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公法(2024考研 或 期末考试)
参考书目:王献枢《国际法》、曾令良《国际公法学》、马工程《国际公法》 适用领域:2024考研国际公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5)、期末考试、法考等
编辑于2022-07-08 11:55:152021考研国公
第一章 基础理论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万民法
2015年名词解释
国际法/国际公法
19年简答:国际法的特征
定义、特征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是不是法
05简答:国际法否定论09年论述:国际法是不是法
国际法是法,理由:
表现形式,程序,效力,强制性
奥斯汀的“国际法否定论”是错误的
弱法论
论据不充分:学理、国际实践、对于一些有争议的制度、我们的态度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06年论述
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格老秀斯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新实在法学派
我们认为:是国家间的协议,原因:意志,程序,强制执行依据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09简答: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主要理论12、14论述:国际法国内法的关系
一元论
05简答:国际法优先说18名词解释:一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
二元论/平行说/对立说
06简答、10名词解释、11名词解释:平行说/二元论16简答:平行说及其实践体现
内容
实践体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适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我国的实践
真题117
我们认为,二者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制约
二者密切联系,原因: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16年论述:平行说及其实践体现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10简答: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
对于国际习惯、对于国际条约(转化、纳入、混合式)
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
推定无冲突、适用国际条约、修改国内法
我国的实践
13论述: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
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的适用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产生
发展
古代
中世纪
近代
06名词解释:威斯特伐利亚公会11年名词解释:《战争与和平法》
现代
05名词解释:丁韪良
中国与国际法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05论述、12简答:国际法渊源10论述:条约和国际习惯的关系07/10名词解释:法律确念13名词解释:国际惯例
概念
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程序√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住所×
类别
国际条约
造法性条约√:确定更改一般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的多边/国际条约契约性条约×:两个/多个国家就某些特定事项做出的具体规定
国际习惯
反复实践,具有拘束力,不成文,行为规则条件:通例存在+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法律原则
对其不同理解: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已规定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中一般法律意识各国共有的原则√
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不是直接渊源
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关系
真题76
第四节 国际法的编纂
05名词解释:国际法的编纂11简答:国际编纂的意义
概念:成文化系统化。狭义:对现有国际法。广义:对正在形成的意义:对理论,对实践形式:全面的,个别的类型:官方的√,非官方的(政府间,民间)
第五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概念、特点:公认,普遍约束力,构成国际法基础核心
国际强行法
07/17名词解释
概念:全体接受,公认为不许损抑制,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法律性质分一般国际法规则可以改
与国际基本原则的比较:都是强行法。没有全局性,普遍性×
内容(国不禁国,民和善)
07/10简答: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6
08名词解释:国家主权13简答: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概念: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属地优越权、属人优越权、对外独立
主权平等:地位、主权、义务(尊重他国)、领土完整政治独立、选择制度、责任(国际义务)
新发展:一方面扩展,一方面限制
2、不干涉内政6-4
概念,内政,干涉
内容:他国内政外交、他国政府建立和选择制度、不得帮助暴力活动、禁止武装干涉、禁止防止在本国领土内从事、合法干预(授权、自卫、民族解放、自愿)
其他干涉的依据:依权利、合法政府邀请、保侨、人道主义
保护的责任:各国首要责任、联合国补充责任
3、禁止使用武力8-3
概念
内容:国家关系、宣传、领土财产、第三国、民族自决权、在他国在本国、责任、允许使用武力(自卫、授权、独立战争/解放战争/反侵略战争)
侵略:一国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国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
4、国际合作5
概念:国际合作,国际合作原则
内容:国际和平与安全、人权自由、文化教育、经济、与联合国
5、民族自决/人民自决5
概念
内容
外部自决权:分离权/合并权内部自决权:自主权、自治权(自由决定,少数者也)
适用、有权xxx、少数民族不属于、不能损坏他国主权,不得假借此理由进行民族分裂
