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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思维导图,包括:民法的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四部分内容。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
编辑于2022-07-05 14:49:02民法总则
民法的概述
民法的概念及意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及区别联系
民法典的特点
民法和商法
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
民法商法的关系
我们明确采纳了民商合一的体例
2)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
平等性表现在
参加法律关系时地位平等
使用规则平等
例外
身份关系领域
弱势群体的保护
人身关系
概念及分类
基于人格
基于身份
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
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地位
财产关系
概念
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征和与身份关系的区别
3)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
编纂过程和意义
体系
4)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
乌尔比安首次提出公法和私法
我国公法私法的划分及意义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是权利法
核心功能是确认和保障私权
民事权益保护范围的开放性
民法是人法
尊重和保护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主要表现在
民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
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5)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民法是私法, 实体法, 任意性法规, 形式正义
民法和宪法
联系
宪法是上位法是民法的制定依据
指导意义
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须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区别
性质不同
调整对象和方法不同
义务的性质不同
涉及的范围不同
民法和行政法
区别(与民法完全不同)
行政关系主要靠国家意志产生
行政关系中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具有隶属性
调整方法不同
权力性质不同
民法和经济法
主要区别
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关系(纵向关系)
按照指令和原则建立起来的行政隶属关系
以社会需要为宗旨的关系
民法与社会法
密切联系
都强调对弱势群体的 保护
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互补性
主要区别
法律性质不同
社会法主要是强行法
社会法主要是 维护实质性正义
主要具有财富分配功能
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为目标
民法与民事诉讼
相互依赖,密不可分
民法实体规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诉讼法的规则设计
从程序上对民事权利的保障作用
区别
性质不同
调整对象不同
从立法目的来说有所不同
6)民法的渊源
宪法
概念及是否能够被援引
民事法律
概念及组成部分
民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
行政法规
概念
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法官可援引
行政规章
概念
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需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定
司法解释
概念
已成为我国各级审判机关在处理案件中的裁判规则,可被当事人直接援引
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优先于国内法适用的效力,针对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惯例效力低于中国法律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包括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及其分别的概念
民法的适用7)
民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
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溯及力,有利追溯原则
空间
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对人
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
民法应当为属人主义预留空间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从位阶,制定机关,等级效力
具体表现形式
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位阶,新普通法优于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不同法律之间
民法典内部,总则>分则
同一个条款中,特别规则>一般规则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任意性规则,约定+意思表示一致,违法可补救
强行性法规,违反无效,法官可以直接引用做裁判
民法的基本原则
概述
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出发点,集中体现,强行性规范,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援引时应注意
有具体规则时使用具体规则
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可以结合适用
规定不明时,基本原则可以解释选择
填补法律漏洞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概念:人身财产权利任何组织不得侵犯,民法是权力法,法律的体系就是权力的体系
内容
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权益还保护利益
对新型民事权益进行保护
通过民事责任对权利人进行救济
功能
体系构建,即构建权力体系,弘扬私法自治
价值导向,首先考虑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解释功能,基本依循
平等原则
概念,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意义
特点;基本价值理念
充分反映了 市场经济的发展本质要求
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
内容
人格的平等
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
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
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
意思自治原则
概念,按照自己的意思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自愿原则
重要地位及作用
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地位
最直接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需求
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
与私法自治的区别
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的组成部分
私法自治是私法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
内容
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
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允许民事主体依法处分和利用其民事权益
限制
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人格尊严发生冲突应优先维护人格尊严的价值
公平原则
概念,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
主要表现
确立行为准则
结果评价功能
价值导向功能
法律解释功能
具体表现
显失公平,征收,添附,相邻关系,格式条款,情势变更,同时履行抗辩权,公平责任,减损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
含义和地位
功能
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禁止滥用权力
忍受轻微妨害义务
以正当的方式旅行义务
情势变更原则
附随义务的产生
禁止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原则
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衡平功能
平衡当事人之间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力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解释功能
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者规定不明,司法审判人员
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合法原则的概念
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
善良风俗包括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及某个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功能p 46
意义
绿色原则
概念,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内涵
保护生态和环境;有效的利用资源
功能
确立价值导向
对财产权作出必要的限制
为民事主体设定法定义务
解释合同的功能
民事法律关系
概述
概念及特点
是民法是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平等性
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相应性
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当事人意思自治产生变更和消灭
