回避,辩护,代理,证据,证明,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立案,侦查,审判,刑事一审,刑事二审,复核,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整理与分析的思维导图,用于法考和刑事诉讼法的学习。
编辑于2022-07-01 17:39:23企业合规师的战略财务思维是指其在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运用财务思维来制定战略规划,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这种思维融合了价值思维、战略地图思维、周期思维等财务分析方法,通过价值链分析、反周期投资等手段,识别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优化成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企业合规师运用战略财务思维,不仅能确保企业在法律框架内稳健运营,还能通过财务策略推动企业长期发展,实现战略目标,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基础心理学是心理学的基础学科,研究心理学基本原理和心理现象的一般规律。它涉及心理的实质和结构、感知觉与注意、学习与记忆、思维与言语、情绪情感与动机意识、个性倾向性与能力、性格、气质等基本心理现象及其生物学基础。基础心理学也包括心理学方法的研究,如实验设计、心理测量和各种具体的研究方法。
《期货基础知识》第一章:衍生品的概念,衍生品市场的产生与发展,基础衍生工具,衍生品市场的功能与作用,衍生品的交易特征与市场类型的思维导图,用于期货基础知识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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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师的战略财务思维是指其在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运用财务思维来制定战略规划,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这种思维融合了价值思维、战略地图思维、周期思维等财务分析方法,通过价值链分析、反周期投资等手段,识别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优化成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企业合规师运用战略财务思维,不仅能确保企业在法律框架内稳健运营,还能通过财务策略推动企业长期发展,实现战略目标,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基础心理学是心理学的基础学科,研究心理学基本原理和心理现象的一般规律。它涉及心理的实质和结构、感知觉与注意、学习与记忆、思维与言语、情绪情感与动机意识、个性倾向性与能力、性格、气质等基本心理现象及其生物学基础。基础心理学也包括心理学方法的研究,如实验设计、心理测量和各种具体的研究方法。
《期货基础知识》第一章:衍生品的概念,衍生品市场的产生与发展,基础衍生工具,衍生品市场的功能与作用,衍生品的交易特征与市场类型的思维导图,用于期货基础知识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学习。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概述
目的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任务
惩罚犯罪: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征罚犯罪、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大众: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当事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
少数民族聚居区或多哪啊族杂居的地区应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公、检、法有义务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
公、检、法有义务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人民法院判决必须严格依法;
(3)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具有法定情节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一般情形
轻、告、时、赦、他、死
处理
立案阶段:不予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宣告无罪/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情形
程序倒流和不起诉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侦查权: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检查权:检查院;
审判权:法院;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
程序违法后果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死缓复核后,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强制医疗案件复议审理中发现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撤销原决定,发回重审的复议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委会或检察长视具体情况而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
检察院:上下级领导关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撤销;
审查批捕过程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通知公关机关予以纠正;
提请批捕监督: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也可直接决定逮捕;
审查起诉监督
对侦查活动监督:纠正意见;
对移送起诉的监督;
审判监督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裁判结果的监督:抗诉;
死刑复核监督:最高检可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最高法应通报结果;
对特别程序的监督;
执行监督
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刑罚变更活动进行监督(对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变更、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监督)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例外
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
14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两审终审原则
例外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院审理一审案件一审终审
陪审原则
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性质
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
法律地位
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是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
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
立案权、侦查权、行刑权
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监狱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检察机关
海警局
警察权
行政权
司法权
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行刑;
刑事侦查领域的绝对控制;
强制性侦查行为的自行采用:如:搜查扣押
对被羁押者的直接控制;
问题:侵犯人权
人民法院
性质:审判机关
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特征
(1)被动性
(2)程序性
(3)中立性
(4)判断性
(5)审查性
(6)终局性
职权
(1)有权依法审理和裁判刑事案件;
(2)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3)有权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4)有权调查核实证据
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有权制裁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有权交付执行或执行生效裁判
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对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
(7)有权决定再审
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组织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审判组织
独任庭
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只能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只适用于刑事速裁案件)
只能由审判员构成,人民陪审员不能进行独任审判。
合议庭
(1)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
(2)高院、最高院审判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审判员和陪审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
(3)上诉/抗诉案件合议庭,应由审判员3-5人组成
(4)最高院、高院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应由审判员3人组成
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审判委员会(集体领导)
条件
案件范围上必须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5)其他
程序上必须是合议庭已开庭审理之后的案件;
必须是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而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提交方式由合议庭提请法院院长审查后,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效力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人民检察院
性质
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法律地位
国家的侦查机关之一
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
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职权
侦查权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公诉权
法律监督权
批捕权
领导体系
外部体系
与人大的关系:党委领导、人大监督
上下级的关系:领导与被领导
内部体系
检察长负责制、统一领导检察工作
检察委员会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除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
种类
当事人
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2、与案件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对诉讼活动的推动起关键作用
4、诉讼活动方向的不一致性
分类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
被各人: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特征
(1)他们是同一个人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称谓;
(2)他们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
(3)他们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具有不可替代性;
(4)地位的复杂性:处于被追诉的地位;是辩方,享有辩护权;其供述、辩解为证据的一种;
区分
以检查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诉讼活动为中界线;
权利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知悉自己被指控的罪名
(3)对司法人员侵权行为的控告权
(4)在侦查阶段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5)有权进行辩解
(6)有权申请回避
(7)对司法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
(8)有权委托辩护人
(9)特定情形下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权
(10)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11)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有权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自诉案件中有权进行反诉;
诉讼义务
(1)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以及检查、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2)侦查讯问中,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
(3)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4)遵守法庭纪律、承受起诉、审判
(5)协助执行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单位
代表单位参加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2)自然人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被害人
特征
(1)被害人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2)被害人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
(3)检察机关并不直接代表或总是代表被害人的利益
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
(2)对司法人员侵权行为的控告权
(3)申请回避权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庭审参与权
(5)有权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特有的权利
(1)控告并要求立案的权利
(2)(公诉案件“告状无门时”)直接向法院起诉权
(3)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
对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5)申请抗诉权
不具有独立上诉权(无法区分公诉和自诉、削弱上诉不加刑原则、增加二审)
自诉案件
自诉人
在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一般是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权利
(1)提起自诉权
(2)有权委托代理人
(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有权撤回自诉
(5)有权自行和解
(6)申请回避
(7)接受调解(公诉转自诉不得调解)
(8)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9)上诉权
义务
(1)承担举证责任
(2)出席法庭参加审判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分类
(1)被害人;
(2)被害人死亡或者是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若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
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人
分类
(1)刑事被告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刑事被告人所在单位
(4)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分类
法定代理人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产生根据: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设立对象: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精神病);
诉讼地位
诉讼过程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参加诉讼不必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诉讼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行使起诉、上诉、反诉等属于当事人的专有权利时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对于行使辩护、申诉、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则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
不得为被代理人代理与其特定人身有关的诉讼活动,如:不得代被代理人进行供述、辩解、接受强制措施、服刑等;
诉讼代理人 (意定代理、授权代理)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辩护人
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或者受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证人
是向刑事诉讼主持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证人资格
积极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消极资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权利
(1)证人及其近亲属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
(2)证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为自己的姓名保密
(3)有权控告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
(4)有权抵制非法取证
(5)有权自行书写、更改、补充证言