6、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
概念
内容:有义务和平方法、有权选择、没解决有义务继续和平解决、避免采取恶化行为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2
概念
内容:善意履行xxx义务、违反有责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05名词解释
内容(互互互和平)
①互相尊重主权的领土完整
②互不侵犯
③互不干涉内政
④平等互利
⑤和平共处
作用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
12简答:国际法主体的范围14简答:国家主体的发展
概念条件: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担国际法义务权利包括:国家(基本主体)、争取独立民族、政府间国际组织(一定条件和范围内)
发展
传统国际法:国家20世纪以后:扩大到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一战后:还包括个人
国家
国际法基本主体
概念
原因:基本要素、完全能力、国际法、国际法的实施
国家的要素:居民、领土、政权、主权
16简答
国家的类型
按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国、复合国(联邦、邦联)
单一国:由若干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 ①统一的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 ②统一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体系; ③统一的中央政权机关,最高国家权力归中央掌握; ④全国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按地域划分,各地域的地方权力必须受中央权力的统辖; ⑤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⑥由中央机关统一行使外交权 单一制国家中中央权力机关掌握着主要的和统一的政治权力,并统辖着地方权力。地方权力与中央权力之间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联邦:有统一的宪法,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对成员国直接行使权力; 划分中央和成员国的权限,成员国有一定自主性; 公民有共同的国籍,成员国公民也是联邦公民; 联邦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
邦联:成员国为了某种特定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没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立法、财政、军队; 成员国公民只有本国国籍,没有邦联的共同国籍; 成员国是主权国家,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独立国、附属国(附庸国、被保护国)
附庸国和被保护国的共同点
永久中立国
12/14名词解释
概念、特点、永久中立义务
“微型”国家
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
独立权:独立处理+不受干涉
平等权
自卫权/自保权:国防建设、自卫权(合法、遭到武力攻击、报告)
11年名词解释:自保权
管辖权: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10名词解释:保护性管辖
国家主权豁免
06/15相对豁免主义08:国家机及其财产豁免11:几种学说
绝对豁免主义、相对豁免主义
《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国际法上的承认
概念、特征、性质(构成说、宣告说)
10名词解释:构成说
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
10论述;二者区别19名词解释:国家的承认
国际组织
概念、特征、国际法主体资格、观察员
10简答: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11简答:国际组织国际法主体范围的主要学说
国际组织的决策
06/15简答: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18简答:国际组织表决的程序
分配制度
一国一票
一国数票
集中制度
全体一致
多数表决:简单多数、特定多数
协商一致
联合国
四项宗旨 七大原则
宗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
原则: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武力相威胁、集体协助、保证非会员国遵守宪章、不干涉内政
主要机关及其职权
05论述:比较和评述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在联合国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06、15、16名词解释:联合国六大主要机关10简答: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力14简答:联合国大会职能
大会
提建议、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法的编纂/人权、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协助安理会
安全理事会
职权:和平解决会员国争端:调查、断定,促请、建议维持和平制止侵略:断定情形是否存在、促请临时措施、
经社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秘书处
安理会的双重否决权制度
08简答:双重否决权制度17简答: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19名词解释:双重否决权
双重否决权制度
表决程序
程序问题
非程序的实质问题
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
集体安全制度
威慑原则
普遍性原则
维和行动
观察团
维和部队
联合国的改革
04简答:结合安理会的表决程序,论述联合国的改革问题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05、07、12、14名词解释
概念、特征
区域性国际组织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05论述
传统国际法认为不是
一战后出现了两种“个人主体说”
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
混淆个人和国家
混淆国家权利义务和个人权利义务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而产生的