约定>法律规定
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
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于构建的基础
对整个民法学的建立和发展有重要意义
是指导相关人员解决实践问题基本思维模式和思考方法
要素
主体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具体民事关系中一般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加,每一方的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个人
相对法律关系与绝对法律关系
内容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体现为一种负担
义务具有强制性
客体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智力成果,体现一定利益的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
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特征
客观存在,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引起的法律后果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只有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事实才是
分类
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事件(无关)
自然事实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事实行为
合法,违法
民事权利客体
概念及特征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确定
人本身不能称为权利的客体
只能是和人本身相关的利益
主要类型
人身利益
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
自然人和法人
身份利益
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婚姻或家庭
因知识产权而获得的
财产利益
与人身利益的区别
人身利益具有无形性
人身专属性
满足个人的精神需要
有形财产
民法上的物
无形财产
物体以外的其他权利或利益
分类
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的客体,作品,发明,实用新型等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股票、债劵、票据等有价证劵
电热光声等自然力
行为
自然人
自然人的概念和民事权利能力
含义: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特征
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不得转让和抛弃,内容上的广泛性
与权利的关系
联系
权利能力是权力享有的基础
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也有利于实现权利取得的平等
区别
民事权利是已经享有的现实权利,以一定的实际利益为内容
民事权利仅涉及享有的权利而不涉及义务
权利能力是国家赋予的,具体的权利是由主体决定
权利须介入具体的法律关系取得
权利除了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可自行处分
与当事人能力
又称诉讼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始于出生,何为出生
脱离母体成为独立的有生命的人
出生时为活体,即有呼吸
出生时间,以独立呼吸作为判断标准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和其它有效证件
胎儿的利益保护
继承遗产,接受赠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其出生为死体的,自始不具有能力不享有资格
终止
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同出生
同一事件中数人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设定承担
特点
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以意思能力为基础
法定性
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是否为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否受到限制或剥夺,是否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
与民事责任能力
联系
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均有民事责任能力
区别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18;或16-18,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 有效
限制,8-18;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效力待定
纯获利益的行为或与其智力精神相适应的
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
无,<8或=8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无效
纯获利益的行为或日常生活中必须的金额很小的
宣告
申请认定无或限
被认定着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必须经利害必须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申请
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亲属
有关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必须有人民法院认定
申请部分或全部恢复
仅针对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限的成年人
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申请
根据成年人的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状况决定是否恢复
终止
即死亡
监护
概念与特征
民法典中的监护包括两个方面
未,无限成
目的
监护制度是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一种补充
监督管束保护合法权益防止违法行为维护交易安全
性质
注重监护人所负的职责和对职责的正确履行
分类
未成年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和个人,且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按照一定的顺序且均具有监护能力
若无;则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有具备监护职责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若有争议,可由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
委托监护制度
成年人
法定监护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意定监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有关个人和组织之间的约定所形成;事先书面丧失
两者的区别
被监护人不同
监护职责不同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不同
是否允许意定监护不同
设定
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保障
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
特征
监护范围具有法定性,监护人具有法定的顺序,监护对象的特定性
范围
未成年的
成年
意定监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协商,书面形式,丧失
遗嘱监护
设定监护人是其具有监护资格的父母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都可适用
不受监护人范围及顺序的限制
需要被指定的人同意才能发生效力
死因法律行为
指定监护
有关部门指定-不具终局效力-不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具有终局效力
遵循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尊重其意愿
终止
监护的职责内容
代理;保护;教育;监督和管教;临时照料
遵循的原则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不得擅自处分其财产;尊重其意愿
未成年: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
成年人:最大限度尊重,保障并协助
终止的情形
被监护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的其它情形
撤销
严重损害身心健康;危困状态;侵害其合法权益
撤销的主体: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组织、民政局部门等
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申请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不因监护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宣告失踪
概念
目的:确认失踪事实,设置财产代管人,及时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条件程序
对照概念
后果
财产代管人的设置: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它愿意担任,对失踪人财产有利原则
有争议或上述无代管能力,人民法院指定
职责:妥善管理应注意的义务,重大过失应赔偿,失踪人未完成的义务应履行
变更
利害关系人申请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
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利害关系人或本人申请,财产代理关系终止,移交并报告
宣告死亡
概念
区别
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要步骤和条件
制度功能不同
条件程序
一边情况下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件中两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两年的限制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