(6)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作证
(7)因出庭作证而影响其收入的有权要求补偿
义务
(1)应当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
(2)不能作伪证或隐匿罪证
(3)应当保守案件秘密
鉴定人
是受刑事诉讼主持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资格
(1)必须是自然人;
(2)必须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
(3)必须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
(4)必须由诉讼主持机关指派或者聘请;
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中接受诉讼主持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
管辖
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
1| 公安机关受理一般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
3|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4|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
5|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6|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
检察机关
自行侦查 (对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4个罪名);
其他
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须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实践中 (机动侦察权)
(1)公安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通知后未立案;
(2)公安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督促后不纠正;
(3)公安和检察院对是否构成犯罪认识不一致;
(4)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有管辖权的公安不侦查或不立案;
(5)维护司法公信力,检察院立案更为适宜;
人民法院 (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被害人死亡除外);
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侵占案(不含职务侵占);
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
(3)侵犯通信自由
(4)重婚
(5)遗弃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对此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若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转自诉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代为告诉
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
若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公、检、法管辖竞合处理
公安与检察院间交叉案件的管辖,分别管辖;
公安与检察侦察中发现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刑案(自诉)
告诉才处理的: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起诉;
其它类型自诉的:可立案侦查,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案移至法院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案(公诉案)
审理的是自诉案:另案移送;
审理的是公诉案:建议补充侦查或变更起诉;
公、检、法并案处理的案件
一人犯数罪的;
共同犯罪的;
共同数罪的;
相关联;
审判管辖
各级法院间、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间、同级法院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犯罪;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高级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
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管辖流转
级别管辖的变通
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案件应当移送;
管辖权只能上收,不能下放;
基层法院可移送中院的案件
重大、复杂案件;
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在法律适用上有普遍指导意义;
就高不就低原则
地域管辖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犯罪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
被告人
户籍所在地为主;
经常居住地(连续1年,住院除外);
被告单位
登记住所地为主;
主要营业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更为适宜
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认;
(被告人居住地)民愤极大的案件;
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地域管辖争议的解决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原则——优先管辖;
移送管辖:最先受理的法院在必要时可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指定管辖:协商,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的刑事管辖权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
2、海事法院
3、铁路运输法院的刑事管辖权(4类)
特殊案件
1、普遍管辖权的行使
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交通工具内犯罪:最先停靠或着落地
3、在中国领域外犯罪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入境地或离境前的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4、服刑犯的漏罪及新罪管辖a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漏罪的,由原审法院管辖; 若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若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若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回避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回避人员
侦查人员
审判人员(含审判委员会委员)
检查人员(含检察委员会委员)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证人、辩护人、代理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回避种类
自行回避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到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提出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申请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的制度;
指令回避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所在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的制度;
回避理由
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其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参加本案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回避程序
申请主体
自行回避:应当回避的人员
指令回避:享有决定权的办案机关负责人或组织
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申请期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
法律后果
暂时停止执行职务,等候审查决定;
侦查人员继续执行职务;
决定主体
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
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检察人员:检察长
检察长:本院检察委员会
审判人员:院长
院长:本院审判委员会
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同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回避的决定
回避决定
使用“决定”的形式;
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
一经作出一般立即生效;
申请回避的要求
申请回避应当提出理由,无理由或者不符合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提出回避的方式:书面,口头;
回避申请(请客送礼情形等),必须提供证明材料;
回避的复议
申请复议情形
符合法定回避理由的申请,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申请,法庭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无权申请复议;
复议主体:决定回避的负责人或组织
复议决定的效力:最终效力
回避的效力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做出决定的机关或负责人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在审判阶段,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辩护人身份回避
审判人员及法院工作人员
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辩护;
不得在原法院任辩护人,除非是被告的监护人、近亲属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不得在其任职法院任辩护人,除非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检察人员
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辩护;
不得在原检任辩护人,除非是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在其任职检任辩护人;
辩护
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辩护权
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所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特征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种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存续时间
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存在,但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辩护权的实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的保证
履行告知义务
必要时指定辩护人
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
辩护制度
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制度的总称;
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
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
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
辩护权是辩护制度的基础 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 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侦查阶段:可以自行辩护
起诉、审判阶段:可以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法律援助辩护
条件
适用阶段:侦查、起诉、审判阶段
指定主体:公检法
适用前提:须有特定原因
针对“应当指定辩护”或“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同时又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指定的对象: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指定的途径:公检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种类
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其他符合要求的原因;
本人及近亲属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应当指派;
通知法律援助
法院应当通知法援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院复核死刑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人
法院可以通知法援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检察院抗诉的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的
拒绝辩护
法院
(1)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2)被告人具有应当由法院指定辩护人之情形,但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审判阶段,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后,法庭处理的方式是“休庭” 审判阶段,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重新委托辩护后,准备辩护的时间应当计入审理期限;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拒绝指派律师或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拒绝指派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理由,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但是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指派时间:3日内
辩护人
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或受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特征
辩护人的权利来源:委托或指定
辩护人的诉讼职能:辩护职能的承担主体
辩护人的诉讼宗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数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或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辩护人的责任
实体辩护
(1)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
(2)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3)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程序辩护
维护其他合法权益
答疑、代写文书
诉讼地位
辩护职能
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维护合法权益
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情况
(1)处于与缓刑、假释考验期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需同时满足: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被告人委托,法院准许
特别说明
(1)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2)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3)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4)外国人、无国籍人委托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辩护人权利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
阅卷批准
辩护律师无需批准;
其他辩护人需经法院、检察院许可;
阅卷时间
检查院审查起诉之日;
侦查阶段,可了解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但无阅卷权;
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检、法审查决定立案后可阅卷;
阅卷对象
本案的案卷材料;
诉讼文书;
证据材料;
3、会见权和通信权
辩护律师会见持证,其他辩护人需经法、检许可;
看守所安排不超过48小时;
国安、恐怖、特大贿赂案件,侦查阶段会见经侦查机关许可;
自审查起诉日起核实有关证据;
会见不被监听;
4、申请调取证据和调查取证权
只能是辩护律师才享有调查取证权
向证人、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所有辩护人都享有;
5、申请解除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6、获得通知权
7、律师知情权
了解犯罪嫌疑人罪名及已查明主要事实;
强制措施情况;
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情况;
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及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8、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拒绝辩护、新证据的情形可以申请休庭;
作无罪辩护的,可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9、提出意见权
审查批捕:可以听,提出要求应当听;
审查起诉:应当问,应当听;
二不开庭:应当问,应当听;
死刑复核:提出要求应当听;
未成年人:应当问,应当听;
侦查终前:提出要求应当听;
申请排非:律师意见应当听;
10、申诉控告权、保密权、拒绝辩护权