国际法主体并非单一的,而是多样的
个人和国家同是国际法主体
实际上,在国际法某个个别领域,个人已经是国际法主体了
国籍
国际取得
出生取得(原始国籍)
血统主义
单系血统主义、双系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
加入取得(后来/继有国籍)
自愿申请加入=归化
出现某种法律事实
婚姻、收养(入籍唯一条件、放款入籍条件)
国籍丧失=出籍
自愿丧失
声明放弃/登记放弃
申请经批准
加入外国国籍自动丧失
在外国连续居住一定时间而丧失
非自愿丧失
发生法定事实,自动丧失
作为一种惩罚被剥夺
国籍的恢复
登记/声明
申请经批准
国籍的抵触
05名:国籍的抵触10名:积极国籍抵触12简答:国籍的抵触
积极抵触=多重/双重国籍
消极抵触=无国籍
外交保护
09名
概念
条件
具有本国国籍
在所在国用尽当地救济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07名
外国人的待遇
国民待遇
10、12名
依据:条约、互惠关系涉及:民事和诉讼方面
最惠国待遇
依据:条约涉及:国际关系的特定领域,如贸易/投资
普遍优惠待遇
适用:南北关系中
引渡制度
09简答:引渡制度10简答:引渡的三项国际法原则13简答:引渡的主要规则14名词解释:引渡
概念
法律依据:条约+国内法;没有条约,就依据礼让和互惠原则引渡
主体:国家
请求国:罪犯国籍国、犯罪地国2、受害国
被请求国:罪犯所在国
客体:被引渡的罪犯
一个国家是否引渡本国国民:大陆法系一般拒绝除非有条约;英美少数国家允许
程序:外交途径
引渡三项国际法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
不引渡:政治犯、军事犯、宗教犯
不是政治犯:战争罪犯、空中劫机罪犯、灭绝种族罪犯、侵害受保护人员的罪犯
双重犯罪原则
罪名特定原则=同一原则
庇护
05案例06名:域外庇护10论述:论外交保护与领土庇护的不同
概念
法律依据:各国国内法;国家自由决定是否庇护
对象:因政治原因受追诉和通缉
效果
积极的作为
消极的不作为
域外庇护
人权
概念;基本内容
08、13名:人权
集体人权:自决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
个人人权:生存权(人身自由权、人身安全权);平等权;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自由
人权的国际保护
07简答:全球性 区域性人权公约有哪些13简答:国际人权保障机制
公约
1948《世界人权公约》
1966《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1966《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
专门性人权公约《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
区域性组织的人权公约
内容
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会文化权利
集体人权:民去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
某些社会群体的人权:防止种族歧视、难民的国际保护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报告制度及审查程序
国家来文控诉程序
个人申诉程序
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
“国际人权宪章”
06名
人权问题的性质
06论述:人权和主权的关系
关于人权问题的不同主张
对人权概念的不同理解
西方:个人权利不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权和自由尽量不受限制
发展中国家:人权包括政治、公民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中国:首要的是独立权、生存权、发展权
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关系
西方:人权高于主权。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
发展中国家:人权与国家主权不是对立的,是紧密结合的。人权从属于主权
对人权标准的不同理解
西方:在人权要适用一种公认的国际标准
发展中国家:当今世界上不存在一种统一的人权模式和可以接受的统一标准
人权问题的国内性质
人权问题特别是基本问题,仍是一国内政
人权问题的国际性质
若一国国内法违背了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违反国际法,就应承担相应国际责任
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1、尊重基本人权
2、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3、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加强人权国际合作
第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规则 和国际责任
国际法规则
初级规则
次级规则
三级规则
概念、特征(主体、根据、内容、强制执行)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构成要件
07简答: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可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行使政府权力的个人/实体的行为
3、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4、越权和违背指示的行为
5、受国家指挥/控制的行为
6、官方机构不存在时实施的行为
7、叛乱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国家追认的
9、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责任负责
该行为违反国际义务
解除国家行为不法性
06、16论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免除
1、同意:有效方式、不超出同意范围、不违背国际法
2、自卫:已发生武力攻击、在安理会措施之前、向安理会报告、必要性和相称性规则
3、反措施
概念:国际不法行为的受害国、非武力的对抗措施
条件:限于暂时停止对责任国的义务、不能影响履行其他国际法义务、损害相称、程序、及时停止、非受害国
4、不可抗力:不能抗拒/不能预料/不能控制、该国不可能履行国际义务
5、危难:迫不得已、危难非自身造成、采取的行动不会造成与不采取该行为相仿/更大的灾难
6、危急情况:为保护基本利益为对抗严重紧迫危险而采取的唯一办法、不得严重损害义务对象国/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相关国际义务允许援引、危急情况不是自身造成的
形式
1、终止不法行为保证不再犯
2、赔偿
恢复原状:含义。条件:被侵害的事物尚存并保持完好/虽被侵害但可以恢复原状
补偿:没有/无法恢复原状的方式
抵偿
条件:非物质损害/精神损害
种类: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道歉等。但是应与损失成比例、不得羞辱责任国
限制主权
条件:武装侵略、破坏国际和平
种类:全面(军事占领/军事控制)、局部(某方面权利)
3、追究代表国家的个人的刑事责任
国际罪行
09、10名词
概念:违背对整个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至于整个国际社会公认是一种罪行
是国际不法责任的一种
严重违背对 国际和平与安全、人民自决权、保护人类、人类环境 有根本重要性的义务
这是1976、1996《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的规定,但2001年删掉这一概念,意味着国际法委员会不承认国家的国际罪行这个概念,即国家责任不包括刑事责任。但是没有否认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二战以后,个人的国际性质责任得到确认,主要是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
国家损害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的国际责任
概念
特征
1、是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引起的,没有违法性、不存在过错
2、责任形式
国家专属责任、国家与经营共同责任(双重责任制
没有明确国际法规则,一般包括恢复原状、赔偿、道歉
3、跨界损害责任属于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法初级规则
4、适用于高度危险、损害后果严重、法律不加禁止的活动。如,开发利用海洋、核能、石油运输引起的损害
构成要件
可归因于国家
跨界危险活动+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vs外空等领域国家损害责任
同:本质上都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的国际责任问题
1、责任主体:经营人与国家共同责任vs国家专属赔偿责任
2、归责原则:绝对/严格责任vs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3、赔偿范围:包括环境vs 人身、财产、环境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vs国际损害责任
马工程356
1、责任性质:行为不法vs 损害结果
2、责任免除:采取合理手段阻止违法,即使失败,也免除责任 vs 只要损害就有责任
3、行为继续:即使采取补救措施,行为也不能继续 vs 只要赔偿,行为就可以继续
4、责任主体:国家vs主体多元,国家/国际组织/经营人国家共同责任/经营人独立责任
5、责任形式:形式多样vs主要是赔偿
第四章 条约法
条约
05、08名
概念
特征: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为准、创设权利义务、书面
作用:国际法主要渊源、国家交往形式、约束力
种类
07、13名:换文
缔结程序
条约的加入
概念
情形:条约规定;另经谈判/协商;全体当事国嗣后同意
条约的保留
13名12论述:结合历史和相关国际条约论述条约的保留制度
概念
缔约国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1、该项为条约所禁止
2、条约仅准许特定保留
3、所提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保留的接受与反对
1、若条约准许,则无需其他缔约国接受
2、若全体当事国以适用全部条约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条件时,需全体当事国同意
3、若条约是国际组织章程,除条约规定外,须经主管机关接受
4、若不属于上述情形,除条约有规定,保留被另一缔约国接受,那么对于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就成为条约当事国,但需以条约对这些国家已生效为条件
5、若另一缔约国反对,则条约对保留国与反对国之间仍发生效力,除非反对国确切表示相反意思
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1、若保留对一当事国接受,则在其与保留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条约规定,在其他当事国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规定
2、反对保留的国家若未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
撤回保留 撤回对保留的反对
1、除条约有规定外,保留可以随时撤回,无需经接受国同意
2、对保留的反对也可随时撤回
3、两个反对,自接受国/保留过收到通知时生效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05、13简答:条约必须遵守原则06论述:条约必须遵守与情势变更的关系
概念;具体阐述一下;限制:条约有效、情势变更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05、07论述
未经第三国同意,不为其创设权利义务
对第三国发生义务:条约当事国有为第三国创设义务的意思表示,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对第三国产生权利:只需要第三国表示同意;第三国无相反意思即推定其同意
上述权利义务成立后,当事国取消/变更
对第三国设立的义务:当事国及第三国同意,除非另有协议
对第三国设立的权利:若该权利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变更,则当事国不得
虽然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对其产生权利义务,但是实践中,有条约要求第三国负担一定义务,无疑应该得到第三国尊重
条约的解释
14、17、18论述
概念
解释主体/方法
1、缔约国解释
2、缔约各国存在分歧,适用仲裁/国际司法解决
3、国际组织解释其相关条约
解释规则
1、用语+上下文+目的+宗旨,通常意义,善意解释
2、上述无法解释时,用补充资料。如历次草案,谈判记录
3、条约是两种以上文字认证认准的,除条约规定/当事国协议 以一国文字为准以外,以每种文字的约文同一作准
条约有效的实质要件
真题8111论述
1、完全的缔约能力
2、自由同意
3、符合强行法规则
条约的失效
06简答
概念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情形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条约的缔结明显违反了缔约国具有的基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则,该国可以撤销
2、关于表示一国同意权力的特定限制:若同意承受条约约束是带有特定权限的,在其表示同意前将该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该国可以以该代表未遵守限制而撤销同意
3、错误:错误于缔约时存在+该错误构成同意该条约的必要根据,可以撤销同意