11、经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12、救济权
13、辩护人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4、言论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辩护人义务
1、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2、保密义务
3、遵守诉讼规则的义务(证据展示)
4、依法辩护、遵守职业道德
不得破坏证据和干扰诉讼活动
5、特定证据开示义务
不在现场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侦查阶段律师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时间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4、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5、提出辩护意见;
6、会见、通信;
7、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8、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的必要性审查;
侦查阶段律师履行职责
1、会见程序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其他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2、会见时间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3、在场人员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不可以派员在场;
4、交流安全
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代理
委托代理
公诉案中的代理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害人不能委托代理人;
自诉案中的代理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特殊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
强制医疗程序
被申请人或被告人;
检察院和法院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
接受申诉、控告的机关
答复的时间
书面答复
证据
刑事证据的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仅运用间接证据定罪条件
证据属实、相互印证、完整体系、结论唯一、符合逻辑与经验;
仅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需特别慎重;
刑事证据规则
调整证据能力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供述:刑诉逼供等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暴力、威胁等
物证、书证:不符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自白任意规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传闻证据规则
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根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调整证明力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需补强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补强证据条件
具有证据能力;
担保补强对象真实能力;
具有独立来源;
关联性规则
不具关联性证据
品格证据
类似行为
特定诉讼、事实行为
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刑事证据特征
客观性
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己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合法性
主体合法
形式合法
程序合法
方式合法
刑事证据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
刑事证据种类
物证
概念
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特点
(1)以客观存在的实在物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
(2)以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构成属性等来发挥证明作用
(3)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4)储存的信息一般不如言辞证据(言辞证据信息更多)
分类
(1)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
(2)基于物证的存在形态
a.实体证据
b.痕迹证据
c.微量证据
d.气味证据
(3)基于刑诉的实践,分类
a.实施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
b.实施犯罪的工具
c.犯罪人在犯罪预备、实施犯罪的各种场所遗留的物品
d.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e.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
f.表现犯罪社会危害后果的物品
g.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痕迹
h.能够证明犯规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和痕迹
i.其他物证
调查收集物证的方法
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提取和调取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特征
(1)直接证明性
(2)稳定性
(3)实物性
(4)思想性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1.先写概念、特征
2.反映思想
3.书证证明力更完整,物证更片段化
4.鉴定方法
证人证言
证人须是自然人;
不可替代性;
证人具有优先性;
见证人不是证人;
证人保护与补偿
应当保护:国、恐、黑、毒
请求保护
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
生理上、精神上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口供:分供述与辩解
直接证据
共犯间检举,不是证言仍属口供;
只有共犯口供,不能定案;
鉴定意见
解决专门性问题,不解决法律问题;
鉴定意见必须有自然人鉴定人的签名,不能只鉴定意见;
多人共同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分别作出鉴定意见;
需指派或聘请;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笔录制作主体须是办案人员;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产生于诉讼开始前,犯罪实施过程中;
在刑事诉讼启动后,公安司法机关为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而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不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收集、审查和适用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物证、书证
真伪不明
来源不明
无法解释
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麻醉等状态;
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违反单独询问原则;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
询问聋、哑人,应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
应提供翻译人员未提供的;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通过刑讯逼供的;
笔录未经被告人核对确认;
应当提供翻译或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不合格;
鉴定人不合格或需回避;
材料、样本来源不明;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符;
鉴定程序违法;
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
鉴定意见与案件没有关联;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勘验、检查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情形
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的;
辩认笔录不得作定案根据的情形
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辩认前使辩认人见到辩认对象;
辩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
违反混杂辩认规则;
违反不得暗示原则;
侦查实验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情形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经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制作、取得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作出合理解释的;
证明
证明对象
实体法事实
有关犯罪构成要件;
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量刑轻重,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
排除行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事实
应否受理和管辖;
申请回避;
对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对案件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合法;
关于其他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性;
关于诉讼期间延长和被延误;
其他违反程序法;
免证事实
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法律、法规的内容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自然规律或定律;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的区别
证明责任: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举证责任
(1)控诉主体和辩护主体在审判阶段负有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2)诉讼当事人承担的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我国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分担
公诉案件中,收集证据的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
公诉案件审判中,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负举证责任(有举证的权利)
提出自己的主张需要负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应当负举证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自诉案件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承担
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法院负证明责任
被告人一般也不负举证责任
有关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
公安司法机关对有关程序法事实负证明责任
对某些程序法事实,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的倒置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非法持有性犯罪(我国、英美):如毒品、机密文件,推定非法持有
3、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
涉及反证
定罪标准
立案
确定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追究刑事责任
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侦查终结
审查起诉
审判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疑罪从无
审查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审
法院在审判阶段,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审
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改判;也可发回重审;
再审
按一审或二审;
死缓案件复核程序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强制措施
公安司法机关为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用的暂时性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和手段;
公民的扭送
公民扭送是公民将当场抓获的现行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的行为;
任何公民:不是法定强制措施;
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的情形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如果扭送错误,先接受,后处理
公检法对扭送都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有关机关,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
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
县以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
乡镇
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的人大;
拘传
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对于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拘传特征
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
拘传与传唤:传唤是公安司法机关适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传唤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适用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证人等其他当事人);
不以“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为前提(拘传不以传唤为前提);
拘传程序
填写《拘传证》,并由领导审批
拘传执行
拘传由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执行;
执行拘传的人数必须是2人以上;
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说明拘传理由;对抗拒拘传的,可使用械具;
拘传时间
拘传最长不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两次拘传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12小时;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能取保候审情形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方式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人民币
成人1千以上,未成年500元以上;
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
适用情形
无力缴纳保证金;
系未成年人或已满75周岁的人;
保证人人数:1~2人;
保证人的条件
A.与本案无牵连;
B.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C.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
D.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
保证人的义务
监督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庇罪:如果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
行政责任:罚款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取保候审程序
1、提出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决定
公安司法机关(公安、国安、法院、检察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决定采取取保候审;
对申请取保候审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执行
取保候审由执行机关执行(含公安、国家安全机关);
保证金由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执行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由执行机关作出;
4、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
解除原因
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撤销原因
采取取保候审不当
变更原因
违反规定
期限届满
适用不当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法定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酌定义务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义务的后果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期间重新犯罪,应暂扣保证金;
对故意犯罪,应没收;
过失犯罪或不构成犯罪,应退还;
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可先申请复议;复议不服的,可申请复核;
取保候审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拘留
拘留决定主体
检察院、公安机关;
拘留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
法院无刑事拘留权,检察院有权决定,由公安执行
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决定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8.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规定,需予以逮捕的;
检察院决定
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拘留程序
签发拘留证
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至迟不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涉国、恐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情形外,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
讯问后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异地拘留、逮捕,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适用
现行犯,先拘留后报告;
重大嫌疑分子,先批准后拘留;
拘留期限
检察机关的期限
14日,可延长1日至3日;
公安机关拘留后认为需逮捕 (检察院审查逮捕时间:7日内批捕)
一般3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4日;
流窜、多次、结伙可延长至30日;
检察院自侦案件 (检察院拘留后到逮捕决定作出)
下一级检察院拘留后7日内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收到报请逮捕书后7天内做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3天;
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
公安提请批准逮捕:一般15天作出是否批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20天;
下一级检察院自侦案件提请决定逮捕:上一级检察院应15天作出逮捕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20天;
监视居住
公安司法机关责任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机关
决定机关
公、检、法
执行机关
监视居住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符合逮捕条件,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应;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保证人也无保证金;
住所监视居住
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适用范围
无固定住处的;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
符合条件
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保证办案安全;
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
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不得在专门办案场所,羁押场所;
不得要求支付费用;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的24小时内通知家属
无法通知情形
无家属;
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
不可抗力;
折抵刑期
只有指定居所监护才能折抵刑期;
管制:监视居住1日折抵1日;
拘役,有期徒刑:监视居住2日折抵1日;
必要性审查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
决定日起每2个月进行必要性审查;
期限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义务后果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的,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逮捕,需予以逮捕的,可先行拘留;
逮捕
公安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条件
应当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有逮捕必要;
可以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予以逮捕;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相应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可予以逮捕;
适用机关
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执行
执行
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对特殊人员的适用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先许可再逮捕;
外国人、无国籍人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或涉及国与国间政治、外交关系的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案件:层报审批;
其他犯罪案件:备案且通报;
异地逮捕时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审查批捕程序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未成年人;
盲、聋、哑或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
审查批准逮捕,可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审查逮捕、法决定逮捕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审查决定 (批捕/不批捕)
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限
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7天;
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15天;
重大复杂案件最长20天;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制约
可复议,但要立即释放;
还可向上级检察院复核;
检察院不批捕,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逮捕后的通知和讯问
除有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时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救济 (同时满足)
公安机关向检察院复议,其后可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机关
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立案
依申请初审;
依职权初审;
初审结果
立案
不立案
审查
审查方式
审查材料
听取意见
调查核实
其他方式
审查形式
可公开审查,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应建议释放、变更
没有证据证明;
可能轻刑、免罚或无罪;
超过刑期;
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可建议释放、变更
预备中止;
从犯胁从;
过失犯罪;
防避过当;
恶小初犯;
小孩老人;
和解履行;
不能自理;
怀孕哺乳;
唯一抚养;
缓刑一年;
结案
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发出建议,10日回复;
跟踪监督,纠正违法;
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方式
公安司法机关依职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申请;
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1)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效力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判决的期限
(3)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4)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5)裁定准许撤诉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立即解除;
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1)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被逮捕人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刑事强制措施的救济与监督
1、公安司法机关如果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3、公安司法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4、对于错误拘留、逮捕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刑事赔偿;
5、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若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
成立条件
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须是物质损失;
损失因犯罪行为引起;
不予赔偿情形
精神损失;
将来可能得到的物质利益;
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告知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当事人
附带民诉原告人
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且受损失单位未提起附民诉讼时,检察院有权提起附民诉讼,检察院为原告;
附带民诉被告人
刑事被告人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其他单位或个人;
财产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
依申请
依职权
诉前财产保全
依申请: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审判程序
审判组织
刑民一并审理为主,先刑后民为辅;
缺席后果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原告人经传唤,按撤诉处理;
刑诉中的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人经传唤,附民部分可缺席判决;
权利放弃
受理刑事案件后,符合提起附民条件的,可告知;
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的,法院应告知其可对其他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民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法院应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情况;
检察院提起附民诉讼的审理
判令向遭受损失的单位赔偿;
单位已经终止的,向继受人赔偿;
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并由检察院上缴国库;
调解
侦查,起诉,审判阶估都可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民部分应同刑诉一并判决;
一审期间未提,二审期间提起的,二审法院可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刑事裁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诉;
经公安、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又提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有证据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收诉讼费;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在刑诉时提附民,而是另行提民诉,法院可调解,或据物质损失作出判决;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3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院批准;
期间
期间的计算
以时为单位:从开始的下一时计算;
以日为单位:从次日起算;
以月为单位: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1个月;
期间的最后一日问题: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期;
交邮日期问题: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交邮时间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路途上的时间问题: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期间的重新计算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自改变管辖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补充侦查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2次为限;侦查完毕移送检查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
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日起计算;
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重新计算;
期间的不计入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精神病鉴定期间;
中止审理的期间;
二审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1个月内查阅完毕,查阅案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通过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期间;
期间的补救
当事人申请,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必须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送达
直接送达
交收件人本人,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留置送达
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拒收或拒签、盖章;
送达人可邀其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所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单位;也可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收件人拒收,视为调解无效;
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送达
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用挂号邮寄给收件人;
转交送达
军人可通过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正在服刑的,可通过执行机关转交;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可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立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检举或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材料来源
1、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2、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
4、犯罪人的自首,自诉人的起诉;
5、其他途径
立案条件
不予立案的情形(高检规则176)
(1)刑诉112:没有犯罪事实或凡是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刑诉16:
公诉案件
事实条件:必须有犯罪事实存在
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自诉案件
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属于本院管辖;
被害人告诉;
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都应当接受;
2、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4、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公安司法机关应认真填写好受理案件登记表;
立案中的初查
可采取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能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处理
1、立案
2.不立案
不立案的情形
不立案的救济与监督
A.申请复议
B.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无论立案与否都须书面决定;
不立案决定应告知控告人;
控告人若不服,可申请复议;
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报案、控告、举报的区别
报案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被害人)发现犯罪事实后,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案件情况的行为;(不知悉犯罪嫌疑人)
控告是指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控告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知悉犯罪嫌疑人)
举报是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等知悉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的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和要求查处的行为;(知悉犯罪嫌疑人)
立案监督
检查院的监督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形;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向检察院提出并经检察院受理、审查确认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说明理由;
检查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立案;
对于检查院自侦案件