4、欺诈
5、贿赂
6、强迫
7、威胁/武力
8、违反强行法规则
条约的终止
概念、情形/原因
1、期满
2、规定事项执行完毕
3、新条约替代
条约可见/当事国表示,适用新条约
不合,不能同时使用
4、退出条约
5、各方同意终止
6、解除条件成立
7、单方终止
违约他方
情势根本变更
此情况是同意的必要根据
会根本变动未履行义务的范围
条约的停止实施
概念、情形
1、条约规定
2、当事国同意
3、后条约中当事国有此意思
4、重大违约
5、标的物消失
6、情势变迁
第五章 争端法
国际争端
概念、特点
性质:国际关系的一种表现
原因:对国际法的观点不同、利益冲突、对事实认识不一
解决:平等协商;谈判/双方同意
后果:关系整个国家民族的利益
种类
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
06、16名
概念:权利依据是国际法,可通过裁判解决
包括:条约解释、国际法任何问题、违反国际义务、赔偿问题
解决:仲裁、司法
政治性质的争端
概念:利益抵触产生的。除法律性质、事实不清的争端外,都是政治性质的争端
解决:外交
事实的争端
概念:对事实认识不一导致的
解决:调查
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方式
反报:针对另一国不友好行为;并非国际不法行为的后果;外交、关税、贸易领域
12名
报复=平时报复: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手段的非法性;目的在于争端解决;报复不应过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外交方法
12简答
谈判与协商:任意性行为,没有达成协议的法律义务
谈判=直接谈判:当事国直接进行。基本方式。优点是开诚布公,缺点是对弱方不利
协商:参加者不限于当事国。协商一致的方式
斡旋与调停:当事国不愿意/无法直接出面,或者谈判未成功,由第三国出面
斡旋:第三方出面,可以是个人,促使+不参加谈判,还是当事国直接谈判
05、14、18名
调停:第三方出面,主要是国家/国际组织,促使+参加谈判,提出程序性/实质性建议
国际调查与和解:国际委员会出面
国际调查:临时性,只查清事实,结论对当事国无约束力,事实的争端的有效解决方法
调解/和解:常设性,断定事实+提出解决争端的实质性/程序性建议,任务重点在后者,对当事国无约束力
法律方法
06论述:比较仲裁和司法裁判07、10、11、14简答: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国际仲裁
概念:根据协议,交给自行选定的仲裁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特点
1、仲裁法庭:当事国协议建立,为特定的争端而设,独任制/混合制
2、仲裁依据:协议
仲裁条约:规定将来可能发生的争端交由仲裁,常设机构往往由此产生
仲裁条款:某条约中规定将来争端交付仲裁的条款
争端发生后的特别协定:临时性仲裁机构往往由此产生
3、程序规则:当事国拟定,当事国没有协定则由仲裁庭确定
简易仲裁程序1907《海牙公约》规定
当事国各派一名仲裁员
书面方式
当事国有权传唤证人鉴定人
法庭有权要求当事国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口头解释
4、法律效力:有法律约束力,终局裁决,但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其约束力基于当事国事先约定的仲裁协议
仲裁无效的情况
①法庭越权
②成员受贿
③违反程序/对仲裁理由未充分解释
④协定无效
司法解决
概念:当事国自愿,向国际性的法院提起诉讼。联合国国际法院、欧洲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国际海洋法庭
特点
1、司法机关:一般不是由当事国建立,也不受当事国影响,一般实现存在,常设
2、裁判依据:当事国根据事后协议自愿提交案件,司法机构自身的组织章程/国际条约中的特别规定
3、程序规则:由特定的规约事先规定,不得随意更改,当事国无权拟定
4、法律效力:终局裁定,不得上诉,如有缺陷可依复核程序纠正。 国际法院的裁判虽无约束力,但安理会如认为有必要,可建议/决定执行判决
联合国国际法院
联合国国际法院
14简答:法院规约38条
地位
管辖权
诉讼管辖权
10简答、11论述:诉讼管辖权19名词解释: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
诉讼当事国
会员国、非会员国,但是安理会建议大会决定其是规约当事国、非会员国非规约国,安理会决定其为法院诉讼当事国
对案件的管辖权
自愿管辖
协定管辖
任意强制管辖:根据法院规约36条第二款(任择条款)进行强制管辖/也称任意强制管辖,包括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违反国际义务、赔偿)
默示同意取得管辖权:一方起诉,另一方不反对,视为默示同意
咨询管辖权
13简答
联合国各机关的请求
大会和安理会直接请求
其他机构/专门机关关于工作范围内的法律问题 可随时经大会授权请求;
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但无法律约束力
判决的执行:法院没有执行判决的职能,一方不执行时,他方只能请求安理会执行
06简答:判决的执行
工作评价
为国际法的发展所起的权威作用
1、通过审判维护法律的权威
2、澄清了某些模糊的习惯法规则
3、创造新的国际法规则
对国际法院产生的“信任危机”是因为
1、法官的构成:欧洲国家法官比例偏高
2、法院的一些判决:偏袒西方国家
3、“康纳利”条款:法院处于两难境地,影响其作出实质性判决
4、有些国际法规则的不确定性:各国对国际法院的判决无法预测
第六章 领土法
领土
概念、意义1234
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先占=占领:无主土地、有效的占领(宣布将领土至于主权下的意思、建立行政机构
时效
添附
割让
征服:占领的意思+占领的能力
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
全民投票=全民公决
民族自决
交换领土
收复失地
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般限制
特殊限制
共管
租借
势力范围
国际地役
《南极条约》
1、和平利用
2、科学调查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主权的要求
4、环境资源保护
5、《南极条约》协商会议
“扇形原则“
概念、国际社会的态度
第七章 海洋法
海洋水域的划分
领土
内水
概念、法律地位
1、完全主权
2、外国船舶入内需经许可,且必须驶入指定的港口 并遵守该国法律
3、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不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时,外国船舶在此享有无害通过权
领海基线:正常基线、直线基线
领海
概念、法律地位
1、完全主权,但其他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①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
②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救助