应当立案不报请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进行立案,应建议报请立案或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应报请检察长决定;
控告人的监督
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在7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可向检察院申诉要求监督;
向法院提起自诉;
侦查
侦查羁押期限
一般情形2个月,无需批准;
案情复杂,届满不能终结,延长1个月,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山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2个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特殊原因,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无期限,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中的拘留;
讯问与逮捕;
侦查终结;
对非法侦查的救济
侦查的司法控制
事前审查
事后审查
主体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救济的情形
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变更的;
应退还保证金不退还;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务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务;
处理程序
应当及时处理;
处理不服的,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侦查监督
非法取证的监督;
对公安违法的监督;
对自侦违法的监督;
对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已羁押,应在看守所内进行;
未羁押,传唤到所在市、县指定地点或其住所和现场;
拘留、逮捕24小时内讯问;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最长不超过24小时;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允许;
讯问犯罪行为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如实回答,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同步录音录像
一般案件可以录;
可能判处死、无期或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录;
询问证人、被害人
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询问地点
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有关规定;
勘验、检查
主体:侦查人员,必要时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
程序:需证明文件且需见证人,对于重大案件现场,应录像;
人身检查
(1)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生物样本;
(2)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强制检查;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尸体检验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侦查实验
主体为侦查人员;
需检察长或公安梵关负责人批捕;
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盖章;
禁止进行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应形成笔录;
复验复查
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检察机关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进行复验、复查,并可通知检派员参加;
搜查
主体:侦查人员;
对象: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程序
原则上需搜查证,但遇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
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笔录应由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在逃或拒绝签名,盖章,应在笔录上注明;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主体:侦查人员2人以上;
范围:仅限于与案件有关之物品、文件;
对象
查封、扣押: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
程序
无需扣押证,但需制作物品清单;
邮件、电报经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检察院扣押;
需见证人在场;
查询、冻结的财产不得扣划,也不得重复冻结;
鉴定
鉴定人: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
针对专门性问题:法医、精神病、毒性、会计鉴定等;
适用回避制度;
独立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观点的,应注明;
有异议,有必要的应当出庭,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侦查机关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对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鉴定意见告知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辨认
辩认的批准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认,应经检察他啊批准;
辩认的主持人
2名及以上侦查人员;
混杂规则
公安机关
不少于:7个犯罪嫌疑人,10张犯罪嫌疑人照片,5件物品;
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
检察院
不少于:5到10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张照片;5件物品→5张照片;
单独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见证人规定
辨认在必要时,可有见证人在场;
不得暗示规则
在辨认前不得给任何暗示;
保密规则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密;
辩认笔录
辨认情况应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
对辨认对象应拍照,必要时可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技术侦查
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立案后,对于国家安全、恐怖、黑社会,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检察院在立案后,对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追捕被通辑或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批准;
决定主体
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期限
3个月内有效,可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秘密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或控制下交付;
执行程序
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保密;
无关材料及时销毁;
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证据使用
可作为证据使用;
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应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在庭外核实证据;
未经法庭调查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件应附卷;
通缉
主体
决定主体: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发布主体:公安机关;
对象
依法应予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方法
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报请有权决定和发布的上级机关;
检察院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或逃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决定通辑,但应送达公安机关发布通辑令;
侦查终结
条件
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手续完备: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撤销案件/释放
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符合刑诉15条的规定,应当侦查终结;
处理
移送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撤销案件:发现不应当对犯罪疑疑人追究刑责;
补充侦查
侦查阶段(审查批捕阶段)
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法庭审理阶段,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延期审理而被决定延期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庭审理阶段
检察院应自行收集证据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起诉
起诉
方式
刑事公诉独占主义
刑事公诉兼自诉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原则
起诉法定主义
起诉便宜主义
我国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起诉便宜主义
公诉程序
审查起诉
全面审查内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3. 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
4.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清单、复印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5.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6.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7.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8.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9.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10.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
11.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0.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
11.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物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审查起诉步骤
1、审阅案卷材料;
2、讯问犯罪嫌疑人;
3、听取被害人意见;
4、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5、进行必要的鉴定活动;
6、调查核实其他证件;
7、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期限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特殊情形
1、已退回2次补充侦查又发现新罪的
2、复验、复查、管辖权错误
3、漏罪、漏人、同案犯在逃的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的条件
1.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 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 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向法院移送材料
案卷材料
证据
撤回起诉
不存在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
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追加、变更、补充起诉
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发现遗漏罪行或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变更起诉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
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补充起诉;
不起诉
种类
法定不起诉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
对于经过1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认为证据仍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认定的;
存疑不起诉后,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程序
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
送达对象包括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不起诉人的处理;
需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应书面通知;
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救济
公安机关之救济途径
向同级检察院复议,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被害人之救济途径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被不起诉人之救济途径
对于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检察院申诉;
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自诉程序
条件
有适格的自诉人
属自诉范围
属受诉法院管辖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程序
自诉人应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口头告诉
审判概述
审判组织
独任制
基层、简易程序;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独任庭;
合议制、审委会
合议庭组成方式
一审合议庭
基层、中院审判员(陪审员)3人;
高院、最高院审判员(陪审员)3~7人;
二审合议庭
审判员3~5人;
死刑复核
审判员3人;
重审、再审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制度
适用审级
一审合议庭;
案件范围
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等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担任条件
拥护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不能担任情形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公检法、国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执业律师;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应当不少于1/3;
产生与任期
经推荐或申请,由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任期5年;
权利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的抽选
基层法院审判案件,应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院、高院审判案件,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合议庭组成原则
人数为单数;
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有陪审员时人数不得少于1/3);
经院长提出,审委会通过,助理审判员可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担任审判长;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时,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
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
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更换人应报庭长或院长同意;
合议庭的审理规则
不开庭审理的,均应阅卷;
合议庭成员不参审、中途退庭或从事与庭审无关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应纠正,不纠正的可要求休庭;
合议庭成员应参加的案件,可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合议庭活动原则
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
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
少数服从多数;
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审判委员会
死刑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应交审委会;
重大分歧、新类刑、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独任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可以上审委会;
刑事审判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应当不公开案件
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
可以不公开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接触
言语交流
辩论原则
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
辩论的内容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
集中审理原则
不换人,不换庭,不中断;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一审的裁判不立即生效,上诉期内无上诉和抗诉,才生效;
二审的裁判是终审的裁判,立即生效,不得上诉和提出二审抗诉;
例外情形
一审终审:最高法审理的一审案件;
两审不终:死刑案件和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一审
对公诉案的审查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实施犯罪的地点、手段、目的等,以及赃款、赃物的来源和去向是否清楚
3.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应转送的证物是否已转送
4.起诉书认定的犯罪性质、罪名是否有明显的错误
5.起诉书有无明显地遗漏被告人或应当追究的同案犯
6.被告人是否有责任能力,是否在押
7.是否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侦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齐全
审查后的处理 (7日内)
1.依法受理: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通知检察院补送材料
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明,或缺少案卷材料、证据的,应通知人民检察院3日内补充材料;
要求补充材料的,由承办人员报庭长或院长批准,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
3.退回检察院
告诉才处理的,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告人提自诉;
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法院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检察院,让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被告人不在案,退回检察院;
准许撤诉后没有新事实、新证据检察院再次起诉,退回检察院;
材料不符合规定,需补充材料的,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身份不明,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依法受理;
4. 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
开庭前的准备
在开庭10日前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
开庭3日前
通知检察院开庭时间、地点;
送达传票和通知书;
确定开庭形式,公开审判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庭前会议
可召开情形
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
社会影响重大;
需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问题
管辖、回避、新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公开审理;
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
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程序
据案件情况,可通知被告人参加→询问有无异议
有异议,重点调查;
无异议,可简化举证、质证;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制作笔录;
普通程序之 法庭审判程序
开庭
书记员
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宣读法庭规则;
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准备工作已就绪;
审判长
传被告人到庭后,查明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审布理由;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 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
审判案件应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法庭调查
对人证、物证的调查;
专家辅助人;
法庭调查权;
新证据;
补充侦查;
法庭辩论
辩论的范围: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
先控方,后辩方的顺序进行;
被告人最后陈述
不可剥夺,不可替代,不可省略;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其法定代理人可补充陈述;
程序倒流;
评议和宣判
评议一律不公开;
当庭宣判 、定期宣判,宣判一律公开;
有罪判决、无罪判决、被告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变更罪名:起诉的事实与判决的事实必须一致;
一审期限 (2+1+3+X月)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
可能判死刑的、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四类”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法院改变管辖的条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院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单位犯罪审理程序
庭前审查;
诉讼代表人;
补充起诉;
涉案财物的处理;
审理障碍
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继续审理;
合并、分立的,应原单位列为被告;
对被告单位判处的罚金以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法庭秩序
情节轻,警告制止并训诫;
不听制止,强行带出法庭;
罚款:1000元以下;
拘留:15日以内;
情节严重,院长批准,可向上一级复议但不停止执行;
未经许可传播庭审情况,暂扣存储介质或相关设备;
审判障碍及其处理
延期审理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发现遗漏罪行或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
中止审理
1、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
2、自诉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3、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4、简易转为普通程序,应当决定中止简易程序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6、原因消失后,应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终止审理
1、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了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
2、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3、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一审中的撤诉
须在宣判前,均需审查
发现有罪不许撤诉;
发现无罪准许撤诉;
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再起诉;
自诉案一审
自诉案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公诉可自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转自诉)
提起条件
1.自诉必须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
2.提起自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情形,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上诉;
缺乏罪证的
已过追诉时效的
被告人死亡或下落不明的
不属于自诉案范围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告诉的
调解结案自诉人反悔又就同一事实告诉的
审理
调解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和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撤诉
自诉人经2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审查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审理期限
被羁押的:普通程序2+1+3+X月
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特殊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公诉和自诉的,法院可一并审理;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利用简化的第一审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处刑较轻的案件的程序;
适用范围(基层法院)
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无罪辩护;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程序特点
检察院可建议,但须法院、被告人同意;
审判组织
可能判处3年以下,由合议庭或独任庭审理;
可能判处3年以上,由合议庭审理;
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应由合议庭审理;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但被告人最后陈述除外;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
被告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应当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可能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可延长至1个半月;
转为普通程序的,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日计算审理期限;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且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
一般应当当庭宣告;
速裁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公安机关、辩护人未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且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的,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审判机关在审判阶段对实体问题使用,只能书面形式,一般可上诉,抗诉;
裁定:审判机关在审判、执行阶段使用,可口头可书面,可用于解决少量实体和程序问题,一般可上诉、抗诉;
决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诉讼各阶段使用,可口头可书面,只用于解决程序问题,可申请复议可复核;
二审
二审的提起
上诉
上诉人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上诉方式
可书面或者口头;
理由
上诉无需理由,确有错误可抗诉;
抗诉
抗诉人
只有与原审法院相对应的同级检察院才有权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抗诉
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抗诉权,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确有错误可抗诉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原判决、裁定定性不准确,量则不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有错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判决、裁定正确性、合法的;
原审中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可能影响判决、裁定公正性的;
抗诉方式
书面方式:抗诉书
抗诉途径(刑诉232)
只能通过原审法院抗诉(不能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同时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
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 (上级检察院出庭支持二审抗诉)
上诉、抗诉的期限
判决10天;
裁定5天;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上诉、抗诉的途径
上诉通过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抗诉通过原审法院;
上诉、抗诉的撤回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由二审法院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死刑立即执行的,二审开庭后撤回上诉的,不准许继续按上诉案件处理;
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
在抗诉期满后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二程程序的审判
全面审查原则
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被告人利益而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原判决对被告人的刑罚;
条件
(1) 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
(2)不适用于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
不加刑内容
刑种,刑期,执行方法
二审案件的处理
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依法改判
应当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可以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②违反回避制度的;
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审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撤销、变更原裁定
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对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
刑民都上诉
刑民都未生效,按二审程序一并改判;
只针对刑事上诉、抗诉
刑事未生效,民事生效,民事错误:民事按按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按二审程序;
只针对民事上诉
刑事生效,民事未生效,刑事错误:对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对查封、扣押、冻结财务及其处理
妥善保管,随案移送,禁止私用,最终上缴的基本原则;
例外情形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
无关财物要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予退还;
不宜移送的处理
用清单等文件作为代替品随案移送;
良性资产一律上缴国库;
不良资产依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核准程序
逐级报请;
任何一个上级法院都有否决权
发回重审;
改变管辖按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最高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予以核准;
不予核准;
二审审理程序
审理方式
直接审理方式,即开庭审理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2)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即不开庭审理,必须同时具备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只对量刑提出异议;
(2)合议庭必须在阅卷的基础上,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审理地点
案件发生地
原审法院
二审法院
检察院派员出庭
抗诉或二审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
抗诉案接到通知不派员,未说明原因的,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
检察院阅卷
对新证据的处理
审理程序
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直接确认;
同案审理案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不再传唤到庭;
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可不在庭审时审理;
同案审理,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应当准许,并可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委托宣判
二审法院可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二审判决或裁定;
委托宣判的,二审法院应直接向同级检察院送达二审判决或裁定;
宣理期限 (2+2+X月)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诉158规定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院决定;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共同犯罪案的二审
同案审理,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没有必要到庭,可不再传唤;
同案审理,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应准许;
部分被告人上诉或自诉人对部分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抗诉或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委托辩护人辩护;
自诉人案的二审
二审自诉案,可调解,可和解;
二审期间,当事人提出反诉,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死刑案的二审
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其上诉理由或辩解;
必要时听取辩护人意见,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据案件情况可听取被害人意见;
死刑复核
死刑立即执行复核程序
自动上报,逐级上报,一案一报,最高院核准;
复核程序
合议庭
全面审查
讯问被告人
律师参与
检察院监督
复核结果
发回情形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