③潜水器必须浮出水面、露出国旗
④无害
2、沿海国有权制定关于领海的法律规章
3、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
非领土
毗连区
概念
沿海国在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事项行使管辖权而设置的区域
毗连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地位取决于其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我国毗连区属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沿海国可进行以下管制
1、防止在领土/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我国还声明了国家安全)
2、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的行为
专属经济区
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 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
沿海国的权利义务
1、勘探开发管理自然资源(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2、对人工岛屿、设施、结构享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海关、财政、安全和移民的法律规章方面的管辖权
3、对海洋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具有管辖权
4、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沿海国可在专属经济区对其行使紧追权
管辖权的限制
①有权拘捕违反专属权利的外国船只和船员
②迅速通知船旗国
③有担保迅速释放
④仅违反渔业法规的,需予船员人道主义待遇
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
1、航行和飞行自由
2、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3、应当适当估计沿海国的权利义务,遵守沿海国按照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
公海
概念:不包括在国家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群岛水域的全部水域
法律地位
1、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有国家共同使用
2、公海的六项自由
管辖权
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可登临检查的对象
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贩毒
登临权和紧追权
登临权=临检权
一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识可识别的政府船舶/飞机 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公约所列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嫌疑时,可靠近和登上该船进行检查的权利
紧追权
沿海国的军舰、军用飞机,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违反了该沿海国法律 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至公海仍可继续以期拿获的权利
相同
1、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标志清楚可识别的政府公务船泊/飞机
2、主体原则上不能是被登临/被紧追的对象。即只能军用/政府追民用的
区别
1、管辖权的起点不同:登临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权,紧追权是在其他海域内提起管辖权并将管辖权延申至公海
2、紧追权的特殊限制:①紧追权必须发出停止信号②不能中断,可以接力 ③当被追船舶进入本国/第三国领海时紧追权终止
海洋底土的划分
领土
内海和领海下覆底土:完全主权
非领土
大陆架
概念
地理上的、法律上的
法律地位
1、沿海国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非生物资源)为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主权(自然/非生物资源的专属开发权和管辖权)
2、这种权力是专属的,其他人/国家未得到沿海国的明示同意不得从事
3、这种权利产生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为依据,不取决于有效的占领、象征性的占领、明文的公告
4、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大陆架,有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6、其他国家铺设电缆和管道,路线的划定经沿海国同意
7、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应通过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和实物,然后按比例分配给海洋法公约成员国,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国际海底区域
概念: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法律地位
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
2、任何国家都不能对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行使主权
3、任何国家。。。。。。。。。。。。。占为己有
4、其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
5、开发不影响上覆水域、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6、对所有国家开放,不加歧视地专为和平目的利用
平行开发制:勘探者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一人一半
国际海峡
概念:两端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用于国际航行
法律地位/航行制度
1、过境通行制度
适用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之间的海峡
含义:不经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飞机可连续不停迅速通过(不可抗力和遇难除外)
过境时应遵守
①毫不迟疑的通过
②不对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使用武力/武力威胁
③不得从事通过所附带活动的任何其他活动(不可抗力/遇难除外)
④船舶遵守关于海上安全、防止/减少/控制船舶污染 的国际规章/程序/惯例
⑤飞机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的民用飞机航空规则,并随时监听 空中交通管制主管机构的无线电频率、国际呼救无线电频率
沿岸国的权利义务
①权利:制定过境通行的法律规章,基于以下方面
a.海上安全与海上交通管理
b.使有关国际规章有效,以防止/减少/控制污染
c.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的法律规章
②义务:制定规章不应对外国船舶有歧视
不妨碍过境通行制度,并将所知的海峡内/上 的危险妥为公布
例外
①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
②海峡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与 外国领海之间
③海峡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的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便利的水道
2、无害通过制度
适用
①海峡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的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便利的水道
②海峡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与 外国领海之间
含义:船舶不经许可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飞机须经许可。无害通过去权比过境通行权小
3、自由通行制度
适用:若海峡中有公海/专属经济区的航道,仅在该航道内航行/飞越,适用公海自由通行制度
含义:无需许可,不受连续不停的限制
4、特别协定制度
针对国际海峡缔结了国际公约,则该海峡的通行按照条约规定,黑海海峡、麦哲伦海峡
群岛水域
概念
群岛
群岛国
群岛内水:在各个岛上的河口、海湾和港口按照正常的基线规则划定一条封闭线,这条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群岛水域: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外的水域
群岛基线:群岛国最外缘各岛和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的环形折线,是确定群岛水域和领海的分界线
法律地位
1、群岛水域、群岛内水、群岛领海一起构成群岛国领水,主权及于上空、海床、底土
2、船舶的无害通过权,但必须按照群岛国规定的航道通过。外国飞机也可以在指定的航道飞越
3、群岛国为了安全,规定一定水域,禁止外国船舶通过
4、群岛国直接相邻的国家,在群岛水域的传统捕鱼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在不妨碍群岛国主权的情形下,应得到尊重
第八章 国际航空法
概念:是有关空气空间法律地位和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
地球上方的空间
空气空间√
各国领陆领水的上空
专属经济区、公海、南极等地的上空
外层空间
特点
1、调整对象:国际航空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的活动。国际航空法时和平时期的法律,为战争目的所使用的航空器应适用武装冲突法
3、国际性
4、包含公法私法领域的问题
国际公约
1、有关国际航空基本规则的
1919巴黎《航空管理公约》
1928哈瓦那《泛美商业航空条约》
1944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中国1974年承认
2、有关国际航空民事责任的
192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1955《海牙议定书》,中国1975加入
1961《瓜达拉哈拉公约》
1966《蒙特利尔公约 》,中国1979参加
1971《危地马拉议定书》
修改补充《华沙公约》
3、有关制止危害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
1963东京《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
1970海牙《关于制止违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2010年修订
1971《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1988《补充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关于制止对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非法使用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2010《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北京公约》
2010《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北京议定书》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中自由论
绝对自由派:各国自由航行和使用
有条件的自由论:对领土上一定高度的空间,国家有自保权和干预权
空中主权论
国家完全主权论:领土上空完全主权
有限的国家主权论:外国航空器无害通过
一定高度的主权论:一定高度的主权
领空主权
1、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其领空的条件
2、制定外国航空器的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
3、国内运载权
4、设立空中禁区
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
概念
广义
狭义
外交机关
国内的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
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使节=外交使团
临时的外交使团
常驻的外交使馆
领事关系
概念
领事关系vs外交关系
联系
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就是同意建立领事关系
2、领事在某种情况下也兼理外交事务
区别
1、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具体区别有4个
①领事是政府的商务代表,外交代表是政治代表
②领事执行职务的范围是首都以外的某一地区,外交代表是其全境
③领事的职责限于保护派遣国国民的民商事权益,外交代表主要是维持两国的政治关系
④领事的特权和豁免在范围和程度上都不如外交
国书
外交特权与豁免
依据
使馆