事实正确,不应判处死刑;
违反程序,可能影响公正;
数罪并罚,部分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改判情形
数罪并罚,不当可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可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程序
中级判处死缓2年执行,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报高院核准,高级法院和军事法院有核准权;
复核后的处理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应当裁定核准;
原判决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可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过重,应改判;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复核期间出现新情况,可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高院复核死缓执行案,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
申诉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律师;
应决定重新审判的法定理由
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
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认定罪名错误的,量刑明显不当的;
违反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程序违法、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申诉审查处理主体
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二审准许撤回上诉的,申诉人对一审提出申诉,可由一审法院处理;
上一级法院对越级申诉可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直接处理;
死刑案件,原核准的法院,可交原审法院;
申诉原则
对驳回申诉不服,可向上一级申请→上一级经审查认为不符,应说服撤销→仍坚持,驳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抗诉的应当再审;
主体
法院
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委会
最高法院和其他上级法院
检察院
最高检察院和其他上级检察院
理由
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方式
决定再审
指令再审
决定提审
提起抗诉
程序
审判级别:原来一审按一审,原来二审按二审,提审按二审;
审判组织:由原审法院审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再审对原裁判执行的影响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执行;
例外情形
可能再审改判无罪,再审减轻刑罚导致刑期届满,可决定中止执行,必要时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
法院决定再审,法院决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决定;
再审中的撤诉
抗诉的,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裁定准许;接到通知不到庭,且未说明原因的按撤诉;
申诉的,在再审期间撤回的,应当裁定准许,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
再审不加刑
抗诉除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审理方式
应当开庭审理
依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审事实或证据审理;
抗诉审理;
上诉加重审理;
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可以不开庭审理
审理后的处理
维持原判决、裁定;
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可改判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应当撤销原裁判,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对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的更正;
申请国家赔偿;
重新审判期限
3个月,申请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对需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自抗诉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执行
执行依据:生效裁判
执行机关
法院
无罪、免刑、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
监狱
死缓、无期、有期(剩余刑期超过3个月的);
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公安机关
剩余刑期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未成年犯判决
未成年犯管教所;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服刑期间发现新罪或漏罪,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陆院处理;
发现错判的处理
执行机关,提出意见,转送原审法院及原起诉检察院;
事实出入较重大或确有必要,可转送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及上级检察院;
申诉的处理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对罪犯提出的申诉应及时转递,不得扣押;
罪犯明确要求检察院、法院处理的,可按其要求转递;
无明确要求,执行机关据案件情况决定向检察院或法院转递;
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对死刑的监督
交付执行前,通知同级检察院;
执行死刑时,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抄送检察院,检察院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机关;
减刑、假释监督
检察院可派员列席执行机关评审会议,发表意见;
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可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
对建议书的监督;
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发表意见,并对审理活动监督;
已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提请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情况,应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依据:最高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
执行机关与期限
原一审法院:7日内;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由服刑地中院执行;
死缓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判决的执行
执行机关应将罪犯及时收押,且通知罪犯家属;
交付执行时在押的,一审法院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
同案审理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
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后交付执行;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管制:社区矫正机构;
缓刑
社区矫正机构;
缓刑考验期,发现新罪、漏罪、违反相关规定的,撤销缓刑;
剥夺政治权利
公安机关;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执行主体
一审法院;
没收财产的判决必要时法院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时间
罚金: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可追缴;行政罚款应折抵;
没收财产:判决生效后,法院应立即执行;
执行顺序
先民后刑
正当债务偿还给债权人
执行方式
上缴国库
中止执行
标的物有争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
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
判决、裁定被撤销;
被执行人死亡或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免险罚金的;
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无罪和免险刑罚判决的执行
法院
死刑执行的变更
应当暂停执行情形
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量刑;
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
罪犯的是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改判;
罪犯怀孕;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
变更程序
下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发现错误的;
最高院审核后的处理
应改判;
应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应裁定断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缓执行的变更
减刑
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25年;
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20年;
执行死刑
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执行死刑;
暂予监外执行
适用对象和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形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无期徒刑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批准、决定机关
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
交付执行后,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不计刑期情形
通过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脱逃的期间;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应及时通知监狱或看守所;
减刑、假释
减刑适用对象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
假释适用对象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减刑程序
死缓、无期:罪犯服刑地的高院裁定;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罪犯服刑地的中院裁定;
假释程序
无期徒刑:服刑地高院裁定;
有期徒刑:服刑地中院裁定;
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应撤销假释,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
减刑、假释建议的撤回
裁判作出前执行机关提请撤回,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般规定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听取律师意见;
应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定代理人可进行补充陈述;
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一律不公开审理;
特殊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
1、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未成年人时,必须与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
2、在处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有牵连的案件时,尽量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在不妨碍审理的前提下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
审理不公开原则和保密原则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
迅速简易原则
办案主体专门化
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立案程序
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传唤未成年被告人,可以通过其父母、监护人或托管人进行;
侦查程序
应当注意采用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相适应的传唤和讯问方法;
审查起诉程序
听取意见与讯问未成年人
审查起诉中应当听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安排会见和通话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法定条件的,且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
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可以在场;
使用条件
(1)适用对象是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涉嫌刑法分则第四至六章规定的犯罪;
(3)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5)具有悔罪表现。
适用程序
听取意见
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听证程序
公安机关或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举行不公开听证会;
送达程序
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及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可以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并制作笔录附卷;
变更措施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备案程序
10日内上报检察院主管部门备案;
附条件不起诉
实体条件
未成年人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
程序要件
作出决定前应听取公安、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代、辩护人意见;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听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检察院应作出起诉决定;
决定程序
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争议较大案件,检察院可举行不公开听证会;
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尖制作决定书,并在3日内送达;
检察院应当面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及应遵守的规定和违反规定应负的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院应释放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其强制措施;
救济程序
公安机关
复议
要求复议,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以内作出决定;
被害人
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但不可向法院自诉;
被不起诉人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2)提出无罪辩解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3)对案件作付条件不起诉处理没有异议,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检察院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考查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调整;
(4)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异议的,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监督考察
考验期限
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考验机关
人民检察院
考验义务
应当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可以
(1)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2)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3)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4)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5)接受相关教育;
(6)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处理结果
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
(2)发现决定付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4)违反考察机关有关付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不起诉
没有上诉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封存条件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封存措施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解除封存
(1)实施新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审判程序
告知权利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法定代理人到场
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庭设置
庭审语言
量刑建议
控辩双方提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向法庭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
法庭教育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案件情况,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
判决未成年人被告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应当邀请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加;
补充陈述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
公开宣判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心理疏导
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进行心理疏导;
心理测评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亲人会见
开庭前和休庭时,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的成年人会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都对认罪认罚没有异议且愿意签署具结书的,应当签署;
对认罪认罚有异议,未成年人本人同意认罪认罚,不需要签署具结书,同样可以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也不适用速裁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适用条件
前提条件
包括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刑事自诉案件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和解;
积极条件 (同时符合)
(1)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3)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4)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消极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
实质条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3年以下”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
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3)涉及寻衅滋事的;
(4)涉及聚众斗殴的;
(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6)其他不宜和解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达成和解的主体
代为和解
被害人
(1)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2)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被告人的近亲属、法代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2)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自行和解
促成和解
和解的对象
可协商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进行和解,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
不可协商
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和解协议的制作与审查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的签名
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法院印章;
要求保密的应予以保密;
和解协议的履行
立即履行,至迟在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被害人同意且有担保的,可分期履行;
在审判阶段,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达成和解协议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又提起附带民诉,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自愿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和解协议的反悔
不起诉决定作出前反悔的,可另行达成和解,不能达成的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反悔的,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证据证明非自愿,合法的除外;
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和解协议的无效
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的;
和解阶段和效果
和解阶段
可以适用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直至检察院作出最终判决的全部程序阶段;
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办案机关负责刑事和解的具体工作;
和解效果
公安机关
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检察院
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
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适用条件
逃匿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死亡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申请主体
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申请;
没收对象
实施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及其孽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都应当认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审理程序
管辖法院
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组织
合议庭
财产保全
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公告程序
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发出公告;
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申请参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审理方式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
举证责任
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审理结果
裁定没收
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裁定驳回
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申请参加诉讼
犯嫌,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参加诉讼,应在公告期间提出;
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的,法院应准许;
审理方式
应当开庭审理: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
可以不开庭审理:无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
开庭转不开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回味诉讼的除外;
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派员出席;
举证责任
检察院
保全措施
法院在必要时,可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有证据证明应没收财产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调查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审理结果
经审理,裁定予以没收;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终止审理
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
侦查(调查)机关提出意见书
监察机关或公安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的同级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
检察院审查意见书
审查程序
(1)30日以内作出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可以延长15日;
(2)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书面要求补充证据;
必要时也可自行调查,不计入办案期限;
监督程序
(1)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2)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程序切换
没收转公诉
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公诉转没收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罚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二审程序
上诉、抗诉
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可以在5日以内提出上诉抗诉;
二审结果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改变原裁定;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可以在查清事实,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一审裁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裁定后,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抗诉,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没收程序转公诉程序
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没收程序的审限
参照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审限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裁定生效后的救济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被提起公诉的
没有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检察院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意审判组织审理
(1)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到案
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条件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为主,被申请人居住地为辅;
级别管辖:基层检察院申请,基层法院审理;
特征
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适用措施的强制性
适用目的双重性
主体
申请主体:检察院;
决定主体:法院;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
启动程序
公安机关
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
主管部门
由捕诉部门办理
审查程序
(1)收到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3)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监督程序
先要求说理,后通知启动
申请程序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审理决定程序
审判组织
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对申请的审查处理 (7日内审查完毕)
①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②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退回检察院;
③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3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保障权利
(1)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后未到场,可以通知其他近亲属到场;
(2)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受理或发现符合条件之日起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4)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审理方式
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但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同意的除外;
审理期限
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检察院的监督程序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30日内)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应启动而未启动,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说明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其启动;
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为精神病人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的向法院提出申请;
对法院作出决定的监督:提出纠正意见
法院对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程序案件的处理结果
针对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应当作出“决定”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驳回决定,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眼见看管和医疗
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驳回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法院在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中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二审中,发现被告人符合条件,可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对强制医疗决定的救济方式
1、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2日起5日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5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有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的解除
启动方式
建议解除
强制医疗机构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申请解除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提出;被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审查
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分别处理:
必要时,可以开庭审理,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1)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治疗,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
(2)仍具有危险性,仍需要治疗,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作出决定5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检察院;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
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另行组织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适用案件
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需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
司法协助的案件;
适用法律
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特有原则
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原则;
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义务原则;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外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和代理原则;
特有制度
管辖;
涉外刑事案件通报与通知;
探视、会见、旁听;
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运用;
限制、暂缓出境;
公开审理;
刑事司法协助
范围
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物品的移交以及提供有关法律资料等;
引渡;
法律依据
国家问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
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
国内的法律规定
主体
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